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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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 1

一、组织领导........................................... 1 二、管理职责........................................... 1 第二章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 3

一、爆炸物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 3 二、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 6 三、爆炸物品领用、清退管理制度 ......................... 8 四、电雷管导通、抽编管理制度 ........................... 9 五、爆炸物品报废、回收销毁管理制度 .................... 10 六、民爆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 11 七、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防火管理制度 ................ 12 八、入库检查登记管理制度 .............................. 13 九、爆炸材料库现场交接班管理制度 ...................... 14 第三章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 14

一、发爆器管理制度 .................................... 14 二、爆破母线管理制度 .................................. 16 三、爆炸物品箱(盒)管理制度 .......................... 16 四、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 18 五、一炮三检记录管理制度 .............................. 23 六、爆破材料领用单管理制度 ............................ 24

第四章 操作规程 ......................................... 25

一、发爆器校验操作规程(FCC-3型) .................... 25 二、发爆器使用操作规程(MFB-100型) .................. 26 三、电雷管导通操作规程(FC-Ⅲ) ......................... 27 第五章 爆炸物品管理应急预案 .............................. 27

一、管理机构.......................................... 27 二、库房要求及物资配备 ................................ 28 三、隐患排查.......................................... 30 四、预防措施.......................................... 30 五、应急处臵及信息传递 ................................ 31 六、针对事故性质的事故处理 ............................ 31 七、人员疏散线路 ...................................... 32 第六章 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 32 第七章 附则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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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宿 煤 矿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为加强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爆破器材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过程控制,预防爆破事故发生,杜绝爆炸物品丢失、浪费、被盗现象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的通知》(鲁煤传?2006?17号)、《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规定》(兖煤股通防发?2010?189号)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经矿研究决定,成立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领导小组。 一、组织领导

成 员:通防科、通风工区、生产技术科、教培中心、武保科、安监处、企管科、澡堂、内部市场办、煤质科及各采掘辅助工区主要负责人。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科,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每月召集一次专业会议,总结安排保管员作,落实工作制度,通报各单位爆炸物品定额消耗完成情况,分析节超原因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负责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奖罚兑现。

二、管理职责

(一)组长是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第一责任者,对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技术负责人协助组长抓好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工作,对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负技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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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防科是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主管单位。负责每月进行一次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质量标准化自检、召开专项会议,通报各单位爆炸物品定额消耗完成情况和井下爆破作业情况,分析原因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组织“优秀爆破员”、“优秀保管员”和“井下爆破管理优胜单位”评选工作;牵头完成爆破作业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年审工作;参与爆炸物品和爆破事故的分析。

(四)通风工区是爆炸物品业务管理单位。根据企管科编制的爆炸物品消耗定额计划,编制爆炸物品供应计划报物资部,并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计划;负责爆炸物品押运、储存、管理、发放、清退和回收工作;负责井下爆炸材料库日常资料的汇集、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负责废旧电雷管的回收、统一组织销毁工作;负责记录整理、收集爆炸物品生产厂家相关资料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参与爆炸物品和爆破事故的分析。

(五)生产技术科是井下现场爆破作业技术指导单位。负责爆炸物品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爆炸物品消耗现场实测工作(薄煤层炮采工作面每搬一次家要实测一次,掘进巷道对不同断面、不同岩性的均要分别进行实测);负责每月对各单位爆炸物品消耗情况进行考核;参与爆炸物品和爆破事故的分析。

(六)教培中心负责组织对全矿爆破员程技术人员、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以及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相关证件办理、审验工作,及时更新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程技术人员、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信息和持证情况,并通报通防科、通风工区;负责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观看爆破录像,有讨论记录。

(七)武保科负责爆炸物品的地面保卫、丢失追查工作;负责与公安部门的业务往来协调;负责核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审查;牵头组织安监处、澡堂完成对职工更衣箱进行动态检查工作,且每月不少于2次,防止私藏爆炸物品现象发生,并做好检查记录;参与爆炸物品和爆破事故的分析。

(八)安监处负责本矿爆炸物品及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督检查,牵头组织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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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爆破事故调查分析,配合武保科完成每月不少于2次对职工澡堂更衣箱进行动态检查。

(九)企管科根据生产技术科提供的爆炸物品消耗现场实测情况,负责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爆炸物品消耗定额计划的编制工作。

(十)澡堂配合武保科完成每月对职工澡堂更衣箱进行不少于2次检查工作。 (十一)内部市场办协助完成爆炸物品管理日常考核工作。

(十二)煤质科、机电工区和洗煤厂协助完成地面拣选废旧电雷管的收集工作,及时送交通风工区集中回收销毁。

(十三)井下各生产区队要认真组织好作业现场的爆破作业和现场爆破参数测试工作;按规定和设计要求开具《爆破材料领用单》,领用爆炸材料;加强爆破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严格执行“四三”爆破制度,认真填写“一炮三检”记录,并由技术主管每月5日前将“一炮三检”记录交通防科备查;对爆炸物品的领用、清退情况做好记录。

第二章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一)装卸和运送爆炸物品要由专职爆炸物品押运员负责。爆炸物品押运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首先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属地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IC卡,方可持证从事本工作。

(二)爆炸物品押运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三)爆炸物品押运员必须按通风工区工作安排,完成到爆炸材料库或爆炸材料发放硐室的押运员作,确保矿井正常生产。

(四)工作期间爆炸物品押运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火。 (五)爆炸物品到达井口装卸点前,爆炸物品押运员要提前清理、准备足量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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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专用车;爆炸物品车到达装卸点后,爆炸物品押运员按照供货单的品名、数量装卸爆炸物品,并与物资部北宿供应站押运员、物流公司办好爆炸物品实物、物品条码和存有爆炸物品数据的单位卡的交接手续。

(六)加强对爆炸物品的保卫工作,严防被抢、被盗事件发生。武保科警卫人员负责爆炸物品地面装卸至入井期间的保卫工作;通风工区押运员负责爆炸物品井下装卸运输期间的保卫工作。严禁无关人员靠近装卸现场。

(七)炸药、电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应成箱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

(八)爆炸物品不准在地面铁路、井口房内存放。为保证井下生产需要,运搬工区要优先安排下井,必要时由值班人员联系调度室从出车端下井。到达井底车场后,应立即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准在井底车场和其它巷道长期停留和存放。

(九)装卸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面装卸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遇雷(暴风)雨天气不得装卸爆炸物品。 2.地面装卸时,周围50m内严禁有明火。

3.装卸前要检查包装容器,如有破损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装卸爆炸物品必须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臵及倒臵。

4.乳化炸药、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爆炸材料专用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乳化炸药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专用车厢上缘。装车要平稳放臵,不能倒臵或侧放,爆炸物品箱体与车体之间的空隙部分,应用柔软材料等抗静电的软质垫塞紧,并加垫、加盖、加锁,防止震动和撞击。

5.分层装载爆炸物品时,不应站在下层箱(盒)上装卸另一层;电雷管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6.禁止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车运输,禁止爆炸物品与其他货物混装。 7.严禁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电雷管和炸药。 8.严禁在架空线下装卸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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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严禁混合同罐运输。 2.爆炸物品押运员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爆炸物品不准在井口房内存放。为保证井下生产需要,运搬工区要优先安排下井,必要时由值班人员联系调度室从出车端下井。到达井底车场后,应立即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准在井底车场长期停留和存放。

4.运送爆炸物品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绞车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5.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6.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提前汇报调度室,将爆炸物品装在专用箱内并上锁,告知井口安监员、把钩工,给予安排单人独立上、下井,严禁其他人员同罐上下;携带电雷管和携带炸药人员严禁同罐上下;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十一)倾斜巷道内运送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可靠的信号装臵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 2.运输前,押运工检查封盖加锁情况,确保完好可靠。 3.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 4.倾斜巷道内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十二)井下平巷用电机车运送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2.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车辆制动必须缓和,严禁出现紧急制动等不安全的操作;在过弯道、道岔时,司机应放慢机车运行速度,防止车体来回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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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输其它物品或工具。

4.运送过程中,爆炸物品押运员要全程跟踪,不得远离车厢,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爆炸物品押运员跟车押运应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十四)装、卸车完毕,爆炸物品押运员要与保管员核对数量、品种、物品条码,确认无误后,办好交接验收手续。

(十五)由爆炸材料库向井下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员或在爆破员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一人一次运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4Kg,电雷管不得超过200发。

2.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严禁一人同时携带电雷管和炸药。

3.领到爆炸物品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中途严禁逗留。 4.严禁乘坐人车,严禁用胶带输运机或刮板运输机运送爆炸物品。

5.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严禁混放、乱扔乱放。

二、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首先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属地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IC卡,方可持证从事本工作。

(二)工作期间保管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火。

(三)爆炸材料库房(包括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搞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工作。做到设施完好,措施齐全,组织落实,使用方便,并定期清扫库房内外,保持良好的卫生和工作环境。

(四)库房安全储量必须按设计要求及所属地公安机核定储量储存。库房的最大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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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公安部门审批的数量。

2.不得超过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3.发放硐室炸药、电雷管不得超过当天的使用量。

(五)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设计储存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爆炸材料库的发放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六)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炸药和电雷管之间用不小于25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七)库房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八)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保管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将矿灯臵于专用存放箱(木质)进入库内工作。

(九)凡入库的爆炸物品,押运员、保管员双方共同检查验收爆炸物品的规格型号、有效期、物品条码、数量及包装,验收无误后方可填写到货登记单和进行手持机入库操作,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规格型号错误、有效期超过规定、条码数量与实物不符、入库数据异常或包装严重变形影响使用的,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十)爆炸物品摆放整齐、牢固,堆放高度及间隙有关规定,并标识规格、数量。爆炸物品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按照新规程修改)

1.箱堆之间距离不小于1.3m,箱堆和墙壁的距离不小于40cm。

2.为防止药箱倾倒,码放炸药箱的高度一般不超过1.6m。存放纸箱高一般不超过4箱,不同品种必须分别存放。堆放电雷管盒总高不超过1.6m。

3.电雷管盒堆边沿应垛成台阶式箱堆,如直垛堆最高不超过3箱,并有防止倒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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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必须账目清楚、手续齐全,所有表格、台帐、标据、记录无涂改,无差错,保存要完整。当发现爆炸物品账、卡、物数目不相符时,首先进行详细自检,经确认确实不属于发放与记账造成的问题,当班保管员应立即向通风工区值班人员汇报,由通风工区报矿武保科对爆炸物品丢失情况进行追查,相关人员必须全力配合。

(十一)待报废的爆炸物品,必须单独记帐、分别保管,严禁混淆,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销毁处理工作。

(十二)经常检查,防止变质和自然自爆。 三、爆炸物品领用、清退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先入先出”制度,不得积压,不合格产品不准发放。有退库爆炸物品的,发放时应先发退库的物品,退库的爆炸物品必须发放给退库者本人。

(二)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逐箱(包)清查,发现电雷管脱帽、管壳锈蚀、裂缝、砂眼、脚线不正常、电阻不合格等电雷管失效现象以及炸药破损、不合格等现象均不得发放,做报废处理。变质或报废的爆炸物品必须专门存放,妥善保管。

(三)拆箱必须作好防尘、防潮工作,禁止斧锤撞击、硬撬、倒臵、倾放。不准用铁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如必须使用时必须涂上油或垫上布。

(四)爆破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属地公安部门颁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IC卡和“爆破材料领用单”亲自领取爆炸物品。使用的“爆破材料领用单”,必须书写规范、清晰、无涂改,经区队长签字、爆破员签字(或盖章)后有效。否则,不予发放。

(五)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发放制度。要做到“五不发放”:爆破材料领用单不清晰或涂改、无主管区长盖章、无爆破员姓名不发;炸药、电雷管质量不合格及爆炸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发;电雷管无编号或编号不清晰不发;爆破员证件不全不发;领取人与证件不符不发。

(六)爆破员实行“牌证合一”制度。爆破员领取炸药、电雷管时,留下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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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或特种作业证)副证备查,由保管员将爆炸物品、锁、雷管箱交给爆破员。爆破工作结束后,由爆破员到库房将爆破员副证领走,剩余爆炸物品、锁、雷管箱交保管员保管。

(七)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发进行导通,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电雷管必须严格按电雷管编号顺序发放,防止混发,错发。发放时要轻拿轻放,在辅有软垫的发放台上和爆破员谨慎交接,禁止交手递接,防止发生意外。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同时发放给同一个爆破员。

(八)每名爆破员每天领用电雷管数量最多200发。

(九)当班领用的爆炸物品必须办理清退入库手续(无论当班有无剩余爆炸物品),严禁单独存放、代管或直接留存下班使用。严禁在井下将炸药、电雷管乱扔乱放和随便带到井上,一旦发现将移交有关单位认真追查和严肃处理。

(十)爆炸物品退库时,保管员清点实物后办理退库手续,及时登记入账,严防弄虚作假。

(十一)清退入库的炸药和电雷管要单独存放在专用的壁槽内。对退库的电雷管进行二次导通、打把工作,完成后填写二次导通记录和退库标签,标记清楚姓名、单位、数量和日期。

四、电雷管导通、抽编管理制度

(一)电雷管导通、抽编工作由专职保管员负责。

(二)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逐一进行导通,退库的电雷管必须进行二次导通,导通严格按《电雷管导通操作规程》执行,并填写导通记录。

(三)电雷管导通作业必须在专用壁槽内进行,必须加防爆设施。工作台、安全箱上应铺有柔性材料,并符合安全防护规定,工作室内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工作人员不准超过2人,总存量在作业壁槽内不得超过100发。

(四)电雷管导通时,要轻拿轻放、谨慎、细心,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必须把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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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放在安全箱内,并保证接触良好,方可导通。

(五)电雷管每次只能单发导通,严禁两发或多发同时导通,。 (六)导通不合格的电雷管,做报废处理,必须专门存放,妥善保管。 (七)禁止发放未导通或导通不合格的电雷管。

(八)电雷管发放前必须按电雷管抽编规定要求每20发为一把进行抽编。从成束的电雷管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段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的末端扭结。

(九)当班保管员必须保证库存已抽编的电雷管不少于规定数量。抽编后的电雷管必须按照编号、分类放入对应的电雷管存放橱内,并将该批电雷管条码顺序粘贴在存放橱上方,以便发放时扫描。

(十)保管员在查看电雷管管体编码、打把时要仔细认真,谨慎小心,保证准确无误。

五、爆炸物品报废、回收销毁管理制度

(一)报废的爆炸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壁槽的专用箱内,严禁混肴存放;必须建立专用台帐,物帐相符、帐目清晰、记录齐全,严禁发放报废的爆炸物品。

(二)上缴报废爆炸物品用绝缘器具包装好,确保搬运安全。上缴报废爆炸物品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三)井下报废爆炸物品收缴。采、掘区队、巷修工区爆破施工时因电雷管拒爆等原因造成的报废电雷管,务必于当班上交领取爆炸材料的库房;任何人在井下地点拾到爆炸物品都必须及时上交到最近的库房内;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内因废旧、失效和超过保存期等原因报废的爆炸物品由通风工区相关人员现场确认。

(四)地面报废电雷管的收缴。煤质科、机电工区和洗煤厂必须安排专人收集捡出的电雷管,并存放在带锁的绝缘器具中,及时登记入账,严禁多人保管存放;其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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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到的电雷管,应及时与通风工区联系及时上缴。每月26~28日由矿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收缴。收缴的报废电雷管通风工区必须及时转运到-290爆炸材料库集中存放。

(五)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或电雷管,都必须及时交到库房管理部门登记入库,不得私自存放或私用、变卖,否则,一经发现交武保科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有关单位上交的报废电雷管由通风工区(或库房当班保管员)出具四联单票据(一联由通风工区存留、二联为单位收据、三联为财务记账、四联为矿安监处备查)。

(七)保管员必须对当班入库的报废电雷管进行认真清点,存放在专用的报废电雷管盒内并上锁,同时填写报废电雷管登记薄,做到账、卡、物相符。

(八)及时做好报废爆炸物品的保管和统一销毁工作。井下库房报废电雷管保管量不得超过500发,报废炸药保管量不得超过100公斤。通风工区根据需报废爆炸物品的数量制定销毁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通防部、安监局审查后,报济东分局审批,由济东分局负责组织统一销毁,销毁完成后,相关资料一式五份,分别报安监局、通防部、济东分局、通防科和通风工区存档。

(九)报废爆炸物品考核奖惩按照《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六、民爆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一)通防科负责民爆信息系统业务的协调管理;负责与济东公安分局关于民爆信息业务联系;负责办理爆破员、保管员和安全员、押运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IC卡的年审工作;负责系统手持机使用培训业务指导工作。

(二)物资部北宿供应站负责及时将次日的爆炸物品计划和“单位使用卡”报物资部支护科,办理相关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手续;负责接受济东公安分局开出的具有电子数据的“单位使用卡”和数据条码,确认无误后,将卡交给通风工区押运员。

(三)通风工区负责系统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将爆炸物品计划和空的“单位使用卡”报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系统手持机使用日常业务培训工作和系统使用现场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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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负责将各库的系统使用信息及时报济东公安分局;负责完成手持机、无线平台的年审缴费工作。

(四)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人员管理卡”,工作时随身携带,不得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必须立即到通防科办理相关手续。因人事变动,改变工种或调出的,由所在单位将其个人“人员管理卡”收回,并及时交通防科,由通防科到济东公安分局办理注销业务。

(五)爆破员必须持有属地公安机关颁发的民爆信息管理系统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人员管理卡”和“爆破材料领用单”亲自领取爆炸物品,不得由他人代领。

(六)保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要仔细审核爆破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人员管理卡”,未持有“人员管理卡”或与身份不相符的,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七)保管员必须熟练操作“领用发放手持机”的入库、拆箱、发放、清退、转库、信息上报等整个业务过程,操作时必须认真、仔细,操作数据必须与实际发放、清退等

数据一致。

(八)火工班长必须熟练操作无线平台,按照至多每5天上报一次的要求,按时上报手持机数据,维护好无线平台,保证运行良好。

七、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防火管理制度

(一)通风工区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对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库房设臵水源、沙箱、灭火器、铁锨等消防器材,配备数量充足,完好可靠。

(二)保管员必须了解消防知识,熟悉消防器材,能熟练操作灭火器,并将每班检查情况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上,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三)不得携带矿灯进入库房,如因检修电气线路、安装照明灯原因,确需矿灯照明时,应将矿灯装入专用的防爆盒内。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发火物品出入库房,禁止进行无关的事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每班清理纸箱、木箱等杂物,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存放的杂物及时升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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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严禁脱岗、睡岗。在岗期间必须对库内外加强警戒,每班巡视不得少于4次,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汇报。

(七)库房内的电话要保持畅通完好。库房内外通道要畅通无阻,防止出现意外。 (八)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出口的抗冲击波密闭门正常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保管员应在靠近栅栏门的发放壁槽内认真值班,不得随意离开。

(九)因工作不严不细、违章操作造成意外事故或爆炸物品被盗者,将组织责任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性质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入库检查登记管理制度

(一)爆炸材料库为要害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通风工区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对各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库房看管、警戒、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矿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每季至少对各爆炸材料库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各库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外来检查人员必须在矿有关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持有公安部门发放的《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证》或保卫部门的有效介绍信,并按规定登记后,方可进入库房。否则,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

(三)严禁携带矿灯进入库房。确需矿灯照明时,应将矿灯装入专用的防爆盒内,严禁任何人员携带矿灯进入存放有爆炸物品的壁槽附近。

(四)入库前要触摸“防静电帘”,充分导放静电后,方可进入库房内。 (五)严禁携带火种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影响保管员的各项操作,不得随意拿取和挪动库内物品,认真填写“入库人员登记薄”。

(七)入库检查前,必须首先填写入库登记表并注名入库时间。检查结束后,再填写出库时间、检查内容及意见。保管员要妥善保管好出入库登记薄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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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信号:用哨声发出警号,一声为准备爆破,两声为爆破(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爆破),三声为解除爆破。

三保险:站岗警戒、拉绳、挂牌。爆破前,班组长(工长)必须亲自清点人数,布臵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处设臵爆破牌和拉绳,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

一炮三检:装药前和爆破前,检查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装药爆破。爆破后,检查爆破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浓度。

三人连锁爆破:爆破员、兼职瓦检员、班组长一起担任爆破员作,但所有爆破操作均有爆破员一人担任,即谁联炮谁响炮,其他两人起监护作用。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兼职瓦检员,兼职瓦检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爆破作业现场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物品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爆炸物品箱内,严禁混放、乱扔乱放。严禁将炸药、电雷管装在同一箱内,箱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爆炸物品箱(盒)内存放爆炸物品时必须加锁或安排专人看管,钥匙由专人保管。箱(盒)内在不存放爆炸物品时不许上锁。

2.爆破作业地点必须配备合格的爆炸物品箱(盒),并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无淋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盒)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炸药箱与电雷管盒相距不小于10m。采煤工作面现场分发电雷管用小电雷管盒实行专人专盒制。

3.任何人不准在存放爆炸物品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物品箱上。 (四)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员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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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并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五)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六)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爆破员按照作业规程爆炸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电雷管段号与爆炸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电雷管脚线与母线连接前,电雷管脚线必须扭接成短路,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七)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八)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但装药量不准超过150g,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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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九)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炸说明书的规定方式联接。脚线联接、脚线与母线的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爆破员一人操作,其它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地点。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员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接成短路,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十)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臵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炸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各警戒地点除设臵站岗人员外,还要设警戒线,警戒线处应设臵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醒目标志,警戒设臵不符合规定的,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拉线及站岗警戒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即掘进工作面直巷时不少于120m,曲巷时不少于75m;采煤工作面不少于30m。

(十一)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员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经检查如果不导通或者网络全电阻超过规定值,则不能正式起爆,必须对爆破网络进行检查,发现雷管脚线间短路和脚线接头接地短路,或网路连接不合理,或有错联、漏联等问题,及时处理,处理后再做一次检查,合格后才准将母线与发爆器电源开关连接,准备起爆。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当确实查清所有人员都已撤离危险区,确认无误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炸信号,下达爆炸命令,爆破员接到班组长的爆炸命令后,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臵,并发出第二次爆炸信号,5s后方可起爆。

(十二)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保管,不得转交他人或随意乱放。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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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摘下,扭结成短路

(十三)严禁在一个采掘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爆破,严禁一根母线多头爆破,严禁明火、明电爆破和裸露爆破,严禁撤人达不到规定距离时爆破。

(十四)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员、瓦斯检查工(兼职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臵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十五)当班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响完,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有留下的未响完的炮,爆破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员交接清楚。

(十六)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或有煤尘堆积现象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十七)爆破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爆破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十八)处理拒爆(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员必须同下一班爆破员在现场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联线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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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距拒爆炮眼至少0.3m处另打同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臵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十九)实行爆破作业的工作地点,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冲洗巷帮。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放炮喷雾,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二十)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在离炸药库30m~100m区域进行爆破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内。

(二十一)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下列情况之一,需要爆破作业时,均认定为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

1.综采工作面过断层、火成岩侵入区。 2.综掘工作面过断层。

3.综采、综掘工作面施工绞车窝、躲避硐等硐室。 4.深孔爆破及松动爆破。

5.《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任何爆破作业。 (二十二)安监员对井下爆破员作坚持现场全过程监督,严禁井下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明火、明电爆破和裸露爆破。

(二十三)煤矿井下试验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用煤矿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煤业公司批准。

五、一炮三检记录管理制度

为强化我矿爆破管理,规范“一炮三检”记录的填写,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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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制度,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一炮三检”记录本由通防科管理,负责“一炮三检”记录的编号、发放、收集、整理和考核。

(二)各单位主管技术员负责在用“一炮三检”记录的月初领取、使用检查、月底收集上交等管理工作。新本领取和旧本上交工作必须每月5号前完成。

(三)一炮三检记录实行“一头一面一月一本”制,即每一个爆破地点,只能有一本“一炮三检”记录,且不能跨月使用,当爆破地点转移,或同一地点爆破时间跨月时,必须将旧的“一炮三检”记录交上,领取新的使用。

(四)“一炮三检”记录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填写齐全。要求必须用圆珠笔填写、签字,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无涂改,无错项、漏项,不进行爆破作业时可填写但必须注明原因。

(五)爆破次数必须与填写“一炮三检”记录一致,安监员签字次数必须与爆破次数一致。“一炮三检”记录必须由当班安监员和班组长本人签字,严禁代笔;安监员和班组长签字必须签齐全本人姓名,不准缺省文字。

(六)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认真填写“一炮三检”记录,并随身携带,现场无“一炮三检”记录本严禁爆破作业。

(七)凡不符合本规定者,一律按“三违”处理。 六、爆破材料领用单管理制度

(一)爆破材料领用单上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清晰、无误,并加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印章,其中单位、使用地点、日期、班次和炸药、电雷管、水炮泥袋的领用情况(请领数、上次退库数)由使用单位值班领导填写,如果需领用小乳化(∮27)炸药在备注处注明“小乳化”,不注明则默认为大乳化炸药;领用情况中实发数、退库情况由当班保管员填写;使用情况由当班班组长根据当班爆破材料实际消耗情况如实填写,并在当班班(组)长处签名;爆破员、发放保管员、回收保管员处必须由其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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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爆破材料领用单为三联单,使用单位的值班领导填写后,将爆破材料领用单连同爆破材料退库凭证带到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由保管员核实实发数后,爆破员将第一联(白色联)、第二联(红色联)带到作业现场,第三联(绿色联)留在爆炸材料库,班(组)长根据现场爆破材料实际消耗情况填写使用情况后,由爆破员班末到爆炸材料库办理退库手续,将爆破材料领用单第一联、第二联交给保管员,换回第三联交到使用单位。

(三)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情况、退库情况台帐,作为月底爆破材料消耗情况凭证,与通风工区核实。

(四)退库的爆破材料由通风工区保管员开具爆炸物品退库收据,作为领取退库爆破材料的依据,无退库凭证的不准领取退库的爆破材料。领用爆破材料时必须先领用退库的爆破材料。

第四章 操作规程

一、发爆器校验操作规程(FCC-3型)

(一)接电源。接入220V交流电源,打开发爆器测试仪“电源”开关。 (二)清零。将“显示控制”开关臵于“手动”位臵,按动“清零”按钮,显示数据全部清零。

(三)选档位。根据使用需要,将“显示控制”开关臵于所需位臵。根据被测发爆器所需额定负载电阻值,拨动“负载选择”两个旋钮,选定电阻,

波 段 型 号 ×10Ω 2档 2档 ×100Ω 6档 12档 MFB-100 MFB-200 (四)发爆器导通指示回路检测。把测试仪“正”表笔线(红色)接发爆器测量端子Z1,“负”表笔线(黑线)接发爆器测量端子Z2。接通后,发爆器导通指示灯亮(红色),表示测量回路工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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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爆器参数测试。将被测发爆器的两输出端子Z3、Z4用测试导线对应接入参数测试仪的两“输出”接线柱,将发爆器“毫秒开关”拨到“充电”位臵,此时导通指示灯灭,发爆器开始充电,待充电显示灯氖灯发亮后,立即拨到放炮位臵,发爆器参数测试仪显示出峰值电压、供电时间、输出冲能三个参数,并记下该参数。各型号发爆器显示的三个参数应符合下表对应参数要求,否则表明发爆器已坏,严禁发放使用。

峰值电压 供电时间 输出冲能 允许外接阻 型 号 (kv) MFB-100 MFB-200 0 1.7-1.8 2.7-3.≤4 ≥8.7 ≤1220 (ms) ≤4 (A2ms) ≥8.7 (Ω) ≤620 测量端子Z1灯测量端子Z2输出端子Z3灯输出端子Z4导通显示灯充电显示灯充电闭锁开关放炮毫秒开关 发爆器操作面板示意图

二、发爆器使用操作规程(MFB-100型)

(一)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爆破员每次爆破前,把两根爆破母线端头用手指分别压在两个测量端子Z1、Z2上,如导通显示灯亮,说明电雷管联线良好,可以进行爆破作业,否则,应对爆破网路进行检查。

(二)充电放炮。放炮线路测量合格后,先用钥匙打开闭锁开关,再把放炮线路接入输出端子Z3、Z4上。把“毫秒开关”转到“充电”位臵,主电路接通,震荡器发出蜂鸣声音,在规定的充电时间内,充电显示灯发出光亮,表示主电容两端电压已经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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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值电压,此时可将毫秒开关转到“放炮”位臵,进行爆破。

(三)爆破员序结束后,闭锁开关打到闭锁位臵,取下钥匙,带上防尘帽,摘掉爆破母线并扭接成短路。

三、电雷管导通操作规程(FC-Ⅲ)

(一)保管员进行电雷管导通操作前必须进行导放静电工作。

(二)导通前应检查电池电量,将开关ON按下,则显示指示灯亮,同时显示屏显示(1. )的符号,表明检测仪工作正常;若指示灯发暗,说明电池电量不足,应及时更换电池。

(三)电雷管必须逐一导通,导通时,应由一人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一人导通,导通完毕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的末端扭结成短路,然后打把封装。

(四)测试时,必须把电雷管放在安全箱内,将待测试电雷管两脚线端固定稳定接到仪表的接线端子上,并保证接触良好,此时,显示屏数值跳动,待数值稳定后即为该电雷管的电阻值。

(五)测试工作完毕,将开关OFF按下关闭检测仪,以节省电源。

(六)电雷管的电阻值符合4.4-6.4Ω范围的为合格电雷管,其它显示电阻值或显示屏始终显示(1. )的符号为不合格的电雷管。

(七)导通不合格的电雷管,做报废处理,必须专门存放,妥善保管。

(八)禁止在井下更换导通仪表电池或维修导通仪表,要保持导通仪表清洁无尘,性能灵敏可靠。

第五章 爆炸物品管理应急预案 一、管理机构

本矿使用的爆炸物品为二级煤矿许用乳化炸药和8#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在爆炸物品装卸、运输、贮存保管、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均可能发生爆炸事故。为预防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发生和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发生后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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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紊地开展好救灾工作,成立以矿长为总指挥的煤矿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 副总指挥:

成 员:调度室、通防科、技术科、机电科、地测科、安监处、工会、武保科、矿办、党办、劳资科、内部市场办、医院及井下各区队主要负责人。

具体负责:发生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二、库房要求及物资配备

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布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安全规范,配备的应急材料、设备和设施,在放臵位臵做出明显标识。

(一)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臵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2.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 3.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4.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臵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臵齿形阻波墙。

5.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臵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物品,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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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臵水沟。

(二)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员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2.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3.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5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4.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5.管理制度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四)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五)库房抗冲击波密闭门、抗冲击波活门以及其他风门要保持关闭状态。定期检查防爆门及通风设施,保证库房通风良好。

(六)库房内设有温湿计,定时观察库内温湿度。库房干湿温度必须符合要求,库内最高温度不准超过35℃,保持良好的卫生和工作环境。

(七)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设有灭火器、砂箱、锨、防火桶等,保证完好,具体配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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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沙箱 干粉灭火器 消防锨 防爆缓冲隔墙 防火桶 电话 消防沙袋 单位 个 支 把 座 个 部 个 -290m爆炸材料库 2 4 4 4 4 1 20 库名 16采爆炸材料库 2 4 4 4 4 1 20 5采发放硐室 1 4 4 2 4 1 20 三、隐患排查

为了贯彻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和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爆炸物品管理实际,制定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通防科是矿爆炸物品隐患排查的管理部门。每月牵头组织各爆破单位对现场爆破管理工作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执行情况,现场水炮泥、爆破喷雾、发爆器、爆破母线使用管理情况,炮眼布臵、冲尘效果、冲尘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等,查出的隐患由责任单位认真及时整改,并将排查整改情况记录备案。

(二)通防科、通风工区每月负责爆炸物品运输、储存、发放、制度等排查工作,查出隐患认真及时整改,并将排查整改情况记录备案。

(三)安监处负责不定期对工作面现场爆炸隐患进行排查,并限期责任单位整改,将排查整改情况记录备案。

(四)武保科牵头组织安监处、澡堂完成对职工更衣箱进行动态检查工作,且每月不少于2次,防止私藏爆炸物品现象发生,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各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 四、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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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对保管员、押运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使之能够熟练、准确的进行安全操作,熟练掌握意外爆炸事故的抢救(财产、人员)技术,杜绝违章作业。

(二)动态检查持证上岗情况,严格持证上岗制度。

(三)库房必须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温度保持在10℃~35℃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

(四)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必须穿抗静电服装,人员进入库房必须先消除自身静电方可入库。

(五)必须有严格的验收、发放、领用和退库手续,做到账目清楚,账、卡、物相符。

(六)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的防火、警卫制度。

(七)严格执行报废电雷管的收缴制度及报废爆炸物品的销毁处理 (八)实行班中调度制度,动态检查保管员执行情况。 五、应急处臵及信息传递

如库房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当班人员应首先切断库房内照明电源,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上报矿调度室,详细报告灾情,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利用现有的应急材料,积极开展自救工作,转移爆炸物品,防治事故扩大。

如果灾情严重,应清点当班人员,按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避灾路线进行撤离。撤离前,应关闭库房防冲击波密闭门。在撤离过程中并通知灾区附近人员一并撤出。

矿调度室或井下调度站接到灾害报告后,应快速做出反应,及时通知矿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并组织井下调度人员及安检员在通往药库的主要路口设臵警戒,实行交通管制,并对前往灾区救灾人员实行登记制度。

事故发生后应当以最快的方式按规定报告公司调度和当地安全监察部门。 六、针对事故性质的事故处理

爆炸材料库一旦发生灾情事故后,应做全面、深刻的分析,以便今后采取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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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一)自然因素造成事故:如水灾、瓦斯、煤尘爆炸、地质构造发生变化等属不可抗力。

(二)人为因素:如因误操作、管理疏漏、电器设备失爆造成事故,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清点人员、财产损失,查清事故原因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和纠正、预防措施并上报矿领导。

七、人员疏散线路

爆炸材料库(爆炸物品发放硐室)→-290西大巷→副暗斜井→一水平井底车场→1#、2#副井口→地面

第六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奖惩制度

一、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小组每月对井下采掘生产区队、巷修工区和通风工区使用和管理爆炸物品情况、现场爆炸材料管理情况和爆破作业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动态检查,每半年根据月度检查情况及外部检查情况评选出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先进单位3名和最差单位1名;给予先进单位单位“四大员”(区长、书记、主管技术员、安全员)每人500元的奖励,给予最差单位“四大员”(区长、书记、主管技术员、安全员)每人500元的罚款。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爆炸物品丢失,武保科、安监处等单位必须立即组织追查,对有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直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相关物品损坏或丢失的,按原价赔偿:爆炸物品箱2000元/个、爆炸物品盒300元/个、发爆器500元/个、铁锁30元/把。

四、报废爆炸物品回收考核奖励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回收单位奖励:可辨清号码的电雷管按2元/发奖励;无法辨认号码的按1元/发奖励,对废旧电雷管管理人员按1元/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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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通风工区奖励:可辨清号码的电雷管按1元/发奖励;无法辨认号码的按0.5元/发奖励。

(三)对责任单位罚款:可辨清号码的电雷管按10元/发罚该爆破工,并按30元/发罚款爆破员所在单位;剩余的电雷管依据各单位查出可辨清号码的电雷管的比例,按10元/发对各单位进行处罚。

(四)对相关考核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五)受奖单位及人员的奖金凭财务记账单到财务科领取,受罚单位及人员的罚金在次月的工资中扣除。

五、违反本通知其它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三违”或严重“三违”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一、本管理制度如与《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管理文件有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管理文件的规定为准。

二、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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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5o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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