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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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养老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石,尽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且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因而自2009年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暴露出诸如农村参保意识差、待遇水平相对较低、财务补贴不够合理、保值增值难度较大等一系列问题,阻碍了我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在我国大力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必须进一步突破思想观念、政府投入、运营模式、政策法律等方面的障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伴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改变和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加快,传统的以家庭为核心的养老模式不断受到各种因素的挑战,其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农村居民的养老责任开始转向由社会组织和公共部门承担。本文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由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公共承担养老保险费用缴纳义务,以保障农村劳动者在退休之后基本生活的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福利性、公平性和社会化的特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继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的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相对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各地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的,过去的老农保主要由农民自己缴费,实质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新农保基金由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个人缴纳三部分构成突出了政府的财政责任,体现了“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1. 存在着农民参保意识不强的问题

尽管从2009年开始,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行6年的时间,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农民参保意识不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最为突出的问题。尽管我国各地都采取各种方式引导广大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比如通过宣传教育,再比如通过“上门服务”等形式动员农民参保等等,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地农民参保意识仍然不强,比如内蒙古某市2013年登记参保人数为95万人,而实际参保人数只有55万人,参保率只有75.3%制约了该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2. 存在着待遇水平相对较低的问题

尽管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相对“老农保”在待遇水平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且老龄越来越多,因而目前的缴纳率较低,导致养老待遇水平相对较低。比如一位55岁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如果选择100元缴纳标准,当其一次性补足15年的保险金后,60岁后每月只能领到223元的养老金;而如果不补缴,则60岁后每月只能领到111元,这样的水平根本不够。

3. 存在着财政补贴不够合理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国家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实行全额补贴、东部发达地区则实行50%补贴,并要求地方政府给予每人不低于30元的补贴额度,而且也可以自身承受能力适当增加地方政府的补贴额度。但从具体执行情况来看,地方政府通常都采取30元的补助标准,基本上不进行提高。特别是从一些地区的情况来看,省级政府与县市(区)政府之间补助比例不够平衡,就是在同一地区,省政府与县市(区)政府之间的补助比例也不尽相同。

4.存在着保值增值难度较大的问题

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情况来看,从表1的情况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收益只有2772.3亿元,收益率只有9.2%。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较窄,尽管自200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允许社会保险基金入市,但却没有真正入市,直到2004年才开始真正实行,其入市比例遭到了限制。目前我国养老金入市比例不足1%,投资收益率只有3%左右,这与发达国家入市比例20%-60%、收益率10%以上的差距甚大。如(表1)

表1 2004-2013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统计

资料来源:根据韩军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整理。

由于我国养老社保基金收益情况来看,目前只能保值,根本无法达到培植的目的,因而随着我国农村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势必造成更大的资金压力,因而加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显得十分紧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优化策略

(1)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尽管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加突显了国家和政府的财务支持,但农民仍然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的保费,因而必须着眼提升农民的承受水平,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使农民有能力参保。从整体情况来看,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因而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投入,鼓励 条件的地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除了农业“直补”以外,还应当加大农业机械化、农业技术化、农业产业化方面的补贴,加强扶贫开发力度,鼓励引导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加入到扶贫队伍中来,由“输血式”扶持转为“造血式”扶持,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最大限度的提高农民因收入不足而拒绝参保的问题。

(2) 提升农民参保意识

由于我国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传统的家庭养老思想根深蒂固,部分中青年农民尚未考虑自身养老问题,对养老保险关心程度较低。因此,脚踏实地地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宣传工作,对调动农民的参保意愿,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大力加强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使农民更多、更全面的了解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特别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开展文体活动、印制宣传手册、上门进行宣传等多种形式,把思想工作做到每一个农户、每一位农民心中。只有通过宣传,让农民了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才能最大限度的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才能使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全覆盖”。。

(3)完善多元筹资机制

从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源来源情况看,仍然是政府、集体、个人三部分,但如前文所述,我国政府补贴这部分只有30%,与发达国家60%左右相比差距较大,因而必须进一步创新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使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拥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从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税收调节的办法进一步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在此基础上中央政府应由30%的补贴额度逐步提高到发达国家60%左右的补贴额度;省级政府应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进一步壮大市、县市(区)政府财力,提高地方政府补贴能力。另一方面,进一步拓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社会化”渠道,既要采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方式,又要积极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比如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鼓励民营企业捐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等方式,对于拓展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探索。

(4)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证券部门应抢抓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的有利机制,从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促进证券市场科学、健康、稳健发展两个方面出发,加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整顿。一是要着力增加市场投资品种,由于我国资

本市场结构比较单一,尤其是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少,结构不合理,因而增加市场投资品种,有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后更好的控制风险;二是要着力改善资金投资环境,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环境稳定性差、效率低下、系统性风险较大,因而必须大力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审核,特别是要保证国家政策的独立性,减少对资本市场的过多干预,推进证券市场“市场化”步伐。

(5)健全政策法律体系

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看,必须在2009年《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政策体系上升到法律体系,将其纳入相关法律当中特别是对农村养老基金的管理进行严格要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对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的独立性做出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要建立严密的权力“制衡”机制。各投资机构也要从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保值增值出发,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管理过程的相互制约和监督;还要建立定期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内部和外部审计,最大限度的规避养老保险基金入市风险。

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自2009年开始已经有6年的时间,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在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农民的思想观念,资金来源渠道,运营管理模式,政策法律体系,整体待遇水平等都存在一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始终是党和国家的发展战略、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更是解决人民群众后顾之忧的底线,我国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着眼于破解难题、推动发展,既要通过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又要通过加强宣传引导解决农民思想问题,更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模式、法律推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科学发展,真正使这项惠民政策发挥出更大的效能。

篇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利弊分析

大学毕业论文

题 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利弊分析

学 院:经济学院

专 业:姓 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随着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尤其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已成为当前农村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之一。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是解决老年农民的最基本生活要求的问题,也是解决农村社会保险问题的第一步。本论文在对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分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利弊,针对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提出可行的对策。文章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及遵循的原则。第三部分对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点分析。第四部分对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存在的问题分析。第五部分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提出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家庭养老;养老保险基金

序言................................................................ 1

1.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2

1.1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 2

1.2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 .......................... 2

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及原则................................. 3

2.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含义 ...................................... 3

2.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 .................................. 3

2.2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3

2.2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 3

2.23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 4

2.24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4

2.3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的原则 .............................. 4

3. 新型社会农村养老保险的优点....................................... 5

4. 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缺点........................................... 6

5.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 8

总结................................................................ 9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序言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

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

事实上,自21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十分关注和重视,曾多次在重要的会议和文件中强调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快建设与经济建设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并进一步强调“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20世纪90年代以后,部分地区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建立了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强调“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进一步指出“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2009年6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最近结束的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温家宝说,加快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的县。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解决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从这些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看,党和政府对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高度重视,但党和政府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是非常谨慎的。充分说明了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价值性。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十分重视,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这些政策使得农村养老问题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所以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待进一步完善,满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

1.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1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据统计,2000年我国农村 8.33亿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计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

(二)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差,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农民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对土地、子女仍有较强的依赖性。在此情况下,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农民在较短时间内抛弃“养儿防老”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改为通过“投保”而养老,是需要一段时间的思想观念的转变。不少农民看重的是眼前的现实利益,特别是中青年农民,认为交费要二、三十年后才能享受待遇,因而对“投保”积极性不高。另外,部分农民仍担心政府和村集体的投入和补助是否到位,故他们更愿意将钱放入银行也不“投保”。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

(四)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实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农民工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了规定年龄就可领取退休金。但农民工从事的多数是体力活,多数是灵活就业,也很少有单位会这么长时间雇佣他们,所以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差。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造成农民工大量退保的现象。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遇到问题,迁出地省社保机构解决不了,迁入地省社保机构也不管,农民工不知找谁才能解决问题。

1.2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

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形成是多年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积淀的结果,是很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下面将讲述主要的因素。

(一)农民收入不稳定且增长缓慢导致养老资金短缺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农业支持工业的产业政策,致使农业发展缓慢,农民收入低下。而农民的收入除用于生活消费和农业生产外,还要承担子女教育和人情往来的费用。因此农村家庭可支配收入不足,没有足够的经济剩余作为养老资金。

(二)国家政策及财政支持不足

农保资金的筹集要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多年来在实行过程中,基本是由农民自己缴费自己养老,集体和国家

篇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程度分析

《劳动经济学》课程论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程度分析

题 目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专业班级 任课教师

摘 要

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变,二元对立的格局必将被逐步消除,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也会不断提高、范围会不断扩展,逐步建立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基于该目标,该文分析了相应的政策需求:法制先行、明确政府主导地位、因地制宜采取多层次原则、规范基金管理以提高基金收益率。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农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变,二元对立的格局必将被逐步消除,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也会不断提高、范围会不断扩展,逐步建立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本文结合国内外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分析了为实现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需求,即法制先行、明确政府主导地位、因地制宜采取多层次原则、规范基金管理以提高基金收益率。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发展目标 政策需求

l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战略目标:国民一体化

从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史看,都经历了由城市逐步向农村覆盖的过程。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社会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国民一体化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非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享受一模一样的保障待遇,而是指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体系、政策制度应一脉相承,保障项目大体一致,保障水平相对合理,基金管理办法原则一体化以及相互之间可以自由选择与转换。长远来讲,就是要改变农民远离以国家和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状况,使农民能够有效化解风险、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殊格局决定了城市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无法在短期内实现完全意义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于是往往设计出一些过渡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些主张都暗含一个共同假设前提,即农村应该实行与城镇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统一模式。从价值取向上看,这些主张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实际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操作中,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可谓“花样百出”,管理口径的不一致本身就限制了城乡统筹及接轨。因此,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我们必须持战略性、前瞻性、可持续性的角度去重视和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性模式,以在全国层面构建一个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负责的统一的国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为导向,限制或控制城乡及各地农村之间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差异,尽可能确立统一的制度框架和缴费标准,同时允许实施方式有别及有限化的待遇差异。一方面,逐步削减政府在城镇养老金的财政投入,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并轨,以减少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改变长期以来实行的重城轻乡的政策,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已有的社会保障水平。以前政府采取的“挖农补工”的政策,以“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村抽走的大量利润,应适当返回给农村和农民,把该资金作为建立农村保障机制的基金,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同时,国家应当在政策、资金上向农村、农民倾斜,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以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保障的建立奠定经济基础。

2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1目前的养老政策

浙江省历来十分重视养老问题,多年来,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医疗制度、老年机构、福利设施等方面,积极探索适合国情的老龄事业发展模式。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以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依托,为解决老年

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创造了条件。根据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的调研分析,浙江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水平“高于全国老年人的平均水平”。

2.1.1农保政策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试点。浙江省全面贯彻国务院指导方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1)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中对缴费的规定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省财政按照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两类一至六档地区分别给予80%、72%、64%、48%、20%和10%的补助。对五至六档地区,如纳入国家或省试点,省财政按国家实际补助标准和城乡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数给予补助.

(2)浙江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中待遇的相关规定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市、县(市、区)政府可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可适当高于农村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

2.1.2失地保险政策

农民失去土地后,多会出现收入来源不稳定的情况,而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无力考虑和承担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各地政策实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失地养老保险制度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保,将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

2.1.3农村低保政策

目前农村低保的条件为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那些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2011年,浙江省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500元,低保对象每人每月最低救助金额不低于60元,平均救助金额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0%。现有在册低保对象70万人,年支出低保资金12.92亿元。2010年浙江省先后四次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补贴总额达到2.1亿元,共惠及321万人次。同时,全省有74个县(市、区)出台了临时救助规范性文件,年支出资金1.4亿元,救助24.15万人次。除此之外,浙江省还有5.38万名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持证重度残疾人获得生活补助,政府部门共向他们发放补助金额1.12亿元。

五保供养的对象(简称五保对象)是指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的老人,或者具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主要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由国家实施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五保”供养制度,以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供养标准,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2003年5月,浙江省通过加强农村养老机构建设,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制度,并提供较好的生活服务。到2006年底,全省五保集中供养比例达到92% ,其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区县达到了95% 以上。对个别不能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则镇、村和五保对象三方共同签定协议,实行分散供养,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2.2确立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供给主体地位

在农村养老保险中,农民个人、家庭成员、村集体、政府都承担养老责任。但其中政府尤其应发挥主导作用,成为制度供给的主体。从理论角度看,农村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公共财政职能的要求,理应由政府提供;从现实需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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