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更新时间:2023-11-04 16:3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编者按: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等文件精神,实现我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的需要,以全面推进一星级绿色建筑为目标,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步伐,2014年5月1日,武汉市城建委正式发布并实施了《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该《基本规定》以达到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一星级要求为前提,本着“因地制宜”和“控制增量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设计与运行两个阶段,在保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基础上,提出了规划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强制性设计需求。

现将《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解读如下,经飨读者

《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解读

刘晓芳1 韩婷婷2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文件精神,实现武汉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的需要,以强制建设一星级绿色建筑为目标,全面推进武汉市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近期,武汉市制定并颁布了《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该《规定》以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一星级要求为基础,本着“因地制宜”和“控制增量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设计与运行两个阶段,在保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基础上,提出了规划建筑、结构、暖通、给

1

排水、电气等专业的强制性设计要求。

一、编制《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背景情况 (一)2012年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多项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文件,如:《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科[2012]72号)、《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等。

(二)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基本目标:“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到2015年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材通过“激励”与“强制”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三)发展绿色建筑任重道远

1、截至2013年底,我国评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1446项,建筑面积16274万平方米。与“十二五”期间新建绿色建筑达到10亿平米的目标相比差距显著。

2、《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对全省绿色建筑的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进行了明确:2014年起,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武汉、襄阳、宜昌市中心城区的大型公共建筑,武汉市中心城区的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5年起,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武汉全市域、襄阳、宜昌市中心城区的保障性住房开始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

2

准。到2015年末,全省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3、武汉市具备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的基础: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完善,基本实现了闭合管理,为强制推行绿色建筑监管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借鉴。2010年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与义务,但还需提出具体管理办法,以便操作实施。

目前,武汉市已具备良好的绿色建筑发展基础,强制推行绿色建筑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理基础良好;二是关键技术应用成熟;三是实践经验丰富;四是低星级项目增量成本可控。

通过近几年的探索实践,武汉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成效斐然:武汉市获国家绿色星级评价的项目38个,共计450多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3个项目共计648万平方米成为武汉市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创建项目。武汉市对既有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武汉建设大厦进行节能改造,获得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并获住建部2013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一等奖,成为全国首个高星级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和湖北“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要求, 实现武汉市“两型社会”的总体目标,提升《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的可操作性,2013年初,武汉市建委决定

3

以强制推行一星级绿色建筑为目标,开展“武汉市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研究”,编写《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等技术文件,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编写《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方案 (一)选择条款

1、以现行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为基础,兼顾修订后的标准要求;

2、以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要求为基础,兼顾达到一星级设计标识的要求;

3、以满足武汉市地域特点和控制增量成本为基础,兼顾武汉市重点推广的相关技术;

(二)判断所选条款涉及的相关专业

根据所选条款内容,判定该条款涉及哪些专业(规划、建筑、暖通、给排水、结构、电气)

(三)编写《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参考依据 根据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定,武汉市相关文件和管理规定。

(四)编写《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基本原则 语言文字符合设计文件的特点,明确各专业在设计过程中需参照的相关标准,结合绿色建筑实践经验,提出设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三、《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主要内容:

4

《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分别为建筑与规划、结构、给排水、暖通和电气等专业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提出了相应的技术指导方案,为大范围推广绿色建筑提供了技术支撑,基本可满足现行标准及标准修订稿一星级要求。适用于武汉市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等,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类型建筑,以及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考使用。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筑与规划专业

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2、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1)居住建筑的人均用地指标应满足:3层及以下的建筑,不高于41平方米;4-6层的建筑,不高于26平方米;7-12层的建筑,不高于24平方米;13-18层的建筑,不高于22平方米;19层及以上的建筑,不高于13平方米。

(2)公共建筑的容积率应不低于0.8 4、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

(1)住区绿地率对于新区建设应达到30%,旧区改建项

5

3、采用集中空调或供暖系统的居住建筑,应设置住户分室(分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的装置或设施。

4、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等级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提高一个等级。

5、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6、公共建筑和采用集中空调或供暖系统的居住建筑,应根据建筑各区域的使用功能和空调负荷情况对空调系统进行分区控制,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机组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7、根据项目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楼、老年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办公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至少采用1种可再生能

11

源利用形式,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热水量比例不低于20%,或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空调用冷量和热量的比例不低于20%,或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量比例不低于1%。

8、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合理并运行可靠。 9、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376的规定。

10、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系统末端现场应可独立调节。公共建筑90%以上的主要功能房间供暖或空调末端装置应可独立启停和调节室温。

11、室内气流应组织合理,避免卫生间、厨房、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或室外主要活动场所,且重要功能区域通风或空调工况下的气流组织满足要求。

12、地下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13、设置有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建筑应合理采用节水冷却技术或措施。

14、居住建筑水、电、燃气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15、公共建筑设备、管道的设置应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

16、大型办公、商场类建筑应实行电能分项计量收费。

12

(五)电气专业

1、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3、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公共场所照明系统应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

4、合理选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并采取电梯群控、变频调速等节能控制措施。

5、三相配电变压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的节能评价值要求,供配电系统的功率因数应满足供电部门要求,并采取有效的谐波治理措施。

6、建筑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7、居住建筑公共区域及公共建筑各功能区域的室内照度、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照明数量和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8、室外照明设计应避免产生光污染,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

13

9、居住建筑水、电、燃气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完整。

10、智能化系统的运行效果应满足建筑运行与管理的需要。

11、公共建筑设备、管道的设置应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

12、大型办公、商场类建筑应实行电能分项计量收费 根据项目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楼、老年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办公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至少采用1种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热水量比例不低于20%,或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空调用冷量和热量的比例不低于20%,或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量比例不低于1%。

(六)配套管理制度

为保障《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中的技术要求得到落实,还应与现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相结合,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1、土地出让

对于新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包括保

14

障性住宅小区)、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按绿色生态要求建设的新区新建建筑,国土规划部门应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2、立项

(1)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增加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初步技术方案说明和效益分析等内容。

(2)发改部门应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要求的不予立项。

(3)环保部门应对项目场地内地质灾害、超标污染源、住区环境噪声等情况进行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通过后对《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填写审查意见。

3、规划设计审查

国土规划部门应对项目用地指标、建筑布局、日照条件、绿地率、水系统规划方案、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规划许可文件,审查通过后对《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填写审查意见。

4、施工图审查

15

(1)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园林部门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对《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填写审查意见。

(2)建设单位应将的《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提交至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5、施工

(1)工程质监部门应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按图施工。

(2)建设单位不得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6、验收

(1)工程质监部门应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对《武汉市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填写审查意见。

(2)建设单位应将《武汉市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交至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7、运营管理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对物业管理部门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作者单位:1、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2、武汉市建筑节能检测中心)

16

(责任编辑:彭波)

17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5b2.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