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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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农业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下简称省委一号文件),保证全省农村土地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概述

(一)工作背景、目标要求和意义

新中国建立六十年来,我省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几经变迁,先后经过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和改革开放等阶段,土地所有制也先后经历了耕者所有、初级合作社股份所有、集体所有等方式,土地所有权人也历经了耕者个人、农民集体——高级合作社、生产队、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等类型。由于法律的缺失、土地管理的粗放和“一大二公”思想的影响,农村土地的生产资料属性表现的比较明显,而其权利属性却被弱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显化了农村土地的权利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权利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类型,不仅细化了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也明确了农村土地权利的法律地位。

由于对农村土地管理尤其是农村土地产权管理重视不足,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已二十余年,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和登记尚处于起步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完成后,各地陆续开展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 1 —

工作,但是,由于缺少权利调查的环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登记,而没有登记给实际的所有权人,造成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以单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基础情况不清,基础资料缺乏,给土地产权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甚至部分地方由于停止涉农收费和工作经费无来源,农村土地登记处于停滞状态。

我省虽经过两次全省域范围的土地调查,但是,由于受到调查目的和技术、时间、经费的限制,两次土地调查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只以行政村为单位查清了权属,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只调查了相应的地类界线,没有对界线内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现有的农村土地权利成果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管理深入的要求。

进入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增多,同时各种挑战和压力也在不断加大。在诸多压力和挑战中,农村土地管理薄弱,土地权利不清,直接和间接地导致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导致农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组织化无法得以有效的提升,致使城乡统筹发展缺乏有效的土地权利基础。

为了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发展基础,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这不仅为今后的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推进工作,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发文提出: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 2 —

目不予立项。同时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必须完成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出具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在征地拆迁时,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发证,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为前提。

开展农村土地登记,加快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伐,对于作为走向工业化的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河南显得尤为及时和重要。农村土地登记将涉及全省50267个行政村、约20万个自然村和2200万户农户,虽然工作量巨大、任务繁重,但却是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中原经济建设的基础性是科学规划、有序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不断提升全省土地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实现农业现代化,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

(二)组织领导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的规定,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相应的土地调查是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政府的职责。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由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省委一号文件的要求,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抽调人员、设备成立办事机构,根据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具体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 — 3 —

应充分发挥乡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机构熟悉农村情况的作用,成立村、组参加的工作班子,做好配合工作。

(三)主要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真实、准确、有效不仅是对登记结果的要求,也是对登记过程的要求。否则,将会使登记结果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不仅无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今后的农村土地权属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农村土地登记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实地实际状况为准开展权属调查,根据土地登记的规定进行确权登记;以对人民群众长远利益负责的态度,认真地组织、开展工作。

2.统筹安排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土地权属调查不仅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村庄地籍调查、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调查等不同内容,而且调查的技术标准也不同;不仅需要各调查单位开展具体调查,还需要逐级汇总调查成果;既有外业工作,又有内业工作;既有传统的实地权属调查、皮尺丈量,又要充分利用遥感(R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计算机技术,而且还需要按照合法有效的权属资料办理土地登记。因此,在工作时间安排、程序、成果、质量等方面都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承前启后原则

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资料开展权属调查工作。对于已有的权属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提高成果质量。

4.分工协作原则 — 4 —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内部,要按照“全省整体控制、地方开展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地方上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统筹工作经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5.注重创新原则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要求土地管理方式进行重大转变。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勇于创新,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成果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

6.服务社会原则

农村土地登记的主要目的为统筹城乡发展、农村农业发展奠定合法的土地权利基础。因此,农村土地登记要严格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标准进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满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规划计划和土地利用以及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满足社会对土地权益保护的需求。

(六)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全省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并采用计算机技术建立信息系统。具体范围如下:

1.县(市、区)范围内,以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范围内确定的行政村权属界线范围为基础,查清行政村内各土地权属单位的所有权状况和权属界线,查清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情况,查清本集体土地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情况,形成权属界线成果资料。根据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土地权属资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给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或经济组织。

2.县(市、区)范围内,以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范围内确定的农村居 — 5 —

民点用地(地类代码203)范围为基础,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查清农村居民点范围内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形成权属界线成果资料,该项调查也称为村庄地籍调查。根据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权属调查资料,将宅基地使用权和村庄内的其他土地使用权登记给具有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3.县(市、区)范围内,查清独立于城镇、建制镇、村庄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独立工矿用地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形成权属界线成果资料。根据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权属资料,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给具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4.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总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七)工作程序 1.土地权利调查与确认 (1)权属调查。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实地指认土地权属界线,开展土地权属调查。由相关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到现场指认权属界线,并对指认结果签字,以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基本情况,形成符合调查技术规定的权属调查结果。

(2)地籍堪丈

按照调查技术规定,采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对权属调查结果进行地籍堪丈,并对权属调查结果进行核对,形成符合规定的权属界线成果资料。

(3)权利确认

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界线成果资料,实地公告无异议的,以乡为单位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和使用的情况,确认文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 6 —

2.土地登记

统一组织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进行土地登记申请,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总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3.颁发证书

统一组织,向土地权利人颁发土地证书。 4.信息系统建设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成果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管理和应用,建设相应的信息系统。探索与第二次土地调查信息系统的结合。

(八)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1.技术路线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围绕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技术路线如下: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正射影像图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堪丈的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无争议的权属资料,运用航空航天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和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技术,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获取全省农村每一块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等信息,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于一体的技术流程,在查清、确认权属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并在省内建立联通的“省-市-县”三级土地权属数据库。

(2)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在对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核查)的基础上,运用野外数字测量法、解析法等,采用1:500比例尺,获取村庄内 — 7 —

部每宗宅基地和其他土地以及独立于城市、建制镇、村庄以外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分布及土地利用情况等信息。掌握准确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各类基础数据,在查清、确认权属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在省内建立联通的“省-市-县”三级土地权属数据库。

2.技术方法

(1)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为主要信息源

以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后建设的数据库为主要信息源,制作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所需的工作底图。

(2)内外业相结合开展权属调查和地籍堪丈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以根据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统一试点更新调查数据库制作的1:10000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基础底图,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在GPS等技术手段引导下,经土地所有者指认土地权属界线,实地对每一块土地的权属等情况进行外业调查,并详细记录,绘制相应图件,填写外业调查记录表,土地所有者签字盖章,确保每一地块的权属现状信息详细、准确、可靠。以外业调绘图件为基础,采用成熟的目视解译与计算机自动识别相结合的信息提取技术,对权属界线的位臵、形状、范围、位臵进行数字化,准确获取权属界线的位臵、形状、范围、面积等信息。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根据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统一时点更新调查数据库制作的1:10000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基础底图,划定村庄和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查范围(调查区),图斑面积作为调查范围(调查区)的控制面积,图斑界线的拐点坐标由数据库解算取得,称为数据库解算坐标。调查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 8 —

地使用权的权属调查和地籍堪丈,比例尺为1:500。地籍堪丈应采用网络RTK技术、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进行外业数据采集和内业数据处理、图形编辑。

(4)权属调查结果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确认结果作为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

(5)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土地总登记的规定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统一标准建设土地权属数据库

系统整理外业调查记录,并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技术规范,逐权属界线、图斑录入调查记录,并对土地权属界线、土地利用图斑的图形数据和权属界线、图斑属性的表单数据进行属性联结,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权属数据库。

以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信息系统为平台,增加、扩展相关的功能,建设农村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探讨相关的技术方法,建设与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统一的信息系统。

二、工作任务

(一)土地权利调查与确认

土地权利调查是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堪丈,确定宗地的权属界线,查清权利来源、权利人名称、面积和土地利用状况,确认土地权利状况,堪丈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线边长,制作宗地图、地籍图的过程,其成果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和依据。土地权利调查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的重要内容。权属调查和地籍堪丈,统称为地籍调查。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地籍调查成果是土地登记颁证依法准确、规范、完整的保证。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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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与确认是指以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确定的行政村和其他所有权权属界线范围为基础,按照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以及国家所有的类型进行调查,查清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各类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实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以及国家所有的情况,采用图解法,制作地籍图和其他地籍调查成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测界址点坐标。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成果在行政村范围内公告,公告无异议的,以乡为单位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归属。

(1)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是指对乡、村、组集体所有情况的调查,主要查清本行政村内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采用村民委员会出具集体所有情况的证明,再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的形式进行。

村民委员会向调查人员出具村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状况证明(证明样式见附件一),经乡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审查意见样式见附件一),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村内公告本行政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情况(公告样式见附件二),公告三天无异议的,按照公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情况,分别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

(2)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采用权利人指认土地权属界线并签字盖章的方式进行。

村民小组组织机构完整的,由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出席权属界线的指认并签字盖章(村民小组公章),无法出席的,可以委托组内其他人员持委托书出席界线指认并签字盖章(村民小组公章)。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完整的,由村民小组的三位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共同出— 10 —

席权属界线指认,并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公章)。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所有人出席指界并签字盖章,无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确的,由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出席指界并签字盖章(乡人民政府公章代)。

实地调查以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正射影像图作为工作地图,采用1:10000比例尺,实地调查行政村界线范围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状况和权属界线。实地调查时,将各自指认的权属界线标准在工作地图上,按照工作地图和实地的权属界线走向,以各所有权人的权属界线封闭的宗地为单位,制作《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表》(见附件三)所附图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作为权属界线的指认结果。对于权属界线复杂,工作底图无法反映实地权属界线时,应以可清晰显示权属界线的各界址点为控制,控制区域内的权属界线按照1:500或者1:1000比例尺,实地调查权属状况,绘制权属界线图。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界址点埋桩,采用网络RTK技术,实测界址点坐标。

实地调查时应当对村庄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一并调查,保证权属界线连续完整。

(3)权属界线和控制面积的处理

①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界线,应及时予以处理,按照处理结果确认各方的权属界线。不能及时处理的,划定争议的范围,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原由书》(见附件四)。

②村庄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应按照实际所有的情况的进行调查,并与其他土地的所有权界线相衔接。村庄内部以明显的地物为界分为不同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在征得有关的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双方的土地权属界线。对于无法确认村庄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的,或者各方有争议的,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确定的村庄用地地类界线,暂确定宗地范围,应将有关情况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表》中详细记 — 11 —

录,只调查统计,不登记。

③权属调查确定的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土地的权属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或小于第二次土地调查划定的权属界线的面积。土地面积有误差时,应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划定的权属界线内进行平差。原权属面积有误的,做好记录,以本次调查的面积为准。

④相邻县级行政区域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属界线,应进行权属界线接边。

(4)调查结果公告与权利归属确认

将调查结果在行政村范围内或者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7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实际情况,以乡为单位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归属。确认文件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权属来源资料。

(5)土地利用情况归户

根据查清的土地权属界线,将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每块土地的地类、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归入相应的权属单位。形成完整的农村土地权利和土地利用成果。

2.宅基地使用权调查与确认

宅基地使用权调查与确认是指对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村庄用地),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查清村庄内部每宗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位臵、权属、界址、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等,实测界址点和界址边长,绘制宗地图和村庄地籍图,制作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地籍调查资料,调查比例尺为1:500,其他应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在村内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情况和权利归属。

(1)实地权属调查 — 12 —

宅基地使用权实地权属调查,采用权利人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指认实地土地权属界线并签字盖章的方式进行。实地权属调查结果形成《地籍调查表》(样式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的有关规定确定宗地的地类。

(2)地籍堪丈

按照《地籍调查表》显示的界址点,经实地检核后,采用网络RTK技术,实测界址点坐标,计算界址线边长,绘制宗地图和地籍图。

(3)调查结果公告

对于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成果调查资料,应当在自然村内公告,公告时间7天。

(4)权利归属确认

将公告无异议的宅基地调查成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实际情况,以乡为单位,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使用状况和权利归属。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文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5)权属界线和控制面积处理

①存在争议的土地宅基地使用界线,应及时予以处理,按照处理结果确认各方的权属界线。不能及时处理的,按照实地使用状况划定调查界线,并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由调查人员签字盖章(调查单位公章)。

②对于土地利用情况复杂的院落,无法划清各使用界线的,划清与其他宗地的权属界线,暂按一宗地对待,只调查统计不登记。

③与本宗地(宅基地)相邻的土地不是宅基地的,由集体土地使用人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指认权属界线,并签字盖章。

④已批准尚未建设使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文件确定权属界线。 ⑤村庄用地内(图斑界线以内)的宅基地以“界线清晰、四邻无争议、他人无争议”作为确认宅基地使用情况和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 — 13 —

⑥宅基地使用情况应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⑦城市、建制镇、村庄以外的零星宅基地,按照用地批准文件确定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和面积;未经依法批准的,只调查统计不登记。

⑧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用地图斑面积作为调查区域的控制面积,调查区域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或者小于控制面积。因调查比例尺不同带来的误差,应对除宅基地和其他已建设使用的宗地以外的土地进行面积平差。村庄用地图斑面积有误的,做好记录,调查区域面积以本次调查为准。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是指对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中城市、建制镇、村庄范围以外集体所有土地上的独立工矿用地的位臵、权属、界址、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等,采用1:500的大比例尺进行调查,制作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地籍调查资料。调查应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

(1)实地调查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对比结果以及用地批转文件,确定权属界线的范围,并由土地所有权人认可界线的方式进行。实地权属调查结果为《地籍调查表》(样式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的有关规定确定宗地的地类。

(2)地籍堪丈

按照《地籍调查表》显示的界址点,经实地检核后,采用网络RTK技术,实测界址点坐标,计算界址线边长,绘制宗地图和地籍图。

(3)调查结果公告

对于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地籍调查资料,应当在实地公告,公告时间7天。 — 14 —

(4)权利归属确认

将公告无异议的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实际情况,以乡为单位,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使用状况和权利归属。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文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5)权属界线的处理

①历史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线,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对比结果确定。对比结果一致的,按照实际使用现状确认权属界线;对比结果不一致的,按照用地批准文件确定其余部分的权属界线,未经批准的,对其余部分只调查统计,不登记。

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未显示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权属界线。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只调查统计不登记。

③实地用地界线由该宗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认定,出具使用界线情况无异议的证明。

(二)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的组织

由乡级国土资源机构统一组织本乡范围内的土地登记申请。并土地登记资料出具初审意见。

2.土地登记审核

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登记依据明确、地籍调查资料完整、身份证明资料齐全的为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申请。

3.土地登记审批

以村庄用地图斑为单位,统一制作《土地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六),填写审核意见后,按照批准程序进行审批。

4.土地登记注册

土地登记批准后,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 — 15 —

卡》应由专人负责填写。

5.土地证书缮证

将《土地登记卡》上的部分内容,填写在土地证书上,制作土地证书。 (三)土地证书发放

制作《土地证书发放登记簿》(见附件七),有组织的向权利人发放土地证书,并登记证书领取人的姓名。

以上工作统称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四)信息系统建设

在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数据库建设标准,以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为基础,将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成果加入数据库中,利用计算机、GIS、数据库和网络技术,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数据库。建立互联互通的土地数据库管理系统,满足各级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的需求。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县级数据库建设:利用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在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数字正射影像(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以及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数据、专题图数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图、经过缩编的县级土地利用挂图等)和元数据的基础上,添加本次确认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成果。并完善已有的管理系统。

市级数据库建设:以省辖市为单位,以各县(市、区)土地权属数据— 16 —

库为基础,开展县级数据接边、坐标及投影转换等工作,整合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结合市级管理模式,建立市级土地权属数据库。并完善已有的管理系统。

省级数据库建设:以各省辖市汇交的土地权属数据库为基础,开展市级数据接边、数据格式转换、坐标及投影转换等工作,对市、县(市、区)土地权属数据库全面整合,建立省级土地权属数据库。同时,完善已有的管理系统,对全省各级土地权属数据库进行全面管理,提供对各级土地数据逐地块的查询检索、统计汇总、分析输出、及时调用和定期备案等功能。

2.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信息系统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建立市、县(市、区)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村庄用地(宅基地)土地利用数据库、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数据库、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数据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数据库等,对市、县(市、区)确认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属以及相应的地籍堪丈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具有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建立市级数据交换中心:以省辖市为单位,对所辖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备案和管理,具有对县级信息系统快速访问和调用功能,提供访问和调用交换接口,满足接收、上传、备份数据库的需求。

建立省级城镇备案数据库及管理系统:与金土工程衔接,对全省各市、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备案和管理;具 — 17 —

有上传、查询、检索、统计分析及输出等功能,满足省级国土资源日常管理需要。

完善全省土地利用信息应用与服务系统:以省、市、县(市、区)为节点,以现有的政府网络为主干,建立省级农村土地权属信息应用与服务系统,具有对土地权属数据等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应用与服务等功能,及时提供现势的土地权属状况,分析各类土地权属变化状况,为科学决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及日常管理提供基础平台,满足政府、社会和各部门对土地数据的需求。

(五)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利用调查成果和数据库逐级汇总全省各级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土地权属状况和土地登记等数据,形成省、市、县(市、区)综合及专题汇总成果。以此作为我省农村土地产权管理的基础。

2.图件编制

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采用地图综合等技术对全省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图形数据进行整理缩编,编制不同比例尺、不同形式的系列图件成果。

(六)质量监理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建立质量监理体系,对权属调查的全过程特别是外业调查成果实行质量监理,以保证调查成果、汇总成果、最终成果的质量。

(七)检查验收

在监理的基础上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包括:省、市、县(市、区)三级成果的自检、互检、专检、预检、验收以及核查确认等各项验收工作。 — 18 —

(八)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

主要包括各级各项成果的存档汇交以及各种安全保密等工作。 (九)有关要求

1.做好县(市、区)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接边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土地所有者的行政归属开展权属调查,位于县(市、区)交界处的土地权属界线,相邻各方除做好各自的权属调查外,还应做好县(市、区)间的权属界线接边工作,保证权属界线不重不漏。

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与行政区划界线不一致的,在保证权属界线的完整的基础上,由双方政府协商确定土地登记机关,并互相认可土地登记结果。

2.做好已有权属资料的复核

对已有权属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无误的,可直接使用;经复核有误或界线有调整的,有关各方应共同指界;经复核手续不完备的,补办手续后继续使用。土地权属界线应当封闭。

3.做好村庄内地类调查工作

村庄内部除宅基地外,还有其他地类。调查时,对于已有使用者的,按照权属界线确定宗地范围,按照《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确定地类;对于村内的公共用地(道路、场院、村部等),按照实地情况确定地类界线,按照《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确定地类;对于村内无具体使用者的空闲地,以其他宗地界线和村庄地类界线作为界线。

4.做好村庄用地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调查

村庄内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明确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要求调查的,可按照权属调查的要求,进行权属调查;村庄内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明确,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要求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可不进行调查,但应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村庄用地集体所有情况的证明和调查人员的 — 19 —

说明。村庄用地所有权共有的,由相关共有人出具证明,可按照所有权共有调查确认;不是所有权共有的,不得按所有权共有调查。

5.做好村庄用地所有权界线和村庄外土地权属界线的衔接

村庄用地与村庄外土地同属于一个所有者的,村庄用地应包含在相应的所有权界线内。村庄用地与村庄外土地不属于一个所有者,以村庄用地图斑界线为界的,图斑界线作为权属界线;以村庄用地内部地形地物为界的,按照实地分界情况调查权属界线。做好权属界线的衔接,保证权属界线的连续,不得出现权属界线断开的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

省成立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由财政厅、农业厅等成员单位有关方面负责人、联络员及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国土资源、财政和农业部门及其他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国土资源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的筹措、拨付等保障工作。农业部门要落实号承包经营权管理、农用地流转与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做好权属调查、土地登记的组织、协调、审核工作。

2.资料整理 — 20 —

2.省、市、县(市、区)开展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的村庄用地数据和村庄用地内各类土地的面积数据;

3.省、市、县(市、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宗地数据; 4.省、市、县(市、区)宅基地的宗地数据和宗地面积数据; 5.省、市、县(市、区)各类土地权属信息数据。 (二)图件成果

1.省、市、县(市、区)标准分幅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图(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2.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

3.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地籍图、宗地图和土地利用情况图; 4.市、县(市、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宗地图,乡级土地利用情况图,县级土地利用情况挂图。

同时,还包括相应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三)文字成果 1.综合报告

(1)省、市、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工作报告;

(2)省、市、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技术报告;

(3)省、市、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报告;

(4)省、市、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技术报告;

同时,还包括在工作过程中的监理报告和检查验收报告。 2.专题报告 — 26 —

(1)省、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分析报告; (2)省、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1.省、市、县(市、区)土地权属数据库;

2.省、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

3.省、市、县(市、区)结合后的土地利用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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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5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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