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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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2009年12月3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重要意义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征地补偿的政策依据。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实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重要举措。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到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我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广西良好发展势头”战略目标实现,是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时公布并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公布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工作,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对未按规定要求按时公布和备案的市,从2010年2月1日起,自治区停止受理该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后,各地要通过当地媒体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切实保障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知情权,使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真正了解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支持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指导各市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公布工作,严格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审查报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南宁市作为全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城区范围内已制定并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继续执行。南宁市辖县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

三、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实施工作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年产值按照当地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后,各市要坚持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

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各市要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尽快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配套实施。

对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已经依法进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已经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

四、建立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机制

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各市应建立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更新机制。各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调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征地统一年产值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公布的标准。

五、加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的检查监督

各地要加强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的检查监督,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要制订应对预案,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机制,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统计局于2009年1月16日印发的《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9〕52号)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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