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2015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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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日第27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2010年10月13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2014年11月12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西政校发〔2014〕3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学院、学科组、导师组、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 各学科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的实际,制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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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总体目标是,培养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具有系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最高学历层次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学院和各学科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拓宽、加深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信息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增强毕业后的社会适应性。

第三章 学制与总体安排

第七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三年,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四年。

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参加博士论文答辩的,可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学科组、学院同意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在规定年限内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取消学籍。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调查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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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第二、三、四学年为教学实践、调查研究及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至少27学分,并满足下列学术论文要求之一,方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各类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至少3篇学术论文(与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科类CSSCI期刊上;

(二)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校定C类以上期刊独立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校定D类及本学科CSSCI期刊上独立发表2篇论文,且与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密切相关的;

(三)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独立发表2篇核心期刊论文,并参研本校导师组成员主持的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成果在申请答辩前完成或公开出版、发表,且排名在前5位以内);

(四)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独立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并参研本校导师组成员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成果在申请答辩前完成或公开出版、发表,且排名在前5位以内的);

(五)以本校博士生名义独立主持省部级以上的课题并在申请答辩前结项的。

第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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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在校学习一年半以上;

(二)在校学习期间无违反学校各项规定的不良记录; (三)课程学习期间符合本办法及《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本学科博士培养方案规定,已修完全部博士学位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除外语外,各门学位课程均达90分以上(含90分),且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为“优秀”;

(四)在校学习期间独立科研能力突出,科研创新型成果丰富,在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密切相关的领域内,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校定C类以上至少3种期刊独立发表3篇以上(含3篇)学术论文,或在校定D类及本学科CSSCI至少3种期刊上独立发表5篇以上(含5篇)学术论文;或以本校博士生名义独立主持完成了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五)在校内面向全校师生作学术报告2次以上,或者参与本学科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并作大会交流发言1次以上;

(六)申请提前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所属学科导师及其所培养的研究生近三年内没有出现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理的情形,且该学科已有连续三届合格的博士研究生毕业。

第十一条 申请提前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向本学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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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毕业申请表》,出具博士生导师同意提前毕业的意见书(应详细分析该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成长过程),并附所有课程成绩、综合考试记录、学位论文和科研成果原件。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提前毕业的条件进行全面评议,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提前毕业的,学院可以在《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同意博士生提前答辩的意见,送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导师、导师组与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各学科应根据师资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以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主体的导师组。 第十三条 各学科组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确定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导师确定的程序是,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科组根据博士研究生和导师的意愿确定,学院对导师分工名单核定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或原导师向学科组申请重新确定导师。学科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新导师,并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四条 导师应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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