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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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和公司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详见附一)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按本规定执行。

2. 管理要求

3.1生产管理部工务保障中心负责公司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申请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各使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以及特种设备各种报检资料的准备工作。

3.2公司各部门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3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3.3.1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3.3.2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3.3.3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3.3.4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3.3.5改造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3.4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部门。由使用部门向生产管理部工务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生产管理部工务保障中心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3.5使用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3.5.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3.5.2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3.5.3试运行记录;

3.5.4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3.6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7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3.7.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3.7.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7.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3.7.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3.7.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3.7.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

3.7.4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3.8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3.9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10生产管理部工务保障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3.10.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3.10.2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10.3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3.10.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3.10.5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3.10.6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3.11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可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但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3.11.1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3.11.2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3.11.3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检查结果应当作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3.12生产管理部工务保障中心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主体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3.12.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3.12.2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3.12.3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3.12.4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3.12.5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3.12.6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3.13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3.14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3.15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使用部门自行承担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由使用部门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3.16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生产管理部工务保障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3.17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3.17.1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3.17.2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3.17.3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3.17.4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备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的期限不变。

3.17.5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3.18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3.18.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3.18.2发生设备事故;

3.18.3停止使用1年以上。

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3.19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过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按照第3.18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3.20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构。

3.21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3.22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3.23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本规则的有关要求之外,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或者标准中关于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

3.24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必须按照规定的制作规则,由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制作。

4.附录

4.1《特种设备分类目录》(附录A)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4y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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