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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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样一(行政刑事通用)

受 案 登 记 表

(松原市森林公安局) 松森公受案字〔2013〕1 号

案件来源 □110指令□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送□扭送□其他 姓 名 性 别 男 出生日期 报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案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人 现 住 址 社里乡 移送单位 移送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接报 接报民警 接报时间 时 分 地点 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以及是否接受证据:扶余县四马架乡糠醛厂对过有一板厂放黑树,树在四马架乡所在地放的,买别人的树没办采伐证直接放了,1月22日下午放的,板厂老板叫王继伟和王东,两人合伙开的,他两都是扶余社里人。林业站和放树的人是一条线的。 □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 □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 受案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移送 处理 意见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并当场书面告知当事人 □其他 受案民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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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 审批 受案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接受证据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 28 —

提交人 保管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案民警 受案单位(印)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式样二(行政刑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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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案 回 执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称的 一案我单位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X公( )受案字〔 〕 号)。 你(单位)可通过 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联系人、联系方式 。 受案单位(印) 年 月 日 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扭送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式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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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 你于 年 月 日向 报称的 一案,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特此告知。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扭送人、投案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留存。

式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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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调取证据通知书 X公( )调证字〔 〕 号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现调取与 一案 有关的下列证据: 。 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将受法律追究。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证据持有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

式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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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办案民警 持有人 保管人 办案单位(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式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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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鉴 定 聘 请 书 X公( )鉴聘字〔 〕 号 : 为了查明 一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特聘请你(单位)对 进行鉴定。请于 年 月 日前将书面鉴定意见送交我(分)局。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本聘请书已收到。 接收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聘请人,一份附卷。

式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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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证据保全决定书 X公( )证保决字〔 〕 号 当事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或者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现住址及联系方式 因调查 一案,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 ○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进行扣押、扣留/延长扣押、扣留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场所、设施、财物予以查封/延长查封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存地点为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决定对下列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 规定,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予以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证据保全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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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物品特征或者场所地址 备注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 保管人 办案民警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办案单位(印)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式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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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样十七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听 证 报 告 书

案由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举行方式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员 听证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 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听证会基本情况

听证后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听证主持人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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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样十八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治安调解协议书

X公( )调解字〔 〕 号

主持人姓名 工作单位 调解地点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

码、工作单位、现住址) 其他在场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

类及号码、工作单位、现住址)

主要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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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

主持人

见证人

当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调解机关(印) 年 月 日 — 49 —

式样十九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 现住址或者单位地址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给予 的处罚。 执行方式 :□当场训诫 □当场收缴罚款 □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办案人民警察 □附:收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公安机关备案。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 50 —

式样二十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 )不罚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 予以收缴,对 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违法行为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违法行为人,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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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样二十四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X公( )强戒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 现查明 ,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 款第 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 接收人员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印)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各一份,一份附卷。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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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样二十五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X公( )解强戒决字〔 〕 号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文号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诊断评估,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情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各一份,一份附卷。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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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样二十六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X公( )社戒∕社康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

现查明 ,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康复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地社区名称及地址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年 月 日 一式四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及其家属、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各一份,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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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样二十七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X公( )解社通字〔 〕 号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文号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期限届满,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现予解除。 特此通知。 执行地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年 月 日 一式五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及其家属、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原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决定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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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样二十八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X公( )收教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被收容教育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现住址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根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收容教育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收容教育人延长收容教育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 收容教育所名称及地址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收容教育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收容教育人和收容教育所各一份,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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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4i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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