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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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水利部2007年11月26日以SL398-2007发布 自2008年2月26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施工过程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1.0.3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安全防护与安全施工,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4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实行建设单位统一领导,监理单位现场监督、施工承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立有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1.0.5 各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0.6 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1.0.7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新进场(厂)从业人员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岗位更换应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1.0.8 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0.9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提出安全施工要求,明确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列入工程概预算,应组织进行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和环境因素辨识、评估,提出控制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1.0.10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1.0.11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文明生产职责。

1.0.12 施工单位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按承包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结合施工实际,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对重大危险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报建设单位(监

理)审批后实施。

1.0.13 有关单位应为从事高危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14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

1.0.15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机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1498) 《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157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焊接护目镜和面罩非光学测试方法》(GB3609.2)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 《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516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高处作业吊篮》(JG/T5032)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801)

1.0.1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安全生产safety in production

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2.0.2 危险源辨识hazard identification

危险源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2.0.3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

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立法意义上的职业病是指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

2.0.4 “四不放过”four principles

指在事故处理中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0.5 隐患hidden trouble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2.0.6 特种作业special operation

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2.0.7 高处作业high altitude operation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 2.0.8 防护用品protective articles

为使员工在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2.0.9 防护措施protective measures

为避免员工在施工生产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接触有害物质和能量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设施或手段。

2.0.10 职业卫生occupational health

以员工的健康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2.0.11 作业场所(施工生产现场)operational field 员工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地点、场地和空间。 2.0.12 施工生产安全construction safety in production

以防止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2.0.13 特种设备special equipment

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2.0.14 伤亡事故(工伤事故)casualty accident

t是指人体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区域中发生的和生产劳动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称为工伤事故。

2.0.15 应急预案emergency plan

是指为了有效预防控制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者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应对处理措施,防止事态和不良影响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工作方案。

3 施工现场

3.1 基本规定

3.1.1 施工生产区域宜实行封闭管理。主要进出口处应设有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和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禁令,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设备不应进入封闭作业区。在危险作业场所应设有事故报警及紧急疏散通道设施。

3.1.2 进入施工生产区域的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正确穿戴使用防护用品和佩带标志。

3.1.3 施工生产现场应设有专(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隐患,纠正违章行为。

3.1.4 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1.5 施工设施的设置应符合防汛、防火、防砸、防风、防雷及职业卫生等要求。 3.1.6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稳固整齐,并保持通道畅通。

3.1.7 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无积水;排水管、沟应保持畅通,施工作业面应做到工完场清。

3.1.8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3.1.9 临水、临空、临边等部位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防护栏杆,下部有防护要求时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2m的挡脚板。

3.1.10 施工生产现场临时的机动车道路,宽度不宜小于3.0m,人行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8m,做好道路日常清扫、保养和维修。

3.1.11 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指示灯;开挖、弃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3.1.12 爆破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专人警戒并划定安全警戒区。爆破后应经爆破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洞挖、通风不良的狭窄场所,应在通风排烟、恢复照明及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3.1.13 脚手架、排架平台等施工设施的搭设应符合安全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14 上下层垂直立体作业应有隔离防护设施,或错开作业时间,并应有专人监护。 3.1.15 高边坡作业前应处理边坡危石和不稳定体,并应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 3.1.16 隧洞作业应保持照明、通风良好、排水畅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1.17 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应绝缘可靠,线路敷设整齐,应按规定设置接地线。开关板应设有防雨罩,闸刀、接线盒应完好并装漏电保护器。

3.1.18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1露天施工现场宜采用高效能的照明设备。

2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装设路灯。

3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1.19 施工生产区应按消防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消防池、消防栓、水管等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3.1.20 施工生产中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时应做好相应防火措施。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明火和吸烟。

3.1.21 大型拆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拆除项目开工前,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确定施工范围和警戒范围,进行封闭管理,并应有专人指挥和专人安全监护。

2拆除作业开始前,应对风、水、电等动力管线妥善移设、防护或切断。 3拆除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多层或内外同时进行拆除。

3.2 现场布置

3.2.1 现场施工总体规划布置应遵循合理使用场地、有利施工、便于管理等基本原则。分区布置,应满足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及环境保护要求。

3.2.2 生产、生活、办公区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与工程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相适应。

2选址地质稳定,不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威胁。 3交通道路畅通,区域道路宜避免与施工主干线交叉。

4生产车间,生活、办公房屋,仓库的间距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5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远离其他区布置。

3.2.3 施工区内起重设施、施工机械、移动式电焊机及工具房、水泵房、空压机房、电工值班房等布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

3.2.4 混凝土、砂石料等辅助生产系统和制作加工维修厂、车间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独布置,基础稳固,交通方便、畅通。 2应设置处理废水、粉尘等污染的设施。

3应减少因施工生产产生的噪声对生活区、办公区的干扰。 3.2.5生产区仓库、堆料场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独设置并靠近所服务的对象区域,进出交通畅通。

2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储场所应符合有关安全的要求。 3应有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3.2.6 生产区大型施工机械与车辆停放场的布置应与施工生产相适应,要求场地平整、排水畅通、基础稳固,并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3.2.7 弃渣场布置应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防护的要求。 3.2.8 生活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噪声应符合表3.2.8规定。

表3.2.8 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噪声声级的限值 地点名称 噪声车间办公室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会议室 计算机、精密加工室 2大气环境质量不应低于GB3095三级标准。 3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3.2.9 各区域应根据人群分布状况修建公共厕所或设置移动式公共厕所。 3.2.10 各区域应有合理排水系统,沟、管、网排水畅通。

3.2.11 有关单位宜设立医疗急救中心(站),医疗急救中心(站)宜布置在生活区内。施工现场应设立现场救护站。

卫生限值 [dB(A)] 75 60 60 70 不超过55 等效限值 [dB(A)] 3.3 施工道路及交通

3.3.1 永久性机动车辆道路、桥梁、隧道,应按照JTG801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施工运输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修建。

3.3.2 铁路专用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布置、建设。 3.3.3 施工生产区内机动车辆临时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进入基坑等特殊部位的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纵坡不应超过15%;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m;路面宽度不应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且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窄于7.0m,单车道不宜窄于4.0m。单车道应在可视范围内设有会车位置。

2路基基础及边坡保持稳定。

3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及叉路、涵洞口应设有相应警示标志。

4悬崖陡坡、路边临空边缘除应设有警示标志外还应设有安全墩、挡墙等安全防护设施。 5路面应经常清扫、维护和保养并应做好排水设施,不应占用有效路面。 3.3.4 交通繁忙的路口和危险地段应有专人指挥或监护。 3.3.5 施工现场的轨道机车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1基础稳固,边坡保持稳定。 2纵坡应小于3%。

3机车轨道的端部应设有钢轨车挡,其高度不低于机车轮的半径,并设有红色警示灯。 4机车轨道的外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6m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临空高度大于2.0m时,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5机车轨道、现场公路、人行通道等的交叉路口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设专人值班监护。

6设有专用的机车检修轨道。

7通信联系信号齐全可靠。

3.3.6 施工现场临时性桥梁,应根据桥梁的用途、承重载荷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修建,并符合以下要求:

1宽度应不小于施工车辆最大宽度的1.5倍。 2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护栏杆。

3.3.7 施工现场架设临时性跨越沟槽的便桥和边坡栈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础稳固、平坦畅通。

2人行便桥、栈桥宽度不应小于1.2m。 3手推车便桥、栈桥宽度不应小于1.5m。

4机动翻斗车便桥、栈桥,应根据荷载进行设计施工,其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5m。 5设有防护栏杆。

3.3.8 施工现场的各种桥梁、便桥上不应堆放设备及材料等物品,应及时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

3.3.9 施工交通隧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隧道在平面上宜布置为直线。

2机车交通隧道的高度应满足机车以及装运货物设施总高度的要求,宽度不应小于车体宽度与人行通道宽度之和的1.2倍。

3汽车交通隧道洞内单线路基宽度应不小于3.0m,双线路基宽度应不小于5.0m。 4洞口应有防护设施,洞内不良地质条件洞段应进行支护。 5长度100m以上的隧道内应设有照明设施。 6应设有排水沟,排水畅通。

7隧道内斗车路基的纵坡不宜超过1.0%。

3.3.10 施工现场工作面、固定生产设备及设施处所等应设置人行通道,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础牢固、通道无障碍、有防滑措施并设置护栏,无积水。 2宽度不应小于0.6m。

3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或警戒线。

3.4 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

3.4.1 对产生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及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措施。

3.4.2 生产作业场所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允许浓度及限值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允许浓度及限值

序 有害物质名称 阈限值(mg/m3) 号 最高容许浓度 PC—MAC 矽尘 含10~50%游离SiO2 总尘 含50~50%游离SiO2 含80%以上游离SiO2 含10~50%游离SiO2 呼吸尘 含50~50%游离SiO2 含80%以上游离SiO2 — — — — — — — — — — — — — — — 20 15 — — — — 0.05 0.03 — 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PC—TWA — 1 0.7 0.5 0.7 0.3 0.2 8 4 4 1.5 4 8 0.15 20 — — 20 300 300 0.2 — — 0.02 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PC—STEL — 2 1.5 1.0 1.0 0.5 0.3 10 8 6 2 6 10 0.45 30 — — 30 450 450 0.5 — — 0.06 1 2 石灰石粉尘 硅酸盐水泥 总尘 呼吸尘 总尘(游离SiO2<10%) 呼吸尘(游离SiO2<10%) 电焊烟尘 其他粉尘 3 4 5 6 锰及无机化合物(按Mn计) 非高原 一氧化碳 高原 7 海拔2000~3000m 海拔>3000m 8 9 10 11 氨Ammonia 溶剂汽油 丙酮 三硝基甲苯(TNT) 铅及无机化合物(按Pb计) 铅尘 铅烟 12 13 四乙基铅(皮、按Pb计) 3.4.3 常见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以下相应措施控制粉尘浓度: 1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或采取干式捕尘措施,不应打干钻。 2水泥储存、运送、混凝土拌和等作业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3密闭容器、构件及狭窄部位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加强通风,并佩戴防护电焊烟尘的防护用品。

4地下洞室施工应有强制通风设施,确保洞内粉尘、烟尘、废气及时排出。 5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3.4.4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 生产性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 (h) 8 4 2 1 卫生限值 [dB(A)] 85 88 91 94 3.4.5 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符合表3.2.8的规定。 3.4.6 施工作业噪声传至有关区域的允许标准见表3.4.6。

表3.4.6 非施工区域的噪声允许标准 类 别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工业区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3.4.7 对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筛分楼、破碎车间、制砂车间、空压机站、水泵房、拌和楼等生产性噪声危害作业场所应设隔音值班室,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2木工机械、风动工具、喷砂除锈、锻造、铆焊等临时性噪声危害严重的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3砂石料的破碎、筛分、混凝土拌和楼、金属结构制作厂等噪声严重的施工设施,不应布置在居民区、工厂、学校、生活区附近。因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降噪措施,使运行时噪声排放符合规定标准。

3.4.8 宜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及先进的生产工艺,对易产生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通风、净化装置或密闭等措施,使毒物排放符合规定要求。

3.4.9 产生粉尘、噪声、毒物等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实行评价监测和定期监测制度,对超标的作业环境应及时治理。评价监测应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并按规定定期检测。生产使用周期在2年以上的大中型人工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正式投产前应进行评价监测。

3.4.10 粉尘、毒物、噪声、辐射等定期监测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实施,也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粉尘作业区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粉尘浓度,作业区浓度严重超标应及时监测;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2毒物作业点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浓度的测点应及时测定,直至浓

等效声级限值[dB(A)] 昼间 55 60 65 70 夜间 45 50 55 55 度降至最高允许浓度以下。

3噪声作业点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A声级,每半年进行一次频谱分析。 4辐射每年监测一次,特殊情况及时监测。

3.4.11 工程建设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每年12进行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认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3.4.12 控制施工生产废渣、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排放超过标准的,应采取相应有效措施进行回收治理。

3.4.13 施工生产弃渣应运放到指定地点倾倒,集中处理,不应乱丢乱放。 3.4.14 土石方施工中装运渣土、破碎、填筑宜采取湿式降尘措施。

3.4.15 水泥搬运、装卸、拆包、进出料、拌和应采取密封措施,减少向大气排放水泥粉尘。

3.4.16 燃煤锅炉烟尘应经处理后方可排放。

3.4.17 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砂石料系统废水宜经沉淀池沉淀等处理后回收利用。

3.4.18 施工生产生活区域应设有相应卫生清洁设施和管理保洁人员,保持生产生活环境整洁、卫生。

3.5 消防

3.5.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消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巡视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灭火、应急疏散救护的演练。

3.5.2 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需要,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存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及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5.3 消防用器材设备,应妥善管理,定期检验,及时更换过期器材,消防汽车、消防栓等设备器材不应挪作它用。

3.5.4 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的需要,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和各种防火标志,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宽度不应小于3.5m。

3.5.5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利用电热的车间、办公室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3.5.6 挥发性的易燃物质,不应装在开口容器及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油剂及易燃物质的空容器,应及时退库。

3.5.7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罐装易燃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存放处应有防护栅栏,通风良好。

3.5.8 施工区域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将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应有专人监护。

3.5.9 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

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设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3.5.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回收、销毁应有相应的防火消防措施和管理制度。

3.5.11 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0m。 3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30m。 3.5.12 加油站、油库,应遵守下列规定:

1独立建筑,与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 2周围应设有高度不低于2.0m的围墙、栅栏。

3库区内道路应为环形车道,路宽应不小于3.5m,应设有专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4罐体应装有呼吸阀、阻火器等防火安全装置。

5应安装覆盖库(站)区的避雷装置,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罐体、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网、线用40mm×4mm扁钢或Φ10圆钢埋设,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7主要位置应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识。 8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泡沫、干粉灭火器和砂土等灭火器材。 9应使用防爆型动力和照明电器设备。

10库区内严禁一切火源,严禁吸烟及使用手机。 11工作人员应熟悉使用灭火器材和消防常识。 12运输使用的油罐车应密封,并有防静电设施。 3.5.13 木材加工厂(场、车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独立建筑,与周围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0m。 2安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3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堆放整齐有序,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保持畅通。 4木屑、刨花、边角料等弃物及时清除,严禁置留在场内,保持场内整洁。 5设有10m3以上的消防水池、消防栓及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6作业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

7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识。

3.6 季节施工

3.6.1 昼夜平均气温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3℃时,应编制冬季施工作业计划,并应制定防寒、防毒、防滑、防冻、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3.6.2 冬季施工,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车间气温低于5℃时,应有取暖设备。

2施工道路应采取防滑措施。冰霜雪后,脚手架、脚手板、跳板等应清除积雪或采取防滑措施。

3爆炸物品库房,应保持一定的温度,防止炸药冻结,严禁用火烤冻结的炸药。 4水冷机械、车辆等停机后,应将水箱中的水全部放净或加适当的防冻液。

5室内采用煤、木材、木炭、液化气等取暖时,应符合防火要求,火墙、烟道保持畅通,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6进行气焊作业时,应经常检查回火安全装置、胶管、减压阀,如冻结应用温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火烤。

3.6.3 混凝土冬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蒸气法施工时,应有防护烫伤措施,所有管路应有防冻措施。

2对分段浇筑的混凝土进行电气加热时,其未浇筑混凝土的钢筋与已加热部分相联系时应作接地,进行养护浇水时应切断电源。

3采用电热法施工,应指定电工参加操作,非有关人员严禁在电热区操作。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4电热法加热,现场周围均应设立有警示标志和防护栏杆,并有良好照明及信号。加热的线路应保证绝缘良好。

5如采用暖棚法时,暖棚宜采用不易燃烧的材料搭设,并应制定防火措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加强防火安全检查。

3.6.4 寒冷地区解冻期施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各种设备、设施及危险施工部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防解冻发生坍塌。 2江河开冻期间应预防冰凌堵塞导流孔洞、冲坏涵洞桥梁等。 3清除施工现场内的冰雪、污物,维护好交通道路。

3.6.5 高温季节露天作业宜搭设休息凉棚,供应清凉饮料。施工生产应避开高温时段或采取降温措施。

3.6.6 夏季施工应采取防暴雨、防雷击、防大风等措施。 3.6.7 沿海地带施工应制定预防台风侵袭的应急预案。

3.7 防汛

3.7.1 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有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防汛机构,负责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应组织制定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的度汛预案。

3.7.2 设计单位应于汛前提出工程度汛标准、工程形象面貌及度汛要求。

3.7.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和现场施工情况制定度汛措施,报建设单位(监理)审批后成立防汛抢险队伍,配置足够的防汛物资,随时做好防汛抢险的准备工作。

3.7.4 建设单位应做好汛期水情预报工作,准确提供水文气象信息,预测洪峰流量及到来时间和过程,及时通告各单位。

3.7.5 防汛期间,应组织专人对围堰、子堤等重点防汛部位巡视检查,观察水情变化,发现险情,及时进行抢险加固或组织撤离。

3.7.6 防汛期间,超标洪水来临前,施工淹没危险区的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应及时组织撤离到安全地点。

3.7.7 汛期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的联系,听从统一防汛指挥。 3.7.8 洪水期间,如发生主流改道,航标漂流移位、熄灭等情况,施工运输船舶应避洪停泊于安全地点。

3.7.9 堤防工程防汛抢险,应遵循前堵后导、强身固脚、减载平压、缓流消浪的原则。 3.7.10 防汛期间,在抢险时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视,确保抢险人员的安全。

3.8 施工排水

3.8.1 施工区域排水系统应进行规划设计,并应按照工程所在地的气象、地形、地质、降水量等情况,以及工程规模、排水时段等,确定相应的设计标准,作为施工排水规划设计的基本依据。

3.8.2 应考虑施工场地的排水量、外界的渗水量和降水量,配备相应的排水设施和备用设备。

3.8.3 排水系统设备供电应有独立的动力电源(尤其是洞内排水),必要时应有备用电源。

3.8.4 施工排水系统的设备、设施等安装完成后,应分别按相关规定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8.5 排水系统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排水沟、集水井等设施应经常进行清淤与维护,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

3.8.6 土方开挖应注重边坡和坑槽开挖的施工排水,要特别注意对地下水的排水处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坡面开挖时,应根据土质情况,间隔一定高度设置戗台,台面横向应为反向排水坡,并在坡脚设置护脚和排水沟。

2坑槽开挖施工前,应做好地面外围截、排水设施,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槽),冲刷边坡发生坍塌事故。

3进行地下水较为丰富的坑槽开挖时,应在坑槽外设置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将基坑水位降低至坑槽以下再进行开挖。

4场地狭窄、土层自稳性能和防冲刷性能较差,明沟难以形成时可采取埋管排水。 3.8.7 石方开挖工区施工排水应合理布置,选择适当的排水方法,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建筑物基坑(槽)的排水,采用明沟或明沟与集水井排水时,应在基坑周围,或在基坑中心位置设排水沟,每隔30~40m设一个集水井。集水井应低于排水沟至少1m左右,井壁应做临时加固措施。

2厂坝基坑(槽)深度较大,地下水位较高时,应在基坑边坡上设置2~3层明沟,进行分层抽排水。

3大面积施工场区排水时,应在场区适当位置布置纵向深沟作为干沟,干沟沟底应低于基坑1~2m,使四周边沟、支沟与干沟连通将水排出。

4岸坡或基坑开挖应设置截水沟,截水沟距离坡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明沟距道路边坡距离应不小于1m。

5工作面积水、渗水的排水,应设置临时集水坑,集水坑面积宜为2~3m2,深1~2m,并安装移动式水泵排水。

3.8.8 边坡工程排水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周边截水沟,一般应在开挖前完成,截水沟深度及底宽不宜小于0.5m,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长度超过500m时,宜设置纵排水沟、跌水或急流槽。

2急流槽的纵坡不宜超过1:1.5;急流槽过长时宜分段,每段不宜超过10m;土质急流槽纵度较大时,应设多级跌水。

3边坡排水孔宜在边坡喷护之后施工,坡面上的排水孔宜上倾10%左右,孔深3~10m,排水管宜采用塑料花管。

4挡土墙宜设有排水设施,防止墙后积水形成静水压力,导致墙体坍塌。

5采用渗沟排除地下水措施时,渗沟顶部宜设封闭层,寒冷地区沟顶回填土层小于冻层厚度时,宜设保温层;渗沟施工应边开挖、边支撑、边回填,开挖深度超过6m时,应采用框架支撑;渗沟每隔30~50m或平面转折和坡度由陡变缓处宜设检查井。

3.8.9 地下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和山体渗水,应经沉淀后排出。 3.8.10 砂石料场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料场地形、降雨特点等情况,确定合理的排水标准,并进行排水规划布置。 2料场周围布置排水沟,排水沟应有足够过流断面。 3顺场地布置排水沟时,应辅以支沟。

4排水系统与进场道路布置应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均应设排水沟,道路与水沟交叉处设管涵。

5当料场低于地平面时,应设水泵进行排水。

3.8.11 土质料场的排水宜采取截、排结合,以截为主的排水措施。对地表水宜在采料高程以上修截水沟加以拦截,对开采范围的地表水应挖纵横排水沟排出。

3.8.12 基坑排水,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采用明沟排水方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坡面过长或有集中渗水时,应增加一级排水沟和集水井。

2)基坑集水井的位置,应低于开挖工作面,并根据水量大小、基坑长度、基建面地形布置一个或多个集水井。

3)基坑排水,宜由基坑水泵排至两岸坡开挖(或不砌筑)的排水渠排出基坑外,或在坝上设置排水槽引出。

4)应根据基坑边界条件计算排水量,必要时可通过抽水试验验证,排水设备、供电容量和排水渠的大小应留有裕量。

2采用深井(管井)排水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井水泵的选用应根据降水设计对管井的降深要求和排水量来选择,所选择水泵的出水量与扬程应大于设计值的20%~30%。

2)管井宜沿基坑或沟槽一侧或两侧布置,井位距基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5m,管埋置的间距应为15~20m。

3采用井点排水方法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井点布置应选择合适方式及地点。

2)井点管距坑壁不应小于1.0~1.5m,间距应为1.0~2.5m。 3)滤管应埋在含水层内并较所挖基坑底低0.9~1.2m。

4)集水总管标高宜接近地下水位线,且沿抽水水流方向应有2‰~5‰的坡度。

3.9 文明施工

3.9.1 建设单位应负责文明施工的组织领导,应定期开展检查、考核、评比。并应积极推行创建“文明工区”活动。

3.9.2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文明施工纳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及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应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3.9.3 文明施工,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及各项目部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企业名称、工程概况、项目负责人、文明施工纪律等标示牌。

2施工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应乱搭乱建。

3施工道路平整、畅通,安全警示标志、设施齐全。

4风、水、电管线、通信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安全标识清晰。 5施工机械设备定点存放,车容机貌整洁,材料工具摆放有序,工完场清。 6消防器材齐全,通道畅通。

7施工脚手架、吊篮、通道、爬梯、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可靠,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8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噪声等危害,废渣、污水处理符合规定标准。 9办公区、生活区清洁卫生、环境优美。

3.9.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2应遵守岗位责任制和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应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岗位无关的事情。未经许可,不应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应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3严禁酒后作业。

4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5上下班应按规定的道路行走,严禁跳车、爬车、强行搭车。 6起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7高处作业时,不应向外、向下抛掷物件。 8严禁乱拉电源线路和随意移动、启动机电设备。

9不应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3.10 现场保卫

3.10.1 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

3.10.2 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的规模和防范重点要害部位的要求,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业的治安保卫人员。并应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3.10.3 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应包括以下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2制定重点施工项目、要害部位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并上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3督促、检查、落实重点项目与要害部位安全保卫措施,制定应付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建立现场治安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及防范措施。 5协调解决各单位间在施工现场发生的重大治安保卫问题。 6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施工区域有关治安纠纷。

3.10.4 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生活和施工区域内负责做好以下安全保卫工作: 1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现场及生活区保卫制度,确定主管责任人,建立单位治保机构和落实治安保卫人员。

2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3落实本单位重点部位及生产、生活区的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4加强劳务人员及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协调处理施工单位内部纠纷,协助建设单位解决外部现场治安保卫纠纷。

5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在单位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并保护案发现场。

6加强对本单位施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文明施工教育,配合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3.10.5 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应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对临时务工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证件齐全方可雇用。

3.10.6 施工现场应在建设单位的领导下,依据工程规模和地理环境,实施封闭管理,建立施工现场控制区。配置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和警示标志,以及专职保卫人员。严禁以下行为:

1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栏杆。 2故意损坏、挪动测量勘标。

3无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施工现场控制区。 4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5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物资、运输条件或承包施工任务。 6强行或擅自连接、拆除施工现场风、水、电、通信线路。 7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3.10.7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列为治安保卫的重点要害部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

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并落实防范方案和措施:

1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库。 2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枢纽场所。 3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资料的部位。 4放置贵重物品、永久设备的仓库和关键施工部位。 5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工序或施工环节。 6重要的运输道路、桥梁和隧洞。

3.10.8 施工现场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止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

2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和重点要害部位人员上岗标准。

3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3.10.9 建设单位及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应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制止、查处干扰施工正常进行的治安事件。

4 施工用电、供水、供风及通信

4.1 施工用电的基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用电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4.1.2 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非电工及无证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 4.1.3 从事电气安装、维修作业的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应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体检。

4.1.4 现场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维护外,每年雨季前应检修一次,应保证其绝缘电阻等符合要求。

4.1.5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4.1.5的规定。

表4.1.5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1 4 1~10 6 35~110 8 154~220 10 330~50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6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表4.1.6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最小垂直距离(m) <1 6 1~10 7 35 7 4.1.7 机械如在高压线下进行工作或通过时,其最高点与高压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4.1.7的规定。

表4.1.7 机械最高点与高压线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机械最高点与线路间的垂直距离(m) <1 1.5 1~20 2 35~110 4 154 5 220 6 330 7 4.1.8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1.9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4.1.10 对达不到4.1.5条、4.1.6条、4.1.7条规定的最小距离的部位,应采取停电作业或增设屏障、遮栏、围栏、保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牌。

4.1.11 人员触电时,首先应切断电源,或用绝缘材料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然后立即采用人工呼吸等急救方法进行抢救。如触电者在高处,在切断电源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4.1.12 用电场所电器灭火应选择适用于电气的灭火器材,不应使用泡沫灭火器。

4.2 接地(接零)与防雷

4.2.1 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个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3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应同时作重复接地。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使用同一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4在只允许作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

5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6保护零线不应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接。

7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见表4.2.1),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表4.2.1 接地装置的季节系数值

埋深(m) 0.5 0.8~1.0 水平接地体 1.4~1.8 1.25~1.45 长度2~3m的垂直接地体 1.2~1.4 1.15~1.45 备 注 2.5~3.0 1.0~1.1 1.0~1.1 深埋接地体 注:大地比较干燥时,则取表中的较小值,比较潮湿时,则取表中较大值。 8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

4.2.2 正常情况下,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作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4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4.2.3 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可不作保护接零: 1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其以下的电气设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

2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继电器和其他电器的外壳。

4.2.4 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4.2.5 施工现场用电的接地与接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保护零线除应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应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作重复接地。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2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两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作电气连接。不应用铝导体作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

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 3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作保护接零,此芯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4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线橡皮电缆内。其截面不应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为绿/黄双色。

5Ⅰ类手持式用电设备的插销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触头。所用插头应能避免将导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

6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应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4.2.6 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接地应符合固定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

4.2.7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应按表4.2.7的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表4.2.7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机械设备高度(m)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15 15~40 40~9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的地区 4.2.8 防雷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机械设备高度(m) ≥50 ≥32 ≥20 ≥12 1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30Ω。

2各机械设备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3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

4安装避雷针的机械设备所用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等线路,应采用钢管敷设。并将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作电气连接。

4.3 变压器与配电室

4.3.1 施工用的10kV及以下变压器装于地面时,应有0.5m的高台,高台的周围应装设栅栏,其高度不应低于1.7m,栅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不应小于1m,杆上变压器安装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变压器的引线应采用绝缘导线。

4.3.2 变压器运行中应定期检查以下内容: 1油的颜色变化、油面指示、有无漏油或渗油现象。 2响声是否正常,套管是否清洁,有无裂纹和放电痕迹。

3接头有无腐蚀及过热现象,检查油枕的集污器内有无积水和污物。 4有防爆管的变压器,要检查防爆隔膜是否完整。 5变压器外壳的接地线有无中断、断股或锈烂等情况。 4.3.3 配电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振动的地方。 2成列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屏(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作电气连接。 3配电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进入措施。

4配电屏(盘)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应不小于1.5m,双列布置应不小于2m;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m;盘后的维护通道应不小于0.8m。

5在配电室内设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距电屏(盘)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m,并应采取屏障隔离。

6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并配锁。

7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应采用遮挡隔离,遮挡下面通行道的高度应不小于1.9m。

8配电室的围栏上端与垂直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应小于0.075m。 9配电装置的上端距天棚不应小于0.5m。

10母线均应涂刷有色油漆,其涂色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母线涂色表

相 别 A B C D 颜 色 黄 绿 红 黑 垂直排列 上 中 下 水平排列 后 中 前 引下排列 左 中 右 注:表内所列的方位均以屏、盘的正面方向为准 4.3.4 配电屏应符合以下要求:

1配电屏(盘)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应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2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3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应标明用途标记。

4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电器检修,禁止合闸”等警示标志;停、送电应由专人负责。

4.3.5 电压为400/230V的自备发电机组,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的情况下可合并设置也可分开设置。

2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3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4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须独立设置,其接地阻值不应大于4Ω。

5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6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应在机组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

4.4 线路敷设

4.4.1 架空线路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架空线应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应有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应腐朽,其梢径应不小于130mm。

2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0.6m。在松软土质处应适当加大埋设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3拉线宜用镀锌铁线,其截面不应小于3×Φ4.0。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30°~45°。拉线埋设深度不应小于1m。钢筋混凝土杆上的拉线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紧绝缘子。

4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宜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应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主杆的夹角宜为30°。

4.4.2 架空线导线应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要求。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应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应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

合表4.4.2-1的规定。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的架空绝缘线铝线截面应不小于25mm2。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4.4.2-2的要求。

表4.4.2—1 接户线的最小截面

接户线架设方式 接户线长度(m) 10~25 ≤10 10~25 ≤10 接户线截面(mm2) 铜线 4.0 2.5 4.0 2.5 铝线 6.0 4.0 6.0 4.0 架空敷设 沿墙敷设 表4.4.2—2 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

架设方式 架空敷设 档距(m) ≤25 >25 ≤6 >6 线间距离(mm) 150 200 100 150 接户线在上部600 接户线在下部300 100 沿墙敷设 架空接户线与广播线、电话线交叉 架空或沿墙敷设的接户线零线和相线交叉 4.4.3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

项目 最小净空距离 (m) 过引线、接下线与邻线 0.13 最大弧垂与地面 施工现场 4.0 机动车道 6.0 铁路轨道 7.5 邻近线路或设施类别 架空线与拉线电杆外缘 0.05 最大弧垂与暂设工程顶端 2.5 1.2 2.5 1kV以下 1~10kV 树梢摆动最大时 0.5 与邻近线路交叉 最小垂直距离 (m) 同杆架设下方的广播线路通讯线路 1.0 最小水平距离 (m) 电杆至路基边缘 1.0 电杆至铁路轨道边缘 杆高+3.0 边线与建筑物凸出部分 1.0 4.4.4 配电线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1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应不大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

2配电线路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过电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

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并应能承受短路时过负荷电流。

3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应有过负荷保护。 4装设过负荷保护的配电线路,其绝缘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应不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延长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4.4.5 电缆线路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3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应加设防护套管。

4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腐蚀场所。

5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6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作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应承受张力。 4.4.6 室内配线,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室内配线应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 2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应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3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4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于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

5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应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 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应作保护接零。

6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35mm,瓷夹间距应不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100mm,瓷瓶间距应不大于1.5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时,允许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4.5 配电箱、开关箱与照明

4.5.1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别设置。

4.5.2 配电箱及开关箱安装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应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

2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3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应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

烟气、蒸气、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环境中。不应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4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应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应有灌木、杂草。

5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安装于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6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选用合格产品,并按其规定的位置安装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应歪斜和松动。

7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8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应松动,不应有外露带电部分。 9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应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10配电箱、开关箱应防雨、防尘和防砸。

4.5.3 总配电箱应设置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他仪表。

4.5.4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5.5 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2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GB6829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3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4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和维护。

4.5.6 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手动开关电器只应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的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4.5.7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绝缘电缆。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作防水弯,导线束不应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4.5.8 配电箱、开关箱的使用与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作出分路标记,并应由专人负责。

2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时应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应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3所有配电箱、开关箱的使用应遵守下述操作顺序: 1)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4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h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5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应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更换熔断器的熔体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6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应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5.9 现场照明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宜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照明器具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1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4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型照明器。 5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应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7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应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4.5.10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地下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且灯具距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3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

4.5.11 使用行灯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2灯体与手柄连接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4.5.12 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4.5.13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引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其中绿/

黄双色线作保护零线用,中间不应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电源插销应选用有接地触头的插销。

4.5.14 地下工程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并应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4.6 电动机械与手持电动工具

4.6.1 电动施工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购的电动施工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和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并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2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3保护零线的电气连接符合4.2.2条的要求,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少于两处;并按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

4.6.2 门(塔)式起重机、室外施工临时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和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井字架等,除应做好保护接零外,还应按4.2.7条的规定作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架之间保证电气连接。

4.6.3 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容量选取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外,还应装设隔离开关。

4.6.4 潜水式电机设备的密封性能,应符合GB1498中的IP68级规定。 4.6.5 移动式电动机械设备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2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3使用电动机械人员应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线长度应不大于50m。严禁电缆缠绕、扭结和被移动机械跨越。

4多台移动式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应小于5m;串列工作时,不应小于10m。 5移动机械的操作扶手应采取绝缘措施。 4.6.6 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若采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应作保护接零。

2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应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的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应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把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工作时应有人监护。

4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应有接头。 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应完好无损,使用前应作空载

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4.7 施工供水

4.7.1 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表4.7.1的要求,并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生活饮用水源附近不应有污染源。

表4.7.1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编 号 1 感官性状指标 2 3 4 5 6 7 化学指标 8 9 10 11 12 13 14 15 毒理学指标 16 17 18 19 20 21 细菌学指标 22 23 项 目 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值 总硬度(以CaO计) 铁 锰 铜 锌 挥发酚类 阴离合成洗涤剂 氟化物 氰化物 砷 硒 汞 镉 铬(六价) 铅 细菌总数 大肠菌数 游离性余氯 标 准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不得有异臭异味 不得含有 6.5~6.8 不超过450mg/L 不超过0.3mg/L 不超过0.1mg/L 不超过1.0mg/L 不超过1.0mg/L 不超过0.002mg/L 不超过0.3mg/L 不超过1.0mg/L,适宜浓度0.5mg/L~1.0mg/L 不超过0.05mg/L 不超过0.04mg/L 不超过0.01mg/L 不超过0.001mg/L 不超过0.01mg/L 不超过0.05mg/L 不超过0.05mg/L 不超过100个/mL水 不超过3个/mL水 在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未梢水不低于0.05mg/L 4.7.2 水质冻凝消毒处理所用的药剂或过滤材料应符合卫生标准,用于生活的饮用水不应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成分;用于生产的用水不应含有对生产有害的成分。对水质应定期进行化验,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4.7.3 泵站(取水点)周围半径不小于100m的水域不应有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可

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4.7.4 缆车式泵站卷扬机牵引设施应固定牢固,轨道上端设有行程开关,下端设有车程等安全保险连锁装置,取水位置应有明显行车标志。在移车前应检查卷扬机正常完好;启动时应有明显信号,升降时应有专人监护指挥。

4.7.5 浮船式泵站应采取固船措施,船上应设有航标灯或信号灯,汛期应设专人监视水情及调正缆绳和输水管。

4.7.6 固定式泵站的水泵地基应坚实,水泵机组应牢固地安装在基础上。 4.7.7 泵房内应有足够的通道,机组间距应不少于0.8m,泵房门应朝外开。 4.7.8 蓄水池,应遵守下列规定: 1基础稳固。 2墙体牢固,不漏水。 3有良好的排污清理设施。 4在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5水池上有人行通道并设安全防护装置。 6生活专用水池须加设防污染顶盖。

4.7.9 阀门井大小应满足操作要求,应安全可靠并有防冻措施。 4.7.10 管道宜敷设于地下,采用明设时,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在山区明设管道应避开滚石、滑坡地带。当明管坡度达15°~25°时,管道下应设挡墩支承,明管转弯处应设固定支墩。

4.8 施工供风

4.8.1 空气压缩机站(房)应选择在基岩或土质坚硬、地势较高的地点,并应适当离开要求安静和防震要求较高的场所。

4.8.2 空气压缩机站应远离散发爆炸性、腐蚀性、有毒气体、产生粉尘的场所和生活区,并做好防火、防洪、防高温等各项措施。

4.8.3 寒冷地区空气压缩机站应有取暖设施。

4.8.4 机房应宽敞明亮,尽可能利用自然采光,并设有排风、降温设施。

4.8.5 机房应有足够的高度。在单机排气量不小于20m3/min,总安装容量不小于60m3/min的压缩空气站宜安装桥(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

4.8.6 机组之间应有足够的宽度,不宜小于2.5~3m,机组的一侧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另一侧应有宽敞的空地。

4.8.7 机房的墙壁和屋顶宜安装吸音材料以减少噪声,空压机房内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进气口应安装于室外,并装有消音器。

4.8.8 压缩机的安全阀、压力表、空气阀、调压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并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和标定。

4.8.9 储气罐应符合以下要求:

1储气罐罐体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

2安装在机房外,距离不应小于2.5~3m。

3应安装安全阀,该阀全开时的通气量应大于空压机排气量。 4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 5储气罐应定期检验和进行压力试验。 4.8.10 空气压缩机的冷却水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使用清洁无杂质水,脏污的水或酸性水严禁使用。 2水质硬度较高时应进行软化处理。

3压力不应低于0.2MPa,进排水温差不应低于10℃。 4回水管坡度不小于3‰并坡向冷却水池。 5冷却水池周围应设有防护栏杆及水池排污管。

4.8.11 空气压缩机房的维修平台和电动机地坑的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防护网或板,地沟应铺设盖板。

4.8.12 空气压缩机站应设废油收集沟。

4.8.13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停放在牢固基础上,宜设防雨、防晒棚和隔离护栏等设施。 4.8.14 供风管道宜布设在道路、设施的边缘,连接牢固,标志清楚,通过道路、作业场地时宜采用埋设。

4.8.15 供风管道布设在滚石、塌方等区域时,应采用埋设或设置防护挡墙,在坡度大于15°的坡面铺设管道下面应设挡墙支撑,明管弯段应设固定支墩。

4.9 施工通信

4.9.1 通信站址的选择,宜尽量接近线路网中心,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避开经常有较大震动或强噪声的地方。

2避开易爆、易燃的地方以及空气中粉尘含量过高,有腐蚀性气体,有腐蚀性排放物的地方,如无法避开时,宜设在上述腐蚀性气体或产生粉尘、烟雾、水汽较多厂房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

3避开总降压变电所以及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堆积场。

4站址地形较平坦,地质较坚实,地下水位较低,干扰少的地区。地基高程应高于施工期设计洪水位的地方。

4.9.2 机房建筑的屋面构造应具有防渗漏、保温、隔热、耐久的性能。屋内应考虑所需架设通信设备的荷载和构造措施。

4.9.3 机房屋面上设有天线杆、微波天线基础(包括轨道)、工艺孔洞时应采取防漏措施。

4.9.4 机房内保温层应采用轻质材料,并应满足工艺结构强度和稳定性要求。 4.9.5 机房及有关走廊等地段的土建工程设计时,主要出入口的高度和宽度尺寸除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消防要求。

4.9.6 机房照明、插座的数量和容量应符合设计配置要求,安装工艺良好,应满足使用要求。

4.9.7 机房空调设备应性能良好,通风管道应清扫干净,达到洁净度规定要求,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满足局用程控交换设备运转条件要求,即温度18~28℃,相对湿度20%~80%。

4.9.8 在铺设活动地板的机房内,应对活动地板进行专门检查,地板板块铺设严密坚固,符合安装要求,每平方米水平误差不应大于2mm,地板支柱接地良好,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值应符合1.0×105~1.0×1010Ω的有关规定。

4.9.9 消防及警卫业务中继线,应从每个电话站各引出不少于一对,接到本企业的消防哨和警卫部门。

4.9.10 有线广播线路应采用双线回路,广播网的用户线电压宜采用30V。

4.9.11 广播明线与低压电力线同杆架设时,电力线电压不应超过380V,广播线应设在电力线下面,其间距不应小于1.5m,线位的确定应考虑安装和维护方便。

4.9.12 广播明线与通信电缆同杆时,广播线应在通信电缆的上面,其间距不应小于0.6m,且通信电缆每隔200m左右接地一次。

4.9.13 架空广播明线引入室内或与电缆相连接时,应加装保护设备。 4.9.14 通信明线线路不应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

4.9.15 通信电缆不宜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否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1~10kV电力线路相距不应小于2.5m。 2与1kV以下电力线路间距不应小于1.5m。

3电缆及吊线每隔200m左右应作一次接地,接地电阻按不大于10Ω考虑,每隔1000m左右应作一次绝缘。

4.9.16 通信电(光)缆线路施工时,应考虑以下施工环境的影响:

1通信电(光)缆穿越道路,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钻孔顶管方法敷缆,以利安全和环保。 2线路穿越江河时,在稳固的桥梁上宜采取桥上敷挂和穿槽道方案,以尽量避免扰动水体。

4.9.17 通信机站建筑物施工建设时,应注意采取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量级应符合GB12523的规定。

4.9.18 特殊施工部位的安全要求: 1爆破部位的通信线不应靠近爆破引爆线。 2廊道部位的通信线应注意线路的防潮。

3缆机部位的通信线应注意线路的折弯移动和线路屏蔽。 4高架部位的通信线应注意线路的途中固定不应过疏。

4.9.19 无线电通信应注意通信设备的频带、功率等有关数据指标是否符合当地无线电管理体系的要求。

4.9.20 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有关人身安全的要求: 1宜设于底层,否则对地面结构应采取防酸液渗入的措施。

2有可能与蓄电池室、贮酸室的室内空气相接触的一切非耐酸材料和设备均应采取防酸措施。

3室内应设洗涤和地漏。

4在通向其他房间的隔墙上不宜开门或窗。

5 安全防护设施

5.1 基本规定

5.1.1 工程施工生产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DL5162的有关规定。

5.1.2 道路、通道、洞、孔、井口、高出平台边缘等设置的安全防护栏杆应由上、中、下三道横杆和栏杆柱组成,高度不应低于1.2m,柱间距应不大于2.0m。栏杆柱应固定牢固、可靠,栏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2m的挡脚板。

5.1.3 高处临边、临空作业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3.0m,水平投影宽度应不小于2.0m。安全网应挂设牢固,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

5.1.4 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出的变电站、油库、炸药库等场所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围栏或围墙,并设安全保卫值班人员。

5.1.5 高边坡、基坑边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高度不低于1.0m的安全防护栏或挡墙,防护栏和挡墙应牢固。

5.1.6 悬崖陡坡处的机动车道路、平台作业面等临空边缘应设置安全墩(墙),墩(墙)高度不应低于0.6m,宽度不应小于0.3m,宜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修建。

5.1.7 弃渣场、出料口的临空边缘应设置防护墩,其高度不应小于车辆轮胎直径的1/3,且不应低于0.3m。宜用土石堆体、砌石或混凝土浇筑。

5.1.8 高处作业、多层作业、隧道(隧洞)出口、运行设备等可能造成落物的部位,应设置防护棚,所用材料和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5.1.9 地下工程作业,不良地质部位应采取钢、木、混凝土预制件支撑,或喷锚支护等措施。

5.1.10 施工生产区域内使用的各种安全标志的图形、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 5.1.11 夜间和地下工程施工应配有灯光信号。

5.1.12 危险作业场所、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置相应的禁止、指示、警示标志。

5.2 高处作业

5.2.1 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

5.2.2 高处作业下方或附近有煤气、烟尘及其他有害气体,应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应施工。

5.2.3 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业。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平台应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边缘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5.2.4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他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面应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5.2.5 安全网应随建筑物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3m。安全网搭设外侧应比内侧高0.5m,长面拉直拴牢在固定的架子或固定环上。

5.2.6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表5.2.6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表5.2.6 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 10及以下 2.0 20~35 3.5 44 60~110 4.0 154 220 330 3.5 5.0 5.0 6.0 1.7 2.0 2.2 2.5 3.0 4.0 5.0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 5.2.7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等,不应掉下。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送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应该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内。

5.2.8 在2m以下高度进行工作时,可使用牢固的梯子、高凳或设置临时小平台,严禁站在不牢固的物件(如箱子、铁桶、砖堆等物)上进行工作。

5.2.9 从事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高处作业的下方,应设置警戒线或隔离防护棚等安全措施。

5.2.10 高处作业时,应对下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并应配备消防器材和专人监护。

5.2.11 高处作业人员上下使用电梯、吊篮、升降机等设备的安全装置应配备齐全,灵敏可靠。

5.2.12 霜雪季节高处作业,应及时清除各走道、平台、脚手板、工作面等处的霜、雪、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否则不应施工。

5.2.13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应随用随吊,用后及时清理,在脚手架或其他物架上,临时堆放物品严禁超过允许负荷。

5.2.14 上下脚手架、攀登高层构筑物,应走斜马道或梯子,不应沿绳、立杆或栏杆攀爬。

5.2.15 高处作业时,不应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不应骑坐在脚手架栏杆、躺在脚手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应站在栏杆外的探头板上工作和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5.2.16 特殊高处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并应有与地面联系信号或可靠的通信装置。 5.2.17 在石棉瓦、木板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上施工及进行修补、拆装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滑倒、踩空或因材料折断而坠落的防护措施。

5.2.18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符合

杆型的脚扣,系好合格的安全带,严禁用麻绳等代替安全带登杆作业。在构架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联络。

5.2.19 高处作业周围的沟道、孔洞井口等,应用固定盖板盖牢或设围栏。 5.2.20 遇有6级及以上的大风,严禁从事高处作业。

5.2.21 进行三级、特级、悬空高处作业时,应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应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5.3 施工脚手架

5.3.1 脚手架应根据施工荷载经设计确定,施工常规负荷量不应超过3.0kPa。脚手架搭成后,须经施工及使用单位技术、质检、安全部门按设计和规范检查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

5.3.2 高度超过25m和特殊部位使用的脚手架,应专门设计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审核、批准,并进行技术交底后,方可搭设和使用。

5.3.3 脚手架基础应牢固,禁止将脚手架固定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其他不稳定的物件之上,在楼面或其他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

5.3.4 钢管材料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5mm,有严重锈蚀、弯曲或裂纹的钢管不应使用。

2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气孔、变形滑丝的扣件不应使用。

5.3.5 脚手架安装搭设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实施,遵循自下而上、逐层搭设、逐层加固、逐层上升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脚手架底脚扫地杆、水平横杆离地面距离为20~30cm。

2脚手架各节点应连接可靠,拧紧,各杆件连接处相互伸出的端头长度应大于10cm,以防杆件滑脱。

3外侧及每隔2~3道横杆设剪刀撑,排架基础以上12m范围内每排横杆均应设置剪刀撑。

4剪刀撑、斜撑等整体拉结件和连墙件与脚手架应同步设置,剪刀撑的斜杆与水平面的交角宜为45°~60°,水平投影宽度不应小于2跨或4m和不大于4跨或8m。

5脚手架与边坡相连处应设置连墙杆,每18m设一个点,且连墙杆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4m。连墙杆采用钢管横杆,与墙体预埋锚筋相连,以增加整体稳定性。

6脚手架相邻立杆和上下相邻平杆的接头应相互错开,应置于不同的框架格内。搭接杆接头长度,扣件式钢管排架不应小于1.0m。

7钢管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不应小于8cm,水平承插或接头应穿销,并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栓,不应用铁丝绑扎。

8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及支杆,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支杆的底端埋入地下深度不应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水平每隔7m,应使脚手架牢固地连接在建筑物上。

5.3.6 脚手架的支撑杆,在有车辆或搬运器材通过的地方应设置围栏,以免受到通行车辆或搬运器材的碰撞。

5.3.7 脚手架应定期检查,发现材料腐朽、紧固件松动时,应及时加固处理。靠近爆破地点的脚手架,每次爆破后均应进行检查。

5.3.8 脚手架(排架)平台的外侧边缘与输电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5的要求。

5.3.9 从事脚手架工作的人员,应熟悉各种架子的基本技术知识和技能,并应持有国家特种作业主管部门考核的合格证。

5.3.10 搭设架子时,所用扳手应系绳保护,所用的紧固件、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传递所用紧固件材料、工具不应抛掷。

5.3.11 搭设架子,应尽量避免夜间工作,夜间搭设架子,应有足够的照明,搭设高度不应超过二级高处作业标准。

5.3.12 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应大于表5.3.12的规定。

表5.3.12 脚手架各杆的间距 单位:m

脚手架类别 钢脚手架 立杆 2.0 大横杆 1.2 小横杆 1.5 5.3.13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搭设防护栏杆、挡脚板或防护立网。在洞口、牛腿、挑檐等悬臂结构搭设挑架(外伸脚手架)时,斜面与墙面夹角不宜大于30°,并应支撑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应支撑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地方。

5.3.14 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应大于1:3,宽度不应小于1.5m,防滑条的间距不应大于0.3m。

5.3.15 井架、门架和烟囱、水塔等的脚手架,凡高度10~15m的要设一组缆风绳(4~6根),每增高10m加设一组。在搭设时应先设临时缆风绳,待固定缆风绳设置稳妥后,再拆除临时缆风绳。缆风绳与地面的角度应为45°~60°,要单独牢固地拴在地锚上,并用花篮螺栓调节松紧,调节时应对角交错进行。缆风绳严禁拴在树木或电杆等物上。

5.3.16 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垫木上。

5.3.17 挑式脚手架的斜撑上端应连接牢固,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建筑物上。 5.3.18 用钢管搭设井架、相邻两立杆接头错开不应少于50cm,横杆和剪刀撑应同时安装,滑轨应垂直,两轨间距误差不应超过10mm。

5.3.19 悬吊式脚手架除遵守本节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脚手架的全部悬吊系统应经设计,使用前,应进行设计荷载两倍的静负荷试验,并应对所有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和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任何情况下禁止超负荷使用。在工作过程中,对其结构、挂钩和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和维护。

3全部悬吊系统(包括吊车)所用钢材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各种挂钩应用套环箍紧,以免使用过程中脱开。钢管脚手架为防止节点滑脱,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应牢固外,凡搭架人能站立部分,其立杆的上下两端还需要加设扣件保险,立杆伸出搭杆的部分不应短于

20cm。

4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荷载计算选用,卷扬机应用地锚固定,并应备用双重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4,使用过程中应防止钢丝绳与构筑物棱角相摩擦。

5为避免晃动,应使悬吊式脚手架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5.3.20 平台脚手板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脚手板应满铺,与墙面距离不应大于20cm,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 2脚手板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cm。

3对头搭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其间距不大于20cm,不应在跨度间搭接。 4在架子的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

5脚手板的铺设应平稳,绑牢或钉牢,脚手板垫木应用木块,并且钉牢。

5.3.21 脚手架验收投入使用后,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不应任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和拆除部分杆件及改变使用用途。

5.3.22 拆除架子前,应将电气设备,其他管、线路,机械设备等拆除或加以保护。 5.3.23 拆除架子时,应统一指挥,按顺序自上而下地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或自下而上地进行。严禁用将整个脚手架推倒的方法进行拆除。

5.3.24 拆下的材料,严禁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用滑车卷扬等方法慢慢放下,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

5.3.25 三级、特级及悬空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拆除时,应事先制定出安全可靠的措施才能进行拆除。

5.3.26 拆除脚手架的区域内,无关人员严禁逗留和通过,在交通要道应设专人警戒。

5.4 施工走道、栈桥与梯子

5.4.1 施工场所内人行及人力货运走道(通道)基础应牢固,走道表面应保持平整、整洁、畅通,无障碍堆积物,无积水。

5.4.2 施工走道的临空(2m高度以上)、临水边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2的安全防护栏杆,临空下方有人施工作业或人员通行时,沿栏杆下侧应设有高度不低于0.2m的挡板。

5.4.3 施工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m。

5.4.4 施工栈桥和栈道的搭设应根据施工荷载设计施工。

5.4.5 跨度小于2.5m的悬空走道(通跳)宜用厚7.5cm,宽15cm的方木搭设,超过2.5m的悬空走道搭设应经设计计算后施工。

5.4.6 施工走道上方和下方有施工设施或作业人员通行时应设置大于通道宽度的隔离防护棚。

5.4.7 出现霜雪冰冻后,施工走道应采取相应防滑措施。 5.4.8 高处作业垂直通行应设有钢扶梯、爬梯或简易木梯。

5.4.9 钢扶梯梯梁宜采用工字钢或槽钢;踏脚板宜采用不小于Φ20mm的钢筋、扁钢与小角钢;扶手宜采用外径不小于30mm的钢管。焊接制作安装应牢固可靠。钢扶梯宽度不宜

小于0.8m,踏脚板宽度不宜小于0.1m,间距以0.3m为宜。钢扶梯的高度大于8m时,宜设梯间平台,分段设梯。

5.4.10 钢爬梯梯梁宜采用不小于L50×50角钢或不小于Φ30mm的钢管;踏棍宜采用不小于Φ20mm的圆钢。焊接制作安装应牢固可靠;钢爬梯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棍间距以0.3m为宜;钢爬梯与建筑物、设备、墙壁、竖井之间的净间距不应小于0.15m,钢爬梯的高度超过5m时,其后侧临空面宜设置相应的护笼,每隔8m宜设置梯间平台。

5.4.11 简易木梯材料应轻便坚固,长度不宜超过3m,底部宽度不宜小于0.5m;梯梁梢径不小于8cm,踏步间距以0.3m为宜。

5.4.12 人字梯应有限制开度的链条绳具。 5.4.13 梯子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作前应把梯子安放稳定。梯子与地面的夹角宜为60°,顶端应与建筑物靠牢。 2在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梯脚应套上橡皮套或在地面上垫防滑物(如橡胶布、麻袋)。

3梯子应安放在固定的基础上,严禁架设在不稳固的建筑物上或悬吊在脚手架上。 4在梯子上工作时要注意身体的平稳,不应两人或数人同时站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5上下梯子不宜手持重物。工具、材料等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应上下抛掷。 6使用梯子宜避开机械转动部分以及起重、交通要道等危险场所。

7梯子应有足够的长度,最上两挡不应站人工作,梯子不应接长或垫高使用。 5.4.14 绳梯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

2绳梯的吊点应固定在牢固的承载物上,并应注意防火、防磨、防腐。 3绳梯应指定专人负责架设。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4绳梯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荷载试验。试验时应以500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min,若无变形或损坏,即认为合格。

试验结果应作记录,应由试验者签章,未按期作试验的严禁使用。

5.5 栏杆、盖板与防护棚

5.5.1 栏杆材料及连接要求:

1钢管管径Φ≥48mm,壁厚d≥2.75mm,用扣件或焊接连接。 2钢筋横杆Φ≥16mm,柱杆Φ≥20mm,宜采用焊接连接。

3原木横杆梢径D≥7cm,柱杆梢径D≥7.5cm,不宜用小于12号镀锌铁丝绑扎。 4毛竹横杆梢径D≥7cm,柱杆梢径D≥8cm,不宜用小于12号镀锌铁丝绑扎。 5.5.2 栏杆的横杆由上、中、下三道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宜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宜为0.3m。坡度大于25°时,栏杆高度应为1.5m。

5.5.3 栏杆的柱杆间距不宜大于2m,柱杆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泥石地面,宜打入地面0.5~0.7m,离坡坎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2混凝土地面,宜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柱杆焊接固定;采用圆木、竹栏杆柱杆固定时,

应在预埋件上焊接0.3mL50×50的角钢或Φ≥20mm的钢筋,应用螺栓连接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铁丝绑扎两道以上固定。

3在操作平台、通道、栈桥等处固定柱杆,应与已埋设的插件焊接或绑扎牢固。 5.5.4 栏杆长度小于10m,两端应设斜杆;长度大于10m,每10m段至少设置两根斜杆。斜杆的材料要求与横杆相同,并与横杆、柱杆焊接或绑扎连接牢固。

5.5.5 施工现场各类洞井孔口和沟槽应设置固定盖板,盖板材料宜采用木材、钢材或混凝土,其中普通盖板承载力不应小于2.5kPa;机动车辆、施工机械设备通行道路上的盖板承载力不应小于经过车辆设备中最大轴压力的2倍。

5.5.6 各类盖板表面应防滑,基础应牢固可靠,并定期检查维修。

5.5.7 在同一垂直方向同时进行两层以上交叉作业时,底层作业面上方应设置防止上层落物伤人的隔离防护棚,防护棚宽度应超过作业面边缘1m以上。

5.5.8 施工道路、通道上方可能落物伤人地段以及隧洞出口,施工用电梯、吊篮出入口处应设有防护棚,防护棚高度应不影响通行,宽度不应小于通行宽度。

5.5.9 防护棚应安装牢固可靠,棚面材料宜使用5cm厚的木板等抗冲击材料,且满铺无缝隙,经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后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

5.6 安全防护用具

5.6.1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施工生产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有厂家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合格证书,否则不应采购、发放和使用。

5.6.2 安全防护用具应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不应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具。 5.6.3 常用安全防护用具应经常检查和定期试验,其检查试验的要求和周期见表5.6.3。

表5.6.3 常用安全用具的检验标准与试验周期

名称 检查与试验质量标准要求 1. 外表完整、光洁; 塑料安全帽 2. 帽内缓冲带、帽带齐全无损; 3. 耐40℃~120℃高温不变形; 4. 耐水、油、化学腐蚀性良好; 5. 可抗3kg的钢球从5m高处垂直坠落的冲击力 检查: 1. 绳索无脆裂,断脱现象; 2. 皮带各部接口完整、牢固,无霉朽和虫蛀现象; 安全带 3. 销口性能良好。 试验: 1. 静荷:使用255kg重物悬吊5分钟无损伤; 2. 动荷:将重量为120kg的重物从2m~2.8m高架上冲击安全带,各部件无损伤; 1、每次使用前均应检查; 2、新带使用一年后抽样试验; 3、旧带每隔6个月抽查试验一次。 一年一次 检查试验周期 1. 绳芯结构和网筋边绳结构符合要求 安全网 2. 两件各120kg的重物同时由4.5m高处坠落冲击完好无损。 每年一次,每次使用前进行外表检查。 5.6.4 高处临空作业应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体上或可靠的安全绳上,安全带严禁低挂高用。拴安全带用的安全绳,不宜超过3m。

5.6.5 安全防护用具,严禁作其他工具使用,并应注意保管,安全带、安全帽应放在空气流通、干燥处。

5.6.6 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应配置必要的防毒护具,以备急用,并应及时检查维修更换,保证其处在良好待用状态。

5.6.7 电气操作人员应根据工作条件选用适当的安全电工用具和防护用品,电工用具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检查,凡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绝缘安全用具、登高作业安全工具、携带式电压和电流指示器以及检修中的临时接地线等,均不应使用。使用的安全用具、防护用品其试验内容、标准和周期按表5.6.7-1执行。电工登高作业安全用具的试验标准应符合表5.6.7-2的规定。

表5.6.7—1 电工安全用具防护用品试验标准周期表

试 验 标 准 名称 工作电压 (kV) 耐压 (kV) 出厂 绝缘杆 绝缘夹钳 绝缘手套 绝缘靴 绝缘鞋 绝缘毡和 绝缘垫 绝缘站台 本体 高压验电器 手把 35及以下 各种电压 各种电压 1及以下 1及以下 1及以下 各种电压 35及以下 10及以下 10及以上 使用 耐压时间 (min) 出厂 5 1 2 1 以2cm/s~3cm/s的速度拉过 2 1 5 5 1 12 10 2 2 15 —— —— —— —— 使用 泄漏电流 (mA) 出厂 使用 试验 周期 (年) 线电压的3倍,但不得低于40 12 20 5 5 15 40 25 40 105 8 15 3.5 —— 9 7.5 1~2 05 0.5 0.5 2 2 3 0.5 0.5 0.5 表5.6.7—2 电工登高用具试验标准

名 称 试验静拉力(kg) 试验周期 安 全 带 大皮带 225 小皮带 150 安全帽 225 升降板 225 脚扣 100 竹(木)梯 荷重180 半年一次 外表检查周期 试验时间(min) 每月一次 5 6 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运行

6.1 基本规定

6.1.1 施工设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图纸、安装及维修使用说明书、适用的安全技术规范等资料,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6.1.2 设备安装应按设计图纸、说明书施工,未经有关设计制造部门同意,不应任意修改。

6.1.3 设备安装的基础应稳固,装配、焊接、起重、配管、隔热、防腐和电气装置及配线等,应分别遵守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1.4 设备转动、传动的裸露部分,应安设防护装置。

6.1.5 各型施工设备的安装,机座应牢固。放置移动式设备时,场地应平整结实,防止移动和倾倒。

6.1.6 安装设备时,不应将设备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专业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应利用脚手架作起重机和滑轮的支架。

6.1.7 各种机械监测仪表(如电压、电流、压力、温度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各种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应齐全、配套、灵敏可靠。

6.1.8 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6.1.9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满足防爆要求,在大量蒸汽及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和防潮要求。

6.1.10 电热器、碘钨灯、长弧氙灯等散发大量热量的电气设备,不应靠近易燃物安装,必要时应采取隔离、隔热措施。

6.1.11 连接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86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应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6.1.12 电动机械设备拆除后,应将电源切断,并应将线头绝缘。

6.1.13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避开易撞、易碰、潮湿场所及热管道。线路交叉架设时,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1.13-1的规定。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13-2的规定。

表6.1.13-1 交叉线路间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最小垂直距离(m) <1 1.0 1~10 2.0 表6.1.13-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10 人员频繁活动区(m) 非人员频繁活动区(m) 极偏僻区(m) 公路(m) 铁路轨顶(m) 建筑物顶部(m) 6 5 4 6 7.5 2.5 6.5 5.5 4.5 7.0 7.5 3.0 6.1.14 机电设备安装完工,在交付使用前应按规定作试运转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6.2 设备运行

6.2.1 设备操作人员,应了解所操作设备的基本构造、原理,熟悉其性能、规格、保养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应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2.2 设备起动前,应检查基础是否牢固;润滑系统,制动器、离合器是否灵敏、可靠等,应在确认良好后,方可启动。联动机械,应有明确的联系信号。

6.2.3 设备运行时,如遇异常情况,应停车检查。在特殊情况下,操作者可采取紧急安全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6.2.4 施工设备在运转时,不应以手触摸转动或传动部分,更不应在运转中进行润滑或修理。外置式的传动装置(如:皮带、齿轮、链条等传动)处应装有安全防护罩。

6.2.5 施工设备不应超铭牌规定的技术要求运行,不应“带病工作”。停机时应及时做好检查维修保养工作。

6.2.6 重型设备通过桥、涵前,应对承重结构的承载能力进行校核。

6.2.7 移动式机械的电缆应有转收装置,不应随意放在地面上拖拉,以免损坏绝缘。人工移动电缆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6.2.8 机械如在高压线下进行工作或通过时,其最高点与高压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表6.2.8 机械最高点与高压线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机械最高点与线路间的垂直距离(m) <1 1.5 1~20 2 35~110 4 154 5 220 6 330 7 6.2.9 各种机电设备应按规定进行保养,定期检修。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加锁关闭,并在闸刀处挂有“禁止合闸”或“有人工作”等警示标志。

6.2.10 大型机电设备的运行,应实行机长负责制。并作好设备台班运行保养记录。

6.3 砂石料生产系统

6.3.1 砂石料生产机械安装应基础坚固、稳定性好;基础各部位连接螺栓紧固可靠,不应松动;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3.2 破碎机械的润滑站、液压站、操作室应配备足量有效的消防器材。

6.3.3 破碎机械进料口部位采用机动车辆进料时,应设置进料平台,平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础牢固,稳定。

2平整,不积水,不应有横坡。

3宽度不宜小于运料车辆宽度的1.5倍,并符合施工车辆倒车、会车的要求。 4长度不宜小于运料车辆长度的2.5倍,并符合施工车辆倒车、会车的要求。 5平台与进料口连接处应设置混凝土安全埂,其高度以20~30cm为宜,宽度不小于30cm,长度不小于进料口宽度。

6.3.4 破碎机械进料口边缘除机动车辆进料侧外,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5m的走道,走道内外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6.3.5 进料口处应设立人工处理卡石及超径石的操作平台,该平台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应高于1.2m。

6.3.6 对于颚式破碎机,应在碎石轧料槽上面设防护罩,以防碎石崩出伤人。 6.3.7 破碎机械的进料口和出料口宜设置相应的喷水等降尘装置。

6.3.8 破碎机的进料平台、控制室、出料口等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5m的人行通道或扶梯,通道临空面应设置防护栏杆。

6.3.9 破碎机不允许带负荷启动;进料应均匀;进料前应对原材料检查处理,避免超径石料或金属物件带入进料口。运行时严禁往轴承内注油,严禁直接用手从料腔内取石块。因物件阻塞造成故障停机,应立即关闭破碎机,待物件清除干净后再行启动。

6.3.10 筛分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筛分楼应设置避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2各层设备设有可靠的指示灯等联动的启动、运行、停机、故障联系信号。

3裸露的传动装置设置孔口尺寸不大于30mm×30mm、装拆方便的钢筋网或钢板防护罩。

4设备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筛分设备前应设置检修平台。

6筛分设备各层之间应设有至少一个以上钢扶梯或混凝土楼梯。 7平台、通道临空高度大于2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

6.3.11 在筛分楼的进料口、振动筛等部位,宜设置洒水等降尘设施。

6.3.12 筛分系统作业场所,应设有隔音值班室,室内噪声不应大于75dB(A)。 6.3.13 对从事筛分作业的人员应配备防噪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

6.3.14 筛分机械化联合作业,启动、停机顺序应按规定统一的联系信号进行,严禁随意开机、停机。

6.3.15 洗砂机、洗泥机、沉砂箱、棒磨机等机械设备周围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设备之间间距不小于2m。

6.3.16 洗砂机、洗泥机应待洗槽内的砂、石料输送完后才可停机,无特殊情况不应带负荷停机。洗砂机、洗泥机应设置有废水专用排水沟或排水管,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6.3.17 棒磨机转动筒与行人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并设高度不小于1.2m的护栏(网)将通道与棒磨机隔开;装棒侧宜设有宽度不小于5m的工作平台,平台边缘临空高度

大于2m时应设有防护栏杆。

6.3.18 砂石输料皮带隧洞,应符合以下要求:

1隧洞稳定,高度不低于2m,不稳定的围岩应采用混凝土支护、衬砌。 2隧洞皮带机一侧应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通道应平整、畅通。 3隧洞洞口应采取混凝土衬砌或上部设置安全挡墙等措施。 4隧洞内地面设有排水沟,排水畅通、不积水。

5隧洞内应采用低压照明电源,使用的灯泡不应小于60W,两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30m,并装有控制开关和触电保安器。

6.3.19 堆取料机械,应符合以下要求:

1行走轨道应平直,基础坚实,两轨顶水平误差不应大于3mm,轨道坡度应小于3%。 2夹轨装置完好、可靠。

3设有启动、运行、停机、故障等音响、灯光联动信号装置。 4轨道两端应设止挡,其高度应不小于行车轮直径的一半。

6.3.20 堆取料机械行走时,应先发出音响信号,机下有专人看守;回转和变幅不应同时进行。

6.3.21 较长时间不生产或遇6级以上大风时,应将堆给料机械开到安全地点停放,并用夹轨器固定好。

6.4 混凝土拌和系统

6.4.1 制冷机械设备安装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1压力容器需经国家专业部门检验合格。

2设备、管道、阀门、容器密封良好,无滴、冒、跑、漏现象。 3装有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并定期进行校验。

4机械设备的传动、转动等裸露部位,设带有网孔的钢防护罩,孔径不大于5mm。 5电气绝缘可靠,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6装有性能良好、可靠的泄压、排污装置。 6.4.2 拌和站(楼)的布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场地应平整,基础稳固、坚实。

2应设有人员行走通道和车辆装停倒车场地。 3各层之间应设有钢扶梯或通道。 4各平台的边缘应设有钢防护栏杆或墙体。

5拌和机械设备周围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6m的巡视检查通道。

6拌和机械设备的传动、转动部位应设有网孔尺寸不大于10mm×10mm的钢防护罩。 7应设有合格的避雷装置和系统消防设施或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有效,楼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取暖。

8电力线路应绝缘良好,不应使用裸线;电气接地、接零应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6.4.3 拌和站(楼)安装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1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等应经国家专业部门检验合格并定期进行校验,不应有漏风、漏气现象。

2各操作岗位之间应设有准确的音响、灯光等操作联系和指示信号。

3开动拌和系统前,应对离合器、制动器、倾倒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拌和机的加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过停留。 工作完毕后应将料斗锁好。

5拌和机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入搅拌筒内,严禁向旋转部位加油,严禁进行清扫、检修等工作。

6检修时,应切断相应的电源和气、油路,并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标示牌。进入搅拌筒内工作时,应将其固定,同时外面应有专人监护。

7拌和系统临时停电或停工时,应拉闸、上锁,并安排专人值守。 8机械、电气设备不应带“病”和超负荷运行。

9在料仓或外部高处检修时,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6.4.4 拌和站(楼)防尘、除尘、降噪装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设有独立的隔音、防尘操作(控制)室,运行时操作室内的粉尘平均浓度不大于2mg/m3,噪声值不大于85dB(A)。

2水泥、粉煤灰的输送进料、配料装置密封良好,无泄漏。

3进料、配料、拌和等除尘装置有效,作业粉尘浓度符合3.4.2条的规定要求。 4操作人员配有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罩)。

6.4.5 水泥和粉煤灰库、罐储存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泥、粉煤灰罐体、管道、阀门应严密,不泄漏。

2水泥、粉煤灰罐顶部应设置不小于顶部面积1/2的平台,平台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栏杆,顶部平台至地面建筑物、道路设施之间应设置栈桥、扶梯和钢防护栏杆,栈桥应进行专门设计。

3水泥、粉煤灰罐内应设有破拱装置和从上至下的爬梯。 4水泥库的袋装水泥拆包时,应设置有效的除尘装置。 5应配有供作业人员使用的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6.4.6 制冷车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间应为基础稳固、轻型屋面的独立建筑物。 2门窗应向外开,墙的上、下部应设有气窗,通风良好。

3设备与设备、设备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设有巡视检查通道并保持畅通。 4车间设备(设施)多层布置时,应设有上下连接通道或扶梯。

5应配有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专用防毒面具和急救药物,并设有人员应急清洗装置。

6.5 门座式(塔式)起重机

6.5.1 门(塔)机在安装前,应编制专门的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装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作业,并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现场监护。安装结束后,按规定组

织验收,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6.5.2 门(塔)机运行空间内不应有电力线路、建筑物等其他障碍物;空间外围边缘与建筑物或施工设施或山体的距离不应小于2m,与架空输电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6.5.3 门(塔)机基础及轨道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1基础应坚实、稳固。

2轨道纵横方向上顶面的倾斜度不应大于1‰,轨距偏差不应超过1‰,两股轨道之间的接头应错开1.5m以上,各轨道的接头间隙应小于4mm,轨道高差不大于2mm。

3距轨道终端1m处应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小于行走轮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m处应设置限位开关碰块。

4轨道的外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5m的走道,走道平整。 5轨道基础两旁应设置排水沟,并排水畅通。

6轨道基础边缘陡坡或栈桥的走道外侧应设置钢防护栏杆。

6.5.4 门(塔)机的行走、回转、变幅、升降、荷载等安全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并按规定配备,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6.5.5 司机室应防风、防雨、防晒、视线良好,地板应铺设绝缘垫,并应设有可调座椅、门锁、灭火器、音响、灯光信号和通信联系装置等。

6.5.6 司机室、主机室或背架的通道、平台、钢楼梯或扶梯,其通行宽度应不小于0.5m。 6.5.7 起重用钢丝绳应符合7.2.8条的有关规定。吊钩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并经专业部门检验合格。

6.5.8 门(塔)机应设有专用照明和故障信号、运行操作警示信号灯等。

6.5.9 门(塔)机中露天电气设备应装有防雨罩。传动和转动裸露部位应装有网孔尺寸不大于30mm、易于拆装的防护网罩。

吊钩、行走部位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色标。

6.5.10 门(塔)机运行空间内如有临时障碍物或交叉作业时,应制定专项起吊运行安全技术措施。

6.5.11 门(塔)机轨道、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主回路和控制回路应绝缘良好,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应设有可靠的避雷装置,避雷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Ω。

6.5.12 应设有主隔离开关、事故紧急开关、短路保护和过流保护等装置。 6.5.13 门(塔)机应有可靠的电缆自动卷线装置,供电电缆严禁拖地行走。 6.5.14 门(塔)机电气室内应配备有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

6.5.15 门(塔)机操作司机应身体健康,无高处作业禁忌性疾病,并应经专门技术训练,了解设备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保养规程和起重工作的信号规则,应在经政府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

6.5.16 门(塔)机起吊运行前,应进行起动前检查,空载试车,应在确认各部件机构、装置、仪表等正常灵敏后,方可投入工作。

6.5.17 门(塔)机起吊运行应遵守起重作业规程,有专人指挥,信号清楚,吊物绑扎牢固,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30cm左右,确认制动可靠,吊物平稳绑扎牢固,然后再起吊。

6.5.18 严禁在超载、吊物重量不清、视线及指挥信号不明、安全装置失灵、捆绑不牢或不平稳等情况下进行吊运作业。

6.5.19 吊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重要物件时,应有专项安全措施。用两台及以上起重机共同吊物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吊运时,技术负责人应在场指导。

6.5.20 当气温低于-22℃或遇雷雨、大雪、大雾和6级以上大风时,应严禁作业,吊钩应升至最高位置,臂杆落至最大幅度并转至顺风方向,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台车行走轮用夹轨器夹紧。

6.5.21 运行中,若遇突然停电或发生其他故障时,应设法将吊件下落着地,不应停留空中。

6.5.22 传动部位的调整和检修工作应在停机后进行。

6.5.23 停机时应将臂杆落到最大幅度位置,转至顺风方向,空钩升至距臂杆顶端2~3m处,并将起重机停到安全的位置,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锁紧夹轨器,断开外部电源,经检查无误后,关门上锁,打开高空指示灯。

6.6 缆机

6.6.1 缆机在安装前,应编制专门的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装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作业。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运行。

6.6.2 缆机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基础应牢固,边坡稳定。

2主副塔架、缆索、吊物、运行空间等应符合6.5.2条的规定。 3主副塔架、行走机构边缘与山体开挖边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应设有长、宽均不小于20m的拆装、检修场地。

5缆机工作平台开挖后的边坡应设置排水沟,并进行浆砌石、混凝土挡墙或喷锚支护等防护。

6.6.3 缆机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轨道的外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1m的走道,走道外侧设有钢防护栏杆。

2轨道纵向坡度不宜大于5‰,同一轨道及双轨之间高差在全长范围内不应超过2mm,轨道中心线弯曲度不应大于2mm。

3应避免双轨的接头在同一断面上,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5m,接头处应放在轨枕上,接头间隙不应大于4mm,接头处轨面高差应不超过0.5mm。

4钢轨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距轨道终端1m处应设有坚固的止挡器,2m处设有限位开关碰块。 6.6.4 缆机安装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设有从地面到缆机各机械、电气室、检修小车和控制操作室等处所的通道、楼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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