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政体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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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政体

-----耿玉超

国体:指国家的阶级本质,亦即国家的性质。一个国家的国体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或哪些

阶级处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权力,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和被压迫的地位。中国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也叫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具有重要作用,政体又有相对独立性.

亚洲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日本:日本为君主立宪单一制,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天皇没有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日本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宪法没有赋予君主任何权力的君主制国家。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为国会,分为众参两院。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 3、韩国:半总统制,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掌握着重要的全国最高行政权 力;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仅能从立法上对其实施影响,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辞职。但同时又具有议会制的两个特点: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向议会负责。 4、印度:印度的国家政体为联邦共和制。宪法称印度是“主权的、社会主义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国”。印度的国家机构由议会、总统、政府、司法机构组成。议会实行两院制,由联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组成。人民院中占有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出任政府总理。

5、朝鲜:人民代表大会制(最高人民会议),朝鲜的政体是以主席制为中心的权力机关体系、行政机关体系和审判及检 察机关体系,。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权力,并且世袭。 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扭曲的社会主义国家)

6、蒙古:1992年通过宪法规定,蒙古国实行有半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武装力量总司令,任期4年,最多可连任一届。国家大呼拉尔(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立法权。国家大呼拉尔可提议讨论内外政策的任何问题,并将以下问题置于自己特别权力之内予以解决:批准、增补和修改法律;确定内外政策的基础;宣布总统和国家大

呼拉尔及其成员的选举日期;决定和更换国家大呼拉尔常设委员会;颁布认为总统已经当选并承认其权力的法律;罢免总统职务;任免总理、政府成员;决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结构、成员及权力;决定赦免等。国家大呼拉尔为一院制议会,由76名议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凡25岁以上拥有选举权的公民均有资格参选。国家大呼拉尔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每次例会不少于75个工作日。政府为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关,政府成员由国家大呼拉尔任命。

7、泰国:君主立宪单一制,泰王国宪法规定:泰王国是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体制国家。

8、菲律宾:菲律宾实行三权分立的单一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

9、柬埔寨:柬埔寨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实行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终身制国家元首、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在首相建议并征得国会主席同意后有权解散国会。国王因故不能理政或不在国内期间由参议院主席代理国家元首职务。王位不能世袭,国王去世后由首相、佛教两派僧王、参议院和国会正副主席共9人组成的王位委员会在七日内从安东、诺罗敦和西索瓦三支王族后裔中遴选产生新国王。

10、越南:越南的国体是社会主义制度 政体是议会制共和制(国会) 11、老挝:民主共和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会)

12、缅甸:军政府制,缅甸名义上是联邦制国家,国名叫“缅甸联邦”,但自奈温(General Ne Win) 将军在1962年政变夺权,废除联邦宪法后,缅甸便受军人独裁统治,实际已变成单一制国家。

13、孟加拉国:单一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为英联邦成员国。实行一院制,即国民议会。宪法规定议会行使立法权。议会由公民直接选出的300名议员和由议员遴选的45名女议员组成,任期五年。议会设正副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 14、新加坡:议会制共和制,根据宪法,新加坡是一个类似于英国的单一制、议会民主制国家.

15、巴林:世袭君主独裁制的酋长国,国家元首由 哈利法 家族世袭,掌握政治、经济和 军事 大权。1999年3月6 日,巴林老埃米尔 伊萨 因心脏病突发逝世。王储 哈马德 继任新埃米尔。新埃米尔继位后,注意保持内、外政策的连贯性,政权实现了平稳过渡。2002年2月14日,巴林国更名为巴林王国。2006年,巴林政局继续保持稳定,经济持续发展。

16、黎巴嫩:民主共和制,宪法1990年9月修改时增加了前言。宪法规定黎巴嫩是一个独立、统一和主权完整的国家,是议会民主共和国,具有阿拉伯属性,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任何有悖各教派共处原则的权力均属非法。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得连选连任。

17、东帝汶:民主共和制,2002年3月22日,东帝汶制宪议会通过并颁布《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宪法》,规定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是享有主权、独立、统一的民主法治国家,总统、国民议会、政府和法院是国家权力机构。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仅可连任一届。

18、尼泊尔: 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即君主制与议会制并行。现行宪法是尼泊尔历史上的第三部宪法,于1990年11月9日颁布。宪法规定,尼泊尔在保留君主制的同时实行议会制度。

19、巴基斯坦:民主共和制,根据宪法规定,从1990年起,总统不再拥有任免总理的权力,总理仍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但继续有权任免军队首脑、法官和解散议会。1997年,巴基斯坦宣布取消总统自由解散当选的国民议会的权力,并将解散省议会和省内阁、任免省督、三军参谋长和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归还总理行使。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下院)和参议院(上院)组成。

20、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议会君主制,联邦最高委员会由7个酋长国的酋长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国内外重大政策问题均由该委员会讨论决定,制订国家政策,审核联邦预算,批准法律与条约。总统和副总统从最高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5年。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除外交和国防相对统一外,各酋长国拥有相当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联邦经费基本上由阿布扎比和迪拜两个酋长国承担。

21、不丹: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1998年,第四世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不再兼任政府首脑,将政府管理权移交给大臣委员会。2001年,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启动制宪工作。2006年,第四世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让位于其子吉格梅·凯萨尔·纳姆耶尔·旺楚克。2007年12月,举行首次国家委员会(上院)选举。2008年3月,举行首次国民议会(下院)选举,成立首届民选政府,标志着不丹开始向君主立宪制转变。2008年7月不丹颁布首部宪法。宪政改革后,不丹国内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新政府致力于应对金融危机和国内自然灾害,大力发展经济,巩固国内民主体制,同时逐步扩大对外交往,强化主权国家地位。

22、阿曼:二元君主制(世袭君主独裁制),无宪法和议会,禁止一切政党活动。由苏丹颁布法律、法令和批准缔结国际条约、协定。阿曼国家管理机构以卡布斯为首,由内阁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首都省政府和国家协商委员会构成。1997年12月,卡布斯任命

了由41名成员组成的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与协商会议一起组成阿曼委员会。内阁是苏丹授权的国家最高执行机构,成员由苏丹任命。

23、卡塔尔:君主立宪制的酋长国。埃米尔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由阿勒萨尼家族世袭。卡禁止任何政党活动。2006年,卡塔尔政局稳定,埃米尔继续深化政治、经济改革,外交较为活跃。

24、吉尔吉斯斯坦:总统制向议会制过渡,属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政治上推行民主改革并实行多党制。2010年6月,吉新宪法草案获得通过。新宪法草案的核心内容是吉政体由总统制过渡到议会制。新宪法草案明确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将建立议会制政治体制,总统权力将大幅削减,议会权力将实质性扩大。7月2日,新宪法正式生效。

25、马尔代夫:总统制,现行宪法于2008年8月生效。规定马为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伊斯兰教总统内阁制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分别归属人民议会、总统和法院。总统为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统帅。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内阁由副总统、部长和总检察长组成。除副总统以外的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命,经议会批准。

26、马来西亚:议会君主立宪制,1957年颁布马来亚宪法,1963年马来西亚联邦成立后继续沿用,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后多次修订。宪法规定,“阿公”(皇帝)为国家的最高元首、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阿公”(皇帝)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总理、拒绝解散国会等权力。

27、沙特阿拉伯:政教合一的(世袭君主独裁制)二元君主制国家,无宪法,《古兰经》和《圣训》是国家执法的依据。国王亦称“真主的仆人”。国王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有权任命、解散或改组内阁,有权立、废王储,解散协商会议,有权批准和否决内阁会议决议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1992年3月1日,法赫德国王颁布治国基本法,规

定沙特阿拉伯王国由其缔造者阿卜杜勒-阿齐兹·拉赫曼·费萨尔·沙特国王的子孙中的优秀者出任国王。2006年上半年,沙政局总体平稳,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安全形势续有好转。

28、文莱:二元君主制,文莱是一个“主权、民主和独立的马来穆斯林君主国”。1956年9月29日颁布第一部宪法。独立后它的基本条款继续有效。1971年和1984年曾进行重要修改。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拥有全部最高行政权力和颁布法律的权力,同时也是宗教领袖。设宗教、枢密、内阁、立法和世袭等5个委员会(1984年独立后,立法委员会停止运作,内阁委员会改为内阁政府),协助苏丹理政。

29、土库曼斯坦:总统共和制,1992年5月18日通过第一部宪法,规定土为民主、法制和世俗的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总统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脑,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权力代表机关。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属国民议会和法院。2008年9月,土通过第三部宪法,取消人民委员会,将其权力划归总统和议会。 30、科威特:世袭君主独裁制的酋长国,1962年11月12日正式颁布宪法。宪法规定,科是一个主权完整、独立的阿拉伯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伊斯兰教教法是立法的主要依据;埃米尔必须由穆巴拉克·萨巴赫家族后裔世袭;王储由埃米尔提名,议会通过;埃米尔任免首相,并根据首相提名任免内阁大臣等。

31、巴勒斯坦国:议会制,民族权利机构是巴勒斯坦的最高议会,其主席与中国人大常委主席差不多。

32、塔吉克斯坦:总统制,1994年11月6日,塔吉克斯坦以公民公决方式通过了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根据新宪法,议会制改为总统制,目标是建立民主、法制、世俗的国家。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统帅,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7年。议会称“马吉利西·奥利”,为两院制职业议会,是国塔吉克斯坦家最高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

33、叙利亚:政教合一的总统制,叙利亚人民议会是叙利亚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1973年3月12日通过的现行宪法宣告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穆斯林法律为纲,实行计划经济。

34、印度尼西亚:总统内阁制,现行宪法为“1945年宪法”,规定建国五基(又称“潘查希拉”,即信仰神道、人道主义、民族主义、民主和社会公正)为立国基础,人民协商会议为最高权力机构,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从1999年10月至今,人协对宪法进行了三次修改,主要包括规定总统和副总统只能连选连任一次、每任五年,减少总统权力、强化议会职能等。

35、阿富汗:总统制,2002年1月至2004年1月,阿富汗过渡政府沿用前国王查希尔颁布的1964年宪法。2004年1月26日,阿富汗过渡政府总统卡尔扎伊签署颁布新宪法,确立阿国名为“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实行总统制。

36、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制,1992年12月8日通过第一部宪法,规定乌是主权、民主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内阁主席、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每届任期七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经济以多种所有制形式为基础。

37、斯里兰卡:总统制,现行宪法于1978年9月7日生效,为斯历史上第四部宪法,改议会制为总统制。1982年后曾多次修改宪法,将议会任期由6年改为任满时可通过公民投票决定是否延长。宪法规定,斯所有官员,包括议员在内,必须宣誓反对分裂主义,维护国家统一。2010年9月,斯里兰卡议会通过了宪法第18条修正案,取消对斯总统任期的限制。

38、伊拉克:联邦制和议会共和制,伊拉克直至2003年前都是由复兴党控制的专制体制,特别是萨达姆成为总统以后。2003年萨达姆·侯赛因政权被推翻后,伊拉克开始政权重建工作。2005年5月3日,在美国的占领下,伊拉克过渡政府正式宣誓就职。随后各方制

定并颁布新宪法,新的伊拉克共和国宣告成立。新秩序下伊拉克实施联邦制和议会共和制。

39、伊朗:总统内阁制,伊斯兰革命后第一部宪法于1979年12月颁布,规定伊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神权统治高于一切。1989年4月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突出强调伊斯兰信仰、体制、教规、共和制及最高领袖的绝对权力不容更改。同年7月,哈梅内伊正式批准经全民投票通过的新宪法。

40、也门:民主共和制,1989年11月30日,原北、南方领导人萨利赫和比德在亚丁签署了统一宪法草案。1990年5月21日,双方议会通过了该草案。1991年5月,全国就统一宪法举行公民投票,98.3%的选民赞成宪法。修改后的宪法规定,伊斯兰法是也门共和国一切立法之本。2001年2月,也举行公民公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总统的任期由5年延至7年,并赋予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

41、约旦:二元制君主立宪制,1952年1月1日颁布生效。宪法规定,约旦是一个世袭的阿拉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国家,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国王是国家元首,有权审批和颁布法律、任命首相、批准和解散议会,统率军队。

42、以色列:议会制,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立法权,负责制定和修改国家法律,对政治问题表决,批准内阁成员的任命并监督政府工作,以及选举总统和议长。议员候选人以政党为单位竞选。以色列没有宪法,只有议会法、总统法和内阁法等基本法。总统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职能基本上是礼仪性的。议会有权解除总统职务。内阁向议会负责。以色列是中东地区唯一一个具有完善的多党制的自由民主制国家国家,公民拥有各式各样的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

43、塞浦路斯:总统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代表国家行使各项职权,任

期5年。总统、副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

44、阿塞拜疆(同时属于欧洲):总统制,宪法于1995年11月12日经全民公决通过。宪法规定建立民主、法制、文明的世俗国家;实行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最高行政首脑和武装力量总司令,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45、哈萨克斯坦(同时属于欧洲):总统共和制,国家政权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根据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既分立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原则行使职能。总统为任期7年。总统任命的总理、副总理以及外交、国防、财政、内务部长和安全委员会主席需经最高苏维埃同意。议会是国家最高代表机构,行使立法职能,由上下两院(参议院和马利日斯)组成,上院任期6年,下院任期5年。

46、格鲁吉亚(同时属于欧洲):总统制向议会制过渡,格鲁吉亚独立后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度。第一部宪法由议会于1995年8月24日通过。2004年2月17日,格议会通过“关于组建内阁”宪法修正案,规定格为总统制三权分立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有权提名总理和国防、内务、安全等强力部门部长人选,由议会批准。其他内阁成员由总理向总统建议后,由总统提交议会批准。总统和议会由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解散政府,有权依宪解散议会。2010年9月26日,格议会以123票绝对多数通过宪法修正案,实行总统与总理之间相对均衡的权力分配。新宪法将于2013年10月总统选举后正式生效。

47、亚美尼亚(同时属于欧洲):总统制,1995年7月5日亚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宪法规定亚实行总统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承认多党制。2005年进行了宪法改革。

48、土耳其(同时属于欧洲):多党制及半总统制,现行宪法于1982年11月7日通过并生效,是共和国第三部宪法。宪法规定:土为民族、民主、政教分离和实行法制的国家。

大国民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实行普遍直接选举,18岁及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只有超过全国选票10%的政党才可拥有议会席位。大国民议会共550个席位,议员根据各省人口比例经大选产生,任期5年。

欧洲

1、意大利:议会民主制,内阁是国家权力的核心,总统是国家元首,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和参议院享有平等权力。整个体制的形成与其悠久历史有着紧密的联系。意大利实行多党制,众多的全国性政党和众多的地方性政党并存,不同意识形态和不同政治倾向的政党并存,形成多党纷争、多党联合执政的局面。意大利的政治体制与中国有着很大区别,其中优缺点各异。

2、法国: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民主共和制,在法国,总统和议会都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理一职由议会的多数派出任。由于过去实行的是总统7年制、议会5年制,不同的选举时间,总统和议会多数派就可能不是来自同一阵营,因而造成总统和总理二人一个来自左派,一个来自右派,形成“左右共治”的局面。这也是法国政坛独特的现象。 3、英国:政体为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4、德国: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德国的《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

5、荷兰:荷兰是一个议会制君主立宪国。政府由君主与包括总理在内的部长内阁共同形成。正式国名为荷兰王国。象征国家主权的碧翠斯女王系于1980年正式登基。首都为阿姆斯特丹,政府所在地为海牙。荷兰最高行政机关是内阁,并以总理(Priemire)为内阁首长统辖各部会。荷兰最高立法机关是两院制的国会,上议院有参议员75名,由各省推选,下议院则有150名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任期为四年。

6、比利时: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国王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和政府共同行使行政权,实权在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行使立法权,参议院仅有立法建议和咨询权,只在修宪和国家体制改革方面才与众议院享受同等权力。同时扩大地区政府的内政和外交权力。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4年。

7、卢森堡:君主立宪制,1868年10月17日颁布,后经多次修改。宪法规定,大公为国家元首、武装部队统帅,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有权解散议会。实际上,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对议会负责。

8、瑞士:委员会政体,联邦委员会主席为瑞士的国家元首,由7名联邦委员每年轮任,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一般由上年副主席升任。

9、奥地利:议会共和制,现行宪法1920年11月10日生效。1925年和1929年通过两项附则。1934年宪法被废除。1945年奥重建后宣布1920年宪法和两个附则继续有效。宪法规定,奥为联邦制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由普选产生,任期6年。总理为政府首脑。 10、爱尔兰:议会共和制,现行宪法于1937年6月14日经议会通过,同年12月29日生效,后修改过10次。宪法规定:爱尔兰国体为共和国,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七年,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任命内阁总理及部长,并任军队统帅。1999年12月,根据爱英两

国政府及北爱有关各方达成的《北爱和平协议》,爱政府修改宪法,取消了有关要求北爱领土主权的条款。

11、摩纳哥:君主立宪制,现行宪法于1962年12月17日颁布生效。2002年4月2日修改。宪法规定摩纳哥为君主立宪制,亲王为国家元首,王位由亲王的合法直系子嗣继承,按照年龄顺序排列,男性优先。在没有合法子嗣的情况下,亲王的兄妹及直系子女亦可继承王位。继承的法定年龄为18岁。亲王对外代表国家,有权签署和批准条约。亲王在政治和刑事上享有不受侵犯权和豁免权,并拥有最终决定权、特赦权、大赦权、批准入籍权及授予勋章和名誉称号的权力。亲王与国民议会共同行使宪法修改权和立法权。 12、列支敦士登:君主立宪单一制,今日的列支登斯敦国会是由25个依照区域人口比例,由人民直选的代表所组成,并由多数党的领袖出任阁揆。除此之外国家的行政体系实际上是由一个五人内阁负责,阁员名单是由国会指定,交由元首批准后正式上任。列支敦士登的王室有个特殊之处,由于当初此公国就是由奥地利的贵族为了要能够拥有一块位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属地,而另行购买土地设立,长期以来该国的统治者就一直居于国外,如维也纳的列支敦士登宫。

13、丹麦:君主立宪制,现行宪法于1915年制定,1920年、1953年两度修改。国王与议会共同拥有立法权,国王通过由其任命的内阁部长行使行政权。国王即国家元首,议会为一院制,共179个议席,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四年。经议会5/6多数通过,政府可将一定范围内的主权交给某种“ 国际机构”。丹麦的君主制是1660年建立的,1849年改为君主立宪制。

14、挪威:君主立宪制,现行宪法于1814年5月17日通过,后经多次修订。宪法规定挪实行君主立宪制。宪法规定,挪威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为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统帅,并提名首相人选,但无权解散议会。议会分上下两院,除制定法律先由下院后由上院讨

论外,其他问题均由两院合并讨论。执政党是工党。坚持民主社会主义的基本主张。 15、瑞典: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作为国家象征仅履行代表性或礼仪性职责,不能干预议会和政府工作。议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构,由普选产生。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国王的最年长子女是法定王位继承人。 16、芬兰:半总统制,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议会和共和国总统共同行使;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掌管外交、统率三军等实权,每六年选举一次。1999 芬议会通过新宪法,名称由《政府组织法》改为《宪法》。新宪法加强了议会和政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削减了总统部分权力。

17、冰岛:议会共和制,议会和总统共同执掌立法权,法院执掌司法权,总统和政府共同拥有行政权。总统为国家元首,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对政府的行为享有否决权,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冰岛的阿尔庭建立于930年,是世界上最早的议会。议会原分上下两院,1991年10月合并为一院,共有议员63名,任期四年,由全国人口每四年选举一次。国家元首是总统,政府首脑是总理,由总统任命,与他的内阁一起履行政府的行政职责。冰岛不建立军队。

18、西班牙:议会民主制,现行宪法于1978年12月6日全国公民投票通过,同年12月29日生效。宪法规定西班牙是社会与民主的法制国家,实行君主立宪制,议会民主制,王位世袭。最高元首(国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代表国家。政府负责治理国家并向议会报告工作。宪法承认并保证各民族地区的自治权。

19、葡萄牙:议会共和制,现行宪法于1976年制定,后经历了六次修改。一次修订于2004年完成。宪法规定,总统、议会、政府和法院是国家权力机构;总统为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根据政府提名任免总参谋长和三军将领。总统在听取各党派、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后才能解散议会,“在必要时”可以解散政府和罢免总理。

20、希腊:总统议会共和制,现行宪法于1975年6月11日正式生效。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立法权属议会和总统,行政权属总统和总理,司法权由法院行使。1986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使总统权力大为缩小。1975年颁布的宪法包含了保障民权的条款,并授予一名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利。

21、梵蒂冈:是一个宗教领袖制(神权君主制)国家,是典型的政教合一的政体,教皇就是这个国家的最高首脑。教皇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于一身。梵蒂冈的元首——即教皇,由80岁以下的枢机主教在西斯廷教堂内举行的教宗选举上选举产生的,任期可达终身。由于教宗的任职是终身制,新任教皇的选举均在前任教皇去世或辞职后才慎重举行。

22、俄罗斯:联邦总统制,以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根据资产阶级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原则行使职能。总统是国家元首,任期4年。2008年修宪改为6年,由人民直选产生。总统拥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有权任命包括了总理在内的高级官员,但必须经议会批准。总统同时也是武装部队的首领以及国家安全会议的主席,并可以不经议会通过直接颁布法令。总统不可以连任超过2届。

23、克罗地亚:议会内阁制,1990年12月22日,克罗地亚共和国议会公布新宪法。宪法规定,总统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2000年11月,克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改半总统制为议会内阁制。2001年3月,克议会再度修宪,决定取消省院,改两院制为一院制。

24、斯洛文尼亚:单一议会制,1991年12月23日公布的新宪法规定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最多连任两届。

25、圣马力诺:君主立宪单一制,实行多党民主制。2012年11月,由于执政的中右政府出现危机,圣马力诺提前举行议会选举。由天民党、社民党、圣马力诺人党及圣马力诺

宪法,但州政府权力受国家宪法约束。

5、阿根廷:联邦总统制,1853年制定第一部全国统一宪法。1994年8月22日,宪法经第四次修改后实施。修改后的宪法规定,阿根廷为联邦制国家,实行代议制民主,内阁是政府执行机构。总统、副总统由普选产生,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执掌国家最高行政权,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宪法还规定设内阁总理一职。总理、部长和总统府各国务秘书均由总统任命。

6、巴哈马:君主立宪制,巴哈马现行宪法于1973年7月10日生效。宪法规定:巴哈马为主权民主国家,必须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任期五年。总督任命总理及反对党领袖,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内阁部长。除总理外,内阁至少应有其他八位部长,总检察长为其中之一。

7、伯利兹:联邦内阁制,现行宪法于1981年9月生效。宪法规定:英国女王是伯利兹国家元首,由女王任命的总督(必须是伯利兹公民)是英国女王在伯利兹的代表,部长会议为政府机构,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督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政府总理,并根据众议院多数党的提名任命总理,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副总理、各部部长及反对党领袖。国民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构。

8、玻利维亚:总统共和制,1826年颁布,1967年和1994年两次修改。共和国宪法规定,国体为总统共和制,总统和副总统均由直接选举产生,总统任期为5年,不得连任,但可隔届当选一次;副总统不得在下届当选总统或副总统。

9、巴巴多斯:君主立宪制,现行宪法于1966年独立时生效。宪法规定,总督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部长。内阁由总理和不少于5名部长组成,对议会负责。反对党领袖亦由总督任命。

10、哥伦比亚:总统制,1991年颁布新宪法扩大民主参与范围,并加强司法权力。主要

内容有:实行代议制民主,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亦是武装部队统帅,由直接选举产生,不能连任;恢复设立副总统;省市长改为直接选举产生;保障人身安全、人权以及信仰、结社、劳动、思想和教育自由。2004年11月,哥议会通过了总统连选连任法案;2005年10月,宪法法院批准了该法案。

11、智利:总统制,现行宪法于1981年3月11日生效,后经过1989年、1991年、1993年、2005年四次修改。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2005年修宪将总统任期改为4年,并取消了终身参议员和指定参议员。

12、哥斯达黎加:总统共和制,现行宪法于1949年11月7日生效。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共和制。总审计署和最高选举法院为独立机构。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可隔届再次参选;总统和副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总统缺位时,依次由第一副总统、第二副总统和议长接任。2003年4月,哥再次修宪,允许总统可隔届再次连选连任。

13、古巴: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现行宪法于1976年2月通过,宪法规定:古巴是主权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民主、统一的共和国,由全体劳动者组成,谋求政治自由、社会公正、个人和集体利益及人民团结。1992年7月,第三届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马蒂思想与马列主义并列作为党的指导思想。2002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特别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重申社会主义制度不可更改。

14、委内瑞拉:总统制共和制,设参议院和国民议会,属于联邦共和制。总统查韦斯2006年连任后,决定筹组统一社会主义党,加速推进“21世纪社会主义”建设。该党于2008年3月成立。由此,只是举了社会主义的大旗,但制度上还不是社会主义。

15、萨尔瓦多:民主共和制,现行宪法于1983年12月23日生效。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三

权分立的代议制民主共和制,总统由全国直接选举产生,不得连选连任。总统候选人首轮得票率超过50%即可当选,否则,在得票最多的前两名候选人间举行第二轮投票。 16、厄瓜多尔:总统制,现行宪法于2008年9月28日通过并正式生效。新宪法建立了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在加强行政权、改革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基础上,增设公民参与与社会监督权和选举权。规定总统可连任一次,并可在任期头三年解散议会。

17、格林纳达:议会民主制,众议院15席,由普选产生。新民族党拥有全部15席。众议长迈克尔·皮埃尔(Michael PIERRE),2013年3月就任。

18、危地马拉:总统制,根据1986年的宪法,危为多元政治制度。总统普选产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执掌国家最高行政权。一院制的国民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内阁是政府执行机构,由总统直接领导,副总统协助工作。危地马拉是一个多党制的,独立的民主共和国。

19、圭亚那:总统制,根据1980年颁布的宪法,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总司令,拥有最高行政权。总统由选举产生,负责任命副总统、总理和各部部长,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立法议案和解散议会。一院制国民议会为立法机构。内阁是政府执行机构,总理是政府首脑。圭独立以来,人民全国大会党(简称人大党)长期执政。1992年,人民进步党(简称人进党)执政,并连续在1997年、2001年、2006年和2011年大选中蝉联,圭政局总体稳定。

20、洪都拉斯:总统制,洪都拉斯现行宪法于1982年1月20日生效。宪法规定,洪都拉斯实行共和、民主和代议制。国民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和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执掌国家行政权。内阁是政府行政机构,由总统直接领导。 21、海地:总统制,现行宪法于1987年3月29日通过,1988年6月至1989年3月中

止实施,其后少数条款被废止。1994年10月,海地恢复法制化。宪法规定:海地是不可分割、主权、独立、自由、民主的共和国;国家主权属全体公民;三权分立是神圣原则,国民议会享有立法权,总统和以总理为首的政府内阁分享行政权;政府向议会负责,议会有权弹劾政府;公民直接选举总统、议员;总统任期5年,不得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修改宪法须经参议院和众议院各2/3成员的同意。

22、牙买加:君主立宪代议制,现行宪法于1962年8月6日生效。宪法规定总督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部长。内阁由总理和不少于11名的部长组成,对议会负责。反对党领袖亦由总督任命。

23、圣卢西亚:君主立宪制,现行宪法于1979年2月22日独立时生效。规定国家元首为英国女王,女王任命总督执掌行政权。总督有权任命总理和各部部长、参议员和反对党领袖。议会为立法机构,分参众两院,每届任期5年。议会有权修改宪法。

24、尼加拉瓜:总统制,1986年8月18日由国民议会通过,1987年1月生效。1995年2月、2000年1月和2004年12月三次修改宪法。宪法规定,尼是独立、自由、自主、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国家;国家中央权力机构由总统、国民大会、最高法院和最高选举委员会组成;总统和议员都由选举产生,任期5年;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总统任命内阁部长需经议会批准,议会有权罢免政府官员和再否决总统对法案的否决。

25、巴拿马:总统制,现行宪法于1972年10月11日生效,历经1978年和1983年、1994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宪法规定国家三权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但可隔届竞选。1994年10月4日,巴议会规定取消军队,建立一支警察部队。2004年10月,宪法再次作出重要修改,规定国民议会更名为“国民大会”;制宪会议为第三种修宪途径;取消一个副总统职位;议员可自由提名参选,每位议员只保留

一名候补议员。

26、秘鲁:总统制(混合制),现行宪法于1993年12月31日生效。宪法规定总统可连任一届,隔届可再当选;增设第一和第二副总统;国会由两院制改为一院制;对恐怖分子可处极刑等等。2000年11月2日,秘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不得连任。2005年3月11日,秘国会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赋予军人和警察投票权。

27、乌拉圭:总统制,1996年修改并经全民公决通过的宪法规定:乌拉圭实行民主共和制,三权分立。设总统和副总统各一名。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兼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总统、副总统和各省省长均由公民直选产生,任期五年。总统不能连任,可隔届再次参选。现任副总统为达尼洛·安赫尔·阿斯托里·萨拉戈萨(Danilo Angel ASTORI Saragosa),2010年3月1日就职。

28、巴拉圭:总统制,现行宪法于1992年6月20日颁布。宪法规定巴为代议制国家。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不得连任。设副总统一名, 现任副总统阿曼西奥·奥斯卡·丹尼斯·桑切斯(Amancio óscar DENIS Sánchez),蓝党,2012年6月28日就任,任期至2013年8月。

29、苏里南:议会制,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国民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国民议会经由全民选举产生。总统和副总统由国民议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选举产生,如果未达三分之二,将由国民议会和省、市议会共同组成的国民大会选举产生。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务委员会主席、武装部队总司令,行使行政权,任命内阁。

30、多米尼加:总统制,根据1966年11月颁布的宪法,多实行总统制,设总统和副总统。总统由公民选举产生。1994年8月,多修改宪法,规定总统任期4年,不得连选连任。2002年6月,多修改宪法恢复总统连选连任制。2010年1月,多再次修改宪法并成立宪法法院。新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总统不

得连选连任,但可隔届参选。总统和议会选举于同一年举行。

31、多米尼克:君主立宪制,多议会实行一院制,任期5年。共30席,21席由选举产生,9席由总理和反对党领袖提名产生(总理提名5人,反对党领袖提名4人,由总统任命,称参议员)。本届议会于2009年12月组成,经选举产生的21席中,工党占18席,统一工人党占3席。议长阿利克斯·博伊德—奈茨夫人(Alix BOYD-KNIGHTS),2000年4月就任,2005年、2010年连任。

32、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君主立宪制,现行宪法于1979年10月27日独立时生效。规定国家元首为英国女王,女王任命总督为其代表。议会可对宪法进行修改。总督行使行政权力,总理和议长由总督任命。

33、特里尼亚和多巴哥:总统制,现行宪法于1976年8月1日生效。宪法规定特多为共和国,继续留在英联邦内;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选举产生,任期5年;全国每5年举行一次大选,政府由大选中获众议院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对议会负责。多巴哥设有多巴哥议会,享有有限的税收自主权以及卫生、教育、住房及行政事务的权力。34、安提瓜和巴布达:议会制,根据1981年独立时生效的宪法规定:安提瓜和巴布达是一个“统一的和享有主权的民主国家”。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总督代表女王执掌国家的行政权。总督由女王根据总理提名任命。总督有权任命总理和总理提名的各部部长,还可任命参议员和反对党领袖。议会则由女王、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享有立法权。独立后,安提瓜工党长期执政。2004年,联合进步党首次在大选中获胜,并于2009年蝉联执政。党领袖鲍德温·斯潘塞(Baldwin SPENCER)担任总理。

35、圣基茨和尼维斯:君主立宪制,现行宪法于1983年9月19日独立时诞生。宪法规定圣基茨和尼维斯实行联邦制,给尼维斯以最大自主权。尼 维斯不仅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也有自己的政府机关,设总理和副总督。副总督为尼岛的最高首脑。

非洲

1、南非共和国:总统制,宪法规定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相互依存,各行其权。宪法中的人权法案(Bill of Right)被称为南非民主的基石,明确保障公民各项权利。

2、马达加斯加:总统制,92年8月经公民投票通过的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由全民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实行两院制。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政府为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 3、索马里:半议会制,现行宪法为《索马里临时宪法》,2012年8月1日经索马里全国制宪会议通过生效。规定索马里实行联邦制;伊斯兰教为国教;联邦议会由众议院和议会上院组成;总统为国家元首和军队总司令,掌握实权,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总理由总统任命,为联邦政府首脑,负责任命副总理、各部部长、国务部长和副部长,非议员也可担任部长级官员;司法独立,建立宪法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三级体系,联邦及以上级法院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国家安全部门由军队、情报、警察和监狱部门组成;国家尊重人权和法治,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相互独立;国土疆界与1960年宪法所述相同(即北起亚丁湾,西北接吉布提,西邻埃塞俄比亚,西南与肯尼亚接壤,东濒印度洋)。临时宪法同时规定,现有各联邦州可继续根据各自宪法行使权力,直至全部联邦州均正式成立并通过与联邦宪法相适应的州宪法为止。

4、中非:总统制,1994年宪法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民主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总司令,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六年,可连任一次。总统是最高行政长官,制定国家总政策;有权任免总理,根据总理提名任免内阁成员及军政官员;召集并主持内阁会议;主持最高防务委员会和最高司法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宣布15天的紧急状态。总统临时不能视事,由总理代行其职权。

5、苏丹:绝对君主制,1973年4月实行首部宪法,1985年4月废止。同年10月颁布过渡宪法,1989年6月30日废止。1998年6月30日,苏颁布并实行新宪法,规定苏丹是多种族、多文化、多宗教国家,国家实行建立在联邦制基础上的非中央集权制;总统是国家主权的最高代表,军队最高统帅,拥有立法、司法、行政最高裁决权,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届;议会为立法机构;司法独立;确立言论、结社自由原则和政治协商原则;宗教信仰自由,各宗教平等相处,南北方公民与义务平等。 6、利比亚:1951年利比亚王国成立后,国王乃最高元首,惟历史上仅有一任。至1969年自由军官组织发动政变改行共和制后,改以革命指导委员会主席为国家元首,由穆阿迈尔·卡扎菲担任。1977年,利比亚改变政体为民众国后,总人民大会秘书长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但实际的最高领导人仍是改任“革命领导人”的卡扎菲。至2011年利比亚爆发内战后,全国过渡委员会主席为反卡扎菲政权的最高领导人,并在卡扎菲身亡后成为利比亚唯一的国家元首;2012年8月8日,全国过渡委员会将政权移交给新成立的国民议会成立后,国民议会主席接续成为利比亚的国家元首。值得注意的是利比亚自1951年独立以来,从来没有设置总统一职。

7、突尼斯:共和制,1959年6月1日,制宪议会通过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突是自由、独立的主权国家,实行共和制政体。1998年10月通过修改宪法和选举法,降低总统候选人的参选年龄,扩大参选范围。总统任期五年,可连任两届。

8、阿尔及利亚:半总统制,1996年11月经全民公投修订后的宪法主要内容是:确定阿的伊斯兰、阿拉伯、柏柏尔属性;禁止在宗教、语言、种族、性别、社团主义和地方主义的基础上成立政党;议会由国民议会和民族院组成;总统在议会产生前及其休会期间可以法令形式颁布法律;如政府施政纲领两次被国民议会否决,则解散国民议会,重新选举等。2008年11月,阿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取消对总统连任次数的限制。

9、摩洛哥:二元君主制,摩独立以来已颁布六部宪法。现行宪法于2011年7月1日经公投通过。宪法规定:摩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国王是国家元首、宗教领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首相是“政府首脑”,由议会选举中得票最多的政党任命,拥有提名和罢免大臣、解散议会等重要权力,议会拥有唯一立法权,众议院占主导地位。

10、尼日利亚:总统制,现行宪法是以1979年宪法为基础修订而成,于1999年5月5日颁布,同年5月29日奥巴桑乔总统执政之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尼是不可分割的主权国家,实行联邦制;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总统为最高行政长官,领导内阁;国民议会分参、众两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最高法院为最高司法机构;总统、国民议会均由直接选举产生,总统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11、科特迪瓦:总统制,2000年7月全民公决通过科独立后的第二部宪法。宪法规定,科实行共和总统制,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总统是国家元首,也是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享有最高行政权力,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总理为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

12、埃及:总统制,2012年12月,经两阶段全民公投,制宪委员会制定的新宪法以63.8%的支持率获得通过。新宪法明确列出立法、行政、司法三套权力系统,限定总统任期四年,最多可连任一届。

13、利比里亚:总统制,1986年实施第三部宪法。宪法规定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总司令,并根据议会提名任命行政院主席。任期6年,可连任两届。立法权属议会。总统和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多党制,国家权力由各党派分享。

14、加纳:总统制,现行宪法于1992年4月26日全民公决通过,1993年1月7日起生效。宪法规定:加纳是一个民主国家,致力于实现自由和公正,尊重基本人权、自由和

尊严;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任期4年,可连任一届;内阁由总统任命,议会批准;议会需在通过法案并得到总统同意后方可行使制宪权;司法独立,有解释、执行和强制执行法律的权力。

15、马里:议会制,现行宪法于1992年1月经全民公决通过。1999年1月经全民公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规定: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和部长、颁布法令、组织公民投票、解散议会、宣布紧急状态等重要行政权力;国民议会享有立法和监督权;政府是由总统直辖的最高行政机构,向国民议会负责;司法独立;公民享有思想、宗教、信仰、言论、结社、劳动、休息、私人财产不受侵犯、自由经营和社会救助等权利。 16、多哥:半总统制,1992年9月27日,公民投票通过第四共和国宪法。2002年12月30日,议会对宪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宪法规定多哥实行半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轮多数胜出,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总统有权解散议会、颁布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实行赦免。总理出自议会多数派,由总统任命,对议会负责。议会可对总理提出不信任案,获议会2/3多数通过即可要求任命新总理。宪法可根据总统和议会的提议进行修改,由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通过。

17、埃塞俄比亚:议会制,1994年12月8日,埃塞制宪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次年8月22日生效。新宪法共11章106条,规定埃塞为联邦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和议会制。总统为国家元首,任期6年。总理和内阁拥有最高执行权,由多数党或政治联盟联合组阁,集体向人民代表院负责。

18、肯尼亚:总统制,1964年颁布共和国宪法,迄今已历经大小30次修改。1982年6月,肯通过修宪确立实行一党制。1991年12月改行多党制,规定:肯为多党民主国家,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当选总

统需在获得多数票的同时,在全国8省中的5省得票率超过25%;总统拥有最高行政权和任免权,有权召集或解散议会;总统和内阁集体对议会负责;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和迁徙的自由。

19、喀麦隆:总统制,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有权任免总理和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政府其他成员,颁布法律和法令,必要时可提前举行总统选举、宣布紧急状态。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7年,可连任一届。总统空缺时,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务。总理是政府首脑,领导政府工作,负责执行法律,行使制定规章权,任命行政官员。

20、坦桑尼亚:总统制,994年第11次宪法修正案规定,联合共和国政府设总统和1名副总统,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由选民直选产生,获简单多数者当选,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总统与副总统必须来自同一政党,并分别来自大陆与桑给巴尔,副总统不能由桑总统或联合共和国总理兼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统任命总理,由总理主持联合政府日常事务。

21、赞比亚:总统内阁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萨塔总统就任后,以打击腐败、创造就业、消减贫困为施政重点,努力兑现竞选承诺,政局总体保持稳定。

22、安哥拉:总统集权制,1975年11月11日颁布第一部宪法并曾先后四次修改。现行宪法于2010年2月颁布。宪法规定:安的首要目标是建立一个自由、公平、民主、和平的国家。实行多党制;共和国总统经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有权公布或废除法律,宣布战争或和平状态,任免副总统、政府部长、军队高级将领、省长、总检察长、最高法院法官等。新宪法取消了总理职位,给予总统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审计署署长的权利,国民议会有罢免总统的权

利,但是必须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准才能生效。

23、吉布提:总统内阁制,现行宪法于1992年9月4日经全民公决通过并颁布实施。2010年4月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取消了总统连任次数限制,规定总统由直选产生,参选年龄上限为75岁,每届任期五年;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总理代行职权。

24、尼日尔:半总统制,2010年10月经全民公投通过第七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尼实行半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通过两轮多数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总理是政府首脑,领导、组织和协调政府工作,对国民议会负责。总统任免总理,并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免其他政府成员。

25、贝宁:总统内阁制,现行宪法于1990年12月2日经公民投票通过,是贝历史上第七部宪法。宪法规定,“建立一个法制和民主多元化的国家”,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分离的原则和总统内阁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统帅,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26、几内亚:总统制,2008年12月几军事政变后,几军政权中止实施1990年宪法。2010年5月,几军政权领导人、代总统科纳特署令实施经几全国过渡委员会(代议会)修改的过渡期宪法,规定总统任期为5年,最多只能担任2个任期。

27、加蓬:总统制,宪法规定加蓬实行三权分立,政党根据多党民主原则参加选举。1997年4月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任期由5年延长至7年;取消总统候选人最高年龄限制;在总统职位空缺时,由参议院议长或第一副议长代行总统职权,并在30~40天内组织总统选举,代行总统职权的人不能参加总统竞选;新宪法还规定设立副总统职位,副总统由总统任免,对总统负责,完成总统指定的任务,当宪法法院宣布总统选举或总统空缺时,副总统一职随即中止;宪法法院成员任期由5年延长至7年,其院长由选举产生改由总统任命。

28、毛里塔尼亚:总统制,2008年8月,以阿齐兹为首的军政权上台。阿齐兹接受国际联络小组调解,与反对派达成妥协,签署《毛三大政治派别框架协议》。2009年7月,毛举行总统大选,阿齐兹当选。阿齐兹就职以来,倡导变革理念,加强行政管理,大力惩治腐败。目前,毛政局总体稳定。

29、冈比亚:总统制,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任次数不限;总统、副总统、政府各部部长向国民议会负责;副总统、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政府可视情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对1994年政变上台的军政府成员或官员将来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30、博茨瓦纳:议会制,宪法规定博实行多党议会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最多连任两次;总统死亡或辞职时,副总统自动接任总统职务;总统和国民议会组成国会,行使立法权;国民议会通过的决议、法案须经总统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有权召集和解散国民议会。

31、塞内加尔:总统制,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7年(2001年宪法规定为5年,2008年7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自下届总统起任期为7年),只能连任一次。总统缺位,由国民议会议长代理,并在2至3个月内举行大选(2012年9月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理为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 32、卢旺达:半总统制,2003年5月26日,卢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其主要内容有:实行半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由无记名投票直接普选产生,任期7年,可连任一次;总理由总统任命,不得来自同一政党。政府成员根据各党在议会的比例确定;实行多党制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33、布隆迪:总统制,宪法规定:实行多党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统帅,

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两位副总统由来自不同民族和不同政党的人士担任,由总统任命。胡图和图西两族在政府和国民议会中所占比例分别不超过60%和40%,在参议院中各占50%。政府成员由总统征询副总统意见后任命,由不同政党代表组成,对总统负责。

34、塞拉利昂:总统制,现行宪法于1991年9月24日颁布。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内阁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有权任免副总统、内阁部长、军队司令、警察总监、总检察长、首席法官和若干名指定议员等。总统任期5年,可连任,但不得超过两任。 35、厄立特里亚:总统制,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总统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不设总理,总统直接领导内阁;政教分开,宗教平等;民族语言一律平等,不明确国家官方语言。原拟于1998年底进行全国大选,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元首。但大选未按期举行。

36、几内亚比绍:半总统制,1999年7月通过并颁布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几比实行半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理、政府成员均由总统任命。总统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1次。总统、总理、议长等要职只能由父母均在几比出生的纯正几比血统公民担任。 37、津巴布韦:总统内阁制,2005年,国民议会通过第17号宪法修正案,增设参议院,规定津议会实行两院制。2007年,津议会通过第18号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任期由6年改为5年,与议员任期相同;总统、议会和地方政府选举同时举行,并对议会议席数量和产生方式进行调整。

38、斯威士兰:君主立宪制,新宪法2006年2月生效,规定保护司法独立、保障人权和言论、结社自由,但并未根本触及解除党禁以及国王对司法、行政、议会事务拥有的绝对权力。国王仍可根据自己意愿否决法令、解散议会、任命和解职首相、内阁和部分两院议员。

39、莱索托:君主立宪制,现行宪法于1993年3月颁布生效。宪法规定:国王为国家元首和立宪君主;内阁为执行机构,首相为政府首脑。

40、塞舌尔:总统制,宪法规定:塞舌尔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全国武装部队总司令,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1届。总统可在第一或第二任期就职满一年后的任何时期,以公告形式要求举行下届总统选举,亦可在总统候选人提名日之前将该公告取消;当总统职务因总统死亡或辞职而空缺,或因其他原因总统停止行使职权时,将由议会多数通过,确定一 名部长行使总统职权,直至选出新总统为止;当选总统在就职前死亡,由当选总统指定的副总统接替总统职务。司法权属最高法院。

41、赤道几内亚:总统制,宪法规定:赤几实行共和制,是一个独立、民主、统一的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体现民族团结并代表国家,经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最多可连任一届。

42、莫桑比克:总统制,现行宪法于2004年12月生效。宪法规定:以多党制取代一党制,实行党政分开和司法独立;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总统和议员均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只能连任两届;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扩大公民自由与权利,废除死刑等。

43、科摩罗:总统制,科摩罗的政体是联邦结构下的总统制和分权制,联邦的立法权同时属于政府和国会。科摩罗总统同时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宪法赋予三岛的每一个都有自己的总统处理岛内事务,联邦总统由三岛总统轮流出任。摩罗议会为一院制,议会有33个席位,其中18个属于联邦,其余15个分属于三岛。科摩罗最高法院由八位法官组成,其中两位由总统任命,两位由联邦议院选举,三位由每个岛的议会各选举一位,最后一位由前总统担任。

44、毛里求斯:议会制,1968年3月颁布,1991年12月和1996年1月两次修改。根据现行宪法,毛是议会共和制国家,总统为礼仪性国家元首,由总理提名,经议会批准后产生,任期五年。总理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行使国家行政权,有组成和改组政府以及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的权力。实行多党制及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45、佛得角:议会制,宪法规定,佛得角是一个民主法治的主权国家,实行多元民主和温和议会制。确认人权的不可侵犯,承认并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议会 国民议会的主要职能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批准国际条约,决定公民实行复决和大赦,批准政令,审议并通过政府的施政纲领、发展计划和预算。本届议会于2006年1月22日选举产生,任期5年。

46、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半总统制,现行宪法于1990年9月颁布,其中规定:圣普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是建立在基本人权基础上的民主法治国家。政教分离、司法独立。总统是国家元首、武装力量总司令,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总统有权任免总理、解散议会以及颁布法律、法令和命令等。

47、布基纳法索:总统制,宪法规定:布是一个民主、统一、非宗教的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部长会议主席、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武装力量最高统帅,须从年满35岁的布基纳法索公民中直选产生。2000年4月,国民议会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总统临时或最终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议长代行。解散国民议会时,总统需与议长协商。

48、乌干达:总统制,1995年10月8日正式颁布实施新宪法,2005年11月修改。规定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无任期限制;议会有权弹劾总统和罢免不称职的部长,总统的重大任命、决定和签署重要条约均应先经议会批准;成立由部分内阁成员和议员组成的国务委员会,负责解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矛盾,出现政治危机时充当总统顾

问,并代表议会批准总统的任命。

49、纳米比亚:总理内阁制,1990年通过的宪法规定:纳米比亚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和世俗的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两院议会和总理内阁制。纳米比亚的议会由国民议会和总委员会组成。国民议会拥有立法权,总委员会拥有审议和驳回国民议会方案的权利,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纳米比亚政府为总理内阁制。行政和军事最高长官为国家元首,同时兼任兼武装部队总司令,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现为为S.努乔马,总理是内阁的首脑。

50、乌拉维:总统制,现行宪法于1994年5月颁布,1995年修订。宪法规定,马实行多党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任期5年,只能连任一次;保护多党民主和独立的司法权。

51、乍得:半总统制,宪法规定:乍得是一个建立在民主、法治原则和公正基础上的独立的、世俗的、社会化的、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主权国家,实行政教分离。行政权由总统和政府共同行使。总统是国家元首,负责保证宪法的实施。总统通过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建议,任免政府成员。总理为政府首脑,负责执行部长会议通过的国家政策。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构成,行使立法权。司法权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庭、治安裁判所行使。

52、南苏丹共和国:议会制,自治政府主席兼任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目前由SPLM主席担任,从2010年开始将由直选产生,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议会批准,对主席负责,在主席缺位时代行主席职权。内阁会议是最高行政权力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长组成,自治政府共设有31个部门,部长由主席提名、议会批准。现任主席萨尔瓦·基尔·马亚尔迪特、副主席瑞克·马夏尔·泰尼-多宏。

53、刚果共和国:半总统制,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一次,为国

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最高统帅,有各部部长任免权,且部长只对总统负责。议会分参议院和国民会议两院,两院均有立法权。参议院66席,其中60名由地区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另6名给普尔地区待选,任期6年,每3年通过抽签改选三分之一;国民议会153个议席,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总统与议会两院共同拥有立法创议权,但总统无解散议会的权力,国民议会也无罢免总统和弹劾政府的权力。如总统职位空缺则由参议院议长代行其职务。现任总统为德尼·萨苏-恩格索。

54、刚果民主共和国:总统制,根据2006年1月通过的宪法规定,总统由全民直接普选产生,一届任期5年,最多可任2届;总理由议会多数派推举的人选担任,并由总统任命;国民议会有权弹劾政府,如果弹劾提案被通过,总理必须在24小时内提出政府辞职,如果议会与政府相持不下,总统可以宣布解散议会。国家政策由总统和总理协商制定。

大洋洲

1、澳大利亚:英联邦制(君主立宪制),英国女王是澳大利亚的国家元首,由女王任命的总督为法定的最高行政长官。总督由总理提名,由女王任命。在联邦行政会议的咨询下执掌联邦政府的行政权,为法定的最高行政长官。联邦议会是澳的最高立法机构,由女王(由总督代表)和参、众两院组成。1992年12月27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内阁会议决定,澳大利亚的新公民不再向英国女王及其继承人宣誓效忠。澳大利亚联邦是一个君主立宪制之国,澳大利亚君主就是国家元首,澳大利亚总督是君主的代表。但是事实上君主是象征性的,而总督则有权解散国会。在澳大利亚历史上,总督仅曾经使用此权利一次。行政权力由一个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内阁行使,总理是内阁的领导人。总理一般是下议院的多数党领袖。

2、新西兰:英联邦制,英国女王是新西兰的国家元首,女王任命的总督作为其代表行使管理权。总督与内阁组成的行政会议是法定的最高行政机构。内阁掌握实权,由议会多

数党组成。议会只设众议院(共120席),由普选产生,任期3年。

3、帕劳:总统制,总统和副总统经普选产生。国家执行机关由部长和部长级官员组成。全国分成16个州,各州自行立宪。帕劳在实行总统制的同时,还保留了历史遗留下来的酋长制影响,设有一个酋长委员会。帕劳的最高酋长称“伊贝杜尔(Ibedul),享有至少等”同于总统的声望。

4、汤加:君主立宪制,国王掌握军政大权。议长和内阁大臣等高级官员均由国王任命。社会分王族、贵族和平民3个阶层,但社会权力集中在贵族手中。议会为一院制,由全体内阁成员、9名贵族议员和9名平民议员组成。贵族议员是从全国33名贵族中选举产生,平民议员经普选产生,议长由国王在贵族议员中任命。国王有权召开或解散议会,议会通过的法案需经国王批准方能生效。

5、密克罗尼西亚:总统制,1979年5月10日通过并生效。根据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由国会议员从国会4位4年期议员中选举产生。

6、马绍尔群岛: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为一院制,由33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

7、基里巴斯:现行宪法 是以1977年《吉尔伯特法》为基础制定的,1979年独立后正式生效,故又称“独立宪法”。宪法规定,总统由议会 提名,经公民投票产生,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3届。

8、瑙鲁: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为一院制。

有18名议员,任期3年。

9、巴布亚新几内亚: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议会为一院制。议员109人,任期5年。本届议

会于2002年8月选出。现任议长比尔·斯卡特(BILL SKATE)。政府是由议会中占多数的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内阁对议会负责。现任总理迈克尔· 索马雷(Michael Somare),2002

年8月就任。本届内阁除总理外,共有副总理1名,部长26名,外长为拉比·纳马柳(Rabbie Namaliu)。司法机构设有最高法院(又称上诉法院、国家法院)和地方法院。

10、所罗门群岛:君主立宪制(英联邦制),1978年6月8日英国议会通过所罗门群岛新宪法,同年7月7日生效。宪法规定,所为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女王为国家元首,由总督代表。议会为一院制,国民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50名议员组成,每4年普选一次。本届议会于1997年8月产生,保罗·图瓦阿蝉联议长。

11、瓦努阿图:总统制,1979年制定,1980年生效。宪法规定:总统由议会和地方委员会主席组成的选举团(总计57人)选举产生,任期5年。立法权归议会,行政权归部长会议。总理由议会选举产生,内阁部长由总理任命。宪法规定,瓦努阿图所有土地属土著人及其后裔所有,定10月5日为宪法日。

12、斐济 :议会制,根据1997年宪法,斐议会实行两院制,设众议院(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和参议院(The Senate),任期均为5年。众议院是斐最高立法机构,有71席。参议院有32席,其中14席由大酋长委员会提名,9席由总理提名,8席由众议院反对党领袖提名,1席由罗图马岛酋长理事会提名,最后都须经总统任命,总统不参与提名。大酋长委员会(The Great Council of Chiefs)是历史上形成的斐济族行政体系中最高议政机构。根据原宪法和《斐济族人事务法》,该委员会经与总理协商后,提名和任命总统、副总统。设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

13、图瓦卢:君主立宪制(英联邦制),新宪法于1978年10月1日独立时生效,按宪法规定,英女王根据总理推荐任命总督。总理由议员选举产生。内阁对议会负责,由总理和4名部长组成。总检察长为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1986年6月修改宪法,总督失去对政府所提建议的否决权。

14、萨摩亚:议会制,1960年制定,1962年1月1日生效。宪法规定图普阿·塔马塞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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