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方案
更新时间:2024-04-21 06: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公司各级人员的“一通三防”工作职责,使本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防止通风、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矿各级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有关制度、规定和措施,各业务职能部门必须按时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安全监察部门和通风管理部门、瓦斯队负责监督本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矿将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矿各级部门在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必须把“一通三防”知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
第四条 “一通三防”工程资金、技术方案和通风管理部、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总工程师不在时,由总工程师指定一名副总工程师代理审批。公司必须充分装备“一通三防”的材料及其装备,“一通三防”的材料及装备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所有入井员工都有职责看管并爱护好“一通三防”设施及其设备,对破坏“一通三防”设施及设备的行为,公司将认真组织追查分析,对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将从严处理。
第六条 每月安全检察部门负责定期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不少于3次的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落实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人,并进行跟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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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负责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专题研究“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企业业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条例、文件。审核本矿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以及设备、材料等的投入计划,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审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办法,承担重大灾害性事故抢险指挥工作,负责审查矿井灾害性预防措施.
第八条 矿长职责: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关于“一通三防”工作安排所作出的决议,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组织矿井的生产工作.
第九条 总工程师职责:
1、负责本矿全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2、负责贯彻国家关于技术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审核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灾害预防预案;
3、组织编制本矿“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和采掘、接替方案,优化瓦斯治理方案,调整矿井系统,杜绝循环风、微风以及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
4、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或领导反映情况。
5、有权调动“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涉及“一通三防”的工作及其技术方案,矿其它领导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作任何改动。
第十条 生产副矿长职责:
1、生产副矿长承担“一通三防”工作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职责,根据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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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总工程师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完成“一通三防”工程。
2、在安排生产或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一通三防”工作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职责。
3、督促有关单位对“一通三防”责任及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安全副矿长职责;安全副矿长承担“一通三防”工作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职责。
1、贯彻“一通三防”的安全法规、文件、指令,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2、对有“一通三防”隐患存在的作业地点,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3、对“一通三防”、“三违”人员几2破坏“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查处。
4、按照规程、法规上级文件和指令要求,把好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关。 第十二条 机电副矿长职责:机电副矿长承担“一通三防”工作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职责。
1、建立合理可靠的供电系统,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风。 2、监督管理好机电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工作。
3、组织人力物力按时完成机电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 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职责:
1、在编制矿井开拓延伸、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时,有同时考虑到“一通三防”的技措工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承担其相关责任。
2、在安排开采顺序、采掘接续时,有同时考虑到“一通三防”工作,做到有利于“一通三防”管理。
3、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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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工作。
4、参加“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审定。
5、及时检查并掌握巷道的完好状况,对失修巷道及时安排修复,保证矿井风流畅通、稳定。
6、了解掌握矿区井田周边的小煤窑分布情况和开采情况,发现越界开采或威胁矿井安全生产时,必须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请地方政府及时对其进行处理。
7、组织开展瓦斯地质工作,努力掌握瓦斯与开采方法、地质构造等因素的关系及其规律。
8、及时掌握“一通三防”工程施工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及时处理“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
9、在组织编制审定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必须制定“一通三防”的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安全监查科科长职责:熟悉采掘安全措施中 1、参与“一通三防”措施的审查, “一通三防”工作内容。
2、负责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兑现。因现场作业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改变施工工序或方法时,必须监督有关部门先修改或重新编制“一通三防”措施之后再进行施工。
3、按作业规程中的“一通三防”内容进行作业跟踪检查,凡“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实的,坚决停止作业,落实“一通三防”之后方可恢复。
4、对“一通三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单位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质量达标工作进行验收评定。
5、监督检查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监督井口30米、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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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6、负责分析追查“一通三防”方面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破坏通风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机电运输组组长职责:
1、构建安全经济、合理可靠的供电系统,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听风。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2、保证通风、排水、抽放系统安全供电,确保矿井不停风、不淹井、不停瓦斯抽放泵。
3、铺设的供电线路和安装的机电设备必须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标准要求,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
4、负责维护好职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安全状态,消灭电器设备失爆。
5、熟悉供电系统,按要求准确指挥停送电工作。 6、机电硐室的灭火器材必须齐全、可靠。 7、负责管好用好职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
8、督促专业所属口按时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按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做好工程移交工作。
9、实现采掘供电分开,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供电线路。
10、在考虑供电线路的敷设和机电设备的安装时,必须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标准要求。
11、监督入井设备的完好性,杜绝不完好的设备入井。 第十六条 通风管理组组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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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和年、月计划,对年度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进行鉴定。
2、对通风、瓦斯、防尘方灭火、瓦斯监测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3、在总工程师的批准之下,组织进行局部通风系统的调整。 4、按时组织完成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程。
5、按质量标准构筑安全可靠的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
6、对矿井各单位“一通三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其情况定期向总工程师汇报。
7、加强通风调度工作,随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并每天负责向公司分管领导、调度室汇报,特殊情况随时汇报。
第十七条 采掘队队长职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质量及防爆性能负责。 2、负责管理好施工区域内“一通三防”设施。
3、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在无作业规程、无安全措施、无风电闭锁、无瓦斯电闭锁、无水、无喷雾设施等情况下,不能安排掘进或回采作业,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4、负责清扫本职范围内的煤尘,防止煤尘堆积和飞扬。 5、对本单位火工品管理负责。
6、协助通风管理部、瓦斯队治理本职区域内的瓦斯。
第十八条 财务科科长职责:负责供给“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大气专用资金配置。
第十九条 物资供应组组长职责:
1、承担对井下、地面炸药的管理,认真做好火工品的发放和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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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坑木厂的防火管理工作。 3、保障“一通三防”物资的供应。 第二十条 其他管理人员职责:
1、采、掘、机、运、通副队(科)长协助队(科)长抓好本单位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采、掘、机、运、通主管技术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技术员协助主管技术员抓好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
3、业务部门副职及其技术员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井下员工的职责:熟悉施工环境的“一通三防”措施,爱护使用好“一通三防”设施、设备。
第三章 通风系统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主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备用主扇必须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确保能在10分钟内开启并能运转正常;主扇实行双回路供电,其供电线路上下得分接其它任何负荷。
第二十三条 巷道布置必须充分考虑通风系统的可行性。设计巷道断面时必须根据该巷道的需要风量进行风速验算,确保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二十四条 矿井风量分配必须按需分风,通风管理科每月必须按《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进行风量测算,保证各巷道风量大于实际需要风凉。
第二十五条 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消灭无风、微风、扩散通风及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测风员每旬测定一次全矿井风量,根据需要随时测定局部风量,并对每次测定结果进行分析,同时作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当不止独立通风有困难, 需采用串联通风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串联通风的相关规定,制定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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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巷道风流畅通,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必须设专人对矿井各通风巷道定期检查,若在检查中发现巷道变形超过设计断面的三分之一,必须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修复,若有堵塞物影响通风断面时,必须责令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通风设施的构筑和安设,由通风骨干里科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主要回风巷禁止设调节风门,倾斜巷道一般不应设置风门。
第二十九条 通风设施必须设专人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对通风设施应进行编号管理,现场设置设施说明牌,地面应建立管理卡和管理台帐。所有风门必须安设闭锁装置,重要风门设专人看管,所有的闭锁墙必须设措施孔、观察孔、反水池或反水孔。
第三十一条 改变矿井局部通风系统时,由通风管理科申报,经总工程师批准;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地点的全风压供给风量必须大于所装风机台数的额定吸入风量的总和,并且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程师回风口之间的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15米/秒,同一地点局部通风机安装数量不得超过两台。
第三十三条 总工程师每月组织生产技术科、通风管理科、安全监察科等部门对全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全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定资金完成。
第四章 局部通风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有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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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行风量计算,通风管理科按照作业规程对风量要求选定局扇容量,指定局扇安装地点。
第三十五条 局扇由通风管理部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由机电运输部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移交施工对使用,局扇开停电工负责,局扇的维护由施工单位电工负责。
第三十六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有条件时,应安设双风机、双电源,推广智能调速装置。
第三十七条 所有局扇都要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必须减少、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若无计划停电停风(系统停电除外),安全监察科必须按事故进行组织追查分析。
第三十八条 设计掘进巷道断面时,必须考虑风筒吊挂要求,确保矿车运行过程中不损坏风筒。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看好风筒及其相关的局部通风设施。若有人为损坏风筒,施工单位必须找出责任人,按风筒原价赔偿;若查不出责任人,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赔偿,若因损坏风筒造成瓦斯超限,将从重处罚责任人及其负责人。
第四十条 局扇在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停开,若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办理手续,并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第四十一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环环持紧、不拐弯,改变风筒直径时,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得花接。吊挂风筒的材料严禁铁丝相接,风筒接头双反边,严密不漏风。
第四十二条 更换风筒时,必须先与该头瓦检员取得联系,经瓦检员将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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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人员撤出,动力电源停掉(风机电源除外),方能更换风筒。
第四十三条 风筒出口的位置,由瓦检员和通风工负责,其它人员末经瓦检员同意,不得移动风筒出口位置,更不能私自拆卸风筒或采取手段减少供风量。若因放炮或其它原因意外损坏风筒时,现场施工人员有责任配合瓦检员现场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风筒出口距掘进迎头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上山掘进、煤巷掘进工作面依据现场情况确定,但最远不得超过5米。风筒出口风量必须大于掘进工作面所需风量。
第四十五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无论何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域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得超过0.5%时,方可人工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
第四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及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中,且离掘进巷道回风出口的距离不得低于10米,并要求瓦检员经常检查局部扇风机及其启动装置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发现瓦斯浓度大于是0.5%时,必须及时汇报通风管理科值班室和矿调度室,由通风管理科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 无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也要派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瓦检员检查瓦斯时边查边进入迎头,然后返回巷道口拉好警戒线,设好岗哨。
第四十八条 检漏试验前,瓦检员提前5分钟到局扇处等候,检漏结束,立即开启局扇。若10分钟内因故末能启动局扇,掘进工作面的班长立即组织撤出所有人员,瓦检员返回迎头协助班长撤人,班长安排电工停掉掘进工作面动力电并迅速处理故障。派人和瓦检员在巷道口站岗警戒,局扇故障处理好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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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瓦检员、安全员一同逐渐检查巷道瓦斯,根据瓦斯情况: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停风后严禁瓦检员单独进入掘进头检查瓦斯。
第四十九条 局扇无计划停风,班长、瓦检员、安全员迅速组织撤人,电工负责停动力电,其它按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瓦斯检查与管理
第五十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以及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修复或巷道回收工作面,都必须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检员必须做到一人一头、一人一面,如发现缺岗漏检或代岗情况,必须追究通风管理科科长和通风当班值班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按“三违”进行追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瓦斯检查次数规定:采掘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修复或巷道回收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站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变化较大的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增加检查次数,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峒室、有人工作的全风压通风巷道、密闭墙前栅栏处,每班都要安排巡回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范围是:工作面、上隅角、运输巷及其局部漏顶处。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站范围是:工作面迎头、掘进巷道全长风流中及其局部漏顶处、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前后10米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 瓦斯检查员每次查完瓦斯浓度后,必须将检查时间和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手册和记录牌上,并按规定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凡有人作业的地方,必须将检查结果告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五十五条 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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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必须在测风站内进行。对高冒顶、采面末垮落的老塘、密闭墙前和无支架区域内的瓦斯检查,人员应站在安全地点,用小木棍将长胶管送至应测地点进行测定。
第五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管理规定:
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爆破附近2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包括局扇电源),撤出人员,汇报通风值班室和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若工作面为局扇供风的独立巷道,撤出人员之后,还必须在巷道口设上栅栏。
4、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浓度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可按小于1.5%进行管理。
5、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超过2%时,必须采取措施将其排出,或立即予以充填封闭。
第五十七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并有专人检查、维护、调校,保证准确,控灵敏。
1、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较大时,应采用挂风幛、打挡墙或埋放瓦斯抽放管抽放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采用负压引排和机械压风吹散的方法处理。
2、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用挂风幛处理瓦斯时,瓦检员必须根据现场情况调整风幛长度和角度,以保证上隅角瓦斯浓度降到最低值为宜。风幛挂好后,其它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整。若有冒顶矸石或其它物体意外压死风幛时,采煤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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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施工人员有责任配合瓦检员进行处理,严禁人为损坏风幛。
3、采用埋管抽放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施工挡墙由采煤队自行负责。挡墙质量由安全员和瓦检员现场监督。
4、采用埋管抽放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其抽放泵不得随意停泵。特殊情况需停泵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经总工程师批准,并通知通风管理科、矿调度室等相关单位。
第五十九条 加强掘进巷道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避免出现报废巷道而产生盲巷和冒顶,若有盲巷,通风管理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封闭。若有冒顶,施工单价应及时将冒顶孔洞充填接实。
第六十条 因局扇停电停风等原因造成独立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按排放瓦斯管理规定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第六十一条 瓦检员入井前,要对自已的瓦检器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瓦检器不得入井。若在井下发现瓦检员使用不合格的瓦检器,必须追究瓦检员和仪器发放工的责任。
第六章 排放瓦斯
第六十二条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在恢复局扇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1、停风区域的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2、停风区域内的最高瓦斯浓度大于1%而小于3%时,最高二氧化碳浓度大于1.5%而小于3%时,由现场瓦检员组织,施工单位协助,采取措施,控制风流进行排放。
3、停风区域的最高瓦斯浓度和最高二氧化碳等于或大于3%时,由通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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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制定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批准后,由矿山救护队严格按照措施规定进行曲排放。
4、上述三种情况,在开启局扇之前,必须先检查局扇及其启动装置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二者的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开启局扇后,必须有人检查局扇及其启动装置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风流变化情况,发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发现循环风以及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停止局扇运转,并向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室汇报,由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局扇停风区域中的最高瓦斯浓度大于1%而小于3%或最高二氧化碳浓度大于1.5%而小于3%时的排放规定:
1、先检查站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0.5%时,可人工开启局扇,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风量,缓慢排放积存瓦斯。
2、排放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控制送入独头巷道的风量,严禁一吹风、送入独头巷道的风量标准以排出的瓦斯浓度在全风压第一混合风流处不超过1.5%为宜。控制送入独头巷道的风量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用绳索捆住风筒,调节绳索的松紧度控制送入风量,有条件时,应推广智能调速装置;另一种是将风筒接头错接,改变接头对合空隙大小来控制送入风量。
3、排放前,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并在警戒范围入口处设人站岗,直至排放结束,方可撤岗,再恢复警戒范围内的送电、行人。
4、排放过程中,在检查全风压第一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时,人员只能站在进风巷道口新鲜风流一侧,用长胶管伸入混合风流和排放巷道风流中取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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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定。
5、排放过程中,要注意随时检查局扇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和风量情况,发现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放,将情况汇报通风值班室和公司调度室,由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
6、排放完毕后,只有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并稳定在30分钟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及其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六十四条 局扇停风区域的最高瓦斯浓度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均达到或超过3%时的排放瓦斯规定:
1、 由通风管理科制定专门排放瓦斯措施,报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审批。 2、 矿调度室设立排放瓦斯指挥小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调度值班领导。 成员:通风管理科科长、机电运输科长、通风管理科技术员。 3、 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职责:
通风管理科:负责及时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审批:负责将审批后的措施传达到参加排放瓦斯的有关人员(矿山救护队的救护队员由本单位自行传达)并履行签字手续:负责指派一名领导任现场排放瓦斯副组长,检查通风设施和风流状况等情况,凡通风设施不完好、风量不足、局扇可能会发生循环风或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排放瓦斯措施处理,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向通风值班室和公司调度室汇报,由通风管理部或其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处理完毕后再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机电运输科:变电所、配电房停送电标志及说明必须清楚,电工接到现场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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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小组组长的停、送电通知后,必须准确无误地进行操作,并负责切排除排放地点以外的回风系统中的电源。
采掘队:按措施要求派人站岗,派专职电工检查停风区域内的动力电情况,动力开关必须打到“零”位并锁上,切断排放瓦斯地点回风流中的电源,检查局扇开关是否完好,并将情况向公司调度室有现场排放瓦斯领导小组汇报。 矿山救护队:把排放瓦斯措施传达给参加排放瓦斯的救护队员并监督队员在措施上签字,现场指挥员任排放瓦斯组长,排放瓦斯组长负责落实停电及设岗情况,负责向本矿调度室报告,指挥救护队员严格按措施规定排放瓦斯。 安全监察科:派一名领导按措施要求监察落实撤人、设岗、并将撤人、设岗情况及时向现场排放瓦斯小组和矿调度室指挥小组汇报;瓦斯排放完毕,得到现场 领导小组的通知后,负责撤出岗哨。
调度室排放瓦斯指挥小组:组织协调瓦斯排放工作, 指挥落实实切断排放巷道回风系统的所有电源,接到现场排放领导小组的汇报后,下达排放瓦斯指令,通知电工将排放瓦斯的局扇开关电源送上,排放瓦斯完毕后通知撤岗,通知恢复排放巷道及其回风系统中的电源。
矿调度室调度员:对排放瓦斯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六十五条 在排放有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时,回风系统的撤人停电范围必须包括被串工作面,被串工作面有局扇的必须包括局扇在内。串联工作面的瓦斯排放结束后,若被串工作面为独头巷道,还需继续排放被串工作面的瓦斯。
第六十六条 主扇停电停风等原因造成多工作面排放瓦斯时,排放措施上必须明确排放顺序。通风管理科、安全监察科、机电运输科应各指派一名领导在现场履行各自的指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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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主扇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时,必须待主扇恢复正常运转,总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后,才能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第六十八条 启封密闭墙排放瓦斯的规定:
1、风管理科将风筒接到密闭墙栅栏处,现场 准备好排瓦斯所需的风筒 2、提前调度整通风系统。
3、通风管理科制定启封密闭和排放瓦斯措施,救护队接措施要求带好所需装备和工具,按照措施要求到现场进行启封密闭和排放瓦斯.
4、排放完毕后,通风管理科及时对风筒进行吊挂整理。 第七章 安全监测
第六十九条 进一步管好用好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发挥安全监测的作用,保障矿井安全检查生产。
第七十条 矿井成立安全监测管理机构,配齐安全装备及其管理人员,该机构隶属于通风管理科管理,
第七十一条 通风管理科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 设备、仪表台帐; (2) 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 检修记录; (4) 巡检记录; (5) 中心站运行记录; (6) 矿井安全监测地点日报表;
(7)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季报表。
第七十二条 通风管理科必须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等的位置、风流方向等,该图应按季绘制,按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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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测队伍保存,每季报总工程师、安全监察科、生产技术科。
第七十三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闭锁装置,传感器吊挂位置,主机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必须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并明确规定在作业规程中,绘制布置图,报总工程师批准,对控制点多,闭锁复杂的地点,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再确定方案。
第七十四条 在安设闭锁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将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送通风管理科、机电运输科等有关部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联系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护。
安装完毕后,通风管理科必须及时将闭锁装置表注在安全监测系统图上。 第七十五条 通风管理科必须加强监测系统的安装、调校和维护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断电灵敏、信息可靠,每月对中心站计算机和各分站传感器进行一次全面查对,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每天对井下各监测电缆及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有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六条 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要求执行,使用前必须进行调试合格。工作面结束、长期不用或在井下连续运行达一年及需升井检修的装置,必须及时升井进行全面检查。
第七十七条 与安全监测装置有联系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使用单位电工负责维护,在拆除与安全监测装置有关的设备时,必须与通风监测人员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改线或更换与监测仪器有关的电器设备时,需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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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瓦检员负责按规定移动传咸器、并对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核对,在汇报瓦斯时一同将情况向通风值班室汇报;特殊情况,及时用电话向通风值班室详细汇报。
第七十九条 各施工单位要负责好自己区域内的监测装置,对不负责制而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对故意破坏或盗窃的,公司将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发现监测装置损坏或盗窃的,公司将对作出严肃处理,发现测装置损坏而又查不出责任者的,由在其范围内施工的单位负责赔偿。
第八十条 监测中心站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总、分站的进行状态,负责打监测在点日报表交监测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接到警报(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通风当班值班领导汇报,由通风值班领导查实情况进行处理,末发现异常或发现末汇报“三违”追查处理。
第八十一条 增设或改变监测地址、点号时,必须做到与中心站计算机一一对应。
第八十二条 通风管理科必须每月按时向总工程师及相关业务部门包送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
第八十三条 井下分站、主机、控制器应安设在观察、调度、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或硐室中,分站还应考虑所联接的传感器相对集中,且尽量减少闭锁控制环节,其控制方式采用就地断电。
净化水幕或防尘喷雾的安装应避免传感器被水淋,严禁用水冲洗传感器,否则应给予严肃查处。
第八十四条 安全监测装置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应包括:传感器名称、安装地点、控制范围、安装时间、使用单位、报警值、断电值、电缆长度、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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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员等。
第八十五条 本矿安全监测系统建立与完善后,要建立监测数据库,中心站所获取的各种监测信息均需定期保存,重要信息的记录应及时转为软盘(或光盘)长期保存、以防丢失。
第八十六条 监测装置待修率不得朝贡20%,监测维修人员应对故障监测装置及时进行修复,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全面进行调试,使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认真作好各项记录。
第八章 通风设施
第八十七条 风门、密闭墙等通风设施的构筑必须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抗灾能力。
第八十八条 通风管理科必须每天安排人员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十九条 通风设施设置后,通风管理科必须及时对其进行编号、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十条 人员通过风门时必须随手关门,严禁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而造成风流短路。
第九十一条 矿车通过风门时,必须人工开启、严禁用矿车撞击风门,各单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时,必须将矿车过风门时的有关注意事项遍入其中.
第九十二条 施工单位作业区域内的风门、栅栏等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若造成损坏、必须查出责任者,对查不出责任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九十三条 不得随意推拉调节风门上的调节风窗,不得随意拆卸风门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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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装置,否则应追查责任,偷盗风门闭锁设施的,应根据情况,给予从严处理。
第九十四条 巷道修复需经过风门或拆除密闭时,须提前与通风管理科取得联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禁任意损坏风门和密闭。
第九十五条 凡设有栅栏或揭示警标的巷道不得入内,若进入栅栏内而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九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风门或密闭墙前后5米范围内堆放杂物或存放材料,若发现通风设施损坏限期整改。
第九十七条 任何人员发现通风设施损坏时,都有责任及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管理科在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安排处理。
第九十八条 若有违反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的,安全监察部门必须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九章 综合防尘、防灭火
第九十九条 井下主要运输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溜煤眼、翻罐笼、各运输转载点、巷道交叉口及拐弯处都必须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规定安装防尘洒水设施。
第一百条 各单位必须负责管好用好自己责任区域内防尘设施,抓好责任区域内的防尘工作。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和放炮或都必须对放炮地点附近3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
第一百零二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扒装出煤(矸)时,必须边洒水边装煤(矸),做到无水不作业。锚喷作业时,要使用湿料喷浆,做到拌好的料,手捏成团,嘴吹无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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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坚持定期冲洗井巷煤尘,主要大巷每半年刷白一次,主要回风巷每月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和主要运煤巷道每天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冲洗煤尘工作由各责任单位自行安排人员负责,冲洗煤尘时要注意保护电器设备。
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电器设备上的粉尘由各责任单位跟班电工负责清扫,不得有粉尘堆积,但严禁用水冲洗。
第一百零五条 修复巷道时,施工单位要有预防损坏防尘设施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采煤工作面进风巷中的防尘管路由采煤队负责回收,但管路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0米。
第一百零七条 掘进工作面的防尘管路由掘进对自行安装和维护;采煤工作面的防尘管路由采煤队安装、管理和维护,其它所有巷道的防尘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均由机电运输科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完毕后,不得随意拆卸防尘设施。若需拆除时,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
第一百零九条 隔爆是袋的安装有通风管理部负责,安装完毕后交施工队负责管理,如有丢失或损坏,施工单位必须照价赔偿,并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一百十一条 必须保证纺车用水的供应l量,水质必须符合标准,做到清澈、无腐蚀性。
第一百一十二条 通风管理科必须定期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和分析,并认真作好记录;定期验算井下各通风巷道的风速,防止风速过大而产生粉尘飞扬,利用抽放钻孔进行煤体注水工作。
每一位入井人员都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矿井防灭火应遵循“预防为主、消防并举”的原则,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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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于末然着手,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消除或改变矿井火灾发生的三个必备条件(可燃物、引火源、空气)。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布置采煤工作面时要做到回采结束后能及时封闭、隔绝。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回采。采面浮煤必须清理干净,一次采全高。若要分层开采时,分层巷道按重叠布置,消除内外错造成煤柱呈台阶性的碎煤堆积。
第一百一十五条 煤巷掘进,严禁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冒顶超过2米,空洞体积超过6立方米时,冒落空洞要进行防火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主斜井、副斜井、风井待井口3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地面瓦斯泵房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装有防短路、防过流的保护装置,严禁电器设备失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井下进行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井下皮带、风筒、电缆采用阻燃性材料。 第一百二十条 严禁使用容易产生火焰的爆破材料和爆破工艺。 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系统。其管路系统可与防尘管路合用,但无防尘管路的地方,必须按规定完善消防管路和三通阀门,并要有足够的水压和水量。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机电峒室、炸药库、皮带运输巷等地点必须配齐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灭火救灾管理规定:
1、任何人员发现火灾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同时应视火灾性质、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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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通风情况,采区通风情况,采取一切尽可能灭火的方法现场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在现场的队(科)长、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受灾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
2、矿调度室接到井下汇报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矿值班领导在、矿长、总工程师末到达现场之前,立即会同救护队、通风管理科、机电运输科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救灾工作。
3、一旦发生矿井火灾时,必须立即成立救灾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矿其他领导、救护队、通风管理科、安全监察科、机电运输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根据火情研究确定救灾技术方案。
4、发现火灾事故后,末经灭火救灾领导小组的同意,严禁任何人改变火区通风系统。
5、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其它有害气体和风量、风向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6、扑灭电器火灾时,应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采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第十章 瓦斯员交接班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交接班办法
瓦检员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采取相互签字交接班的办法,瓦检员班中将自己的执勤牌锁在瓦斯记录牌上,接班的瓦检员上班前到通风值班室领取瓦斯检查记录本和执勤点的钥匙。到现场后,与上一班瓦检员将钥匙带回值班室,将瓦斯检查记录本交通风值班室值班人员审查。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交接内容:接班瓦检员到现场后,与上一班瓦检员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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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工作面巡视检查一遍,上一班瓦检员向接班瓦检员介绍瓦斯及通风情况,若通风系统、瓦斯正常、“一通三防”设施完好后,方可进行交接手续。
第一百二十六条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瓦斯检查记录本的签字手续,钥匙下井后的返回情况。
第十一章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一百二十七条 瓦检员交接班后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调度台帐上,连同瓦检手册交通风管理科值班人员审查,瓦检员要主动向值班人员汇报当班生产及“一通三防”情况,符合规定后,值班人员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第一百二十八条 瓦斯班报的审查,通风班长根据瓦斯调度台帐的瓦斯数据和瓦检员的汇报情况填写瓦斯班报交当日通风值班领导审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要立即向公司调度汇报,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瓦斯班报送调度室。
第一百二十九条 瓦斯日报的审批,瓦斯日报由通风管理科安排专人填写,瓦斯数据以三班瓦斯浓度最高班为准,通风管理科每日审阅瓦斯日报并签字,再报矿总工程师逐级审阅。
第十二章 “一通三防”八项管理制度
一 瓦斯检查及管理制度
1、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范围和瓦斯检查制度进行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的检查,通风管理科每月都要按照生产安排明确规定瓦检员的责任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地点。其检查次数为:采掘工作面、巷道大修、巷道回收、总回风道、密闭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重点头面和特殊情况要随时检查。
2、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责任范围,认真检查各自范围内的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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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生、二氧化碳、温度、煤尘及“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每次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该处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并告诉该处作业人员,做到手册、牌板、台帐“三对口”,并严格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有特殊情况必须随时汇报。
3、采掘工作面瓦检员检查瓦斯时,必须同时检查该处监测断电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并记录这些瓦斯检查手册上,在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的同时一并汇报监测断电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通风值班请示汇报。
4、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检员必须同时检查放炮员是否按规程要求装药放炮,以及附近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否则,瓦检员有权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5、检器在入井前,必须对气路系统、光路系统及外观进行检查,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检器下井检查瓦斯。瓦检员还必须带长度不小于1.2m的胶管,以便检查高顶瓦斯。
6、瓦检员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其具体办法为:采煤工作面在进风巷离迎头50米范围内,掘进工作面为该掘进头偏口以外,其它地点在其责任范围的巷道内,交接班办法采用“交接班连锁牌”和相互在瓦检手册上签字两种办法同时进行,交接时,必须将其责任范围内的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情况“一通三防”设施安全使用情况等交接清楚。
9、通风管理科的领导下井,必须携带瓦检器对所经线路各点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同时还必须检查瓦检员的工作执行情况和“一通三防”设施完好情况,发现问题要帮助处理或提出意见,汇报通风值班后,方可离开现场。
10、凡发现井下风流有变化,必须立即检查瓦斯,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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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处理的要立即汇报通风值班。
11、井下各点一旦查出瓦斯浓度超限,必须先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值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2、临时停工但未停风的采掘工作面,瓦检员负责警戒,未经瓦检员同意,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13、井下凡是大于6米的盲巷,通风管理部门必须这24小时内封闭,在未封闭前必须设瓦检员站岗,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14、井下发现瓦斯积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排除积聚瓦斯或立即予以封闭,在未处理前,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15、通风管理科每日必须将瓦斯日报和通风重点调度日报送卡、总工程师审阅。总工程师对日报反映出的重大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矿调度负责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16、凡发现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虚报瓦斯等,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17、矿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例会,研究部署加强管理、防治瓦斯的措施。
二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执行下列规定:矿井停电停风后,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全负压通风巷道的瓦斯时,在启动主要通风机前,先打开井口防爆门或其它有关风门,利用风流短路法进行排放,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后,着逐渐关闭防爆门后有关风门,确保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待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瓦检员方可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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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检查瓦斯,当总排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其它地点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其它人员方可进入全负压通风巷道,逐步恢复生产。
2、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内瓦斯:
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有现场瓦检员自行排放:当瓦斯浓度在1—3%时,由公司总工程师或通风管理部长提出口头措施,指定通风值班领导或班长组织排放;当瓦斯浓度着%及以下时,由通风管理科编制专门措施,总工程师审批,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排放时,必须严格执行措施规定。
3、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必须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4、排放瓦斯前,凡受排放瓦斯回风影响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巷道,都必须停电、撤人、并在所有可能进入这些巷道的入口处设置警戒,禁止人员入内,并设专人站岗。
5、排放独头巷道的瓦斯,必须检查瓦斯,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能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内送入有控制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瓦斯,必须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第一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控制风量可采用绳索法、三通法或断开风筒法。
6、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7、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顺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结束后,后一台局扇方可送电依次排放。
8、排放密闭的尾巷,联络采空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有通风管理部门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由总工程师现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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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排放时,必须有外向里,逐节加接风筒,控制风量,逐段排放。
9、排放瓦斯时必须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有条件时,要安设智能调速装置进行排放。
10、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电气设备的电源。
11、任何地点排放瓦斯前,必须向矿调度汇报,排放过程中和排放结束都必须向矿调度汇报。
三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技术、安监、通风领导现场跟班指挥、进行贯通.
2、与采空区(包括联通采空区的巷道)、老窑、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先采用钻探或大气他方法确定贯通距离,并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阅批准,有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
3、矿技术科要随时掌握贯通巷道掘进进度,当两掘进巷道相距20米(综掘巷道50米)时,技术部门必须向总工程师报告,同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通风管理科在接到贯通通知书时,要提前做好调风准备工作,巷道一旦贯通,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有关区域的风量、瓦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4、贯通巷道相距只有2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掘进,不得对掘,被贯通的巷道必须停电、撤人、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若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5、巷道必须安设直通电话,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与被贯通的巷道的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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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员取得联系(若无专职瓦检员,由掘进工作面放炮员与瓦检员共同到被贯通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等情况),只有贯通巷道和被贯通巷道内通风正常、且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6、每次放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并指定专人在对方各个怎么栅栏以外全负压通风地点设置警戒.
7、回采工作面若遇地质构造带等需打绕道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做到: (1)贯通前,必须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贯通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2)绕道掘进与工作面相距20米以内时,掘进放炮或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米内放炮时,掘进和回采工作面都必须同时撤人,并切断掘进巷道内电源。
(3)若绕巷掘进按计划不与工作面贯通,而是用回采工作面与饶巷贯通时,在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绕巷掘进,保持正常通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瓦检员每班对绕巷迎头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检查不少于三次。
(4)由通风领导现场指挥落实措施,进行贯通。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回采工作面和绕巷正常通风。
四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的使用和管理由通风管理科负责,安装与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局扇一律由使用单位电工管理,其它人员严禁随意停开局扇。
2、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否则,一律不准生产。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该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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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注明局扇型号、供风长度、局扇的吸入风量、全负压风量、风筒出口风量、填写时间和填写人员的姓名等内容。
4、严格局扇无计划停风的管理和考核,凡局扇发生无计划通风,公司安全监察部门都要认真追查分析,严肃处理。
5、坚持掘进开工验收制度,凡发现局扇“三专两闭锁”、局扇的安装等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该掘进工作面不许开工。
6、需要短时间封闭的巷道,必须进行三断(断风水管、断电缆、断轨道),即一切带电物体不得进入封闭的盲巷。
7、井下禁止出现盲巷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盲巷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8、利用扩散通风且巷道长度小于6米的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情况,逼供内在巷道口悬挂瓦斯牌板,将每班检查的瓦斯情况填写在瓦斯排版上,若瓦斯超限,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风筒到迎头的距离,在保证迎头不积聚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半煤岩巷最大不超过5米,岩巷最大不超过10米。严禁任何人员将迎头风筒解开,一经发现,安全监察部门要严肃追查处理。
10、严格风筒质量管理,发现风筒有破口、缺环、节头漏风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吊挂要做到“两靠一直”,拐弯必须设弯头,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
11、严禁任何人随意挪动风筒,掘进工作面必须做到一次成巷,若确需挪动风筒,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同时停止迎头工作,方可挪动,否则,安全监察部门要严肃追查处理。
12、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门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侧,必须安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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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自动切断被串工作面内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
13、因停电或检修等原因造成停风时,停风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进行临时封闭。
14、风筒工更换风筒时,必须与迎头瓦检员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按随意解开风筒处罚,更换时,要先将更换上去的风筒吊挂好,并注意风筒长度是否相同,然后及时换上。若更换时间过长造成瓦斯超限,严格按无计划排放瓦斯追查处理。
15、局扇安装好后,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全负压供风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启动局扇,局扇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必须每班检查三次局扇运转情况,发现局扇喝循环风、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并汇报通风值班,立即进行处理。
五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放炮工作必须有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竟专门培训并考核取得合格证;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2、使用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当班领用,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3、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
4、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器由瓦检员随身携带;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和明接头。
5、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每班在工作地点实际消耗的炸药量雷管量要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当班全部退交炸药库,做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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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变质?化炸药不得出库或领取。
6、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接成短路。电雷管只允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并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在引药外面。装配引药时,首先用木(竹)签扎眼,不准用雷管扎眼。
7、装药时,苜先掏净炮眼内煤(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集,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煤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封不实放炮,严禁放糊炮。
8、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只有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和无局部瓦斯积聚,才准装药放炮,瓦检员不在现场,严禁装药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9、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换牌制度,即由放炮员、瓦检员、班长三人联锁换牌。
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长,由班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及支架情况完好后,再将自己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检查瓦斯煤尘等符合《规程》要求时,将自己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少5秒钟后,才可放炮。
放炮后,等炮烟吹散至少停5分钟,突出危险工作面至少停30分钟,班长、放炮员、瓦检员才可同时进入放炮地点,检查瓦斯、爆破效果、顶板等情况,确认无问题后,三牌才各归原主,班长方可撤除警戒、恢复生产。
10、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距离的规定(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 11、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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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并执行放炮的有关规定。 (2) 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以明显标志保护。严禁用镐刨或从炮
眼中取出原放置的炸药、雷管、严禁将残炮眼加深,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 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末爆的雷管和炸药。
(4) 瞎炮末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5) 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末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
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13、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14、排除放炮母线的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15、坚持一个工作面配备一台放炮器、一条母线的标准,放炮器具体由瓦检员随身携带,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其以上的放炮器放炮。
六、防灭火管理制度
1、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灭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
2、工作面回采结束,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撤除和永久封闭工作。凡超过规定期限时要组织分析、追究当事人责任。
3、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必须放置完好的防灭火器材,并加强管理,认真执行交接班,发生破坏或丢失,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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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井口房、通风机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其内不得用火炉取暖,不得有明火。
5、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
6、井下就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04》第223条的规定。
7、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费油泼洒在井下。
8、井下电器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用不导电的灭火器灭火。 9、井下发现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公司调度室。
七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综合防尘工作必须齐抓共管,明确各单位责任。即:通风管理科负责全矿井井下所有巷道(掘进迎头30米除外)的煤尘冲洗,以及各转载点喷雾,净化水幕、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及拆除,并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运输系统各转载点的喷雾的使用。各石门及工作面顺槽由掘进队负责从主管路到施工地点的防尘管路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净化水幕的使用。
2、井下防尘管路的管径选择要满足生产、防尘洒水和消防的需要,防尘管路必须铺设到采掘工作面、溜煤眼,运输转载点、采面回风巷、以及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所有安设的纺车管路,必须每隔50米安设一个三通阀门,以供清洗巷道和必要时灭火用。
3、采掘工作面在投产前,必须完善防尘管路系统,否则不得投产。 4、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口以里,落山角以外20—50米,回风巷内每隔100米各安装一道水幕,水幕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出煤时正常使用。所有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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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各装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设施并正常使用。掘进工作面从开口以里30米,距迎头20—50m范围各安装一道净化水幕,水幕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放炮及出煤时正常使用。采用溜煤运输的掘进巷道,所有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设施并正常使用。其它全负压通风巷道由通风管理科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和数量。
5、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水炮泥、放炮喷雾、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6、掘进头每次放炮前后及出渣过程中,都必须洒水消尘,即对迎头30米范围内全部冲洗一遍。
7、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袋,其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得小于200L/m2,水棚排距1.2—3m,棚区长度大于20米,由通风管理科负责安装、维护、管理。
八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1、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凡应安设装置监测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包括:传感器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的敷设等;并绘制系统图,报总工程师批准。
3、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几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后,负责检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4、监测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入井前进行48小时通电运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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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合格后才准下井安装。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5、井下安装要定期进行调试(每7天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使用标准气样,并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6、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编写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检修。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一旦金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光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7、监测装置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测值在±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数据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立即下井进行校正,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检测装置。
8、瓦检员、安监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挖诶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值班并协助处理。
9、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10、凡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管理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并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1、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12、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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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用法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13、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测工或瓦检员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14、发生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先停产追查分析,对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使用单位队(部)长、当班班(组)长分别处以300元罚款,如当班瓦检员、安监员未发现、未汇报,各处以300元的罚款。传感器线每丢失一米按20元计罚,传感器线被人为砸断,每次处罚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章 通风管理制度
一 通风系统检查分析管理制度
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性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井下能否安全生产,为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特编制以下规定,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凡公司每一项工程必须优先考虑通风系统,对影响通风系统稳定的工程应予以全部否定。
2、通风管理科每天派人对通风系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必须汇报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通风骨干里科定期对通风系统全面检查,每旬至少一次对检查情况作出分析,做到有记录可查。
4、矿每月对通风系统全面检查分析一次,并将检查分析结果备案存查。 5、保证通风系统稳定的通风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否则按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事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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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小的通风系统的调整,必须制定专门的方案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对于大的通风系统的改变,必须拟订专门的设计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 通风设施安设与质量验收管理了制度
通风设施安设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通风系统的稳定,其质量的好坏,关系通风系统的可靠性,故此,对通风设施的安设与质量验收作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1、通风设施的构建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及报总工程师批准,措施中心必须明确通风设施的构建位置及设施的规格。
2、对于通风设施的构筑,矿成立验收下组。对每一组设施的施工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推倒重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通风管理了科每天派人读仪井下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
4、矿每月组织对所有设施的质量进行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每个设施的验收资料,由验收人员签字存档保管,谁签字,谁负责。
消防保卫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把消防工作当大事来抓,抓好员工防火教育;矿长挂帅,坚持每月对所管辖区域的消防设施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做到有备无患发。
2、要害岗位室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设备不许有油垢。 3、要害岗位必须配备足够沙箱、干式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等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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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不得挪用。
4、 变压器、配电盘等电气设备,不得漏电、漏油、短路,平时保持清洁。 瓦斯抽放站20米范围内严禁明火。
十 事故分析制度
1、事故追查要及时,最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2、设备安全事故由公司机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追查处理,人身安全事故由安全监查部门追查处理。
3、事故追查要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罚不放过、相关人员得不到教育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
4、事故的分析追查要有详细的记录,分析追查结束后要有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存档。
老鹰山顺发煤矿 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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