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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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2月14日經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4月8日起施行。

署長牟新生

二○○七年三月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珠澳跨境工業區

珠海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海關對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以下簡稱珠海園區)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珠海園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珠海園區實行保稅區政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稱區外)之間進出貨物在稅收方面實行出口加工區政策。

第三條海關在珠海園區派駐機構,依照本辦法對進出珠海園區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以及珠海園區內企業、場所實行24小時監管。

第四條珠海園區實行封閉式管理。珠海園區與區外以及澳門園區之間,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圍網隔離設施、卡口、視頻監控系統以及其他海關監管所需的設施。

珠海園區和澳門園區之間設立專用口岸通道,用於兩個園區的貨物、物品、

運輸工具以及人員進出。珠海園區和區外之間設立進出區卡口通道,用於珠海園區與區外之間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以及人員進出。

第五條珠海園區內不得建立商業性生活消費設施。除安全保衛人員和企業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珠海園區居住。

第六條珠海園區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加工製造;

(二)檢測、維修、研發;

(三)拆解、翻新;

(四)儲存進出口貨物以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五)進出口貿易,包括轉口貿易;

(六)國際採購、分銷和配送;

(七)國際中轉;

(八)商品展示、展銷;

(九)經海關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業務。

第七條珠海園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能力,並且在區內擁有專門的營業場所。特殊情況下,經直屬海關批准,區外法人企業可以依法在珠海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搆。

區內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以及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變更、登出、行政許可延續以及換證等手續。

第八條區內企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記錄本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有關進出珠海園區貨物、物品的庫存、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和損耗等情況,如實填寫有關單證、賬冊,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並且進行核算。

第九條海關對區內企業實行電子賬冊監管制度和電腦聯網管理制度。

珠海園區行政管理機構或者其經營主體應當在海關指導下通過“電子口岸”平臺建立供海關、區內企業以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電子資料交換和資訊共用的電腦公共資訊平臺。

區內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海關聯網監管要求的電腦管理系統,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提供符合海關查閱格式的電子資料並且與海關資訊系統聯網。

第十條區內企業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賬制度。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內企業應當在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海關,並且辦理相關手續:

(一)遭遇不可抗力的;

(二)海關監管貨物被盜竊的;

(三)區內企業分立、合併、破産的。

第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不得進出珠海園區。

第二章對珠海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第十三條海關對珠海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貨物除外。珠海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由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代理人填寫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向海關備案。

對於珠海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經海關批准的,可以辦理集中申報手續,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珠海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應當向珠海園區主管海關申報。珠海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進出境口岸不在園區主管海關管轄區域的,區內企業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珠海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從境外進入珠海園區的貨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一)珠海園區生産性的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予以免稅;

(二)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産、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建設生産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

(三)珠海園區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予以免稅;

(四)區內企業爲加工出口産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予以保稅;

(五)轉口貨物、在珠海園區儲存的貨物和展覽品、樣品,予以保稅;

(六)上述規定範圍外的貨物或者物品從境外進入珠海園區,應當依法納稅。

本條前款規定的從境外免稅進入珠海園區的貨物出區進入區外的,海關按照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需要徵稅的,按照貨物出區時的實際狀態徵稅;屬於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貨人還應當向海關出具進口配額、許可證件。

從珠海園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出口關稅,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對珠海園區與區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第十七條珠海園區內貨物運往區外視同進口,海關按照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需要徵稅的,按照貨物出區時的實際狀態徵稅;屬於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貨人還應當向海關出具進口配額、許可證件。

以一般貿易方式經珠海園區進入區外,並且獲得香港或者澳門簽證機構簽發的CEPA優惠原産地證書的貨物,可以按照規定享受CEPA零關稅優惠。

第十八條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産過程中産生的邊角料、廢品,以及加工生産、儲存、運輸等過程中産生的包裝物料,區內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經海關批准的,可以運往區外,海關按出區時的實際狀態徵稅。屬於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免領進口配額、許可證件;屬於列入《禁止進口廢物目錄》的廢物以及其他危險廢物需出區進行處置的,有關企業憑珠海園區行政管理機構以及所在地的市級環保部門批件等材料,向海關辦理出區手續。

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産過程中産生的殘次品內銷出區的,海關按內銷時的實際狀態徵稅。屬於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應當向海關出具進口配額、許可證件。

第十九條珠海園區內貨物運往區外的,由區內企業、區外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條區內企業跨關區配送貨物或者異地企業跨關區到珠海園區提取貨物的,可以在珠海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也可以按照規定在異地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一條區內企業需要將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運往區外進行加工的,應當在開展外發加工前,憑承攬加工合同或者協定、承攬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和區內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産能力狀況等材料,向珠海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外發加工手續。

委託區外企業加工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加工完畢後的貨物應當按期運回珠海園區。在區外開展外發加工産生的邊角料、廢品、殘次品、副産品不運回珠海園區的,海關應當按照實際狀態徵稅。區內企業憑出區時委託區外加工申請書以及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驗放核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經珠海園區主管海關批准,區內企業可以在區外進行商品展示,也可以承接區外商品的展示,並且比照海關對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區手續。

第二十三條在珠海園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海關監管貨物,區內企業或者珠海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向珠海園區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經珠海園區主管海關核准、登記後,可以運往區外進行檢測、維修。區內企業將模具運往區外進行檢測、維修的,應當留存模具所生産産品的樣品或者圖片資料。

運往區外進行檢測、維修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不得在區外用於加工生産和使用,並且應當自運出之日起60日內運回珠海園區。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的,區內企業或者珠海園區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檢測、維修完畢運回珠海園區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應當爲原物。有更換新零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者附件應當一併運回區內。對在區外更換的國產零件、配件或者附件,需要退稅的,由區內企業或者區外企業提出申請,園區主管海關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第二十四條貨物從區外進入珠海園區視同出口,海關按照貨物出口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屬於出口應稅商品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徵稅;屬於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發貨人還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配額、許可證件。

貨物的出口退稅,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從區外進入珠海園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産、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海關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二)從區外進入珠海園區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等,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三)從區外進入珠海園區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有關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者物品的清單,並且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上述貨物或者物品已經繳納的進口環節稅,不予退還。

第二十五條區內企業運往區外進行外發加工的貨物,加工生産過程中使用國內料件並且屬於出口應稅商品的,加工産品運回區內時,所使用的國內料件應當按規定繳納出口關稅。

從區外運到區內供區內企業自用並且不再出區的物資,區內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有關物資清單,經海關批准放行。

第二十六條對於珠海園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經海關批准的,可以辦理集中申報手續,並且適用每次貨物進出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集中申報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且不得跨年度辦理。

第四章對珠海園區內貨物的監管

第二十七條珠海園區內貨物可以在區內自由流轉。區內企業之間轉讓、轉移貨物的,雙方企業應當及時將轉讓、轉移貨物的品名、數量、金額等有關事項向海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區內企業可以將本企業加工生産的産品轉入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區外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複出口,海關參照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管。

第二十九條區內企業自開展業務之日起,應當每年向珠海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報核手續,珠海園區主管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銷。區內企業有關賬冊、原始單證應當自核銷結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第三十條因不可抗力造成珠海園區內貨物損壞、滅失的,區內企業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珠海園區主管海關,並且提供保險、災害鑒定部門的有關證明。經珠海園區主管海關核實確認後,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貨物滅失,或者雖未滅失但完全失去使用價值的,海關依法辦理核銷和免稅手續;

(二)進境貨物損壞,失去原使用價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區內企業可以向海關辦理退運手續。要求運往區外的,由區內企業提出申請,並且經珠海園區主管海關核准後,按照出區時的實際狀態辦理海關手續;

(三)區外進入珠海園區的貨物損壞,失去原使用價值但可以再利用,並且向區外出口企業進行退換的,可以退換爲與損壞貨物同一品名、規格、數量、價格的貨物,並且向珠海園區主管海關辦理退運手續。

需要退運到區外的貨物,區內企業向珠海園區主管海關提出退運申請,提供註冊地稅務主管部門證明其貨物未辦理出口退稅或者所退稅款已退還稅務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和出口單證,並且經珠海園區主管海關批准的,可以辦理退運手續;屬於已經辦理出口退稅手續並且所退稅款未退還稅務主管部門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貨物損壞、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於從境外進入珠海園區的貨物,區內企業應當按照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規定,以貨物進入珠海園區時海關接受申報之日適用的稅率、匯率,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原價值的進口環節稅;

(二)對於從區外進入珠海園區的貨物,區內企業應當重新繳納出口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款,海關根據有關單證辦理核銷手續。

第三十二條區內企業生産屬於被動配額管理的出口産品,應當事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海關對於珠海園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海關保稅監管場所之間流轉的保稅貨物,實行繼續保稅監管。

貨物從已經實行國內貨物入區(倉)環節出口退稅制度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海關保稅監管場所轉入珠海園區的,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貨物從未實行國內貨物入區(倉)環節出口退稅制度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海

關保稅監管場所轉入珠海園區的,按照貨物實際離境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由轉出地海關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第五章對進出珠海園區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貨物、物品的監管

第三十四條運輸工具和個人進出珠海園區的,應當經由海關指定的專用通道,並且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第三十五條貨運車輛、非貨運車輛進出珠澳跨境工業區專用口岸通道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准,並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來往香港、澳門公路貨運企業及其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港澳車輛管理辦法)向珠海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澳門車輛進出珠澳跨境工業區專用口岸通道的,申請人應當在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持主管部門批文、車主/企業、汽車、駕駛員等有關資料向珠海園區主管海關申請備案,並且提供海關認可的擔保,海關簽發《來往澳門汽車進出境簽證本》。

第三十六條港/澳籍貨運車輛、非貨運車輛以及澳門車輛從珠澳跨境工業區專用口岸通道進境後,應當在3個月內複出境;特殊情況下,經珠海園區主管海關同意,可以在車輛備案有效期內予以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三十七條對於從珠澳跨境工業區專用口岸通道進境的貨運車輛,海關按照港澳車輛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對於從珠澳跨境工業區專用口岸通道進境的非貨運車輛、澳門車輛,海關比照港澳車輛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第三十八條進境的港/澳籍貨運車輛、非貨運車輛可以從珠海園區進入珠海市區或者從珠海市區進入珠海園區。

從珠澳跨境工業區專用口岸通道進入珠海園區的澳門車輛,不得從珠海園區進入區外。

第三十九條經珠澳跨境工業區專用口岸通道進出珠海園區、澳門園區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爲限,海關按照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的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進出珠澳跨境工業區專用口岸通道車輛的備用物料和駕駛員攜帶的行李物

品,應當以旅途需要爲限,超出旅途需要的,海關不予放行。

第四十條珠海園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下列貨物,經海關批准,可以由區內企業指派專人攜帶或者自行運輸:

(一)價值1萬美元以下的小額貨物;

(二)因品質不合格複運區外退換的貨物;

(三)已辦理進口納稅手續的貨物;

(四)企業不要求出口退稅的貨物;

(五)其他經海關批准的貨物。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除國際中轉貨物和其他另有規定的貨物外,珠海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列入海關進出口統計。珠海園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列入海關單項統計。

區內企業之間轉讓、轉移的貨物,以及珠海園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海關保稅監管場所之間流轉的貨物,不列入海關統計。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澳門園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珠澳跨境工業區的澳門園區。

貨運車輛,是指依照港澳車輛管理辦法規定在海關備案,從事來往粵澳公路貨物運輸的粵澳兩地牌照車輛。

非貨運車輛,是指經主管部門批准,並且按照規定在海關備案、來往粵澳的粵澳兩地牌照商務車輛、私人小汽車。

澳門車輛,是指在珠海園區投資設廠的境外商戶的澳門籍貨運車輛和私人小汽車,以及澳門專業貨運公司的貨運車輛。

第四十三條海關對珠海園區管理的其他事項,由拱北海關比照本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爲、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爲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爲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4月8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32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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