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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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转嫁

[案例简介]

合伙人转让股份惹纠纷

王某是沈阳一家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股东。2004年12月22日,王某决定把自己手中的公司原始股进行转让。不久,他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张某,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张某承担。协议签订后,张某将转让费给付王某。

2005年,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东陵分局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王某按“财产转让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23万余元。面对高达23万余元的个人所得税,王某十分惊讶:难道转让个股权要交这么高的税?可这笔税款怎么落到了我的头上?协议不是已经约定“一切费用”由张某承担吗,应该找他啊!

但张某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税款由他缴纳。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一审:“一切费用”含纳税

那么,股权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究竟应当由谁承担呢?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切费用”中并没有其他费用,即合同中所称的费用应包括由王某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某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完全履行,承担王某因转让股权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承担王某因转让股权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二审:“税”“费”概念不相同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人是纳税义务人,受让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财产转让人王某是纳税义务人,张某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王某主张双方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张某承担。但在合同中,双方对费用是否包括个人所得税并未明确约定。税、费是不同的概念,由于双方约定不明,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由财产转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市法院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对合同条文“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的解释,以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谁承担问题,此类问题在实际交易中容易产生歧义,本案的判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说法一:

财产转让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税率是20%。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说法二:

个人所得税不属交易费用

所得税按照纳税人负担能力(即所得)的大小和有无来确定税收负担。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从字面解释应指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而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交易后针对所得额所征收的税收,只有在交易之后才能确定转让方的交易所得,不属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说法三:

个人所得税不能转嫁他人

根据税法理论,税收按其负担是否可以转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税收不能转嫁他人,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为直接税,如所得税、遗产税等;凡可以由纳税人转嫁给负税人的税收为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因此,因股权转让由转让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得转嫁税种,不能转嫁给受让人。

说法四:

转嫁个人所得税约定无效

约定受让方承担个人所得税,是一种不符合常态的交易形式,变相降低了交易额,使以交易额为纳税依据的流转税降低,构成税收规避,应属无效约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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