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执业兽医考试兽医法律法规考试

更新时间:2024-06-16 20:4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动物防疫法: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防疫、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在中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4.政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 5.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7.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

8.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 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9.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检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及 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10.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

11.动物防疫: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12.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14.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15.动物疫情划为4个级别:(1)特别重大用红色表示;(2)重大用橙色表示;(3)较大用黄色表示;(4)一般用蓝色表示。

16.生产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1)场所和公共场合的距离符合国务院标准;(2)生产区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 消毒设施设备;(4)有技术人员;(5)有防疫制度;(6)其他条件。

17.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 19.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 不合格的;(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6)其他。

20.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主体:即从事动物疫情检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1.接受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1)当地的兽医主管部门;(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机构。

22..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其中重大疫情由省主管部门认定。 23.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24.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1)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2)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3)县级以 上当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4)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出疫区;严格消毒、紧急接种和销毁等。

25.动物疫情封锁令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6.检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7.官方兽医:(1)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2)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3)负责出具检

疫证明;(4)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 证书。 28.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9.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费用用无规定疫病区地方政府财政 预算。

30.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种用动物、精液、坯胎、种蛋,应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运输前向当地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1.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32.动物诊疗活动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医学全在.线提供(1)符合规定的场所;920执业兽医;(3)兽医器械和设备;(4)完善的制度。

33.动物诊疗机构应向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34.动物诊疗活动中的防疫要求: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的处置等。 35.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7.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结于警告,暂停6个月至1年的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证书;(1)违反诊疗操作技术规 范,造成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2)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3)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动物检疫管理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饲养场和养殖小区的防疫条件:(1)距饮用水、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集贸市场500m以上;(2)距种畜禽场1000m以上;(3)距动物诊疗场 所200m以上;(4)动物饲养场的间距不少于500m;(5)距离动物隔离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6)距人口密集区及主要交通干线 500m以上;(7)应有围墙;(8)出入口设置长4m深0.3m以上消毒池;(9)各养殖栋舍间距5m以上;(10)由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及污水处理 设施;(11)生产与生活区分开等等。 3.种畜禽场的防疫条件:(1)距饮水源、养殖场、人口集中区、主要交通干线1000m以上;(2)距动物隔离所、无害化处理场、屠宰加工场、动物 及其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所 3000m以上:(3)防鼠、鸟、虫设施:(4)国家规定的疫病净化制度。 4.屠宰场的防疫条件:(1)距饮用水、饲养场、动物集贸市场500m以上;(2)距种畜禽场3000m以上;(3)距诊疗所200m以上;(4) 距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3000m以上。 5.隔离场所防疫条件:(1)距饲养场、屠宰、无害化、诊疗、集贸市场、隔离场3000m以上;(2)距人口集中区和主要交通干线、饮用水源 500m以上。 6.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1)距饲养场、隔离、屠宰、诊疗、集贸市场、饮用水源300m以上;(2)距人口集中区和交通干线500m以上。 7.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的防疫条件:(1)距人口集中区、水源地、饲养场、屠宰场500m以上;(2)距种畜禽场、隔离场、无害化场3000m以 上;(3)距诊疗场200m以上。 8.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防疫条件:(1)距饲养场500m以上;(2)距种畜禽场、隔离场、无害化场3000m以上;(3)距诊疗场 200m以上。

9.兴办饲养场、屠宰场、隔离场、无害化场时,竣工后,应提交的材料:(1) 《动物防疫条

件审查申请表》;(2)布局平面图;(3)设施设备清单;(4)管理制度文本;(5)人员情况。 10.兴办饲养场、屠宰场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11.兴办隔离场、无害化场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兽医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12.变更场址或经营范围:必须重新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3.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应提前30d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14.变更单位名称或负责人的:变更后15d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5.停业后,30d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16.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场、无害化场、动物集贸市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17.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d申报检疫。

18.出售、运输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d申报检疫。

19.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及生产品:货 主除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在起运3d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0.屠宰动物:应当提前6h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1.水产苗种离开产地前,应提前20d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在捕获后13d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3.养殖、出售、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水产苗;应在捕获后2d内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4.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保存12个月以上。 25.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为45d,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d。

26.动物的补检条件:(1)畜禽标识符合农业补规定;(2)临诊检查健康;(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执业兽医及诊疗机构管理法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在我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执业兽医。 2.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3.执业兽医注册的注册机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4.执业兽医注册应提交的材料:(1)注册申请表或备案表。(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复印件;(3)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4)身份证明原件及 复印件;(5)聘用证明及复印件。 5.注册机构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不于发放执业证书的规定:(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被吊销执业证书不满两年的;(3)患有国家规定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 共患传染病的。 7.执业兽医不得在两个或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撑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8.动物饲养场聘用的执业兽医,可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9.执业兽医师的权限:疫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书。

10.执业助理兽医师的权限: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11.经注册部门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助理,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

病诊疗。

12.执业兽医的执业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2)技术操作规范;(3)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4)爱护动物, 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13.职业兽医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疫病,其所在单位不是阻碍,拒绝。 14.职业兽医应于每年3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几个报告。 15.收回,注册执业证书的情形:(1)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2)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两年的;(3)被吊销执业证书的;(4)连续两年没有报告执业活动情况的;(5)出证,出租,出售执业证 书。

16.动物诊疗,:指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17.设立诊疗机构的条件:(1)有固定的符合规定的场所,(2)距离养殖厂,屠宰场,动物交易场不少于200m;(3)设有独立的出入口,不得设 在居民 住宅楼内或院内;你的与同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5)有适应的器械设备;(6)有一名医生执业兽医师;(7)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18.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1)有手术台,x光机,b超等;(2)有3名医生执业兽医师。

19.动物诊疗机构的发证机构:县兽医主管部门。

20.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提交的材料:(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3)场所使用权证明;(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6)设施设备清单;(7)管理制度文本;(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21.不具备从事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能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22.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23.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法定负责人,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

24.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25.动物诊疗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半年度哦那给我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26.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27.动物诊疗病例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动物疫病防控法律制度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1)指导方针:“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方针。(2)工作原则: “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16字原则。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

3.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 4.重大动物疫情的检测主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5.接受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当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6.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7.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8.重大动物疫情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9.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疫区采取的措施:(1) 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都给我及其产品;(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公害处理;(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 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10.对疫区采取的措施:(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和同群 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检测,并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 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5)对动物圈舍,排泄物,垫料,污水,受污染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11.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1)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测;(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12.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理机构四部分组成。 13.应急指挥部:分为全国级,省级。

14.日常管理机构:包括农业部、省、市、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5.专家委员会: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组成。

16.应急处理机构:包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出入检验检疫机构。 17.一类动物疫病:(共17种)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18.人畜共患传染病:(共26种)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猪乙型脑炎、猪二型链球菌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马鼻瘟、野兔热、大肠杆菌(O157:H )、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病吸虫病、丝虫病、Q热、禽结核病、利什曼病。 兽药管理法律制度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

2.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交证明材料;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药前6个月申请换发。

4.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回收:兽药经营企业停业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5.未经执业兽医开具处方不得销售农业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6.经营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必须符合农业部的规定。

7.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必 须取得农业部批准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8.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必须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9.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

10.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11.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12.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13.兽药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县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4.兽药监督管理的检验机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 15.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16.假兽药:包括(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3)禁止使用 的;(4)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 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303.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