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常用法条(精简版)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0-09 22:5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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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常用法条(精简版)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2.未按规定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6.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7.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8.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9.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10.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1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14.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15.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有关事项; 16.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17.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18.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常用条款(精简版)

序号 1 2 公布 未按规定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3 4 5 6 7 急救援预案)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第七十三条第(八)项 第十五条第(一)项 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违反条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 依据条款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款)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8 9 10 11 12 13 14 15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第七十三条第(七)项 第七十三条第(九)项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16 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17 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工作场18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所职业卫生监九条第一款 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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