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居住证办理政策宣传手册 - 图文
更新时间:2024-04-24 04:5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武汉市 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 宣传手册
武汉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什么是房屋市场租赁行为?
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了《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14号),于2011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对房屋租赁条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内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哪些人应当申办武汉市居住证?
年满16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按照《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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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来本市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的,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办理了住宿、住院登记的,不办理居住证。
四、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实行市场化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社区流管站(住宅)或房地产管理部门(非住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并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的,视为非市场租赁行为,不需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五、哪些房屋法律规定不能出租?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危措施确保住房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六、实行房屋租赁备案管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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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以有效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双方权益,保障房屋租赁市场有序。使用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可有效规范房屋租赁民事行为,减少租赁纠纷发生。《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是房管部门审核办理享受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计生、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居住、经营场所的证明资料。同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利于政府及时了解社会经济状况,对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进行有效监测和科学决策。
七、取得居住证的人员享有哪些权益和公共服务? 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在我市享有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就读;
(三)在居住地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享受居住地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五)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参加就业单位、居住地社区组织的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七)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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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手续;
(八)持有居住证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
(九)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十)享有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八、居住证的“武汉通”电子钱包功能有哪些适用范围? 居住证是带有“武汉通”电子钱包功能的IC卡,具有武汉城市一卡通系统电子支付功能。目前在市内公交、轨道交通、轮渡等公共交通领域,贴有“武汉通”标识的便民超市、仓储、百货、影城、药房等小额消费领域,均可使用居住证的“武汉通”电子钱包功能,并按各运营商制定的政策享受费用优惠。详情请咨询“武汉通”客户服务热线027-81886666或登录武汉城市一卡通公司网址 www.whcst.com查询。
九、房屋出租人应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规定义务:
(一)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配合社区流管站采集房屋和人口信息;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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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并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承租人及租住人应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及租住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社区流管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属于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房屋后24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住宿登记;
(二)如实向出租人和有关管理部门说明租住人员情况,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
(五)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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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七)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在实施居住证制度中有哪些义务?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督促居住人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3日仍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报告居住人员的情况。
十二、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
(一)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流管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区房管部门自接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直接到社区流管站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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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合同签订日起30天内,持规定资料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自接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向区房管部门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流程示意图
申领人向社区服务 区房管站租赁双方社区服务机构受理区房管站发放房屋签订合同 机构提交并收取相核实备案 租赁登记相关材料 关费用 备案证明 2、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流程示意图
申领人向 区房管部租赁双方区房管部区房管部门发放房签订合同 门提交相门受理审屋租赁登关材料 核备案 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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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收取规定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77号)规定,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缴纳房屋租赁手续费。标准如下:
1、住宅 (1)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 (2)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 (3)房屋中有几间房分别出租的,应分别计算 2、非住宅 (1)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 (2)1000平方米以上的
每套每次50元 每套每次80元
每套每次200元 每套每次300元 下列情形免收房屋租赁手续费:(1)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或一户多残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2)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低保二年(含)以上的低保户。
十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哪些资料?
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证件(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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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涉及到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书。
十五、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证件样式
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可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http://scxx.whfcj.gov.cn)下载市房管部门和市工商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参照使用。对于房屋权属清晰,有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有房屋合法来源证明的租赁行为,向出租人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于无有效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但存在事实租赁行为的,采集房屋和人口信息,发放《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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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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