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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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校字?2006?28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各市、县(市、区)委党校,省直工委党校,各大型企业党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衡量党校系统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忠诚于党校教育事业的高素质的党校系统教师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党校系统教师队伍的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安徽省人事厅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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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衡量党校系统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忠诚于党校教育事业的高素质的党校系统教师队伍,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是:县级党校为教员、助讲、讲师、高级讲师;市级及以上党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三条 对申报人通过评审或评审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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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党委党校(含大型企业党校)中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及助教(助讲)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由省人事厅委托评审的其他院校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忠诚于党校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治学态度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较好地履行党校教学科研工作,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延期申报:

1、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两年内不能申报; 3、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的,两年内不能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未达合格等次的,从下次合格之后满一个任期方可申报。

第四章 助教(助讲)任职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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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助教(助讲)资格。其余教师申报,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第九至十条要求。

1、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职工作;

2、取得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承担教学工作满1年。

第九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2、县级党校教师,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

第十条 业绩能力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比较熟悉,有一定科研能力,能够胜任并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章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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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讲师资格。其余教师申报,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第十二至十五条要求。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职工作; 2、获得硕士学位后承担教学工作满3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再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且本科毕业后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第十二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聘任助教职务满3年;

2、省委党校教师,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聘任助教职务满4年;

3、市级党校教师,获得学士学位后,聘任助教职务满4年;

4、县级党校教师,获得学士学位并聘任助教职务满4年或者取得本科学历并聘任助教职务满5年;

5、取得本科学历,具有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

第十三条 业务能力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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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2r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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