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常识性执法知识问答

更新时间:2023-05-26 15:2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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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常识性执法知识问答

屏锦工商所常识性执法知识问答

问:食品经营者是否须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进销货台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进销货台帐,且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反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问:无《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违法吗? 答: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问:我经销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工商部门能处罚我吗?

答: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问: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被工商部门吊销了,对我有影响吗? 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问:我将店铺连同《营业执照》转借、出卖、出租给他人违法吗? 答:违规。对上述行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问:我擅自改变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字号名称、经营范围及方式会受处罚吗?

工商常识性执法知识问答

答:会。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对上述行为可以分别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以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问:我店铺需停业了一段时间须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第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业。且停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营业执照》自动作废。在停业期间仍继续经营的视为无照经营。

问:无照经营会受到处罚吗?

答:处罚两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我办了《营业执照》未亮照有什么影响?

答: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问:发布户外广告需要工商部门批准吗?

答:需要。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强制拆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2o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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