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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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

(冀财发[2011]52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报账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或备案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各部委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太行山绿化项目、名优经济林和花卉项目、土地复垦项目、秸秆养畜项目等)的资金,土地治理项目群众自筹资金投入的现金部分纳入报账范围。

第三条 县级财政报账制是依据上级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审定的项目可研报告和各项支出的合法凭证,对农业综合开发已实施的项目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统一由县级财政支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支出坚持资金拨付与上级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相衔接和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三专”制度,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章 报账资金管理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支付流程:报账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工程承包合同,提出报账提款申请,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监理质量报告,经县级农发办、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报账资金。

第七条 报账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部门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农发办)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

项目可研报告,按工程建设进度和财政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总预算和总决算,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审核报账凭证,对各级财政资金的支付进行核算,参与各类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建设的督导工作。

第九条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职责: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参与报账凭证的审核,确保资金支付进度与实际工程完成量相互吻合,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辅助账及物资台帐、审核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做好各类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建设的督导工作。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承建单位的职责:负责项目工程的具体实施和项目资金的使用,编制单位工程预、决算,汇集、整理、审核项目工程建设支出的原始凭证,填制报账清单,根据工程核算的有关要求,建立备查账,与县级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乡镇的职责:负责筹集落实群众自筹现金和以物折资、以劳折资。将筹集的现金上缴县财政局;记录以物折资和以劳折资筹集并建立自筹资金台账;组织项目区群众投工投劳,监督资金的使用,及时公布群众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的职责: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辅助备查专账,做到规范清晰。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改革制度的要求,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逐步纳入国库管理,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专户储存、核算、支付各级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确需支出现金的,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所需的物资和工程按照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物资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和施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施工合同中须明细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建设进度,为资金报账提供合法依据。

第十五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指标文件后,县(市)财政局应从收到上一级指标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拨付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上级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指标、本级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全部拨付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提前预拨的中央资金在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6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拨付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其他渠道安排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一并转入专户,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增或调减项目建设工程量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与资金管理部门沟通,进行现场勘察,形成项目建设工程量调增或调减备忘录。对调增项目建设工程量的应确定资金来源,并按照项目调整变更的有关规定,经上级部门批准或备案,否则资金管理部门可拒绝报账。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的现金部分,由县(市)财政局报账资金户储存并支出、核算;以物折资和投工投劳部分,由乡镇财政部门根据收到物资及投工情况,填制以物折资折算单或投工投劳折款单,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级农发办审核,县级农发办填制以物折资汇总单和投工投劳折款汇总单,加盖公章送县级财政部门入账核算。 第十八条 部门项目报账管理,按项目性质分别参照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项目进行报账管理。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即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二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开工时,施工单位可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每一个单项工程或每一项承包工程只能拨付一次预付工程款。

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凭原始凭证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分批报账,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项目完工后,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决算审计可委托国家审计机构、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县级财政部门、农发项目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其余的工程款项。工程结算须留不高于10%(含)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将保证金拨给施工单位;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其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严格按规定比例计提,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在规定比例内安排使用,由工程管护主体和科技推广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报账。

第二十三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可将报账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资金应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和批准的实施方案,在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全部落实到位、项目总投资完成过半的情况下,由项目单位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农发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局核实后予以报账,阶段性报账支付不超过90%的项目补贴资金,待全部工程完工后,经县级财政部门、农发项目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实行先建后补的地区,可以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项目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凭有关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及时将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或承建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后,如无正当理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项目管理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报账严格按照年度实行工期管理制度。每一个项目年度的报账截止期限为次年的7月31日。在报账期限内,除质量保证金和管护费外,所有项目资金必须全部报账完毕(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报账凭证要把每一项工程要素作为报账的依据,做到项目计划(项目预算)、项目资金使用额、项目工程量相对应,要求资料规范整齐,附件完整,每张报账票据手续完备,做到经办人、验收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等签字齐全。

第二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类报账,应根据项目不同阶段提供有关报账资料。 (一)预付工程启动资金时,须提供报账附件:提款申请表、收款收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开工报告。记账凭证还要附银行回单(下同)。预付资金比例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且在合同中约定有预付款。施工合同要有明细工程量清单或中标单位的工程报价明细表(下同)。

资金拨付后,借记“预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没有使用预付工程款的,可不做上述处理。

(二)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完成一定量后,按工程进度报账工程款的,分两种情况报账。

第一种情况,如是第一次报账,须提供报账附件:提款申请表、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开工申请表、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单项工程竣工(阶段性完工)验收表、工程监理报告附表。

企业提供的发票,发票填写的内容要齐全;税务代开发票须在发票背面加盖企业和法人代表印章,非企业的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代开发票个人须在发票背面签字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下同)。单项工程竣工(阶段性完工)验收由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财政、乡镇代表(财政所)、受益农户代表进行验收(下同)。

第二种情况:即有预付后,第二次及以后报账须提供报账附件:提款申请表、税务发票、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单项工程竣工(阶段性完工)验收表、工程监理报告附表。

资金拨付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有预付工程款应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预付工程款”科目。

(三)项目完工支付工程余款,须提供报账附件:提款申请书、税务发票、单项工程预决算表、工程质量监理报告附表、单项工程竣工(阶段性完工)验收表、中介机构根据验收资料出具的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审定单。工程承包合同应规定预留不高于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支付按承包合同执行。中介机构出具的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报告要详细、具体。 资金拨付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质量保证金”等科目;如有“预付工程款”,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等科目。

(四)一年后支付质量保证金,须提供报账附件:提款申请书、收据和质量复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的物资采购类报账

(一)对招标采购的物资,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全程负责物资的登记、保管和发放,并建立物资台帐。

(二)接收物资时,凭中标通知书、采购招标结算书、购货合同、产品合格证、发票、货物验收单等,填写《河北省 县(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物资接收单》。

支付货款, 须提供报账附件:税务发票、提款申请书、中标通知书、购货合同、产品合格证、货物验收单、接收单。借记“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领用材料时,须提供报账附件:《河北省 县(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物资领用单》。材料发放完毕后,由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汇总《河北省 县(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物资领用单》集中到财政局进行核算,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材料”科目。 (四)零星材料支出可不经过本科目,直接记入“在建工程”科目,但必须有相关材料、合格证及验收单。

(五)日常应对材料实物进行适时盘点,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及时对账实不符部分进行调整(应查明原因,区别对待);对正常损耗记入“间接费用-材料损耗”科目。项目完工后,应对剩余物资及时作价处理。

第三十条 农民个人的农机补贴,由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项目乡镇和农民个人签订补贴协议;对法人实体的农机补贴,由县(市)农业开发办公室和法人实体签订补贴协议。购机原发票上要加盖“农业综合开发农机已补贴”印章。集中购臵的大型农机具在一个月内进行产权登记,并明确产权责任,产权归国家、集体所有。

农机补贴的财政资金报账,须提供报账附件:提款申请书、公示单、购臵农机发票复印件、验收单、农机补贴实施方案、购机申请表、购机补贴协议、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被补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补贴人电话、一卡通卡号等。资金拨付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三十一条 土地治理项目的科技费报账。省集中的科技推广费实行由科技推广依托单位负责实施,资金由省下达到科技推广所在地的项目县(市),科技推广依托单位到项目县(市)财政局报账的办法。承担科技项目实施任务的单位为报账单位。报账单位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的报账工作,并对报账资料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集中的科技推广费报账可以申请预付款,生产资料类如购买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薄膜等可以预付,但不可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的30%,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预付方为供货商, 不得以拨代报或先拨后报。

(一)技术培训类报账,须提供报账附件:提款申请表、培训通知、培训会议的预算及决算、参加人员的签到表、培训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及培训费用发生票据(场租合同、食宿、材料印刷及设备租赁费;科技人员补助表)。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培训设备租赁费及食宿费应提供税务发票。

(二)购买或租赁推广工作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报账,须提供报账附件:提款申请表、税务发票、合同及验收、领用手续、租赁还应有租赁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可提供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其它需提供发票,票据须明确仪器的名称、型号、数量、购买单价或租赁单价。 (三)科技示范类的报账,须提供报账附件:提款申请表、购买农资的税务发票、《河北省 县(市)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农资发放表》、《河北省 县(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科技人员补助表》、科技推广合同、实施记录、乡镇村意见、总结。建设示范田块租用耕地还要提供租赁协议及发票。检测化验费需提供税务发票,事业单位也可提供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还要提供土样采集、化验分析的有关资料。差旅费须附科技人员名单、人次,交通费票据,食宿费补助标准及天数。

科技成果转让费、专利使用费不得列支。

(四)上述报账手续经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县(市)财政局将报账资金拨付相关单位和个人(科技人员补助及专家授课费可用现金支付)。科技措施等中发放给个人的各种物资及补贴资金,应当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

(五)县级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措施的报账管理可参照省集中的科技推广费报账管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程管护费报账。

工程管护费由农发工程管护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申请,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审查批准,按县级报账制的要求报账和支付资金。

支付工程管护资金,须提供报账附件:工程管护合同、发票、管护实施记录及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意见。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报账。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是县(市)农业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实施项目和资金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县级农发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比例计提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可不实行财政报帐制管理。计提的项目管理费可在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账户核算,但是需单独记账与事业费分账核算。

项目管理费报账,须提供报账附件: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初步设计等方面支出的各种合法的原始票据;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等日常管理事项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用于业务培训的支出,参照技术培训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提取现金的还要提供现金审批表,严格按照现金提取的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检查或资金验收、审计时与其它财政专项资金一并检查。 第三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监理费报账。

监理单位到监理工程所在地项目县报账。由监理单位提出用款计划,依据监理合同和发票报账支出。工程监理费应预留20%的质量保证金,待竣工一年后再验收清算。

监理费报账,须提供报账附件:发票、提款申请表、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质量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应当编制工程决算汇总表。 第三十六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报账。

(一)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报账。项目阶段性报账,须提供报账附件:提款申请表、产业化项目建设进度表、产业化项目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和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原件;项目完工支付余款报账,须提供报账附件:提款申请表、项目建设进度表、产业化项目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产业化项目竣工验收表、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原件。

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补助”印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采取直接报账方式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保留原件入账)。报账凭证的日期可追溯至省级农发项目管理部门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立项备案的截止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

(二)先建后补项目报账,须提供报账附件:提款申请表、项目承建单位的自愿实行先建后补模式建设申请、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先建后补建设合同、实施过程资料、中介机构的决算审计、验收资料、总结、发票等相关的支出依据。

先建后补工程严格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建单位必须与农发部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合同条款应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材料及设备要求、施工工期、补助标准、验收方法、工程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所报账资金相关项目建设内容的自筹资金必须先已完成;发票等原始支出资料可报复印件,但承建单位需盖章,并附实际支付的银行票据复印件等支出依据,财政部门要在原始资料、发票上加盖核讫章。

第三十七条 贷款贴息项目报账,须提供报账附件:提款申请表、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原件等。

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贴息”印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 第三十八条 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项目计划与合同总价有差额的,按合同执行;合同金额大于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筹措资金解决;合同金额小于计划的,剩余资金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继续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 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的支出;

(二)经县级农发机构或工程监理单位核实未按照承包合同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项目支出;

(三)经工程监理部门核实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未按照工程监理要求改进到位的项目支出;

(四)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五)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凭证和相关资料的; (六)超出项目建设合同和资金使用范围的;

(七)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十二条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整改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列举的附件,为报账时所需要使用的凭证,自本办法实施起,报账中所涉及的上述凭证按本办法下发的格式统一使用。

第四十四条 我省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报账,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级直属的部门项目资金,可在同级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报账,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执行,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原制定的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报账管理的制度、规定、实施细则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2h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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