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安政办(2012)40号

更新时间:2023-10-16 15:5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安政办〔2012〕40号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溪县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县环保局编制的《安溪县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1

安溪县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为切实抓好重金属污染防控和整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13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1〕299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我县实际,编制《安溪县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一、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严格环境准入,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控体系,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二)规划原则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强化民生保障,大力防控和应对重金属污染,保障环境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以重点防控区-重点防控行业-重点防控污染物为主线,全面规划重点任务,统筹污染防治与产业发展,统筹现有污染源整治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分片、分类、分期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治旧控新,综合防治。加强现有污染源监管,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实施污染源综合整治,努力消化存量、多还旧账,保安全、防风险。同时,采取综合手段,坚持源头预防,严格准入,优化产业结构,降低重金属产污强度,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排放。政府引导,责任落实。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为重金属污2

染防治提供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加强部门协调,力争做到目标、任务与投入、政策的匹配。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鼓励社会参与,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监督,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行动的重金属污染防控新格局。(三)规划目标到2015年,涉重工业功能布局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和控制,重金属产生和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金属环境监测监管能力明显提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和事故应急体系,使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环境质量更加良好,危害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得到基本控制。全县重点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地重金属质量指标达标率达100%,涉重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全县含重金属污泥/固废规范化处理处置率达90%。(四)规划重点重点防控污染物。规划以铅(Pb)为重点。重点防控区。凤城镇、城厢镇、感德镇和龙桥工业园区。重点防控行业。含铅蓄电池业和铅锌矿采选业。重点防控企业。全县所有涉重金属企业(见附件1)。二、重金属污染现状及问题(一)分布现状从多年环境监测数据显示,我县地表水河流监测断面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均未出现重金属超标现象,西溪水质符合Ⅲ类水质标准要求。目前,我县主要重金属污染元素是铅,主要污染方式是工业废水污染,涉及行业主要是铅锌矿采选业和含铅蓄电池业,涉及企业主要有6家,其中凤城镇1家、城厢镇1家、龙桥工业园区4家。(二)主要问题虽然我县涉及重金属企业较少,但由于重金属监督管理薄弱、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欠账严重,长期积累的污染问题开始暴露,直接影响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3

1.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由于对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不足,对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不到位,源头预防控制未能全面落实。一些涉重金属行业和企业无序发展,大多属中小规模企业,区域分布不合理,结构污染比较突出,使得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2.生产工艺落后,治理水平不高。涉重金属相关行业部分企业生产设施简陋、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能耗高、资源利用率低,水循环重复利用率不高,环保设施不完善,处理效率不高。3.基础工作薄弱,技术支撑不够。由于工业企业重金属污染排放监测和土壤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尚未系统开展,对全县重金属整体排放情况和环境污染程度尚未完全摸清,对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区域及污染隐患的危害程度掌握不够。重金属污染的基础调查、风险评估、科学研究等还滞后于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4.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监督管理不到位。环保机构普遍存在人员、经费不足,专业技术力量不强,监测能力不够等问题。重金属环境监测能力不足,重金属污染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刚刚起步,尚未建立重金属污染预警应急体系。有些企业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视不够、对现有排放标准执行不严、对含重金属污泥/固废未规范化处理处置、对环评和环保验收的要求落实不到位。三、主要任务(一)实施严格的污染源监管1.全面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制定并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深入开展污染状况评估,开展含重金属废水、废气的污染源监测和水、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进一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掌握全县重金属产生量和排放量基数,确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的划定,制定重点区域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并进一步加大组织实施力度。2.加强对污染源监管,督促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将所有重4

金属产生和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范围。分批分期安装重金属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确保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加大对重点防控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对检查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制定环保处置预案,建设环保应急处置设施;铅锌矿采选企业应按《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建立三级防控体系。3.规范企业的日常环境管理,提高操作运行水平。制定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规范,督促企业建立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详细台帐,并纳入“厂务公示内容”,每个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重金属产生量、排放量和处置量,实施动态管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定完备的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指导企业完善治污设施,规范物料堆放场、废渣场、排污口的建设,提升污染治理技术水平。4.严格监控污染源,严格排污许可,防止非正常排放。新建项目严格按照标准建设重金属污染防治设施,坚决制止违规建设和违法排污,全面排查重金属企业,从严查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高危企业。严格实施重金属排污许可管理,控制含重金属三废排放,杜绝含重金属废水、废渣、废气不经治理和处置任意超标外排,确实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坚决防范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二) 加大综合防治力度1.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坚持控新治旧,强化源头防控重金属污染,大力推广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生产工艺。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加大对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力度。根据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采取市场引导、法律法规及行政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分解落实,按期完成。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并针对关停并转企业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落实资金渠道。5

2.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督促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并公布结果;对未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国家和地方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金属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示范工程,铅蓄电池制造业推广密封型免维护铅蓄电池,逐步减少和淘汰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加快卷绕式、双极性式等新型结构铅蓄电池的研发与生产,鼓励铅蓄电池骨干企业向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产业链延伸;铅锌矿采选业推广回水选矿技术和高效无(低)毒的浮选新药剂产品,推广“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露采技术,推广应用充填采矿工艺技术。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点防控区域和行业的发展及专项规划,严格落实含有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等内容的环评。实行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发改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和供应土地,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要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停止建设和生产的项目,要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依法予以关闭。新建企业需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通过环评审批而未能通过的,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4.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全面排查重金属企业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及对环境实际的影响情况,提出相应对策措施。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监督落实改善措施的情况。对不落实环境安全防护距离的涉重金属企业,一律停产搬迁或者限期完成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对违反产业政策和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涉重金属企业,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予以整治,直至依法关停取缔。5.实施深度治理,加大综合整治力度。组织重金属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重金属风险单元围堰和事故应急池。对铅蓄电池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极板铸造、合膏、涂片、化成等工艺进行全面污染治6

理,建设完善的铅烟、铅尘、酸雾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减少无组织排放;严禁将铅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接触铅烟、铅尘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对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选矿废水(含尾矿库溢流水)应循环利用,力求实现闭路循环,未循环利用的部分应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宜采用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宜采用尘源密闭、局部抽风、安装除尘装置等措施,防治破碎、筛分等选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对重点流域、区域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重金属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依法关停一批缺少治污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重污染企业。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实行停产整顿。促进和严格规范重金属回用和综合利用。6.妥善处置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涉重金属企业要改进生产工艺、管理方式,从源头上减少含重金属低品位矿渣、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烟尘、含重金属污泥等废渣的产生量,并妥善堆存废渣。对含重金属一般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综合利用,安全贮存,逐步消化。现有重金属选、冶企业必须提出并实施本企业所产生的尾矿、冶炼渣综合利用方案。对无法再利用的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危险废物最终送交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落实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排污申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转移联单等制度。(三)严格新、改、扩建项目准入1.优化产业布局和区域统筹布局。优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的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划定禁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区域,优化工矿区布局和重点产业园区。对重点防控行业,推进集中园区化管理。全面加强规划环评,促进区域、重点产业园在规划层面统筹布局,合理设计产业链。7

2.严格产业准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大力推进全行业的清洁生产,坚决淘汰落后工艺,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工艺改造,实现产业技术升级。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转换”的原则,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建设项目选址,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合理确定重金属企业的环境安全防护距离,确保周边群众身体健康。规范铜、铅、锌等重金属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加强再生金属利用建设项目节能环保准入管理。鼓励发展产污强度低、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生产能力。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新、改、扩建相关项目。3.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1)新建涉铅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禁止在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新、改、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非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项目必须遵循铅污染物排放“减量转换”的原则,且应有明确具体的铅污染物排放量的来源;对于现有铅蓄电池或再生铅企业,未依法落实防护距离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经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铅冶炼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2)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3万吨/年(100吨/日),服务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生产建设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采用浮选法选矿工艺的选矿企业处理矿量必须在1000吨/日以上。(3)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铅锌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企业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允许符合8

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的现有生产能力通过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改建为单系列铅熔炼能力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4)新建及现有铅蓄电池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5)现有生产规模3万标张/年(折牛皮标张,下同)以下皮革企业(无论是原皮加工还是蓝湿皮、二层皮加工,下同)一律责令立即关停淘汰。现有生产规模3万标张/年以上至1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至2011年底,只允许加工蓝湿皮、二层皮,不得加工原皮;2012年1月1日起,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下的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现有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上至3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2014年底前,只允许加工蓝湿皮、二层皮,不得加工原皮;2015年1月1日起,生产规模30万标张/年以下的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现有规格2.8×2.5米及以下的皮革加工转鼓,一律于2012年1月1日前强制淘汰。(6)关闭晋江(金鸡拦河闸)上游流域范围内现存的所有电镀、制革等重金属污染项目,并禁止新建涉及重金属污染项目。4.严格实施上市环保核查。加大对涉重金属上市公司的核查力度,首次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的重金属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上市企业除达到各项环保核查要求外,还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5.严格实施环保绿色信贷。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要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及时公开查处情况。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改、扩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四)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重点地区专科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对重点地区接触9

重金属作业的劳动者及其他高风险人群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对健康损害人员给予积极诊疗;加强对妇女、儿童进行特殊保护,开展日常生产生活中防治重金属污染的宣传教育。(五)提高消费类产品环境性能1.鼓励生产生活的绿色消费模式,大力推广绿色采购。消除含铅油漆、涂料、焊料的生产和使用。农业上严格控制和合理使用含砷农药。严格控制在食品及饲料中添加重金属的添加剂。2.加强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重金属的控制和管理,推进产品中重金属替代技术研发,如在荧光灯生产行业推广固汞替代液汞技术,为全面限制使用重金属打好基础。3.建立全过程管理,加大上游产品重金属减量化进程以及加强对含重金属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处置。(六) 建立完善监控体系1.县环保部门要成立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管,提高执法能力。2.试点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重金属排放企业要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3.配置实验室监测仪器设备,加大对重点排放源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建立全县排放和风险源清单,并实施公告。4.建立重点地区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和事故应急体系及群众投诉快速反应系统,编制和实施应急预案。5.重点区域实施加密监控,将涉重金属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耕地、农田、食品等易受重金属污染影响的敏感区域纳入常规监测体系。(七)开展污染场地修复试点开展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重要粮食作物生产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督促10

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业、铅蓄电池制造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五个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分级管理利用制度。对未污染土壤,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污染程度较低、仍可作为耕地的,地方政府应指导、监督农民种植非食用作物,并采取物理、化学、生物措施进行修复;对重污染土壤,应调整种植结构,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避免造成农产品污染。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工作协调组织机构由县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与茶果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组成安溪县重金属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执行我县重金属管理和控制的方针、政策,确保本规划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各乡镇人民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规划任务。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0〕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139号)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监管通报,齐心协力推进重金属污染防11

治工作。1.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排查重金属排放企业,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的监测。制定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重点防控区域监管、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重点防控区域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设置重点监控地表水水质断面及地下水、空气质量和土壤等监测点位。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已建或在建重金属排放项目、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重金属排放项目,应依法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停止建设和生产的项目,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对已被县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要提请县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重点防控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督促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问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废水总排污口、废气污染物及无组织排放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提请县政府立即依法关闭并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机制。2.经贸、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金属排放企业中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装备、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组织对辖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排查,列出应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名单,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取缔、关闭、淘汰。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严格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对新建污染严重项目,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所列的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工艺和产品的项目,不得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问题,依法严厉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已关闭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制定重点防控区域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防控行业专12

项规划。3.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并安排重金属防治专项资金,对历史遗留的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经费支持,对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减少重金属排放的企业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对涉及重金属污染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在财税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同时,监督相关部门落实重金属防治专项资金执行情况。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土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污染严重,短期内又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根据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土地变更调查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对涉及的耕地和基本农田,要按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要求,予以补充和补划。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对重点防控区域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加密重点监控点位,加大监测频次。5.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强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监测,掌握污染动态情况,划分禁产区,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污染严重,短期内又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不得种植食用农作物。要加强重点防控区域农田重金属和农产品的抽样检测,全面掌握污染动态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在饲料中添加含微量元素的添加剂。6.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协助政府做好群体性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质以及诊疗器械和药品。对停止建设和生产的重金属排放项目,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协助对停产后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人群进行健康影响调查,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环境污染环境危害事件发生后,协助政府做好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7.安监部门对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企业,13

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加强对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控,做好使用、储存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职业卫生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工作,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8.科技部门会同环保和安监等部门,开展污染防治技术综合利用、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等方面的研究。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治理先进实用技术目录》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提高重金属企业污染治理水平,鼓励发展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鼓励重金属排放企业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和设施运营。(二)加强能力建设,保证规划目标实现1.从政策、资金和技术研究等方面促进我县重金属污染防治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提高重金属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能力。2.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预防、减少和消除重金属危害的经济政策以及环境保护投入和运作机制,以保障本规划的实施。3.加大现有监测能力建设力度,逐步完善我县重金属监测体系,制定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行业及企业的重金属监测制度,动态掌握重金属排放和污染状况,为治理与控制重金属污染提供科学依据。4.制定并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考核办法。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做好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工作。(三)完善任务计划、制定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制定年度计划,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保障机构、经费和人员,逐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四)完善政策资金扶持1.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对于重点项目,在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通过“以奖促治”等方式,带动地方、企业和社会投入。有条件的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要加大公共财政14

对监测能力建设和关键研发技术的支持,对于重金属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和重点区域的监测能力、医疗防控能力建设,国家规划有专项资金支持,县级财政要积极给予资金配套,推动我县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2.充分发挥环境税费政策的作用,坚持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并重,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涉重金属企业加征税费,又充分利用减税措施,在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排污收费等方面扶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清洁生产、推动产业升级改造,减少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3.完善投融资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落实企业治污责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金属污染项目治理、可研开发和环保产业发展,实现重金属污染治理投资主体多元化,切实激励企业改善生产和管理。(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作用。加大环保举报热线“12369”宣传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迅速核实、处理。初步形成全民对重金属污染从注意到关注、从认识到认知的不断深入的社会氛围。完善规划实施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附件:1.安溪县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企业名单1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2ff.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