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

更新时间:2023-12-13 16:5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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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刑法定原则 (自己)

内容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其本原则之一,是法制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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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或法定主义,其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算,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即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罪,犯罪与刑法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这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仍是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我国新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此项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

1215年6月15日,英国国王约翰与贵族们签订了大宪章,用来限制英国国王的绝对权力,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不仅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而且为现代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提供了思想基础。例如宪章第20条规定:“自由人犯轻罪者,应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罚金;犯重罪者应按其犯罪之大小没收其土地,与居室以外之财产;对于商人适用同样规定,但不得没收其货物。凡余等所辖之农奴犯罪时,亦应同样科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其农具。上述罚金,须凭邻居正直之

人宣誓证明,始得科罚。”阐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的理念。更为重要的是其第39条的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国王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换言之,这条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的基本理念观念,为罪刑法定主义的确立提供了思想基础。

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猛烈抨击封建制度的专横与残暴,大力宣扬对天赋人权的尊重与维护,这就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确立提供了前提和保障。1763年3月至1764年1月,被尊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的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贝卡利亚写出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为现代资产阶级刑法体系,特别是一些基本原则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例如他在刑罚权的开篇中既引述孟德斯鸠的著名论断:“任何刑罚只要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对此他指出:“对于每个公民都应当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他是有罪的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罪的这个一般原则,绝不容许有任何例外。”“颁布法律的权利只能属于立法者——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的代表。任何法官——他只是社会的一个成员——都不能既为社会的其他成员规定刑罚而又不违背公正的精神。”

罪刑法定主义对立法权限制的思想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得以确认,宣言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罪刑法定原则因遵循“以限制刑罚权,防止司法擅断,保障个人自由”为本质精神,顺应了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的发展趋势,经历了时间的考验,是保障人权的必要工具,已是现代各国刑法中的铁律。自此,罪刑法定主义终于由一种思想演进成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刑法定原则自诞生至今,因时代发展,社会变迁,刑法学说的进化,经历了由绝对罪刑法定转向相对罪刑法定的历史演变。

一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以个人为本位,严格的、不容任意造反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

而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

1、绝对禁止和排斥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把刑法条文对犯罪种类、犯罪构成要件的明文规定,作为对现行案件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论其危害性大小,一概不能通过类推或扩大解释以犯罪论处。信奉严格规则主义,更注重形式,把法官定位于法律的机械的执行者,否定法官的能动性、解释权、自由裁量权。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的刑法法典和刑法规范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来定罪量刑。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以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只能以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要求刑罚的名称、种类、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二是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原则,倡导以社会为本位,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休整。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新含义:

1、从完全禁止司法裁量到允许有限制的司法裁量。 2、从完全否定类推到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于被告人场合容许类推适用。

3、从完全禁止事后法到采用从旧兼从轻,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 4、从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5、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

罪刑法定由绝对向相对的演进,从本质上反映出人们对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关系在认识上的变化和深化。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现状来看,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受到严峻的挑战,代之而起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由过去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到今天的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看出罪行法定主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此表明它具有内部完善机制,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具体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并且在罪名的认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

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同时,对于犯罪的处罚,即判什么刑,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四、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的意义

罪行法定原则,促进刑法内容的完善。因为这一原则首先要求完备刑法内容,明文规定罪与刑的对应关系,并且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现实的犯罪情况以及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具体的刑事立法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力求做到把尽可能多的社会生活的社会关系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尽可能的减少疏漏。同时也促进刑法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的科学性,因为这一原则要求必须具备规定犯罪构成特征,适当设置刑种刑度及与罪责相协调的法定刑,并注意法条表述,用语上的确切、统一、严谨,这必然促进立法的科学性,进而提高刑事立法的技术水平。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也就意味着废除类推制度及杜绝溯及力上的从新原则。正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指出: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正因为如此,才是自由的,如果没有法律所强加的限制,每一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自由毁灭。

2、对刑事司法的意义

罪行法定原则,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杜绝有意无意地曲解法律,轻视法律乃至无视法律的错误意识,强化依法定罪判刑的法律意识。也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的明确规定下适用

法律,而不得任意的进行自由裁量,从而防止少数不法司法工作人员的知法犯法。同时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完备科学,便于操作的法律武器,使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切实得到适用。最后,还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防止侵入立法领域的越权解释,由于中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规定,司法机关在解释具体的某个条文时必须从立法者的本意进行解释,而不得任意的扩大或者缩小解释。以维护立法的权威性。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

(一)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

(二)保障社会公平公正。 (三)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法律,而不得任意的进行自由裁量,从而防止少数不法司法工作人员的知法犯法。同时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完备科学,便于操作的法律武器,使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切实得到适用。最后,还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防止侵入立法领域的越权解释,由于中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规定,司法机关在解释具体的某个条文时必须从立法者的本意进行解释,而不得任意的扩大或者缩小解释。以维护立法的权威性。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

(一)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

(二)保障社会公平公正。 (三)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2e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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