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
更新时间:2024-04-05 01:2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由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4项审批事项合并组成。有下列一种及以上下列情形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在黄河流域(片)的河流、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本指南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含橡胶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2.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含蓄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3.在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黄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建设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4.在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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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涉及上述一种情形的建设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涉及两种情形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个审批机关为主,有关机关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下达一个审批文件。审批文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审批权限属于黄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黄委负责实施,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分别属于水利部和黄委的,由黄委负责实施;审批权限属于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向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首先受理申请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5.《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6.《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改革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
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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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部长令,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9.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10.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
11.《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74号);
12.《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13.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
14.《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改);
15.《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黄建管〔2007〕48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改);
16.《关于印发<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黄规计〔2010〕111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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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2016〕297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改)。
四、受理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2.申请项目:申请项目需在黄委负责审批的权限范围内。具体的权限范围见附件。
3.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第八条),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并通过技术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
不具备或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1)水工程建设的任务、规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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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总体要求,或者符合流域治理、开发和保护的要求或防洪的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5)不妨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或与第三人达成有关协议;
(9)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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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黄委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承办部门应当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许可办,许可办制作《黄委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送达申请人。行政审批在办理过程中,进行的听证、鉴定、检测、评估、现场勘查、审查(含初审)、修改报告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十三、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审批决定做出后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进行网上公告。
十五、结果送达 黄委文件。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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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0371-66028439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黄委廉政办 电话0371-66020106 邮箱投诉: hwlianzhengban@163.com 十九、办公时间和地址
(一)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夏季3:00-6:00,其他季节2:30-5:30,公共节假日除外。
(二)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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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公室(107室),邮编450003。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371-66028439
(二)黄委门户网站:http://www.yellowriver.gov.cn 附件:
黄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
第一条 依据水利部《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74号)及黄委《关于印发<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黄规计〔2010〕111号,黄办〔2017〕285号修改),黄委负责审批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以及审批权限划分为:
(一)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 1.黄河干流
黄河干流自源头至入海口(含黄河三角洲地区规划流路)。 2.主要一级支流
跨省(自治区)主要一级支流:渭河、洮河、湟水、伊洛河(伊河、洛河)、黑河、无定河、沁河、大夏河、贾曲、窟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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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浑河、黄甫川、祖厉河、蟒河、苦水河、杨家川、偏关河、清水川、孤山川、金堤河,由源头至与黄河干流汇合口。
其他主要一级支流:白河、汾河、大汶河、曲什安河、泽曲、东科曲、达日勒曲(达日河)、切木曲、热曲、隆务河、西科曲、科曲(柯曲)、沙曲(沙柯河)、吉迈河、大黑河、大河坝河、秃尾河、多曲、延河、巴曲(巴沟)、西科河、三川河、章安河、芒拉河、优尔曲、卡日曲(喀日曲)、庄浪河、都斯图河(都思兔河)、清涧河、昕水河、涑水河和东平湖(含大汶河下游戴村坝以下河段),由源头至与黄河干流汇合口。
3.跨省(自治区)二级及以下重要支流
大通河、泾河、黑河、北洛河、千河、马莲河、葫芦河、榆溪河、丹河、蒲河、?牛川、葫芦河、通关河、茹河、海流兔河、洪河、东川、湘乐川(湘郎河)、达溪河、支党河(洪岩河)。
(二)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及其主要支流 伊犁河及其一级支流特克斯河、喀什河、巩乃斯河、霍尔果斯河;额尔齐斯河及其一级支流喀依尔特河、喀拉额尔齐斯河、克兰河、布尔津河、哈巴河、别列则克河、阿拉克别克河;额敏河。
(三)西北内陆河重要河流
黑河干流,由河源至尾闾(含东、西居延海)。 (四)重要湖泊
跨省(区)湖泊:红碱淖。
其他重要湖泊:扎陵湖、鄂陵湖、青海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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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批权限:黄委对前款规定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内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查和签署实行限额管理。
黄委负责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查和签署: 1.水库、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拦河闸坝(含橡胶坝)
黄河干流、跨省(自治区)主要一级支流和跨省(自治区)二级及以下重要支流、跨省(自治区)重要湖泊、国际河流及其主要支流、西北内陆河重要河流上的全部水库、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拦河闸坝(含橡胶坝);其他河流(河段)、湖泊上的上拦河闸坝(含橡胶坝)、航运水电枢纽工程、库容大于等于0.1亿立方米的水库或装机容量大于等于5万千瓦的水电站。
2.堤防、河道整治工程
黄河干流、跨省(自治区)主要一级支流和跨省(自治区)二级及以下重要支流的省(自治区)际交界段、跨省(自治区)重要湖泊、国际河流及其主要支流、西北内陆河重要河流上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其他河流(河段)、湖泊上的三级及以上堤防工程。
3.引(调、提)水工程 (1)黄河干流
黄河干流头道拐至入海口(含黄河三角洲地区规划流路)全部地表水和地下水取水工程。黄河河源至头道拐干流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工程或日取水量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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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
(2)黄河主要一级支流和跨省(自治区)重要河流 东平湖、沁河紫柏滩以下、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洛河故县水库库区全部取水工程。
大通河、泾河和沁河紫柏滩以上干流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工程或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
渭河干流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工程或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
上述河流(河段)以外的黄河主要一级支流和跨省(自治区)重要河流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
(3)国际河流及其主要支流
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及其主要支流和额敏河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工程或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
(4)西北内陆河重要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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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干流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工程或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
(5)重要湖泊
跨省(自治区)重要湖泊全部取水工程。
其他重要湖泊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工程或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工程。
第二条 依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黄办〔2017〕285号修改),黄委负责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以及审批权限划分为:
1.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渭河咸阳铁桥以上及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审查。
2.黄河干流托克托至禹门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山西、陕西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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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委审查;在河道单侧兴建小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山西、陕西黄河河务局审查,审查机关审查时应征求对岸黄河河务局的意见。
4.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上界,渭河干流咸阳铁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其中,在陕西渭河干流咸阳铁桥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在报送黄委受理前,由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
5.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下界至西霞院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由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
6.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7.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审查;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
8.黄河北金堤滞洪区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按规定报水利部审批;在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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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北金堤滞洪区和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的,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批;兴建小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审批;
9.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10.黄河河口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11.三门峡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
12.故县水库库区及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
第三条 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黄委负责审批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名录和范围,以及审批权限划分为:
北金堤滞洪区(含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段)、东平湖滞洪区内(含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段)大中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在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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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由黄委负责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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