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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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安监〔2011〕9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1]3号)文件精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流向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现对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流向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并请转发至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要依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产品流向管理制度,按照《规范》附表格式(见附件),建立产品流向登记档案并实现计算机管理。定期核查库存实物,做到账、物相符。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产品流向登记记录要逐月归档,并留存两年备查。

二、加强药料流向登记。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等药料的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药料采购、销售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两年备案。

三、执行产品流向登记管理。企业要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产品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生产和批发经营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采购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不得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加强礼花弹等A级产品产销监控。要加强对国家备案公示的我省5家礼花弹生产企业的产销监控,监督其严格执行统一产品标识登记管理制度,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实行严格管控。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

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建立流向登记制度,实现计算机管理流向登记档案。今年10月1日以后将开展对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工作的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未建立流向登记制度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逾期未改的,暂扣直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在2010年国家和省组织抽检中,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生产企业和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的经营企业,在认真核实违规产品来源的基础上,对违规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与购销合同上生产企业一致的,认定该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对违规产品未标明生产企业、无购销合同,也不能证明违规产品合法来源的,认定该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省安监局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1s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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