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务师》国家职业培训取证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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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实务操作课程系列

《人力资源法务师》国家职业培训取证研修班

2011年第一期 昆明

一、【培训宗旨】

随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正式实施,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纠纷再所难免,给人事管理者带来颇多麻烦,企业败诉案件中有80%以上是与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及相关法律知识匮乏有关,企业的管理层和人力资源部门迫切想了解和加强处理相关劳动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技巧,为此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全国紧缺人才办公室推出了《人力资源法务师》取证培训项目。《人力资源法务师》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该证书可作为从事高级管理岗位与高尖端技术岗位的重要能力证明,全国通用、政府官方网站可查、终身有效!

二、【培训对象】

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经理、人事(劳资)主管、人事(劳资)专员、人力资源文员等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相关人员;劳务公司、人力资源公司、人才服务公司等单位专业从业人员;为企业或机构提供人力资源咨询、法务服务人员;政府部门、机关组织、事业单位人事部法务从业人员;法律、社会工作、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或相关专业人员;各企业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文员等 三、【课程模块】 详见附件

四、【讲师介绍】

详见附件 五、【培训费用】

全国统一收费:高级3200元/人(含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如需食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培训时间】:

2011年12月15日至18日(15日全天报到) 七、【证书及效用】:经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后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人力资源法务师》职业培训证书(带国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可作为培训学员从业的凭证;同时,也可作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时,接受过相关职业资格培训的证明,是从业人员晋升、加薪、求职,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八、【证书查询网址】:证书序列号为唯一编码、国家认可、全国通用,有效性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合署办公)官网: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服务网www.cettic.cn,人力资源法务师职业培训网www.chinalawhr.org.cn查询。 九、【报名提交资料】:

请填写人力资源法务师报名表,将表格及身份证、最高学历复印件各一份、2寸蓝底彩照4张,邮寄或者E-mail: 64824550@qq.com或直接到昆明市钱局街83号5楼室报名。 十:【联系人】:史老师 解老师

咨询QQ:64824550 QQ2:407832140 报名热线:13187866870 13658833232 办公室电话:0871-5515518(传真)

地址:昆明市钱局街83号5楼 昆明远华职业培训学校 报名 邮编:650000

附件:

一、课程模块(七大模块): 第一部分 劳动就业制度

第一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第二章 员工招聘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劳动合同制度概述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试用期制度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六章 企业裁员

第七章 劳动合同续延与终止 第八章 经济补偿及赔偿制度 第九章 劳动报酬制度 第十章 工作时间制度

第十一章 休假制度 第十二章 特殊员工的劳动管理 第十三章 企业规章制度建设 第十四章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第十五章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第十六章 特殊情况下的用工形式 第三部分 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章 社会保险制度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部分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第一章 劳动监察概述 第二章 其他部门劳动监督检查 第五部分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一章 劳动争议成因和预防 第二章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 第三章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审理 第四章 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审理 第六部分 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有效规避和防范 第七部分 劳动立法的趋势与展望 二、课程特色和学员收益:

※1、360度全景式法务案例参考,提供日常处理人力资源劳动纠纷的参考模板。

※2、系统全面的劳动法律法规学习,掌握我国劳动保障法律的全局构架与具体内容。

※3、合法规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杜绝因不必要的劳动争议而造成的企业名誉、经济损失。 ※4、依法维护个人劳动权益,保护劳动者个人利益。 ※5、劳动争议的处理技巧,圆满地解决劳动争议。

理解合法保障员工和企业利益的方法:明确企业如何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在有效控制成本的基础上,在企业的能力范围内,尽量为员工提供有保障的劳动关系,使员工感到稳订和公平!

营造激励员工、发挥潜能的文化环境:员工关系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如何营造和谐的企业文化,使员工增强对企业的认同,在精神和心理上与企业达成契约,进而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通过培训,使学员理解和谐企业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员工心理需求的分析与心理帮助计划:企业应致力于对员工的心理需求的不断研目,及时地为员工提供心理帮助计划。通过培训,使学员了解为员工提供解决心理困扰的方案,有效地减少管理层对职工的惩戒和员工的抱怨,将问题解决在萌芽中。 三、讲师介绍:

韩智力老师: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版集团副总编辑、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劳动法”领域专家教授、全国境外就业专家顾问组顾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客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客座教授、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劳动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劳动关系委员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

范战江老师:国家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原),曾任中国劳动人事部劳动力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办公室主任、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劳动争议处理处处长。

贾富春老师:著名劳动法专家、全国优秀劳动仲裁员、高级培训师;劳动法在线、劳动法在线全国律师团首席律师、《劳动法在线》期刊总策划。北京大学经济研究所客座教授、《中国劳动保障报》“论剑”栏目特邀主持人,国企改制地方政府劳动法律专家顾问,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劳动关系研究所特邀研究员。

马小丽老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从事20余年劳动工资理论法规政策研究和

人力资源领域的管理咨询。曾被破格评聘为副研究员,2003年被评聘为研究员。先后任劳动工资研究所微观室负责人、宏观室副主任,现任二室(基础理论室)主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出版著译书刊及发表课题、论文、文章共计百余万字。曾获各级研究成果多个奖项,其中一些成果被政府部门政策法规文件采纳。

鲁志峰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自1997年7月始在劳动部《中国劳动保障报》负责劳动法律服务工作。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劳动法”领域客座专家,兼任中国人力资源研究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管理科学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就业促进会法律顾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妇女报权益部法律顾问,系中国劳动争议网、前程无忧网、智联招聘网三大人才网站的劳动法顾问

金英杰老师:我国著名劳动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参与劳动合同立法,是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细则起草小组成员负责人之一。中国劳动法学会会员,北京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金老师近百家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顾问、咨询和劳动争议处理服务的多年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从企业管理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结合最新法律规定,通过大量经典案例的分析讲解、现场答疑、经验交流与互动研讨等方式。被多家公司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或劳动法专业顾问。 徐海威老师: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相 关 问 题

1、人力资源法务师课程背景

人力资源法务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企事业打造高级复合型人才而专门开发设置的职业岗位认证。强调的是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整体规划,以提升人力资源工作者将人力资源法律运用到企业管理中的能力,帮助企业构筑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防火墙。将邀请人保部人力资源法律实务的专家进行全面授课,运用HR能够接受和理解的方式进行讲解,使HR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更专业,助HR更上层楼,身价倍增。成为一个经验丰富极具潜力的人力资源职场达人。 2、《人力资源法务师》和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区别

首先,原有人力资源管理师,适应的主要是原有的人力资源法律标准及市场环境,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慢慢脱节,所以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后,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新时代新环境,为和谐企事业劳动关系,破解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难题,开设的新培训认证,符合现在市场及企事业的需要,补充原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认证的不足。

其次,人力资源管理师持有者不一定了解并精通人事法务知识,但人力资源法务师证书持有者不仅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持有的能力,还对国内外新的人事法务知识比较了解,综合能力适应性要强,更具实用性。在“依法治国”的中国发展环境下,一个合格HR、必须精通本国的人力资源法务实务。

3、到底有哪些机构发的证书是代表国家的认证?

答:国家只有三个中心发的证书,代表了国家的正式认证,一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证书;二是由国家人事部考试中心(现在已将和人

4、使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品牌与使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品牌有什么不同?

答:使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推出的品牌是职业资格证书;使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推出的品牌是“职业培训证书”,这是根据国家职业技术教育法推出的两大相并列的证书体系。职业培训证书更加强调的是实操性,是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与补充。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1p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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