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通用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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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2007—0203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武汉市第七,第六十八中学教室维修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武汉嘉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二○○七年九月

1

监 制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 1 二、工程承包范围 ······················································································ 1 三、合同工期 ···························································································· 1 四、工程质量 ···························································································· 1 五、合同价款 ···························································································· 2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 2 七、发包人承诺 ························································································· 2 八、承包人承诺 ························································································· 2 九、合同生效 ···························································································· 2 十、合同备案 ···························································································· 2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则

1 定义 ······························································································ 3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 5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 5 4 通讯联络 ························································································ 6 5 工程分包 ························································································ 6 6 现场考察 ························································································ 7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义务 ··································································· 7 8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 7

3

9 安全事故处理 ·················································································· 8 10 知识产权 ······················································································ 8 11 联合体的责任 ················································································ 8 12 保障 ···························································································· 9 13 财产 ···························································································· 9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 9 15 承包人 ························································································· 10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 12 17 发包人代表 ··················································································· 12 18 监理工程师 ··················································································· 13 19 造价工程师 ··················································································· 14 20 承包人代表 ··················································································· 14 21 分包人和另行分包 ·········································································· 15 22 承包人雇员 ··················································································· 15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 16 24 发包人风险 ··················································································· 18 25 承包人风险 ··················································································· 18 26 不可抗力 ······················································································ 18 27 保险 ···························································································· 19 四、工期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 20 29 开工 ···························································································· 21 30 暂停施工和复工 ············································································· 21 31 工期延误 ······················································································ 22 32 加快进度 ······················································································ 23 33 竣工日期 ······················································································ 24 34 误期赔偿 ······················································································ 24 五、质量与安全

4

35 质量的管理 ··················································································· 24 36 质量目标 ······················································································ 24 37 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保护 ································································· 25 38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 25 39 放线 ···························································································· 26 40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 27 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27 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 28 43 材料设备的检验 ············································································· 29 44 检查和返工 ··················································································· 30 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30 46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 31 47 工程试车 ······················································································ 31 48 竣工资料 ······················································································ 32 49 竣工验收 ······················································································ 32 50 质量保修 ······················································································ 33 六、造价

51 工程计量和计价 ············································································· 33 52 预留金 ························································································· 34 53 零星工作项目费 ············································································· 34 54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 35 55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 35 56 工程变更 ······················································································ 36 57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 37 58 工程价款支付 ················································································ 38 59 索赔 ···························································································· 40 60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 41 61 质量保证 ······················································································ 42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62 合同争议 ······················································································ 43

5

63 合同解除 ······················································································ 45 64 合同解除的支付 ············································································· 46 65 合同终止 ······················································································ 47 八、其他

66 税费 ···························································································· 47 67 保密要求 ······················································································ 47 68 廉政建设 ······················································································ 48 69 合同份数 ······················································································ 48 70 补充条款 ······················································································ 48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定义 ···································································································· 49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 49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 49 4 通讯联络 ······························································································ 49 14 发包人 ······························································································· 50 15 承包人 ······························································································· 50 17 发包人代表 ························································································· 51 18 监理工程师 ························································································· 51 19 造价工程师 ························································································· 51 20 承包人代表 ························································································· 52 21 分包人 ······························································································· 52 23 工程担保 ···························································································· 52 26 不可抗力 ···························································································· 52 27 保险 ·································································································· 52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 53 36 质量目标 ···························································································· 53 38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 53

6

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53 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53 47 工程试车 ···························································································· 53 49 竣工验收 ···························································································· 53 51 工程计量和计价 ··················································································· 54 54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 54 55 合同价款与调整 ··················································································· 55 58 工程价款支付 ······················································································ 55 60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 56 61 质量保证 ···························································································· 56 62 合同争议 ···························································································· 57 67 保密要求 ···························································································· 57 69 合同份数 ···························································································· 57 70 补充条款 ···························································································· 58

第四部分 附件与格式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 59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61 附件三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 ········································· 62 附件四 履约银行保函 ················································································ 64 附件五 支付银行保函 ················································································ 65 附件六 预付款银行保函 ············································································· 66

7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武汉嘉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武汉市第七,第六十八中学教室维修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拆除原有旧基层,进行吊顶,墙面,地面,灯具的维修更换改造。

三、合同工期

8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大写):叁拾万柒仟伍佰伍拾捌元 元。

(小写):307558. 00 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 元; (小写): 元。 其它约定: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2.1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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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合同备案

本合同生效后必须送 备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周广斌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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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所确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2.1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书面协议。协议书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共同构成合同文本内容。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的,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而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依法适用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安全和质量的技术要求。

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受且具有分包本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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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约定。若发包人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履行监理责任的工程师。

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 造价工程师:指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负责合同造价的计量、工程价款的审核和确认等工作。若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具有造价资格并履行造价管理责任的工程师。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约定。

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本工程的天数。

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本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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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本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7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8 工程价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1.29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0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1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3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 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5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工程改变的指令。

1.36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本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并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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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 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本合同第62条的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省内有的,约定适用的省内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因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和制订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

4 通讯联络 4.1 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4.2 发送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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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公证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 工程分包 5.1 分包工程的批准

工程分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工程分包,承包人的工程分包应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本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

5.2 承建资质

如果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要求,承包人必须根据5.1条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

5.3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6 现场考察

6.1 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对此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2 现场考察和编制投标文件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的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的工程地质情况(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除外)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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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的义务; (2)工程质量保修的义务。

8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8.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 地下障碍物处臵

本合同签订前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没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臵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臵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 安全事故处理 9.1 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 安全事故争议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 知识产权 10.1 工业产权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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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著作权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著作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本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 联合体的责任 11.1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2 联合体文件签署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 保障

12.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方应积极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受保障方自己承担。

12.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的违约以及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2.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保障

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不负担因发包人的违约以及与发包人相关的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3 财产

13.1 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

用于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本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本工程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本工程以及临时工程,发包人已兑价的,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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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本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臵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14.1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的有关资料;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承包人参加图纸会审;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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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3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4.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4.5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 承包人 15.1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 (2)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费用除外;

(6)本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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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3 承包人工程资料的提交与签证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发包人授予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履行合同约定职责的权力,提交工程资料给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并要求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对相关资料签证。

15.4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本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说明,并经监理工程师审定。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5.5 对承包人使用设计图纸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5.6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7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发包人的雇员、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由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构成工程变更,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合同价款。

15.8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16.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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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具有监理和造价责任的工程师等。

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现场管理人员,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得到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 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17.2 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8 监理工程师

18.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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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

18.2 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供工作所需的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8.3 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8.4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8.5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按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18.6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含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尽义务或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9 造价工程师

19.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发包人授予造价工程师的职权范围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

19.2 造价工程师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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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的计量和计价、工程价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审核、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9.3 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审核、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9.4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9.5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 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承包人应依据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

20.2 承包人代表职权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0.3 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的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0.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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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 分包人和另行发包 21.1 分包人工作

分包人是指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

(1)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包人依法确定的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承包人选定的提供本工程材料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21.2 发包人对分包人的接受

发包人不能指定分包人,但发包人有权拒绝其有理由反对的分包人。 21.3 另行发包

另行发包是指发包人依法对整体工程中部分特殊工程或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服务进行发包。

21.4 承包人对另行发包的接受

另行发包是发包人在本合同范围之外的承发包行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接受另行发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另行发包工程的实施应积极配合。

22 承包人雇员 22.1 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可聘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主要施工人员,也可以聘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2.2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聘用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雇员和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管理的全部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 22.3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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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2.4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2.5 承包人雇员的要求和撤换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2)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3)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4)经常行为不当; 22.6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斗殴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2.7 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等(参考格式见附件)。

23.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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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可在担保有效期满后,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及担保保管单位的收讫证明,将此担保原件取回。

23.3 向发包人支付履约担保的索赔款项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供含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及其单位对索赔理由书面确认的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23.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等。(参考格式见附件)

23.5 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发包人可在担保有效期满后,凭承包人出具的工程价款支付情况证明以及担保保管单位的收讫证明,将此担保原件取回。

23.6 向承包人支付担保的索赔款项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或监理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发包人应当在14天内向担保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价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价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23.7 担保期限的延长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本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延缓工程施工、停工等措施。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23.8 担保的解除与恢复

担保有效期内,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凭中止施工协议、中止施工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到担保保管单位取回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须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23.9 保函集中保管

发包人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原件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价款支付担保原件提交担保保管单位。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应将涵盖各阶段保证责任的担保原件分阶段提交担保保管单位。

在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担保保管单位取回被索赔方的担保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原件交回担保保管单位;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原件送交保函保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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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包人风险 24.1 发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基本风险为: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损坏;

(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坏; (5)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预见并釆取措施来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而造成损失或损坏。

24.2 发包人风险的后果

发包人应承担24.1款所列举的风险和该风险达到对工程、设备及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财产、人员造成损失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采取防范或修复、补救措施,如果承包人因上述风险和进行防范或修复、补救措施导致费用的发生和工期的延长而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风险。

25 承包人风险 25.1 承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基本风险为: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

(2)由于承包人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25.2 承包人风险的后果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26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 (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 (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 (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6.2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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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并抄送造价或监理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工期和工期延误的约定索赔工期、按费用索赔的约定索赔费用。

26.3 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失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4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27 保险

27.1 发包人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本工程办理保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为第三方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部分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

27.2 承包人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27.3 双方提供保险单和证明,以及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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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以办理,并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代办费。

27.4 未遵守保险条款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约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7.5 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

当本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7.6 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

当本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约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7.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本工程的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本工程的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四、工 期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28.1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二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施工的,承包人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28.2 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8.3 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二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安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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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8.4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

29 开工 29.1 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9.2 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9.3 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及时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30 暂停施工和复工

30.1 暂停施工和复工的工作程序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30.2 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未取得准许复工的处理办法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工程变更的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和造价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则根据合同解除的约定解除合同。 30.3 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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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调整部署,或为本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必要暂停施工。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不可抗力约定处理。 30.4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本合同约定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30.5 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30.3款的约定处理。

31 工期延误 31.1 工期顺延

合同履行期间,工期发生顺延的,应予顺延。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4)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5)工程变更; (6)工程量增加;

(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不可抗力; (9)发包人的风险事件;

(10)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报发包人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31.2 工期顺延的申请

当第31.1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1.3 延期持续发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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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31.2款的约定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31.4 拒绝延期和批准延期

如果承包人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未能在31.2款和31.3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31.2款和31.3款约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2 加快进度

32.1 加快工期进度和相关责任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的约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本合同的合同解除的约定解除合同,也可将本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2.2 提交加快进度建议书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竣工日期之前完成本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本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33 竣工日期 33.1 约定竣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工程的竣工日期。 33.2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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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4 误期赔偿 34.1 误期的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误期赔偿费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2 计算误期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实际竣工日期减去协议书中约定的本工程竣工日期减去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的顺延工期。

五、质量与安全

35 质量的管理

35.1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5.2 发包人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

35.2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6 质量目标

36.1 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评定,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合同质量的奖罚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6.2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的合同争议的约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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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36.3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本工程的隐蔽验收、中间验收、预验收等工作;参加竣工验收; (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36.4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本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7 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保护 37.1 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保护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保护本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颁发本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的保护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及设备材料进行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保护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颁发本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7.2 保护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承包人在负责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的保护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8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38.1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本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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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38.2 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文明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起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的奖罚,承包人与发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3 审查、检查和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经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8.4 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除合同价款中已包含的安全防护费用外的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38.5 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和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本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本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退还给承包人。

39 放线

39.1 检查验收施工定线或放样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39.2 承包人施工定线或放样的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臵、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39.3 定线或放样误差的处理

如果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臵、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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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39.4 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臵、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0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0.1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除合同价款中已包含的此项工作的费用外,否则此项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指令,并按本工程变更的约定处理。

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约定供应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和“一览表”中约定。“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41.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应按“一览表”的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的合理要求堆放。

41.3 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1.4 供应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约定的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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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因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1.5 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的检验或试验并不能免除发包人应对其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终生质量负责。

41.6 约定结算方式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

42.2 采购材料设备与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不符时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3 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材料设备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4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2.2款和第42.3款约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因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支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42.5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2.6 采购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3 材料设备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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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进入现场检验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便利和协助。

43.2 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

标准与规范或合同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见证取样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负责:

(1)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 (2)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标准与规范或合同没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检验,监理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检验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并认为该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检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检验结果。

43.3 材料设备的使用

材料设备检验合格的,可在本工程中使用。材料设备检验不合格的,不能在本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43.4 材料设备的检验

材料设备的检验,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工作和责任:

(1)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供应或采购的材料进场的一般鉴定、检查(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的试验)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2)设备进场检验,发包人供应设备的,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设备的,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3)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新材料设备、新结构、新工艺等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43.5 再次检验及其责任承担

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

44 检查和返工 44.1 施工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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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处理和责任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进行处理,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处理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处理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4.3 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纠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纠正其行为,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

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工程隐蔽和中间验收的通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45.2 参加验收的限制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

45.3 验收结果的确认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45.4 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

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

46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46.1 重新检验

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6.2 额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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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试)验,以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47 工程试车 47.1 试车内容

是否需要试车,试车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47.2 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至少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试车记录。

47.3 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47.4 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47.5 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

试车费用,除非已含在合同价款内,由发包人承担。 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负责重新购臵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并列入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0

47.6 投料试车

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8 竣工资料

48.1 提交竣工资料和报告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合同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

48.2 提交竣工资料的限制

如果承包人不按约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本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

49 竣工验收 49.1 组织验收和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49.2 组织验收的限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49.3 不组织验收的责任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已完工程及设备材料的保护和一切意外责任。

49.4 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本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49.5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及其计划竣工时间,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验收程序按49.1款至49.4款约定办理。

49.6 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9.7 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按本合同的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41

50 质量保修

50.1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0.2 工程质量保修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50.3 未修正质量缺陷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0.4 修正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

承包人修正非承包人原因的质量缺陷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造 价

51 工程计量和计价 51.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51.2 已完工程价款报告的提交和核实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核实,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51.3 现场计量

当造价或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或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51.4 收到已完工程价款报告的限制

(1)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的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计量时出现争议的, 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应将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按上述约定时间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争议部分待双方确认后再支付。

51.5 复核计量结果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或监理工程师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或监理工

42

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本合同中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

51.6 其它款项的计量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经审核确认后,可随工程进度款一起申报, 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51.7 不予计量

对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而超出设计图纸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可不予计量。

52 预留金 52.1 预留金的用途

预留金是用于实施本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用于未能预见事件的一笔款项。

52.2 预留金的支付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52.1款约定的工作发出指令。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

52.3 提供预留金支付票据

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预留金支付项目的票据。

53 零星工作项目费

53.1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和支付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零星工作项目单价用于少量额外工作计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按实际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零星工作项目单价的乘积计算并提出此类工作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

53.2 零星工作项目的确认

所有按零星工作项目方式支付的工作,承包人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格做好记录。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将记录完毕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一式二份送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记录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记录。

53.3 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支付

零星工作项目费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合同的支付事项中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零星工作项目记录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零星项目工作费。

54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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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提前竣工奖

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和实际提前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3%。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价款一并支付。

54.2 误期赔偿费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误期是属于承包商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和实际延误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发包人已对本工程内的某单项工程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且竣工验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的其它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工期处罚费应按已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工程价值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减少。

55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55.1 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55.2 合同承包方式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式,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得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根据双方的约定可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由成本和酬金两部分组成,双方约定成本、酬金的构成方式。 (4)确定合同价款的其它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其它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5.3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1)工程量的偏差; (2)工程变更;

(3)物价及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 (4)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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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可调整价格的确认

承包人在55.3款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造价或监理工程师, 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调整后的价款随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

56 工程变更 56.1 工程变更要求

没有监理工程师指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工程量的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

56.2 工程变更指令和变更项目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不包括取消拟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工程; (3)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4)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臵和(或)尺寸的改变; (5)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 (6)本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 56.3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的利益,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分享比例。 56.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建议书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则承包人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对所涉及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对原进度计划做出的必要修改; (3)因变更所需调整的金额。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在等待答复期间内,承包人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56.5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合同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来确定,工期相应调整。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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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承包人的违约、过错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

57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57.1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造价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执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经发包人、造价工程师确认。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当工程变更将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提出调整价款,并按以下约定计算本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

(1)当工程变更增加措施项目时,由承包人按合同的竣工结算与结算价款的约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M1=M0+ΔM

式中:M1是本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

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ΔM是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

(2)当工程变更减少措施项目时,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的竣工结算与结算价款的约定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M1=M0-ΔM×L%

式中:L%是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约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57.2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

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同时附证明材料,要求对因删减该项工作而造成的影响予以费用补偿。

57.3 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及其限制

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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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57.4 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实与支付

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暂定工程变更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工程变更价款被确认或被暂定后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8 工程价款支付 58.1 预付款支付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并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58.1.1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

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

(1)按本合同的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相等额的银行保函的正本。

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在造价或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或监理工程师。

58.1.2 预付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限满后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58.1.3 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58.1.4 退还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58.2 工程进度款支付

58.2.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按月为单位。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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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工程价款额度报告和支付申请已完工程的价款。

58.2.2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交的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后,应按合同的工程计量和计价的约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58.2.3 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或监理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按期中支付证书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或监理工程师。

58.2.4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

如果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未在58.2.2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承包人申请支付的金额支付进度款。

58.2.5 进度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58.2.3款和58.2.4款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的约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58.3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施工进度支付。

58.4 延期支付

58.4.1 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

如果发包人支付延迟,则承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58.4.2 承包人提供支付证明

如果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证明。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视为承包人未有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

58.4.3 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款项的限制

如果承包人不按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价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可认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或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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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或监理工程师。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

59 索赔

59.1 发出索赔意向书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损失的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14天内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59.2 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59.3 提交索赔报告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59.4 无权提出索赔价款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59.1款至59.3款,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59.5 核实索赔报告和协商

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价款;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在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9.6 反索赔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59.7 索赔款支付

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应根据59.5款和59.6款约定将确定或暂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索赔款额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或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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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0.1 结算程序和时限

竣工结算按60.2款至60.7款的约定办理。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就结算时间和程序事宜进一步补充。 60.2 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

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价款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1)根据合同完成本工程的总造价;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

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在本款约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资料,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60.3 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

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60.2款约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资料),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按60.2款约定递交竣工工程价款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

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工程价款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已核实无误。

60.4 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和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0.3款约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1)经复核无误的,发包人应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文件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生效;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在随后的7天内,按生效的结算文件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2)经复核认为有误有争议的:无误无争议部分按本款 (1)约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签发无误无争议部份的结算支付证书;有误有争议部分由造价或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按照合同的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

60.5 竣工结算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或监理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并通知造价或监理工程师。

60.6 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60.5款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有权依据约定取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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