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公务员申论80分考试热点
更新时间:2023-06-06 20:5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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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社会热点,非常有用...都是专家评论
三公经费能否“晒”出公平公正
公众对“三公经费”的期待,并非简单的“少花钱、不花钱”,关键要明明白白、合情合理。除公开外,公平公正也应更加强调
近日,“三公经费”引发热议。98个国务院要求公开“三公经费”的部门,已有超过八成向社会“晒”出账本。
公开,无疑是进步。把政府花钱放入“鱼缸”,体现建设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的主动选择和积极姿态。更重要的是,“公开—监督—回应”的互动,能提升公众对政府的认同和信任,进而促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步。
正因此,公开带来的质疑值得珍视。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是否有必要如此频繁地出国?水利部近亿元的公车费用是否都用在本职工作上?中科院平均每天高达27万元的接待费用花在了哪儿 回答好这些问题,是公开的本义所在,也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
公众对“三公经费”的期待,并非简单的“少花钱、不花钱”。政府部门正常运行,当然需要各种经费。行政成本的存在本身没问题,关键是这笔账要明明白白、合情合理。公务出国可以,顺便游山玩水则不应该;吃工作餐也可以,但“我为工作喝茅台”,公众肯定不答应。即便“三公经费”是零,也且慢鼓掌——没准儿,这要么不作为,能推的推、能拖的拖,该干的不干,该查的不查;要么乱作为,“堤内损失堤外补”,用车、出国、吃饭都找人埋单。前者是懒政,后者是腐败,公众都不愿看到。
公开“三公经费”引来质疑,有公开内容不够规范的因素,也有公众了解不足、随意揣测的因素。但更应该看到质疑声浪后的“潜台词”:公众真正看重的是其是否用得合理、花得公正。
所以,面对质疑,最好的回应是进一步做好“公开”的文章。
目前的公开,口径较窄。比如,财政部公布的是“财政拨款预算数”,这样的“小口径”,把更庞大的事业收入、预算外收入等锁在了门内。公开内容,也大多是笼统数据,不足以让公众识别其费用是否合理。比如“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除审计署细化到每辆公车的平均费用外,大多数部门只是交代几个简单数据。公开也缺少必要的说明,比如公务接待,有的部门花了几个亿,有的部门只花了几万元,由于没有人员基数,公众难以分析比较。
公开本是为了接受监督,而这样口径不一、标准不同、内容不清、语焉不详的公开,将难达初衷。无论是公开的口径、内容还是具体方式,都还有待进一步统一、完善。改进预算编制的办法和程序、健全监督体系、建立问责制度等,都是“三公经费”的制度“笼头”。通过对比“三公经费”的多少及其效果,也可以同步考察政府部门是不是管了不该管的事,是不是应当让渡某些职能,从理顺职能方面促进“三公经费”的公平公正。只有不留死角的公开,才能实现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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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真正衡量出行政成本的高低及效益。
“三公经费”,公开只是开始。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主动及时地回应公众质疑,期待政府部门能积极有效地厉行节约,更期待中央部门“三公经费”的首次公开能成为一个契机,推动行政成本走向合理,推动财务制度走向透明。 治理公务消费已成当务之急5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公开工作。会议要求中央及地方财政预算公开中,“三公经费”(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为重点公开的项目。众所周知,所谓“三公经费”属于公务消费支出,而公务消费的支出一般为政府预决算信息披露的重点项目。“三公经费”重点公布和披露将推动政府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深入发展。这一举措不仅是简单的财政改革手段,还将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部门在进行公共管理时,由于公务管理以及维持自身法定功能运作的需要,发生公务性消费支出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这样的支出须以公务必需和节约为原则。但实践证明,公务必需和节约的原则不可能自动实现,公务消费性支出若不加以规范和约束,必然产生公共部门滥用权力挥霍公帑的后果。倘若以公务之名来满足个人消费的目的,或者在公务活动中挥霍浪费、奢靡豪华,则公务性的消费支出完全改变了性质。这样的活动往往恶化政风,催发权力腐败的产生和蔓延。而且,由于公务消费是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如公车超标或公车私用,豪华的公务接待等,成为特权性消费,更会直接恶化官民关系,引发群众不满。特别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剧烈的社会,很容易制造社会对立和仇恨,引发社会不稳定等后果。所以,近代以来,政府的公务消费是很多国家对政府进行监督的重点项目。之所以将其作为监督的重点,是因为这绝非单纯的财务预算问题,也不仅仅是简单的节约还是浪费的问题,而是一个牵涉到政府的道德形象和政治操守的大问题。在这方面,有的国家采取严密的法律手段加以治理,取得了一些积极效果,而另有一些国家对于公务消费未能下决心治理,以致公款挥霍积重难返,与贪污受贿互为表里,成为腐败渎职的重灾区。
就我国的情况看,公务消费的治理仍然是需要加大力度予以推进解决的重大任务。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公仆。公仆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不应享有任何超越公仆身份的特权。公仆为了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可避免的有公务消费,但必须限于特定标准之内并需将消费支出向作为主人的人民群众予以公开以接受监督。这是公仆的基本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各项体制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监督的不到位,在公务消费上依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合理不合法现象,引发了人民群众和广大基层干部的强烈不满。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都产生了负面和消极的影响。所以加大治理公务消费的力度已成当务之急。而“三公经费”重点公开无疑是最基本的也是首要的治理手段。
政府部门“三公经费”重点公开的意义主要是:首先,有利于强化对政府的社会监督。社会力量对于政府的有效监督,前提性条件是知情,政府部门的财务预决算不公开或者未能详细披露,人民群众就得不到足够的信息,均直接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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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进行监督的行为能力。而大量超标准的“三公经费”能够得逞正是由于躲在了不透明的幕后。“三公经费”重点公开的要求,就是这些公务消费的支出应全面详尽的予以披露和公布,这就有利于广大群众和社会成员对于政府部门形成监督和约束的力量。其次,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公仆”性质的政府。过去,“三公经费”的结果不公开或者公开度不够,客观上阻碍了公职人员公仆意识的养成,影响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形成“主人”和“公仆”间不应有的壁垒。大力推进“三公经费”的公开必然推进政府部门的公务消费的制度建设,促进政府工作人员形成公仆意识,防止发生公务消费挥霍浪费的不正之风,从而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步伐。第三,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三公经费”重点公开和披露,不仅给了群众一个“明白”,同时也给了遵纪守法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个“清白”,有利于维护和巩固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从而促进社会和谐,进而保障社会稳定。
杨宜勇: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着力点我国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政府职能加快转变,企事业单位加快重组,社会组织加快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从“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相对于快速变动的社会结构、快速流动的人口、日趋复杂的利益结构和多元化的群众需求,目前的社会管理体制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就成为党领导社会建设的一个新课题。今天刊发的这篇文章对“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等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编者
所谓社会,是指政府、企业、家庭之外的公共领域和公共空间。社会管理体制是与经济管理体制、政治管理体制、文化管理体制相并行的一种管理体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作出了部署。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旨在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制既要符合社会管理的一般规律,又要符合我国国情。社会管理包括“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三项内容,创新社会管理体制须从这三个方面入手。
创新“管什么”:从大政府、小社会到小政府、大社会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社会管理,在广义上是指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的统筹管理;在狭义上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权力部门授权对不能划归已有经济、政治和文化部门管理的公共事务进行的专门管理。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国外“新公共管理”运动提出了一些新理念:由指挥型政府向协调型政府转变,由无限责任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转变,由划桨政府向掌舵政府转变,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等。创新社会管理体制,需要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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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情、吸收国际经验,加强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未来我国社会管理的调整目标应是小政府、大社会。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创新社会管理,当前需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向基层倾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二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
创新“谁来管”:完善社会管理格局
社会管理体制的管理主体由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四部分组成,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必须完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之一是主体多元化。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单位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小,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这迫切需要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新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党委领导是根本,政府负责是前提,社会协同是依托,公众参与是基础。党的领导,是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在社会管理中,党委领导主要表现为统筹兼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有效促进社会整合。政府负责,是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在完善社会管理格局过程中,政府应更加注重发挥在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中的职能作用,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包括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推进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等。社会协同,是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完善社会管理格局的重要途径。在完善社会管理格局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以及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公众参与,既有利于社会管理得到群众支持,又有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充分依靠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形式。
目前,我国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创新社会管理体制,需要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内容和形式。这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当前的主攻方向是:在全局性和局域性社会管理中,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创新“怎么管”:完善各种社会互动机制
创新“怎么管”,关键在于健全和完善各种社会互动机制,主要是健全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群众权益维护机制,包括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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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健全利益引导机制,教育引导人们树立合法、合理获取利益的观念,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二是建立健全利益约束机制,约束和规范人们的利益动机和行为,引导人们合理选择利益目标,自觉调整利益需求,科学选择利益行为,正确处理利益关系。三是建立健全利益调节机制,调整不同利益群体或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缩小人们之间的利益差距。四是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给利益受损的个人或群体提供一定补偿,提高社会公平程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利益补偿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须遵循完整性、便捷性、有效性原则。完整性是指能够全面准确收集情况;便捷性是指诉求渠道便捷通畅、低成本;有效性是指群众诉求能够到达相应的层面并获得响应。当前应在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优化已有的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形成反应灵敏、运作有力、执行高效的工作链条。具体地讲,就是要让群众有地方及时表达诉求;有关部门对合理的诉求要千方百计地帮助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对不合理的诉求要进行疏导,对一些带有倾向性和重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发生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二是推行领导干部接待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同时适应现代社会节奏加快、利益关系日趋复杂、人民内部矛盾多发的形势,搭建多种平台,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加强工作网络建设,形成便捷通畅的诉求表达制度安排。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关地方和责任部门及单位应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群众利益诉求问题,像分析经济发展形势一样分析群众利益诉求形势,像抓重点工程一样对待群众利益诉求问题。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须做到心中有数、手里有招:开展源头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完善各项制度,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全面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网络建设;积极探索创新,全面提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水平。
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重点是维护好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一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尤须建立健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保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二是保障就业。将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积极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创业氛围。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加快形成城乡统一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加快制定面向全体城乡创业者的优惠政策,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三是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把国家财政新增事业经费和固定资产投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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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主要用于农村,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逐步加大政府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的比重,尽可能缩小城乡和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四是保障受教育权。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尽快促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4%。着力促进教育公平,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教育发展差距。五是保障政治参与。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社会政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比如,发展民主协商,协调各方利益;加强民主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法治,规范公权力的运行范围和使用方向;推进基层民主,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等等。
李培林: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社会体制改革
中央作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战略决策,自然有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一些经济发展水平并不低、政权长期稳定的国家突然发生社会剧变,以及我国社会也发生巨大变化、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这种大背景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当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也是一项“硬任务”。但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其深远意义并不局限于此。
现在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主要是强化政府管理,政府力量的强大是我们的优势,因此最重要的就是加大对政府管理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把政府管理的力量贯彻到社会各个领域;二是认为,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就是强国家、弱社会,很多社会问题的产生是因为权力没有得到制衡,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重要的是改变这种状况,培育公民社会的成长,更多地依赖社会自治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实现“社会治理”;三是认为,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原有的行之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在某些方面已经难以适应这种变化,所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际上涉及到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这项改革是继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当前整个社会体制改革的一部分。
这三种看法都有自身的一定道理,但我更倾向于强调第三种看法,因为这是目前往往被忽视的一个方面。当前社会问题多发凸显,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管理体制来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在一些方面不能完全适应快速的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和信息化的进程,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迫切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龚维斌:以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应该着力做好:
一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解决好群众最关心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维护和发展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要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关系,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发展差距,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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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中的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要改革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大力培育和发展公益类、经济类、社区性社会组织,培养和使用好社会工作人才。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努力实现2015年全国专业社会工作者达到200万人和2020年达到300万人的奋斗目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倡导志愿精神,培养义工队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四要加强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建设,督促各类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五是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居民参与和自我管理服务,强化驻区居民意识,平等对待各类居民,建设人们共同生活的和谐美好家园。
六要加强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倡导先进文化,加强基层群众文化工作,加强社会规范体系建设,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要加强和改善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和虚拟社会的管理,加大心理干预力度。 个税起征点应多少才合理个人所得税在西方被称为“罗宾汉税种”。无论起征点的数额定为3000元或者更高,都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要让“罗宾汉税种”回归到“劫富济贫”的正确轨道上来,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个人所得税在西方也被称为“罗宾汉税种”,在世界上已经实行了200多年,其核心目的就是要调节社会财务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在我国,普通民众同样对这种能“劫富济贫”的税收制度有无限的期待,从最近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全民热烈关注中可以看到这一点。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人们希望它就像罗宾汉一样,成为税收中的平民英雄。因此,当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出台的起征点只有3000元时,人们似乎对此标准颇感意外,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起征点设定要考虑城市化因素
最近十几年来,我国的城市化发展正在加速,而且这种趋势还将继续保持很多年。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民众对城市服务产品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比如对商品房、城市基础教育和医疗的需求。在房价上,我国正经历着房地产价格高企不下的局面,城市化过程中的居民为此要付出更多的生活支出。房屋支出已经成为城市化进程中普通民众最为沉重的负担。如果起征点像草案中所提到的只有3000元的话,那么住房支出被考虑的空间几乎非常狭小,最终必将加重城市居民的负担,延长了人们做“房奴”的时间,也偏离了个人所得税“劫富济贫”的这一正常目标。
同样,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的增加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在起征点设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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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不能忽略,以免降低普通民众的教育和医疗水平。在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会考虑到这些费用的上升,以体现税收的合理性。因此,笔者认为,起征点如果定为3000元,将无法反映居民这类支出的增长,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负的公平原则。
起征点设定能否有地区差异
最近,在对起征点问题讨论时,有很多学者和民众提出起征点要考虑地区差异。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我国东西部收入差距较大。在沿海发达地区,月收入3000元只能算中低收入,可如果在西部欠发达地区,3000元就是高收入了。因此,要求全国执行一个起征点是很难做到“公平”的。所以,有人主张将个税起征点制定为一个征收区间,比如,3000至5000元的标准区间,然后由各地来决定具体数额,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体现地域公平。
然而笔者认为,这一看似公平的做法恰恰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因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实现资源在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间的二次分配,防止地区差距扩大。如果每个地方都可以在标准区间上设定起征点,势必会造成两种情况:如果政府希望藏富于民,各地将标准制定较高,减少本地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总额,那么就会造成个人所得税在发达和落后地区都无法征收得到的局面,失去了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如果政府与民争利,制定较低的个人所得税标准,那么这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改革就显得毫无意义。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也没有一个国家会因为地域的贫富差距采取不同的标准。正因为如此,笔者反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的地区差异化。
征收对象:个人还是家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最近在回答记者提出个人所得税可否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问题时表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按照每个劳动力负担1.93个人口为标准折算。但是,现行个税的个人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人与人之间的费用开支差异,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平。
在世界各国个税扣除范围中,家庭生计费用扣除是考虑的重点,一般要较充分照顾到不同纳税人家庭状况的差异。在日本,个税的起征点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多少而不同: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起征点为283万日元;如果是没孩子的家庭,起征点为220万日元;如果是独身,那么起征点为114.4万日元。2004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单身家庭年收入7664欧元,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欧元。但是已婚家庭中,如果拥有18岁以下子女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以及子女没有收入的,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如果存在不可抗拒的特殊高额开支的家庭,所得税同样可以减免。加拿大和其他欧美国家一样,也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具体交多少所得税的。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要和发达国家一样,按照家庭为对象进行征收,以体现税负的公平与合理。
起征点能否随物价指数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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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民众的生活水平,在美国,除不断提高个税起征点外,个税的征收还根据CPI不断进行调整。198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税改法案,规定从1985年起,对个人所得税的级距档次、个人宽免额、扣除标准,根据通货膨胀率实行指数化调整,以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扭曲性影响,使税负趋于合理。在英国,按照法律的规定,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金额,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德国也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每年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能像欧美国家一样把个税起征点与物价指数进行挂钩,即建立个税起征点浮动机制,那么我们既可以实现个税起征点动态化管理,也可以让居民收入实现动态化提高。这样将有利于保持社会的和谐和人民对税收的满意度。
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的核心内容是从“国强”到“民富”的转变。所以,要认真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要推进个税改革。通过个税制度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缩小贫富差距,让个税重回“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立法初衷。
个税起征点为何难以大幅提高?“两会”期间,除了财政方向的代表之外,许多人都对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持赞成态度,甚至有更为激进的提法。比如茅于轼老先生就提出,个税起征点应当提高到8000元。理由十分简单,按茅于轼说法,在现有的征收机制下,主要的征税对象是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主要来源并不是薪水,而是资本收益。
我十分赞同茅老的意见。工薪阶层纳税应当,但不应作为政府主要税源,而主要税源应当来自资本利得。一说到资本利得很多人想到股市,似乎只有股市投资所得才算是资本利得。而对IPO过程中,“非创业资本”的大发横财却听之任之,根本没有考虑如何使用税收手段,维系社会公平。
在我看来,政府对工薪阶层应当充分让利。除向少数年薪30万元以上、真正属于高收入阶层的人征税以外,其它都应当只是象征性征税。
我们不妨去看看现实,真正高收入阶层的人实际占有大量社会资源。个人真正需要从自己腰包掏钱的地方极少,一切都变相成了企业经营成本。但需要大量自己工资支付的大多数“白领阶层”、工薪族,他们同时扮演着社会消费的主体。所以,减低他们的税负,对扩大中产阶层队伍、维系社会稳定、拉动消费都有着极其正面的作用。因为,他们是最不希望社会动荡的群体。
不过现在看,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的难度比较大。一方面陷于财政收入减低速度过快的原因。另一方面,估计中央也希望用“小步快走”的方式来逐步提高个税起征点。尤其是希望为应对未来的“不确定”留些后劲儿。说白了,为个税起征点留下进一步调节的空间,这恐怕也是中央为未来应对“滞胀”保留的财政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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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未来的“不确定”在我看基本是确定的。利比亚战事升级,日本大地震已经为粮食、石油价格上涨提供了充分的“借口”,而美、日货币作为完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它们的滥发,更为粮食、石油价格的上涨提供了原动力。所以,我一直强调,“全球性滞胀”已经在不远处等着我们了。
在此背景之下,中央对个税留有“后手”情有可原。当“全球性滞胀”出现,外需大幅回落之时,个税起征点估计还会进一步上调,而节奏应当稍微滞后于“滞胀”程度。
在我看来,此次“全球性滞胀”将以日本大地震、利比亚战争为突破口,以欧元区加息为里程碑,以日元拼命宽松、美元拒绝紧缩为核心动力。
放眼当今世界,除了恢复性增长,我们几乎看不到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欧元区如果在此基础上加息,势必加剧世人对欧元区经济恢复的担心。这将是一个重要的导火索。加之日本、美国同样缺乏经济动力,而新兴经济体的增长又对发达国家的恢复有着明显的依赖性,所以,一旦欧洲加息世界势必将重新审视全球经济走势。
但我可以肯定地讲,欧元区的加息不可能减缓“胀”,因为“胀”的源头不是欧元区需求旺盛;欧元区加息只会加剧“滞”,因为加息首先打压内需。所以,欧元区越加息,情况越糟糕。我是想告诉大家,欧洲加息将是本轮“全球性滞胀”的开始。
如何理解个税起征点的“意义” 有媒体从接近决策层的相关人士那里获得消息:个税起征点将提高为2500元或3000元,至于“两会”期间不少代表、专家提出的“以5000元为起征点”则不太可能。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消息强烈刺激了公众的神经。坦率而言,如果这就是被寄予厚望的个税改革的最新结果,那么,它距离公众的心理预期实在有些遥远。
该消息还透露,税率级次也有可能随之调整,估计会由目前的9级减为5级,最高税率也将由45%降为40%。尽管减少级次和降低税率,也是在一定程度上让利于民,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但很显然,税率和征税级次相对于起征点,于公众的感受大不相同。本质而言,个税上的些微让利,无法与普遍且明显的降税、免税相提并论。目前公众之所以对个税啧有烦言,完全在于当前的个税征收近乎一网打尽,在“应税皆税”的旗号之下,很大程度上却无视现实生活以及公众的心理感受。
就调节收入分配来说,当前难以对个税寄予厚望。2010年,全国税收总收入7320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个税4837.17亿元,同比增长22.5%,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这个比例,自2003年起就基本没什么变化。仅此就不难推论,个税看似增长迅速,可同样快速增长的生活成本和分配差距,足以抵消个税的转移支付。而就纳税人群来说,2009年财政部曾公布我国个税的基本情况,工薪层税收占个税总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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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这个状况近期不可能出现大的变化,工薪阶层肯定依然是个税的主力军。依靠工薪阶层的个税征收来调节收入分配,从逻辑上看似有理,现实中却极为荒谬。如此税收设计,不过是拆东墙补西墙,想在螺蛳壳里做一场宏大的道场。
个税自然有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但目前的个税征收,大体上只是针对工薪阶层的独有税种。即便被个税牢牢盯住的所谓高收入者,也不过是打工仔。而真正的高收入者,也就是那些依靠经营所得以及资本利得的人群,个税征收却难有作为。无须讳言,这种对工薪阶层疏而不漏却对真正高收入群体又疏又漏的个税,正是引起人们不满的根本原因。
当前之于提高个税起征点,有许多奇谈怪论。其一就是提高起征点对高收入者有利而对中低收入者不利。这种观点其实不值一驳,在无法指望个税能够对中低收入者转移支付的情况下,提高起征点对于中低收入者就是最有利、最直接的分配调节措施。其二,认为个税已经成为我国的大税种,言外之意是个税的地位非常重要。最流行的是将个税提到了第四大税种的位置。但查财政部公布的2008年、2009年、2010年的我国税收统计,个税在2008年排第五;2009年2010年均排第六。但问题还在于,在那些所谓的大税种中,个税却是一个排名靠后的税种。说白了,如果不设定排名条件,单纯地说个税排名多么靠前基本等同于忽悠。
个税起征点上调对于大多数工薪阶层来说的确没什么意义,因为他们够不上目前的征收条件。但对于个税收入来说却是很有“意义”,因为这将减少个税收入。尤其是,个税属于地税,在地方税收中,个税却十足是个“大税种”。
就当前个税之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尴尬现实,不宜在个税上与工薪阶层斤斤计较,这样只会增加公众的不满,因为工薪阶层除了薪水没有太多其他收入。而在个税实难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宏大命题的情况下,不如将更多实惠留给工薪阶层,以在某种程度上藏富于民。
1.“萝卜招聘”花样多
在形形色色的“萝卜坑”外,总能找到一个或一群洗净了身子的“萝卜”
这是一起典型的“萝卜招聘”。
2010年11月,福建省屏南县财政局下属收费票据管理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名。其招聘文件中明文规定,报考人员须为“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国际会计专业,大学英语四级,屏南户籍,女,年龄25周岁以下”。而且,“根据宁人发
[2005]207号文件精神,若报名数等于计划数免于笔试,将只进行面试与考核。若报名数多于计划数需先进行笔试,再进行面试考核”。
鉴于如此“独特”的招聘条件,网友纷纷发帖,质疑此次招聘为假的不能再假的“量身定做”,并冠之以“最雷人的招聘”。不光在网上,这场“特殊”招聘也在小小的屏南山城传得沸沸扬扬。后来的事实验证了公众的质疑:在这一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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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限定下,只有宁德市某市领导之女一人符合招考条件,最终未经考试就直接聘用。事件曝光后,宁德市人事局很快取消了招聘。
如果说屏南县搞“萝卜招聘”时的违规手法,尚属费尽心机为“萝卜”精确“刨坑”,那么,海南省三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暗箱操作”行为则更为明目张胆。
2010年4月,三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所属的两家事业单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和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很快,人们就惊奇地发现,有8名本系统工作人员的亲属也参加了考试,而按照有关规定,这些人根本就不符合招聘考试的资格条件。更为“奇特”的是,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温孝廉之女温某,居然在考前就已经获知了试题的答案,结果一举“拿下”99分的高分,舆论一片哗然。
纸里终究包不住火,事情很快败露。经三亚市委、市政府调查组调查核实,有关部门迅速取消了包括温某在内的8人的考试成绩,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事实上,近年来“萝卜招聘”事件时有曝光:安徽省原巢湖市居巢区在2010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只允许本区籍生源或父母一方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考生报名;江苏省句容市2010年事业单位招聘中,市政府接待服务中心公务接待人员的应聘条件设置为:女性、身高1.63米以上、具有2年相关工作经验、面试成绩占70%、专业不限、限句容籍户口等;2010年,浙江省上虞市招商局招聘一名海外高层次人才,其报名条件也引来各方关注:具有浙江省户籍、2010年8月1日前在国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专业英语八级、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纵观各地此类公开招聘,不管招考部门如何解释,人们总能在这些形形色色的“萝卜坑”外,找到一个或一群洗净了身子的“萝卜”。
2.“倔强的萝卜”
“内部人控制”给了权力寻租者违规违纪以很大的操作空间
“萝卜招聘”,最早起源于网友对个别地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量身定制”等违规行为的公开质疑。渐渐地,这一形象说法得到公众的认同,从网上走到网下,广泛流行开来。
虽然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不可否认,以“萝卜招聘”为代表的事业单位违规招聘事件近年来确是一个接一个地冒头,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公共事件。
2011年3月7日,中组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曾专门针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过程中存在的“暗箱操作”、营私舞弊等现象发出通报,并首次对外公布了5起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典型案例,暴露出某些基层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中存在的“内部招聘”、“人情招聘”、“舞弊招聘”等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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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些地方的事业单位沦为违规进人的“重灾区”?为什么最近几年一些地方似乎“萝卜招聘”进入了“高发期”?很多人纳闷:哪来这么多“倔强的萝卜”?
在不少地方,具有普遍性的现象是,因为国有企业数量有限,且用人早已与市场接轨,具有“公家”性质的单位无非两大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于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入党政机关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且“凡进必考”,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完善,这个被誉为“玻璃房子里的竞争”的选拔模式,已经成为炙手可热的年度“大考”,其公平公正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这在客观上也成为违规者最大的障碍。
公务员这条路走不通,一些人开始将目光聚焦到多为财政供养且相当稳定的事业单位。
不同于公务员单位,事业单位更强调公共服务的专业技术性,往往需要根据岗位需要选用人才,很难像公务员考试一样“一把尺子量人”,这就要求落实事业单位用人的自主权。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表示,多年来,这种用人自主权在一些基层单位被异化为“内部人控制”,从而给了权力寻租者违规违纪以操作空间。
“公众对当前的‘萝卜招聘’现象十分反感,其实在公开招聘推行之前,某些地方事业单位的进人更为随意,甚至领导批个条子,人就进去了,根本不用考。”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表示,应当历史地看待当前的事业单位“萝卜招聘”问题,如今需要“量身定制”恰恰说明原本松散的大门开始收紧了、规范了,使得一些人如果还想达到目的,就不得不绕着圈子费心“挖坑”,在网络时代,这样做又很容易被公众监督导致事情败露,“这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时代确实在进步。”
“近年来就业压力的增加,也使得事业单位更容易成为权力寻租的‘猎物’。”吴江表示,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将越来越规范,能够藏匿猫腻的空间也越来越小,一些地方事业单位“萝卜招聘”等违规现象的高发态势,恰恰反映出某些地方官员冒险“搭末班车”的投机心态。 3.纪律仍需再严肃
公开招聘的程序设置还要更为科学合理,使“有心者无能力”
针对“萝卜招聘”,决不可听之任之。
今年3月的中组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通报,明确要求“严格政策,全面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通报中所要严格的“政策”,主要系指2005年出台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中组部、人社部201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这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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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后一份文件中,中组部、人社部强调:“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应聘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事实上,在已曝光的几起案件中,相关责任人确实受到了一定处理。
2010年11月,屏南县有关部门对游代进、张功成进行停职检查,并要求纪委、监察局继续调查,依法依规处理;同时要求各级各部门引以为戒,深刻反思,正确履职,公正办事,坚决杜绝类似失职行为的发生。同年12月,屏南县人大常委会免去游代进财政局局长职务和张功成人事局局长职务,给予游代进记大过处分、张功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1年2月,三亚市纪委、监察局建议免去温孝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职务,责令人社局副局长陈明、副调研员龙海作书面检查,对两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即人力资源开发局局长黎达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局长胡大川诫勉谈话,免去邢福流人社局人力资源管理科科长职务。
“必须严肃纪律,保持高压态势,让违规者受到严惩。”刘旭涛认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存在的“萝卜招聘”等违规行为仍需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吴江指出,在公开招聘的程序设置上,还要更为科学合理,使“有心者无能力”,避免违规的发生;同时,也要强化既有制度的执行力度,比如回避制度,很多“萝卜招聘”就是没有执行好这个制度而发生的。
“从长远看,更要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相当一部分非公益类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应尽快跟市场接轨。”吴江强调,“如果‘铁饭碗’都打破了,再费尽心机搞‘萝卜招聘’,动机便会大大衰减。”
招聘立法要让“内定萝卜”走投无路
如今事业单位招聘已然惯例化,却未能制度化,也就免不了各个招聘环节皆有人对其上下其手。然而,有招聘立法也并不意味着一切公开公平公正水到渠成。一旦缺少了监督,哪怕程序再怎么看上去很完美很“合法”,也最终离公平公正愈来愈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产生岗位人选;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应择优聘用;事业单位确定拟聘名单应予以公示。
关于事业单位招聘的负面消息近段时间纷纷扰扰。日前有网友在天涯论坛发帖,称在江苏省泗阳县近期举行的事业单位招考中,某职位的笔试成绩前四名座位连号。对此,泗阳招聘领导小组21日发布公告称,其中三名考生确实有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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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成绩被取消,负责此项工作的该县人才中心主任被停职调查。而在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两名考生的申论竟奇迹般地考了满分,遭到部分考生和家长的普遍质疑:有人怀疑考试泄题,或这两个考生有来头。一份关于湖北省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嫌“萝卜招聘”的举报材料同样引起了广泛关注,发帖人质疑拟录取的两名考生均未达到招考资格和加分要求。自2002年开始,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和公示等环节应聘进入事业单位已渐成常态,但是由于这些环节仍更多掌握在用人单位乃至个别领导手中,因此乱相常生。除了江苏泗阳明确认定存在舞弊行为,其余“萝卜招聘”的质疑则往往陷入“罗生门”,真真假假,各执一词,而“萝卜单位”也总有各种理由来告知世人,一切纯属巧合。
一切自不多言,正是如今事业单位招聘已然惯例化,却未能制度化,也就免不了各个招聘环节皆有人对其上下其手。按现有制度,事业单位的用人并不需要像考公务员那样有着全国统一的规范考试,而是采用“招聘制”,只要争取到事业单位编制,如何招聘就成了地方政府部门自己的事,给权力寻租留下很多空间。立法规范事业单位招聘无疑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整体部署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对事业单位体制进行全面改革,使单位的性质与用人的“门槛”相适应,而“门槛”又必须与招聘的机制相适应,并在这一基础之上,建立健全公开公正的选拔考核机制,完善选人用人的各项制度机制,让权力无从插手。
然而,有招聘立法也并不意味着一切公开公平公正水到渠成。公务员录取因为一直有统一规范的考试,而做到较为公平,权力、利益较难插手,但至今亦未能完全摆脱“有猫腻”的质疑。备受人们关注的山西省长治市“公考状元被刷”事件近日有了结果:体检过程存在暗箱操作行为,受害人被重新录用,6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处分。山西省2011年公务员考录中,法学硕士宋江明取得笔试、面试、总成绩三项第一,但因体检和复检“不合格”,被淘汰出局。宋江明随后在3家医院进行了4次体检,均显示指标达标。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明确指出,公务员招考中健康歧视的比例为100%,而这种人为歪曲、肆意制造的“不健康”、“被乙肝”更是趁着各种空档恣意生长。公务员考试一旦缺少了监督,哪怕程序再怎么看上去很完美很“合法”,也最终离公平公正愈来愈远。
同样道理,加强监督监管是确保事业单位公开公正招考的重要措施,不仅程序要合法,要规范笔试和面试,防止考试流于形式,减少面试环节的人情因素。更要保证体制内的制度监督与体制外的舆论监督切实到位,目前看来,事业单位招聘不公的质疑为何不断曝光,正是由于民间拥有极大的监督热情,利益相关者绝不会坐视这种不公发生,利用好这种监督的线索、畅通监督渠道,会让“内定萝卜”真正走投无路。
中国社会道德问题面临的形势与对策建议近期,一些道德方面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当前道德教育的反思,所谓“道德滑坡”的简单化论调由此成为公众与媒体关注的焦点。其实,社会道德波动是世界各国在经济与社会转型发展阶段存在的共性问题,中国当前表现出来的社会道德问题,并不意味着中国公民道德水平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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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社会道德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规范、机制尚在发展与成长之中,社会道德规范还没有完善和刚性化,道德理念还只是传统文化的自发表现,没有内化于民众的心中。引发当前各种社会道德问题的本质根源不完全在于公民道德水平问题,而在于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建设的不完善性。因此,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既要吸取各国社会道德建设的有益经验,让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文化传承下来,也要积极利用社会道德舆论的力量引导与完善各项制度,填补转型中制度设计的漏洞。
第一,社会道德建设是执政党建设的重要抓手。社会道德建设是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通过社会道德建设,可确立中国社会发展的灵魂主线。社会道德建设是文化建设的传承内容,是中国传统文化走向现代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径与载体;社会道德建设是执政党建设的重要抓手,社会道德建设对执政党而言,既是面对社会风险的挑战,也是树立执政威信的筹码。中国共产党亟须利用和通过“社会道德建设”,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同步转型,增强党的向心力与凝聚力,提高执政水平。
第二,德育须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辐射全社会。从学生的纵向成长来说,从小学、中学到大学,根据不同阶段年龄身心发展特点,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设计不同内涵但内在统一连贯的道德教育核心课程。从学校、社会、家庭的横向来说,三个层面应体现出相互促进的特征,即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位一体,家庭教育是基础,学校教育是核心,社会教育是整体,在密切配合、协力推进中发展。
第三,把道德教育推及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道德教育不是单纯的个人道德完善,而是要注重培养适应现代社会和生产所需要的基本道德素质。爱国主义教育、法制观教育、价值观教育、伦理道德教育、健康人格教育等都应成为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把道德教育推及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道德教育不但内容广泛,而且同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在具体实施中要注重道德教育内容的层次性问题,针对不同年龄层次开设不同教学内容的公民教育课。
第四,良好社会道德意识形成需法律保障。社会道德问题根源于社会现实问题,现实问题的解决要依赖于各种制度、法律的完善。譬如: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以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来促进社会道德的完善。
第五,发挥好媒体对社会道德建设的正确引导作用。社会道德主要是通过舆论的引导、谴责与监督来维护实现的,要注重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公众的影响力,积极发挥媒体对社会道德事件报道的舆论压力,促进我国社会道德建设。同时,在当前情况下也要避免媒体、尤其是网络对于社会道德失范问题过分夸大,影响公众对社会道德建设与政府的信心,增加社会道德建设的难度。
第六,挖掘传统文化资源,构建当代中国社会道德话语体系。我国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在涉及到价值观教育、生命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等内容中,要注重中国传统文化的运用,选择传统道德文化中富含人文性、主体关怀性的资源深入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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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地保持传统道德和儒家文化的传承性。如设置“至真”、“至诚”等路名的标示,在学校、博物馆和文化馆等场所竖孔子塑像和融入“论语元素”等。 道德建设需要“讲、议、行”
道德建设为人民生活提升幸福指数,为国家强盛提供精神力量。道德兴则民心齐,道德兴则国运昌。在我国经济转型、社会转轨过程中,人民群众热切呼唤良好道德风尚,人民群众中也蕴藏着道德建设的巨大热情。近年来,江苏常州等地通过开办各类“道德讲堂”,讲身边故事、议现象行为、行爱心善举,吸引群众主动参与、自觉实践,营造了浓厚的道德建设氛围。这是新形势下道德建设的一个好载体好方式,值得各地借鉴。
道德规范要经常讲。道德规范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体现在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道德规范离不开言传,需要经常讲。话不讲不清,理不讲不透。经常讲,就是用百姓的话,用身边的事,讲社会主义荣辱观,讲基本道德规范,讲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尊道贵德,利人利己;败坏道德,害人害己。只有经常讲,晓之以理,才能让大家明白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在耳濡目染中晓理明义、崇德明礼。只有经常讲,动之以情,让大家乐于听、听得懂、听得进,才能记得住,入耳入脑入心,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境界、厚德端行。
道德标准要反复议。常言说得好,“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道德标准是尺度,不辨不清;价值标杆是导向,不议不明。道德标准价值取向重在身教,需要反复议。反复议,就是经常评议“身边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点评道德现象行为,在交流探讨中明晰标准、明辨是非、明确取向。只有反复议,让思想交流交锋,在辩论中解疑释惑,在评判中扶正祛邪,才能让大家明白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什么是应该坚守的道德底线,什么是必须抛弃的腐朽观念,进而明确立言立行的价值标准。
道德养成要践于行。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道德建设是内化于心的养成工程,更是外化于行的实践工程,最终要落实到每个人的具体行动中。践于行,就是善于发现和学习“身边好人”和“平民英雄”,用“凡人善举”共同传递道德的力量,让来自身边的感动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只有践于行,让更多的人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积小德为大德,积小善为大善”,才能形成正确导向,形成和谐氛围,形成文明风尚。
官德对于社会道德具有引领示范作用10月29日8时许,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政法委副书记张汉文,被人发现藏在12岁女孩玲玲房间的床下,玲玲家人第二天报警称玲玲遭该男子猥亵。成县党政部门1日称,张汉文猥亵女童情况属实,目前已被县委停职,警方对其依法拘留。(11月2日《京华时报》)
最近几天,出现了几起官员性丑闻事件。翻看新闻,还有两起事件,分别是“局长手机丢失与女子暧昧短信曝光”、“女股长醉酒后被县残联理事长强奸”。有人将此称为“一天一件官员性丑闻”。连续三天曝光三起官员性丑闻,仔细分析,三起事件并不是孤立的,其中表现出的道德滑坡问题让人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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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段时间,因为“小悦悦事件”而引发的道德忧思正弥漫全国。有人发出呼吁,国人道德建设亟待引起重视。这表明,当前道德滑坡现象及人们对于道德滑坡的焦灼,是不争的事实。
在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中,官员道德一直居于特殊地位。千百年来,中国的官员都被作为学问好道德佳的典型,在社会道德架构中,官员道德也一直处于风向标的位置。官员道德水准,直接体现了社会道德水准,直接影响了社会道德水准。“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尚之风,必偃”。孟子这句话,形象表明了官员道德对于社会道德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当我们今天感慨社会道德滑坡时,隐藏其后的是少数官员道德的滑坡。可以说,少数官员道德的滑坡带动了社会道德的下滑,且加剧了社会的道德不自信。因此,在我们呼吁挽救社会道德时,更应该把提高官员道德放在第一位。
可以说,三起性丑闻的发生,正对应着一部分官员道德滑坡的现实。换句话说,在这些官员道德滑坡的现实下,发生性丑闻是难免的。因此,这三起官员性丑闻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导致质变的就是他们道德的下滑。
这给我们遏制官员性丑闻提供了一个思路,那就是从提高官员道德水准入手,加强官员的道德自觉。要看到,加强“官德”修养,培训是必要的,但官德靠培训也要靠细密的制度。现在,一些官员道德为何出现问题?对此,有专家曾经指出“制度的细节”的重要性。制度细密性不够,执行力不够,约束力的缺失,助长了一些官员的跋扈心理,加剧了做官无道德。在一定的水土下,罪恶的种子就会迅速发芽、滋长,从而发生丑闻,败坏公务员的形象。
所以,面对官员失德丑闻,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培训,另一方面严密制度细节,如此方能遏制官员道德下滑,给力社会道德建设。
如何从技术上保障校车安全
专用校车保障学生安全
目前,我国约有2.33亿中小学生,他们的交通安全牵动着亿万家庭的心。目前家长们普遍采用的亲自接送孩子的方式,不仅加剧了城市交通的拥堵,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加重了环境的污染。因此,我国相关部门正在逐步推广专用安全的校车。2010年 7月1日,我国首部校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开始实施。
其实,校车在国外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运营经验。比如,美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校车运营系统,校车运营作为政府引导的公共交通行为被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美国不允许社会车辆临时充当校车,每辆校车都是由专业的校车厂商生产,安全性能大大优于普通社会车辆。全美公路交通安全局曾向国会提交报告称,学生乘坐校车比乘坐自家车安全8倍。尽管美国人私家车十分普及,但是校车接送孩子还是家长们的首选,这是因为乘坐校车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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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智能技术监控校车司机
全球最大的技术专家联盟IEEE表示,如果现有的智能交通技术能被应用于汽车和道路中,多达 90%的事故可以避免。例如,可感知司机疲劳驾驶的车载视觉系统和传感器,车道偏离警示系统。对于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校车,可以率先采用智能交通技术。
在校车信息技术的研究方面,日本大阪大学信息网络系教授藤井幸二正在研究可用于校车的无线网络技术,以帮助检测道路上的可能出现意外的校车。例如,当一辆校车正在接近十字路口盲区的时候,这套系统就可以及时地向校车司机提出警示,从而大幅降低事故的发生。日本的校车都有非常准确且固定的发车、停车时间和路线。家长和老师可以随时通过网络查询到校车行驶状况,在校车到达目的地之前,家长还会收到校车即将停站的短信通知,让家长做好接送准备。
在国内外,已经有不少地区的校车采用了GPS系统对校车进行监控。GPS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实时了解校车的行驶状态,包括校车是否超速、司机是否疲劳驾驶、是否偏离既定路线等。
针对不断有幼儿遗忘在车内而伤亡的事故,我国研究人员开发出自动记数系统。这种系统包括视频探头、智能数据处理器和显示器。上下车学生数和剩余学生数,都会通过显示器告知司机,确保司机把每一个孩子都安全送回家。
让校车享有多种交通特权
在我国,由于校车没有统一的标志,甚至不少校车是由其他类型的客车临时顶替的,这导致校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并不显眼,也就很少有其他车辆会避让校车了。即使一些学校的校车有明显标记和学校名称,在早晚交通高峰期,其他心急火燎的司机也会对校车“视而不见”。然而,在国外不少地区,校车在交通方面享有多种特权,而这些特权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不避让校车的司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美国,校车是除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以外,在街道上少数能够享有额外特权的车辆。美国校车装有非常明显的指示标志、黄色的闪光灯和可伸缩的红色停车标志。当校车要减速停车时,黄色闪光灯就会启动,提醒过往的车辆准备减速停车。当校车停止时,安装在左前方的红色停车牌就会自动展开,提醒过往的汽车停车等待。美国校车上的黄色闪光灯和停车牌等同于交通信号,所有的驾驶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者会被处以巨额罚款甚至判刑。在“9?11”恐怖袭击之后,美国立法将校车纳入政府反恐怖安全监视系统的保护范围,任何对校车的攻击都将定为联邦罪行,要判20年至终身监禁。
韩国《道路交通法》规定,路上遇到运载学龄前儿童或学生的车辆停车时,在停车路面或路边行驶的汽车司机要先停车,一直等到学生车的停车指示灯逐渐消失为止,确认安全后再缓慢行驶。在加拿大的很多州,超越校车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要被罚款、扣分。在泰国,所有的校车都有安全灯,在交通拥挤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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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会一直闪黄灯,此时其他车大多会自觉的“避让三分”。在德国,校车有独立的车站,在进出车站时其余车辆一律不准超越校车。
先进设计确保校车坚如磐石
美国校车的安全性得益于先进的设计。有人形容美国的校车是客车的设施和卡车的骨架,这种设计令校车坚如磐石,安全性是普通车辆的40倍。美国校车车身极度坚固,内部都是特殊加固的,前后左右全部加装防撞钢梁,特殊加厚钢板,窗户上全部装的防弹玻璃。油箱四周有厚达4厘米的保护钢板,即使校车被撞倒,油箱不会因漏油而导致着火或爆炸。校车的每个位子上都是有安全带的,可以减少每位学生在事故中受到的伤害。校车后视镜的数量也比一般车更多,除了正常驾驶用的后视镜外,还会特别加装一些盲区后视镜。每辆校车上除了车门之外还有一个紧急出口舱门,这与飞机的设计很相像。
加拿大的校车被誉为世界第一安全校车。车体内有数条通长的加强钢梁,增强车身的牢固度;油箱周围罩有一个钢筋罩,以免油箱受到碰撞后漏油起火;防碎玻璃可以避免撞车后玻璃破碎伤及学生。加拿大交通部还通过一系列安全测试研究,根据儿童的特点将校车车厢内部构造进行了调整。现行的校车座位间距较小,椅背较高,坐垫很厚,并被牢固固定,这样能有效减少撞击产生的冲击力,有效保护乘车学生的安全。
校车安全条例还须配套制度跟进
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12月11日正式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拟给予校车多项优先权,如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应当靠道路右侧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道路无中间隔离带的,对面驶来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待。
在现实环境下,《条例》能否顺利实施与执行,令人担忧。《条例》没有规定校车违反规定时应受怎样的处罚,会不会放纵校车肆意违章?在目前所发生的众多校车安全事故中,多数都是因为校车司机违章所致,人为因素更多一些,如何制约校车司机肆意违章?又如何在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其后方的车辆必须停车等候,如果不停车等候,谁来监督,谁来处罚?不可能在每一个校车停车的地方设立一个交通警察吧,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在学生上下学、校车停车的地方安装电子监控,成为处罚证据。
校车安全问题,其实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光有法律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除有相应的制度配套外,还必须强化人的意识,一是校车司机的安全意识,二是其他车辆能否遵守规定?而目前最缺乏的就是遵章意识。如果没有配套措施与制度跟进,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条例就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条例的实施,从文本落实到实际落实,需要非突击性地常规执法,让法律条文得以有效地执行。如果法规不具操作性,必将损害其尊严。如何将纸上法律落实到现实中,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使条例
2011年的社会热点,非常有用...都是专家评论
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二是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设立校车停车地点,包括停车牌;增加校车停车处的交通警察,安装停车点的监控设施;三是对校车也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监视其运行情况包括超速、超载和肆意停车等,凡违章者都要追究司机与学校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四是提高执法力度,区区500元,是不足以对违反者起到警示作用的,只有加大处罚力度,严厉处罚,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汤华臻:校车安全更多的还是管理问题从11月16日甘肃庆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到27日温总理责成法制办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再到29日国务院安委会通报事故原因,近一段时间,关于校车事故的讨论持续升温。
不少媒体热衷于炒作中美校车对比,诸如中国的校车“烂如废铁”、美国的校车“坚如坦克”等言辞不绝于耳。应当承认,中国校车的整体水平不如美国,但是一窝蜂地批判中国校车质量、装备,显得有些不切实际、操之过急。迫于媒体喧嚣,有的地方甚至停开了校车,家长们只好请假送孩子上学。请假耽误功夫不说,自行车、摩托车就比媒体口中“烂如废铁”的校车安全?恐怕不见得。况且,对中国校车的发展,美国是不是惟一的标杆?这值得我们好好思考,更多实事求是地思考。
与美国校车历史久远,积累了一百多年不同,我国的校车从新世纪才开始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新手和老司机实在没什么可比性。再说,我们有我们的国情,遇到问题急不得,搞一刀切也行不通。就目前来说,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强求全国普及“美国标准”显然不符合我国实际,只有先解决有没有的问题,才有条件谈好不好、坚固不坚固。
当然,这些都不应成为我们推卸校车安全责任的借口,初级水平也可以很安全。在目前技术水平有限、资金投入不够的情况下,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是一大关键。将现有的校车资源充分利用,使之有效地发挥作用最为实际。比如,对校车司机进行资质考核,加强培训;比如,给校车以优先路权,教育系统和学校要加大对校车的配套支持;比如,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也有责任、有义务共同维护和监督校车安全。同时,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也不可或缺。校车安全,更多的还是管理问题,之前出现的一些事故,也更多的是违法违规运行、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在这方面急需加强。
中国的校车不会一直原地踏步,只要我们继续不断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校车问题一定能够解决,校车也一定会越来越安全。这种事关每一个家庭的大问题,全社会都很关心,有必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媒体在这方面不应求全责备、哗众取宠,而该全面、客观地向公众展示事情的全貌,引导社会舆论想办法、提建议、解决问题。如此多方协同努力,校车安全问题必然能得到真正长效解决、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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