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关于处置非法宗教活动的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09-30 11:3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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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理非法宗教

活动的暂行办法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及遏制非法宗教活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变化,“三股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不断进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非法宗教活动更加多样化、隐蔽化、规模化,严重影响了全县的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教育、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法处理非法宗教活动,确保社会政治稳定,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公安厅、民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依法处理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有关宗教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推进和谐社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宗教活动包括擅自开办地下教经点、组织他人参加地下学经、为地下教经者提供场所、募捐、支持、帮助地下教经点。给学经人员授课、以教经为由宣传圣战、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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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极端思想,在婚丧嫁娶活动中非法讲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妇女蒙面,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为之念“尼卡”;编辑、翻译、印刷、复制、销售、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音像制品;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以各种形式和途径零散朝觐,强迫、唆使、鼓动餐饮业经营人员以斋戒为借口停歇业。未按规定重建、维修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现行法律的各种非法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因此,对非法宗教活动的当事人,直接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条 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或宗教教职人员和教民未经批准在清真寺以外的地方讲经聚众进行宗教活动,以及跨乡、跨县、跨地(州)请宗教教职人员和教民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县民宗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等部门和基层组织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活动,并视情节对宗教教职人员作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宗教职务,并处以5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罚款,并追究联系干部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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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非法开办教经点、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由县民宗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等部门和基层组织予以取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以下5000以上罚款。为地下教经点提供场所的,处以8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罚款;出租房发生地下教经点基层组织取消出租资格;为地下教经点提供场所的是国家干部的开除公职,因出租房疏忽监督,承租人用于地下教经的处以干部年底考核不称职,并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给教经人介绍学经的或给学经人介绍教经的,处以5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罚款;地下教经者是宗教人士应当予以撤销宗教教职,停发生活补贴,同时追缴近三年享受的国家生活补贴、抗震安居等优扶政策,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联系干部的责任;教经人是教民处以10000以下5000元以上罚款,取消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儿童参加地下学经、对其父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学校及校领导责任;在校高中生学经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成年人参加地下教经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如在地下教经点进行圣战宣传、发表攻击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言论,加重处罚,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未经批准在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特别是在民办学校设立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的,或擅自开办地下教经点等各种非法宗教活动,对成年人教经、宣传圣战、灌输极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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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迫害不信教群众,传播反动思想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宗教事务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司法等执法机关和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未经批准组织或举行宗教集会、非法进行“台比力克”等传经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规定由县民宗委牵头,会同公安等部门和基层组织责令停止活动,进行批评教育,并处5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 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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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斋、妇女蒙面,变相蒙面;强迫妇女蒙面,导致蒙面妇女增多,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丈夫强迫妻子蒙面,民宗部门会同基层组织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揭面纱,屡教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罚款;父母强迫女儿蒙面,处以3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罚款处理,并列入重点监控人员名单,实施监控,自行蒙面的妇女处以3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罚款;(50岁以上的老年妇女传统的蒙面除外);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由县民宗委和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进行批评教育,并处2000元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制作、销售、穿着“吉力巴服”的处以5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罚款;制作“吉力巴服”的裁缝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基层组织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销售“吉力巴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穿着“吉力巴服”的,在什么地方发现,当地主管部门就地罚款处理,并通知户口所在地领回进行批评教育、备案。

第八条 对未成年人教经,危害青少年人身健康的,根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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