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 更新课件 民诉第6章 一审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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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一审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 简易程序的概念 (一)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 1.适用案件的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实行一审终审 2.程序规定 (1)一审终审

(2)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民诉法162条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案件,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1)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审级:一审

(3)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1)案件:不必是简单民事案件 (2)审级:一审

(3)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民诉法157 (4)约定应在开庭前提出 解释264

(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1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法院认为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易程序审理。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换

(一)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异议,要求简——普 简13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2、法院审查决定

(1)异议成立的,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3、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解释 第二百六十九条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二)法院自行决定:简——普 转换

1.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民诉法162(新增法条,但简易规定已有规定)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

(1)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

(2)书面通知当事人。 简26

简8

(三)普——简三个条件 简2 1、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

2、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3、法院审查同意 4.开庭审理之前 新解释

第二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2、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

新解释 第265条----270

第二节 一审简易程序审理、裁判的特殊规定

一、审理

(一)提起和受理

可以 口头起诉。 可以 当即受理

新解释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二)举证期限 简易22

1、当庭举证的两种情况:

(1)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 (2)同到法院,未商期限

2、当庭举证有困难,协商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3、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新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简易 第二十二条 当 比较:证据第三十三条

(三)独任审判

1、必须由审判员审理,而不能由陪审员审理; 2、必须有书记员记录。

(四) 传唤方式简便、灵活、多样

1.必须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2.不必拘泥于普通程序中的传票、通知书等形式,如电话通知、口头通知等 新解释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3.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简18条 第十八条

(五)以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先行调解,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3.劳务合同纠纷; 4.合伙协议纠纷;

5.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六)庭前准备\\庭审程序简便

新解释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六十八条 阐明义务

1、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简7

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3、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简23 4、不必拘泥于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各阶段的限制,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需要将各个阶段合并在一起进行审理。

5. 新解释 第二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七)审限短

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第一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裁定。 简21

注意:《调解规定》第六条规定 二、一审简易程序裁判的特殊规定 (一)宣判

1、原则:当庭公开宣判

2、例外: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

简27

(二)送达 1、 确定送达之日

(1)当庭宣判,指定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 简28 a.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b.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当庭宣判,邮寄送达, 简29 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3)定期宣判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简31 2、上诉期从送达之日的次日起算

(三)卷宗文书制作

1、卷宗 新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

2.简化裁判: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新解释 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3、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新解释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补充:小额诉讼程序 一.适用案件的条件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二)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实行一审终审

民诉法162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二.适用小额程序的种类 (一)适用案件

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二)不适用案件

第二百七十五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三)关于小额程序适用的特殊情况 1.驳回起诉裁定的生效

新解释 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转为简易程序

新解释 第二百八十条

3.当事人对适用小额程序提出异议

新解释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二.程序规定 (一)一审终审

(二)简易程序的程序规定 1.法院的告知义务 新解释 第二百七十六条

2.举证期限

新解释 第二百七十七条

3.答辩和开庭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 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4.管辖异议

新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5.裁判文书的简化

新解释 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6.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新解释 第二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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