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13 18:3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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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阡陌主要指米非司西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妊娠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药物除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人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守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在依法取得妇产科执业资格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权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发(取)药时间、使用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及有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超声和染色体賚设备使用与技术管理制度

1、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B超诊断、染色检测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范和职业纪律,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2、对怀疑胎儿可能为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按国家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3、对孕妇在医学上需要或进行围首期检查时,需要B超检查的,乡镇卫生院由妇产科医生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由妇产科医师申请报妇产科主任批准,现场操作时必须有两名医生在场,共同签字负责,同时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4、依法开展超声诊断、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在超声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实验室等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警示标志;医务人员必须依法拒绝任何贫民提出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凭证流引产制度

1、对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凭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介绍信,到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市中医院、市计生指导站、市三院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2、对妊娠14周以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凭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介绍信,到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计生服务机构实施。

3、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乡镇人口与计生行政部门。

4、术后应当开具手术证明。

接生登记制度

1、依法开展妊娠14翢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接生的,应当建立手术、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不得遗漏。

2、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婴儿的父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婴儿出生时间。性别、胎次、健康状况等;对没有可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对象,接生单位向市人口计生委或乡镇核查后确定身份,将其信息反馈给的计生单位,无法确定身份的进行备案。

3、接生每月初将上月的出生登记信息上报市卫生局,并抄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将接生单位每月上报的出生登记信息进行分类,属本市管理对象的信息反馈乡镇计生站再进行核对,并录入人口信息库;属市管理的对象,向其所在地反馈,由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进行核查。

4、出生婴儿死亡登记包括死亡婴儿父母姓名、所在单位、胎次、婴儿性别及死亡原因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12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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