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安规
更新时间:2024-06-20 04:3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1 总则
1.1 为加强配电作业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配电作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3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1.4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下者。
1.5本规程的附录H、I、K、O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G、J、L、M、N和P为资料性附录。 1.6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系统各单位所管理的运用中的配电线路、设备和用户配电设备及相关场所。变电站、发电厂内的配电设备执行Q/GDW1799.1-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部分》。
配电线路系指20KV及以下配电网中的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等。
配电设备系指20KV及以下配电网中的配电站、开闭所(开关站,以下简称开闭所)、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包括柱上断路器、柱上负荷开关)、环网单元、电缆分接箱、低压配电箱、电表计量箱、充电桩等。
运用中的配电线路和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配电线路和设备。
1.7从事配电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2 配电作业的基本条件 2.1作业人员
2.1.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2.1.2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2.1.3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掌握配电作业必备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经考试合格上岗。
2.1.4参与公司系统所承担电气工作的外单位或外来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并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
2.1.5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作业前,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1.6进入作业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现场作业人员还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绝缘鞋。 2.1.7进出配电站、开闭所应随手关门。
2.1.8工作人员禁止擅自开启直接封闭带电部分的高压配电设备柜门、箱盖、封板等。 2.1.9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及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2.1.10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2.2配电线路和设备
2.2.1在多电源和有自备电源的用户线路的高压系统接入点处,应有明显断开点。
2.2.2在绝缘导线所有电源侧及适当位置(如支接点、耐张杆处等)、柱上变压器高压引线处,应装设验电接地环或其他验电、接地装置。
2.2.3高压配电站、开闭所、箱式变电站、环网柜等高压配电设备应有防误操作闭锁装置。 2.2.4柜式配电设备的母线侧封板应使用专用螺丝和工具,专用工具应妥善保存,柜内有电时禁止开启。
2.2.5封闭式高压配电设备进线电源侧和出线线路侧应装设带电显示装置。 2.2.6配电设备的操作机构上应有中文操作说明书和状态指示。 2.2.7配电设备接地电阻应合格。
2.2.8环网柜、电缆分支箱等箱式配电设备宜装设验电、接地装置。 2.2.9柱上断路器应有分、合位置的机械指示。
2.2.10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应用专用器具封闭。
2.2.11待用间隔(已接上母线的备用间隔)应有名称、编号,并纳入调度控制中心管辖范围。其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网门应能加锁。
2.2.12高压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挡板应可靠封闭。 2.3作业现场
2.3.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2.3.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2.3.3地下配电站,宜装设通风、排水装置,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或安装自动灭火系统。过道和楼梯处,应设逃生指示和应急照明等。
2.3.4装有SF6设备的配电站,应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其电源开关应装设在门外。
2.3.5配电站、开闭所、箱式变电站的门应朝外开。 2.3.6配电站、开闭所户外高压配电线路、设备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10、20KV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2.8m,则该裸露部分底部和两侧应装设护网。户内高压配电设备的裸露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小于2.5m时,该裸露部分底部和两侧应装设护网。
2.3.7配电站、开闭所户外高压配电线路、设备所在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1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表2-1 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 20 安全距离(m) 0.95 1.05 2.3.8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
2.3.9配电设备的排列布置应在其前后或两侧留有巡检、操作和逃生的通道。 2.3.10电缆孔洞,应有防火材料严密封堵。
2.3.11凡装有攀登装置的杆、塔,攀登装置上应设置“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识牌。装设于地面的配电变压器应设有安全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标识牌。 2.3.12配电站、开闭所的井、坑、孔、洞或沟(槽)的安全设施要求。
2.3.12.1井、坑、孔、洞或沟(槽),应覆以与地面齐平而坚固的盖板。检修作业,若需将盖板取下,应设临时围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还应设置红灯示警。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应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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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2所有吊物孔、没有盖板的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检修作业,若需将栏杆拆除时,应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作业结束时立即将栏杆装回。临时遮栏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50~1200mm,下杆离地高度为500~600mm,并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原有高度100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 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1现场勘察制度。 3.1.2工作票制度。 3.1.3工作许可制度。 3.1.4工作监护制度。
3.1.5工作间断、转移制度。 3.1.6工作终结制度。 3.2 现场勘察制度
3.2.1配电检修(施工)作业和用户工程、设备上的工作,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见附录A)。 3.2.2 现场勘察应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工作负责人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用户单位)和检修(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涉及多专业、多部门、多单位的作业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3.2.3现场勘查应查看检修(施工)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装设接地线的位置、邻近线路、交叉跨越、多电源、自备电源、地下管线设施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影响作业的危险点,并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2.4现场勘察后,现场勘查记录应送交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各方,作为填写、签发工作票等的依据。
2.3.5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核对现场勘察情况,发现与原勘察情况有变化时,应及时修正、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 3.3 工作票制度。
3.3.1 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3.3.1.1 填用配电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 3.3.1.2 填用配电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C)。 3.3.1.3 填用配电带电作业票(见附录D)。 3.3.1.4 填用低压工作票(见附录E)。
3.3.1.5 填用配电故障紧急抢修单(见附录F)。
3.3.1.6 使用其他书面记录或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 3.3.2 填用配电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
配电工作,需要将高压线路、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3.3 填用配电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高压配电(含相关场所及二次系统)工作,与邻近带电高压线路或设备的距离大于表
3-1规定,不需要将高压线路、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表3-1 高压线路、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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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离(m) 0.7 1.0 电压等级(KV) 66、110 220 安全距离(m) 1.5 3.0
3.3.4 填用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 3.3.4.1高压配电带电作业。
3.3.4.2与邻近带电高压线路或设备的距离大于表3-2、小于表3-1规定的不停电作业。 表3-2 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 20 35 66 110 220 0.4 0.5 0.6 0.7 1.0 1.8(1.6) 3.3.5填用低压工作票的工作
低压配电工作,不需要将高压线路、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3.3.6 填用配电故障紧急抢修单的工作:
配电线路、设备故障紧急处理应填用工作票或配电故障紧急抢修单。
配电线路、设备故障紧急处理,系指配电线路、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
时间恢复供电或排除故障的、连续进行的故障修复工作。 非连续进行的故障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3.3.7 可使用其他书面记录或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 3.3.7.1 测量接地电阻。 3.3.7.2 砍剪树木。
3.3.7.3 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
3.3.7.4 涂写杆塔号、安装标志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3-1安全
距离的工作。
3.3.7.5 接户、进户计量装置上不停电工作。 3.3.7.6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的停电工作。
3.3.7.7不需要高压线路、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配电运维一体工作。
实施此类工作时,可不使用工作票,但应以其他书面形式记录相应的操作和工作等内
容。
3.3.7.8书面记录包括作业指导书(卡)、派工单、任务单、工作记录等。
3.3.7.9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应留有录音或书面派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含指派人、
工作人员(负责人)、工作任务、派工时间、工作结束时间、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及完成情况等内容。
3.3.8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3.8.1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3.3.8.2工作票、故障紧急抢修单采用手工方式填写时,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和签发,至少一式两份。工作票票面上的时间、工作地点、线路名称、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动词等关键字不得涂改。若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补充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
3.3.8.3由工作班组现场操作时,若不填用操作票,应将设备的双重名称,线路的名称、杆号、位置及操作内容等按操作顺序填写在工作票上。
3.3.8.4工作票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手工或电子签发后方可执行。
3.3.8.5工作票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检修(施工)单位签发。检修(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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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管理单位、调度控制中心备案。
3.3.8.6承、发包工程,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3.8.7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三者不得为同一人。工作许可人中只有现场工作许可人(作为工作班成员之一,进行该工作任务所需现场操作及做安全措施者)可与工作负责人相互兼任。若相互兼任,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 3.3.9 工作票的使用。
3.3.9.1以下工作使用配电第一种工作票:
(1)一条配电线路(含线路上的设备及其分支,下同)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分的几条配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同沟(槽)敷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配电线路。
(2) 不同配电线路经改造形成同一电气连接部分,且同时停送电者。
(3)同一高压配电站、开闭所内,全部停电或属于同一电压等级、同时停送电、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的工作。
(4)配电变压器及与其连接的高低压配电线路、设备上同时停送电的工作。
(5)同一天在几处同类型高压配电站、开闭所、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等配电设施上依次进行的同类型停电工作。
同一张工作票多点工作,工作票上的工作地点、线路名称、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应填写完整。不同工作地点的工作应分栏填写。
3.3.9.2以下情况可使用一张配电第二种工作票:
(1)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不同配电线路或不同工作地点上的不停电工作。
(2)同一高压配电站、开闭所内,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的同类型不停电工作。 3.3.9.3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数条配电线路上的带电作业,可使用一张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
3.3.9.4对同一个工作日、相同安全措施的多条低压配电线路或设备上的工作,可使用一张低压工作票。
3.3.9.5工作负责人应提前知晓工作票内容,并做好工作准备。 3.3.9.6工作许可时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其余留存于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3.3.9.7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若一张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指定每个小组的小组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见附录G)。
3.3.9.8工作任务单应一式两份,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工作任务单由工作负责人许可,一份工作负责人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3.3.9.9 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应包括所有工作任务单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几个小组同时工作,使用工作任务单时,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栏内,可只填写各工作任务单的小组负责人的姓名,工作任务单上应填写本工作小组人员姓名。 3.3.9.10一回线路检修(施工),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运维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验电、接地。 3.3.9.11需要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场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时,应增填工作票份数(按许可单位确定数量),分别经变电站或发电厂等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的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 检修(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备案。 3.3.9.12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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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3 5.2.9.4 5.3 5.3.1
关),后断开总断路器(开关)。送电操作顺序与此相反。
有刀开关和熔断器的回路停电,应先拉开刀开关,后取下熔断器。送电操作顺序与此相反。
有断路器(开关)和拔插式熔断器的回路停电,应先断开断路器(开关),并在负荷侧逐相验明确无电压后,方可取下熔断器。 砍剪树木
砍剪树木应有人监护。
砍剪靠近带电线路的树木,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人员、树木、绳索应与导线保持表5-1规定的安全距离。
5.3.2
表5-1 邻近或交叉其他高压电力线路工作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 20、35 66、110 安全距离(M) 1.0 2.5 3.0 电压等级(KV) ±50 ±400 ±500 安全距离(M) 3.0 8.2 7.8 5.3.3 待砍的树木下方和倒树范围内不得有人逗留。 5.3.4 为防止树木(树枝)倒落在线路上,应使用绝缘绳索将其拉向与线路相反的方向,绳
索应由足够的长度和强度,以免拉绳的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
5.3.5 砍剪山坡树木应做好防止树木向下弹跳接近导线的措施。 5.3.6 砍剪树木时,应防止马蜂等昆虫或动物伤人。
5.3.7 上树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不得系在待砍剪树枝的断口附近或以上。不得攀抓脆
弱和枯死的树枝。不得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树木。
5.3.8 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带电线路的树木。
5.3.9 使用油锯和电锯的作业,应由熟悉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操作。使用时,应先检
查所能锯到的范围内有无铁钉等金属物件,以防金属物体飞出伤人。
6 架空配电线路工作
6.1 坑洞开挖
6.1.1 挖坑前,应与有关地下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主管单位取得联系,明确地下设施的确切
位置,做好防护措施。
6.1.2 挖坑时,应及时清除坑口附近的浮土、石块,路面铺设材料和泥土应分别堆置,在堆
置物堆起的斜坡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器物。
6.1.3 在超过1.5m深的基坑内作业时,向坑外抛掷土石应防止土石回落坑内,并做好防止土
层塌方的临边防护措施。
6.1.4 在土质松软处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不得站在挡板、撑木上
传递土石或放置工具;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6.1.5 在下水道、煤气管线、潮湿地、垃圾堆或有腐殖物等附近挖坑时,应设监护人。在挖
深超过2m的坑内工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如戴防毒面具、向坑中送风和持续检测等。监护人应密切注意挖坑人员,防止煤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中毒及沼气等可燃气体爆炸。
6.1.6 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开挖的基坑,应设坑盖或可靠遮拦,加挂警告标示牌,夜间
挂红灯。
6.1.7 塔脚检查,在不影响铁塔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对角线的两个塔脚同时挖坑。
6.1.8 杆塔基础附近开挖时,应随时检查杆塔稳定性。若开挖影响杆塔的稳定性时,应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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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的反方向加装临时拉线,开挖坑基回填时禁止拆除临时拉线。
6.1.9 变压器台架的木杆打帮桩时,相邻两杆不得同时挖坑。承力杆打幇桩挖坑时,应采取
防止倒杆的措施。使用铁钎时,应注意上方导线。
6.2 杆塔上作业
6.2.1 登杆前,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1) 核对线路名称和杆号;
(2) 检查杆根、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
(3) 检查杆塔上是否有影响攀登的附属物;
(4) 遇有冲刷、起土、上拔或导地线、拉线松动的杆塔,应先培土加固、打好临时拉
线或支好架杆;
(5) 检查登高工具、设施(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和脚钉、爬梯、防坠装置
等)是否完整牢靠。
(6) 攀登有覆冰、积雪、积霜、雨水的杆塔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7) 攀登过程中应检查横向裂纹和金具锈蚀情况; 6.2.2 杆塔上作业应禁止以下行为;
(1) 攀登感激未完全牢固或未做好临时拉线的新立杆塔; (2) 携带器材登杆或在杆塔上移动;
(3) 利用绳索、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6.2.3 杆塔上作业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 作业人员攀登杆塔、杆塔上移位或杆塔上作业时,手扶的构件应牢固,不得失去
安全保护,并有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损坏的措施;
(2) 在杆塔上作业时,宜使用有后备保护绳或速差自锁器的双控背带式安全带,安全
带和保护绳应分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
(3) 上横担前,应检查横担腐蚀情况、联结是否牢固,检查时安全带(绳)应系在主
杆或牢固的构件上;
(4) 在人员密集或有人通过的地段进行杆塔上作业时,作业点下方应按坠落半径设围
栏或其他保护措施;
(5) 杆塔上下无法避免垂直交叉作业时,应做好防落物伤人的措施,作业时要相互照
应,密切配合;
(6) 杆塔上作业时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2.4 在杆塔上使用梯子或临时工作平台,应将两端与固定物可靠连接,一般应由一人在其
上作业。
6.2.5 雷电时,禁止线路杆塔上作业。 6.3 杆塔施工
6.3.1 立、撤杆应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交待施工方法、指挥信号和安全措施。 6.3.2 居民区和交通道路附近立、撤杆,应设警戒范围或警告标志,并派专人看守。
6.3.3 立、撤杆塔时,禁止基坑内有人。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杆塔高度的1.2倍距离以外。
6.3.4 顶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8m以下的拔稍杆,不得用铁锹、桩柱等代用。立杆前,应开好“马道”。作业人员要均匀地分布在电杆两侧。
6.3.5 立杆及修整杆坑,应采用拉绳和叉杆等控制杆身倾斜、滚动。 6.3.6 使用临时拉线的安全要求;
(1) 不得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受力桩; (2) 一个锚桩上的临时拉线不得超过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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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临时拉线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动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 (4) 临时拉线绑扎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承担;
(5)临时拉线应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承力后方可拆除;
(6)杆塔施工过程需要采用临时拉线过夜时,应对临时拉线采取加固和防盗措施;
6.3.7 利用已有杆塔立、撤杆,应检查杆塔根部及拉线和杆塔的强度,必要时应增设临时拉
线或采取其他补强措施;
6.3.8 使用吊车立、撤杆塔,钢丝绳套应挂在电杆的适当位置以防止电杆突然倾倒。撤杆时,
应先检查有无卡盘或障碍物并试拔;
6.3.9 使用倒落式抱杆立、撤杆,主牵引绳、尾绳、杆塔中心及抱杆顶应在一条直线上,抱
杆顶部应设临时拉线,并由有经验的人员均匀调节控制。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缆风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
6.3.10 使用固定式抱杆立、撤杆,抱杆基础应平整坚实,缆风绳应分布合理、受力均匀。 6.3.11 整体立、撤杆塔前,应全面检查各受力、联结部位情况,全部满足要求方可起吊。 6.3.12 在带电线路、设备附近立、撤杆塔,杆塔、拉线、临时拉线、起重设备、起重绳索应
与带电线路、设备保持表6-1所规定的安全距离,且应有防止立、撤杆过程中拉线跳动和杆塔倾斜接近带电导线的措施。
表6-1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 (KV) 最小安全距离(m) <1 1.5 10、20 2.0 35、66 4.0 110 5.0
6.3.13 已经立起的杆塔,回填夯实后方可撤去拉绳及叉杆。 6.3.14 杆塔检修(施工)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 不得随意拆除未采取补强措施的受力构件;
(2) 调整杆塔倾斜、弯曲、拉线受力不均时,应根据需要设置临时拉线及其调节范
围,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
(3) 杆塔上有人时,禁止调整或拆除拉线; 6.4 放线、紧线与撤线
6.4.1 放线、紧线与撤线工作均应有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并做到通信畅通、加强监护。 6.4.2 在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应先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做好跨越架搭设、封航、封路、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安全措施。 6.4.3 工作前应检查确认放线、紧线与撤线工具及设备符合要求。
6.4.4 放线、紧线前,应检查确认导线无障碍物挂住,导线与牵引绳的连接应可靠,线盘架应稳固可靠、转动灵活、制动可靠。
6.4.5 紧线、撤线前,应检查拉线、桩锚及杆塔。必要时,应加固桩锚或增设临时拉线。 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做好防止倒杆措施,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
6.4.6 放线、紧线时,遇接线管或接线头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处有卡、挂现象,应松
线后处理。处理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卡线处外侧,采用工具、大绳等撬、拉导线。 禁止用手直接拉、推导线。
6.4.7 放线、紧线与撤线时,作业人员不应站在或跨在已受力的牵引绳、导线的内角侧,展
放的导线圈内以及牵引绳或架空线的垂直下方。
6.4.8 放、撤导线应有人监护,注意与高压导线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措施防止与低压带电线
路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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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禁止采用突然剪断导线的做法松线。
6.4.10 采用以旧线带新线的方式施工,应检查确认旧导线完好牢固;若放线通道中有带电线
路和带电设备,应与之保持安全距离,无法保证安全距离时应采取搭设跨越架等措施或停电。 牵引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跟踪新旧导线连接点,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停止牵引;
6.4.11 在交通道口采取无跨越架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辆剐碰施工线路; 6.5 高压架空绝缘导线工作
6.5.1 架空绝缘导线不得视为绝缘设备,作业人员或非绝缘工器具、材料不得直接接触或接
近。架空绝缘导线与裸体线线路的作业安全要求相同;
6.5.2 在停电检修作业中,开断或接入绝缘导线前,应做好防感应电的安全措施; 6.6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6.6.1 在带电杆塔上进行测量、防腐、巡视检查、紧杆塔螺栓、清除杆塔上异物等工作,作
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3-1的规定。若不能保持表3-1要求的距离时,应按照带电作业或停电进行;
6.6.2 工作中,应使用绝缘无极绳索,风力小于5级,并设人监护;
6.6.3 若停电检修的线路与另一回带电线路交叉或接近,并导致工作时人员和工器具可能和
另一回线路接触或接近至表5-1规定的安全距离以内,则另一回线路也应停电并接地。若交叉或邻近的线路无法停电时,应遵守本规程6.6.4~6.6.7条的规定。工作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线路的措施。
6.6.4 邻近带电线路工作时,人体、导线、施工机具等与带电线路的距离应满足表5-1的规定,
作业的导线应在工作地点交接,绞车等牵引工具应接地。
6.6.5 在带电线路下方进行交叉跨越档内松紧、降低或架设导线的检修及施工,应采取防止
导线跳动或过牵引与带电线路接近至表5-1规定的安全距离的措施。
6.6.6 停电检修的线路若在另一回路的上面,而又必须在该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放松或架
设导线、更换绝缘子等工作时,应采取作业人员充分讨论后经批准执行的安全措施。 措施应能保证:
(1) 检修线路的导、地线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的导线应保持表5-1规定的安全距
离。
(2) 要有防止导、地线脱落、滑跑的后备保护措施。
6.6.7 与带电线路平行、邻近或交叉跨越的线路停电检修,应采取以下措施防止误登杆塔:
(1) 每基杆塔上都应有线路名称、杆号。
(2) 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名称、杆号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
工作负责人方可宣布开始工作。
(3) 在该段线路上工作,作业人员登杆前应核对停电线路的名称、杆号无误,并设
专人监护,方可登杆。
6.7 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
6.7.1 工作票中应填写多回线路中每回线路的双重称号(即线路名称和位置称号)。
6.7.2 工作负责人在接受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前,应与工作许可人核对停电线路双重称号无
误。
6.7.3 禁止在有同杆(塔)架设的10(2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停
电施工作业。
6.7.4 在同杆(塔)架设的10(2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当满足表5-1规定的安全距
离且采取可靠防止人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下层线路的登杆停电检修工作。
6.7.5 为防止误登有电线路,应采取以下措施:
(1) 每基杆塔应设识别标记(色标、判别标帜等)和线路名称、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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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前应发给作业人员相对线路的识别标记。
(3) 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线路名称、杆号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
挂好接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宣布开始工作。
(4) 作业人员登杆塔前应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线路名称、杆号无误后,
方可攀登。
(5) 登杆塔和在杆塔上工作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6.7.6 在带电导线附近使用绑线时,应在下面绕成小盘再带上杆塔。禁止在杆塔上卷绕或放
开绑线。
7 配电设备工作
7.1 柱上变压器台架工作。
7.1.1 柱上变压器台架工作前,应检查确认台架与杆塔联结牢固、接地体完好。
7.1.2 柱上变压器台架工作,应先断开低压侧的空气开关、刀开关,再断开变压器台架的高
压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高低压侧验电、接地后,方可工作。若变压器的低压侧无法装设接地线,应采取绝缘遮蔽措施。
7.1.3 柱上变压器台架工作,人体与高压线路和跌落式熔断器上部带电部分应保持安全距离。
不宜在跌落式熔断器下部新装、调换引线,若必须进行,应采用绝缘罩将跌落式熔断器上部隔离,并设专人监护。
7.2 箱式变电站工作
7.2.1 箱式变电站停电工作前,应断开所有可能送电到箱式变电站的线路的断路器(开关)、
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验电、接地后,方可进行箱式变电站的高压设备工作。
7.2.2 变压器高低压侧短路接地、低压侧短路接地或采取绝缘遮蔽措施后,方可进入变压器室
工作。
7.3 配电站、开闭所工作。
7.3.1 配电站、开闭所的环网柜应在没有负荷的状态下更换熔断器。 7.3.2 环网柜应在停电、验电、合上接地刀闸后,方可打开柜门。 7.3.3 环网柜部分停电工作,若进线柜线路侧有电,进线柜应设遮拦,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标示牌,在进线柜负荷开关的操作把手插入口加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在进线柜接地刀闸的操作把手插入口加锁。
7.3.4 配电站的变压器室内工作,人体与高压设备带电部分应保持表3-1规定的安全距离。 7.3.5 配电变压器柜的柜门应有防误入带电间隔的措施,新设备应安装防误入带电间隔闭锁装
置。
7.3.6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工器具及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在带电设
备周围禁止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
7.3.7 在配电站或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放倒,由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在配电站的带电区域内或邻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7.4 计量、负控装置工作
7.4.1 工作时,应有防止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和防止相间短路、相
对地短路、电弧灼伤的措施。
7.4.2 电源侧不停电更换电能表时,直接接入的电能表应将出线负荷断开,经电流互感器接入
的电能表应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侧短路后进行。
7.4.3 现场效验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应停电进行,试验时应有防止反送电、防止人身触电
的措施。
7.4.4 负控装置安装、维护和检修工作一般应停电进行,若需不停电进行,工作时应有防止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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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运行设备、误分闸的措施。
8 低压电气工作 8.1 一般要求。
8.1.1 低压电气带电工作应戴手套、护目镜,并保持对地绝缘。 8.1.2 低压配电网中的开断设备应易于操作,并有明显的开断指示。
8.1.3 低压电气工作前,应用低压验电器或测电笔检验检修设备、金属外壳和相邻设备是否有
电。
8.1.4 低压电气工作,应采取措施防止误入相邻间隔、误碰相邻带电部分。 8.1.5 低压电气工作时,拆开的引线、断开的线头应采取绝缘包裹等遮蔽措施。 8.1.6 低压电气带电工作,应采取绝缘隔离措施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
8.1.7 低压电气带电工作时,作业范围内电气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投入运行。 8.1.8 低压电气带电工作使用的工具应有绝缘柄,其外裸露的导电部位应采取绝缘包裹措施,
禁止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8.1.9 所有未接地或未采取绝缘遮蔽、断开点加锁挂牌等可靠措施隔绝电源的低压线路和设备
都应视为带电。未经验明确无电压,禁止触碰导体的裸露部分。
8.1.10 不填用工作票的低压电气工作可单人进行。 8.2 低压配电网工作
8.2.1 带电断、接低压导线应有人监护。断、接导线前应 核对相线(火线)、零线。断开导线
时,应先断开相线(火线),后断开零线。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
禁止人体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禁止带负荷断、接导线。
8.2.2 高低压同杆(塔)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前,应先检查与高压线路的距离,并
采取防止误碰高压带电线路的措施。
8.2.3 高低压同杆(塔)架设,在下层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隔离措施或未停电接地时,
作业人员不得穿越。
8.2.4 低压装表接电时,应先安装计量装置后接电。
8.2.5 电容器柜内工作,应断开电容器的电源、逐相充分放电后,方可工作。 8.2.6 在配电柜(盘)内工作,相邻设备应全部停电或采取绝缘遮蔽措施。
8.2.7 当发现配电箱、电表箱箱体带电时,应断开上一级电源,查明带电原因,并做相应处
理。
8.2.8 配电变压器测控装置二次回路上工作,应按低压带电工作进行,并采取防止电流互感
器二次侧开路。
8.2.9 非运维人员进行的低压测量工作,宜填用低压工作票。 8.3 低压用电设备工作
8.3.1 在低压用电设备(如充电桩、路灯、用户终端设备等)上工作,应采用工作票或派工
单、任务单、工作记录、口头、电话命令等形式,口头或电话命令应留有记录。
8.3.2 在低压用电设备上工作,需高压线路、设备配合停电时,应填用相应的工作票。
8.3.3 在低压用电设备上停电工作前,应断开电源,取下熔丝,加锁或悬挂标示牌,确保不
误合。
8.3.4 在低压用电设备上停电工作前,应验明确无电压,方可工作。
9 带电作业 9.1 一般要求。
9.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20)kV高压配电线路上,采用绝缘杆
作业法和绝缘手套作业法进行的带电作业。其他等级高压配电线路可参照执行。在海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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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以上进行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等,并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9.1.2 参加带电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单位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应
的作业。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带电作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9.1.3带电作业应有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或
高杆塔作业,必要时应增设专责监护人。
9.1.4 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开始前,应与值班调控人员或运维人员联系。需要停用重合闸的
作业和带电断、接引线工作应由值班调控人员履行许可手续。带电作业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向值班调控人员或运维人员汇报。
9.1.5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作业前须进行风速和湿度测量。风力大于5级,或湿度
大于80%时,不宜带电作业。若遇雷电、雪、雹、雨、雾等不良天气,禁止带电作业。 带电作业过程中若遇天气突然变化,有可能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撤离人员,恢复设备正常状态,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9.1.6 带电作业项目,应勘察配电线路是否符合带电作业条件、同杆(塔)架设线路及其方位
和电气间距、作业现场条件和环境及其他影响作业的危险点,并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带电作业方法、所需工具以及采取的措施。
9.1.7 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应进行试验论证,确认安全可靠,并制定出相应的操
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 9.2 安全技术措施
9.2.1 高压配电线路不得进行等电位作业。
9.2.2 在带电作业过程中,若线路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线路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
与调度控制中心或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联系,值班调控人员或运维人员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9.2.3 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发现或获知相关设备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
人员,并立即与值班调控人员或运维人员取得联系。值班调控人员或运维人员发现相关设备故障,应立即通知工作负责人。
9.2.4 带电作业期间,与作业线路有联系的馈线需倒闸操作的,应征的工作负责人的同意,并
待带电作业人员撤离带电部位后方可进行。
9.2.5 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1)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2)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3)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 禁止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9.2.6 带电作业,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具(绝缘服或绝缘披肩、绝缘袖套、绝缘手套、绝缘鞋、
绝缘安全帽等)。带电断。接引线作业应戴护目镜,使用的安全带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 带电作业过程中,禁止摘下绝缘防护用具。
9.2.7 对作业中可能触及的其他带电体及无法满足安全距离的接地体(导线支撑件、金属固件、
横担、拉线等)应采取绝缘遮蔽措施。
9.2.8 作业区带电体、绝缘子等应采取相间、相对地的绝缘隔离(遮蔽)措施。禁止同时接触
两个非联通的带电体或同时接触带电体与接地体。
9.2.9 在配电线路上采用绝缘杆作业法时,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3-2的规定,
此距离不包括人体活动范围。
9.2.10绝缘操作杆、绝缘承力工具和绝缘绳索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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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1 绝缘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
电压等级(kv) 10 20 0.7 0.8 有效绝缘长度(m) 绝缘操作杆 绝缘承力工具、绝缘绳索 0.4 0.5 9.2.11 带电作业时不得使用非绝缘绳索(如棉纱绳、白棕绳、钢丝绳等)。 9.2.12 更换绝缘子、移动或开断导线的作业,应有防止导线脱落的后备保护措施。开断导线
时不得两相及以上同时进行,开断后应及时对开断的导体端部采取绝缘包裹等遮蔽措施。
9.2.13 在跨越处下方或邻近有电线路或其他弱电线路的档内进行带电架、拆线的工作,应制
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9.2.14 斗上双人带电作业,禁止同时在不同相位或不同电位作业。
9.2.15 禁止地电位作业人员直接向进入电场的作业人员传递非绝缘物件。上下传递工具、材
料 均应使用绝缘绳绑扎,严禁抛掷。
9.2.16 作业人员进行换相工作转移前,应得到监护人的同意。
9.2.17 带电、停电配合作业的项目,当带电、停电作业工序转换时,双方工作负责人应进行
安全技术交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9.3 带电断、接引线。
9.3.1 禁止带负荷断、接引线。
9.3.2 禁止用断、接空载线路的方法使两电源解列或并列。
9.3.3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应确认后端所有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已断开,
变压器、电压互感器已退出运行。
9.3.4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所接引线长度应适当,与周围接地构件、不同相带电体应有足够
安全距离,连接应牢固可靠。断、接时应有防止引线摆动的措施。
9.3.5 带电接引线时未接通相的导线、带电断引线时已断开相的导线,应在采取防感应电措
施后方可触及。
9.3.6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作业人员应戴护目镜,并采取消弧措施。消弧工具的断流能
力应与被断、接的空在线路电压等级及电容电流相适应。若使用消弧绳,则其断、接的空在线路的长度应小于50KM(10KV)、30KM(20KV),且作业人员与断开点应 保持4m以上距离。
9.3.7 带电断、接架空线路与空载电缆电路的连接引线应采取消弧措施,不得直接带电断、
接。断、接电缆引线前应检查相序并做好标志。10KV空载电缆长度不宜大于3KM。当空载电缆电容电流大于0.1A时,应使用消弧开关进行操作。
9.3.8 带电断开架空线路与空载电缆线路的连接引线之前,应检查电缆所连接的开关设备状
态,确认电缆空载。
9.3.9 带电接入架空线路与空载电缆线路的连接引线之前,应确认电缆线路试验合格,对侧
电缆终端连接完好,接地已拆除,并与负荷设备断开。
9.4 带电短接设备。
9.4.1 用绝缘分流线或旁路电缆端接设备时,短接前应核对相位,载流设备应处于正常流通
或合闸位置。断路器(开关)应取下跳闸回路熔断器,锁死跳闸机构。
9.4.2 短接开关设备的绝缘分流线截面积和两端线夹的载流容量,应满足最大 负荷电流的要
求。
9.4.3 带负荷更换高压隔离开关(刀闸)、跌落式熔断器,安装绝缘分流线时应有防止高压
隔离开关(刀闸)、跌落式熔断器意外断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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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绝缘分流线或旁路电缆两端连接完毕且遮蔽完好后,应检测通流情况正常。 9.4.5 短接故障线路、设备前,应确认故障已隔离。 9.5 高压电缆旁路作业
9.5.1 采用旁路作业方式进行电缆线路不停电作业时,旁路电缆两侧的环网柜等设备均应待
断路器(开关),并预留备用间隔。负荷电流应小于旁路系统额定电流。
9.5.2 旁路电缆终端与环网柜(分支箱)连接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绝缘部件表面应清洁、干
燥,无绝缘缺陷,并确认环网柜(分支箱)柜体可靠接地,若选用螺栓式旁路电缆终端,应确认接入间隔的断路器(开关)已断开并接地。
9.5.3 电缆旁路作业,旁路电缆屏蔽层应在两终端处引出并可靠接地,接地线的截面积不宜
小于25mm2.
9.5.4 采用旁路作业方式进行电缆线路不停电作业前,应确认两侧备用间隔断路器(开关)
及旁路断路器(开关)均在断开状态。
9.5.5 旁路电缆使用前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应充分放电。
9.5.6 旁路电缆安装完毕后,应设置安全围栏和“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防止旁路电
缆受损或行人靠近旁路电缆。
9.6 带电立、撤杆。
9.6.1 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点两侧电杆、导线及其他带电设备是否固定牢靠,必要时应采取
加固措施。
9.6.2 作业时,杆根作业人员应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靴。起
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操作位置。
9.6.3 立、撤杆时,起重工器具、电杆与带电设备应始终保持有效的绝缘遮蔽或隔离措施,
并有防止起重工器具、电杆等的绝缘防护及遮蔽器具绝缘损坏或脱落的措施。
9.6.4 立、撤杆时,应使用足够强度的绝缘绳索作拉绳,控制电杆的起立方向。 9.7 使用绝缘斗臂的作业。
9.7.1 绝缘斗臂车应根据DL/T854《带电作业用绝缘斗臂车的保养维护及在使用中的试验》定
期检查。
9.7.2 绝缘臂的有效绝缘长度应大于1.0m(10kv)、1.2m(20kv),下端宜装设泄漏电流监
测报警装置。
9.7.3 禁止绝缘逗逼超载工作。
9.7.4 绝缘斗臂车操作人员应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作业时应注意周围环境及操作速度。
在工作过程中,绝缘斗臂车的发动机不得熄火(电能驱动型除外)。接近和离开带电部位时,应由绝缘斗中人员操作,下部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台。
9.7.5 绝缘斗臂车应选择适当的工作位置,支撑应当稳固可靠,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
的规定,必要时应有防倾覆措施。
9.7.6 绝缘斗臂车使用前应在预定位置空斗试操作一次,确认液压传动、回转、升降、伸缩
系统工作正常、操作灵活,制动装置可靠。
9.7.7 绝缘斗臂车的金属部分在仰起、回转运动中,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9m
(10kv)、1.0m(20kv)。工作中车体应使用不小于16mm2的软铜线良好接地。
9.8 带电作业工器具的保管、试验和使用。
9.8.1 带电作业工具存放应符合DL/T974《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的要求。 9.8.2 带电作业工具的使用
9.8.2.1 带电作业工具应绝缘良好、连接牢固、转动灵活,并按厂家使用说明书、现场操作规
程正确使用。
9.8.2.2 带电作业工具使用前应根据工作负荷校核机械强度,并满足规定的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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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3 运输过程中,带电绝缘工具应装在专用工具袋、工具箱或专用工具车内,以防受潮和
损伤。发现绝缘工具受潮或表面损伤、脏污时,应及时处理并经试验或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9.8.2.4 进入作业现场应将使用的带电作业工具放置在防潮的帆布或绝缘垫上,以防脏污和受
潮。
9.8.2.5 禁止使用有损坏、受潮、变形或失灵的带电作业装备、工具。操作绝缘工具时应戴清
洁、干燥的手套。
9.8.3 带电作业工器具试验应符合DL/T976《带电作业工具、装置和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的要求。
9.8.4 带电作业遮蔽和防护用具试验应符合GB/T18857《配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的要
求。
10 二次系统工作 10.1 一般要求
10.1.1 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凡遇到异常情况(如直流系统接地等)或断路器(开关)
跳闸时,不论是否与本工作有关,都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认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或断路器(开关)跳闸是本工作所引起,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运维人员。
10.1.2 继电保护装置、配电自动化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自动化监控系统的二次回路
变动时,应及时更改图纸,并按经审批后的图纸进行,工作前应隔离无用的接线,防止误拆或产生寄生回路。
10.1.3 二次设备箱体应可靠接地且接地电阻应满足要求。 10.2 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工作。
10.2.1 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一点且仅有一点永久性的、可靠的保护接
地。工作中,禁止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
10.2.2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应采取措施防止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短路
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应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禁止用导线缠绕。
10.2.3 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应采取措施防止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或接
地。接临时负载,应装设专用的刀闸和熔断器。
10.2.4 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运维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并派人到现场看守,
检查二次回路及一次设备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10.2.5 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并取下电压互感器高压熔断
器或拉开电压互感器一次刀闸,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送电。
10.3 现场检修
10.3.1 现场工作开始前,应检查确认已做的安全措施符合要求、运行设备和检修设备之间的
隔离措施正确完成。工作时,应仔细核对检修设备名称,严防走错位置。
10.3.2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运行屏(柜)上工作,应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以明显的标志隔
开。
10.3.3 作业人员在接触运用中的二次设备箱体前,应用低压验电器或测电笔确认其确无电
压。
10.3.4 工作中,需临时停用有关保护装置、配电自动化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
统时,应向调度控制中心申请,经值班调控人员或运维人员同意,方可执行。
10.3.5 在继电保护、配电自动化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屏间的通道上
安放试验设备时,不能阻塞通道,要与运行设备保持一定距离,防止事故处理时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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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2 独立抱杆至少应有四根缆风绳,人字抱杆至少应有两根缆风绳并有限制腿部开度的
控制绳。所有缆风绳均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上,必要时经校验合格。
14.2.2.3 抱杆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在土质疏松的地方,抱杆脚应用垫木垫牢。 14.2.2.4 缆风绳与抱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应小于45°,缆风绳与架空输电线路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表6-1的规定。 14.2.3 卡线器 卡线器的规格、材质应与线材的规格、材质相匹配。不得使用有裂纹、弯曲、转轴不灵活或钳口斜纹磨平等缺陷的卡线器。 14.2.4 放线架 放线架应支撑在坚实的地面上,松软地面应采取加固措施。放线轴与导线伸展方向应垂直。 14.2.5 地锚 14.2.5.1 地锚的分布和埋设深度,应根据现场所用地锚用途和周围土质设置。 14.2.5.2 禁止使用弯曲和变形严重的钢质地锚。 14.2.5.3 禁止使用出现横向裂纹以及有严重纵向裂纹或严重损坏的木质锚桩。 14.2.6 链条(手扳)葫芦 14.2.6.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转动装置及制动装置,吊钩、链轮或倒卡变形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的10%时,禁止使用。制动装置禁止沾染油脂。 14.2.6.2 起重链条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14.2.6.3 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小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14.2.6.4 使用中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检修。 14.2.7 钢丝绳 14.2.7.1 钢丝绳应定期浸油,遇下列之一者应报废。 (1) 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中有表14-1内的断丝数者。 表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根)
13.4工具的使用。
13.4.1一般工具: 13.4.1.1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不准使用已变形、已破损或有故障的机具。
13.4.1.2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准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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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大锤及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也不能用其他材料替代,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禁止戴手套或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狭窄区域,使用大锤应注意周围环境,避免反击力伤人。 13.4.1.3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应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13.4.1.4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13.4.1.5使用钻床时,应将工件设置牢固后,方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应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时不准戴手套。
13.4.1.6使用锯床时,工件应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13.4.1.7使用射钉枪、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时,除严格遵守说明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爆破的有关规定。
13.4.1.8砂轮应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应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砂轮机的安全罩应完整。
应经常调节防护罩的可调护板,使可调护板和砂轮间的距离不大于1.6mm。
应随时调节工件托架以补偿砂轮的磨损,使工件托架和砂轮间的距离不大于2mm。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13.4.2电气工具和用具:
13.4.2.1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6个月应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禁止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剩余电流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应立即修复。 13.4.2.2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13.4.2.3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13.4.2.4电动的工具、机具应接地或接零良好。
13.4.2.5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13.4.2.6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应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电源线在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在三相五线制系统中宜使用五芯软橡胶电缆。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3.4.2.7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500V的绝缘电阻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应进行维修处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也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13.4.2.8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lmin。
13.4.2.9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应使用24V及以下电动工具,否则应使用带绝缘外壳的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剩余电流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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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13.4.3潜水泵:
13.4.3.1潜水泵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且应符合要求: 1)外壳不准有裂缝、破损。 2)电源开关动作应正常、灵活。 3)机械防护装置应完好。 4)电气保护装置应良好。
5)校对电源的相位,通电检查空载运转,防止反转。
13.4.3.2潜水泵工作时,泵的周围30m以内水面禁止有人进入。
13.5 焊接、切割。
13.5.1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应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13.5.2禁止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13.5.3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存放易燃易爆场所附近及存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电、气焊时,应按有关规定填用动火工作票,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3.5.4在风力超过5级及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时,应采取防风、防雨雪的措施。
13.5.5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准大于4Ω。 13.5.6气瓶的存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5.7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13.5.8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并可靠固定。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箱内。
13.5.9禁止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13.5.10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2MPa(兆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气瓶上应写明“空瓶”。 13.5.11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准小于5m,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准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m以外。
13.6动火工作。
13.6.1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13.6.1.1填用线路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O)。 13.6.1.2填用线路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P)。
本规程所指动火作业,系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3.6.2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13.6.3 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13.6.4各单位可参照附录Q和现场情况划分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制定出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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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3.6.5动火工作票不准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的编号。 13.6.6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13.6.6.1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准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动火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动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安监部门(或具有消防管理职责的部门,指一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部门(指二级动火工作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即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对设备系统采取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还应多一份交运行值班人员收执。
13.6.6.2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安监负责人,消防管理负责人审核、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
13.6.6.3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许可人。
13.6.6.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
13.6.6.5 动火单位到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动火单位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实行“双签发”。若动火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下属单位,可由动火单位签发动火工作票。 13.6.7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提前办理。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13.6.8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动火单位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班长、技术员。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13.6.9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3.6.9.1 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13 .6.9.2 动火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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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3.6.9.3 运行许可人: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13.6.9.4 消防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3.6.9.5 动火执行人:
1)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3.6.10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3.6.10.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13.6.10.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 13.6.10.3 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13.6.10.4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3.6.10.5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3.6.10.6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3.6.10.7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6.10.8下列情况禁止动火: 1)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3)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4)喷漆现场。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13.6.11 动火的现场监护:
13.6.11.1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时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可不到现场。
13.6.11.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消防(专职)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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