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下的发票使用和管理

更新时间:2023-07-25 19:0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本篇内容:

第一讲 营改增下的发票使用和管理 第二讲 营改增下的纳税申报 第三讲 营改增下出口退税申报管理 第一讲 营改增下的发票使用和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

为保障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201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启用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领购和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 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 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 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

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2.改制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试点改制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除货物运输服务外的其他应税服务,领用改制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2)必须通过专用设备开具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3)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4)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认证结果异常处理:

(5)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开具 (7)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②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C.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D.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E.未按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F.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G.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A.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B.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C.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D.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8)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

(9)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①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②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③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1.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范围和规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领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保存、开具、管理等遵循《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普通发票的归并

总局在《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文中明确,发布全国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 全国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

在普通发票的管理上,总局要求各地积极推广、扩大机打票使用范围(包括税控发票),限制和压缩手工票的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上述142号文,同时决定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

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

3.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6月中旬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统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简称一机多票系统)。 (三)营改增发票的衔接规定 1.关于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1)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2)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例题·简答题】

我公司在江苏南京市电视台做广告,江苏省实行营改增后,我公司要求对方提供专用发票。电视台是事业单位,贵市第一批试点没有电视台单位,仍然开地税的机打普票,是这样吗?

(3)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4)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5)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2.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1)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货运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2)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

“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 “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

(3)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4)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

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表7-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4.关于货运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1)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2)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讲 营改增下的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一)申报日期

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 如上海税务局根据条例规定的申报日期结合当年具体工作给出2013年的各种税种申报日期安排

(二)纳税申报流程

纳税申报分上门申报和其他申报。

上门申报主要是通过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公地点的办税大厅来完成报税和纳税。 纳税人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提交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附报资料)纳税款(或财税库银电子划款),完成上门申报。

网上申报,是通过和税务机关签订网上申报协议,通过网络完成报税;实际缴税,可以通过签订银、企、税三方支付协议,完成报税和缴纳联动,能大大提高网上申报纳税效率。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含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纳税的,依法征收滞纳金;

2.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适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上门纳税申报。 【例题·简答题】

“财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如何签订?

【答案】(1)需携带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证》原件(注:银行账户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还须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银行开户证》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上一并加盖企业公章。)

(2)签订步骤:

①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一式三份《财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协议书》,窗口人员审核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向纳税人发放协议号,并填写税务机关相关信息。 申报

②纳税人取得协议书和协议号后,准确填写协议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及时前往开户银行进行协议的签订。开户银行对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并填写银行相关信息后,录入协议相关信息,并在三份协议书上签章,同时留存一份,退还两份给纳税人。

③纳税人及时将银行退还的两份协议书送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窗口人员在协议书上加盖“已验证通过”戳记,该协议即生效。窗口人员将一份协议书退还纳税人留存,签订流程结束。

(三)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构成: 销售额 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例题·分析题】

北京市一家印务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提供印刷品印刷、排版、装订,同时兼营广告设计、制作、设备租赁等。最近,国税局通知该公司从2012年9月1日起,经营的所有项目都应当缴纳增值税,该公司8

月账上还有15万元的上期留抵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都已经通过认证,也用于生产经营了。是否还能抵扣?需要转入成本吗?该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例题·分析题】北京市一家印务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提供印刷品印刷、排版、装订,同时兼营广告设计、制作、设备租赁等。该公司2012年9月申报提供印刷劳务100万元(不含税),提供设备租赁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当期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5万元。(北京市从2012年9月开始实施营改增政策)。

1.当期销项税额=(100+10)×17%=18.7(万元)

填入2012年9月申报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2.当期进项税额为5万元,填入2012

年9月申报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3.上期留抵税额15万元作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填入2012年9月申报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中。

而该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在2012年9月主表中填写“0”。 4.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入5万元。

5.申报表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5万元。 该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及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需将“货物及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填入。

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15万元

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全部销项税额×100%

=17 ÷(17+1.7) ×100% =91%

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18.7-5) ×91% =12.467(万元)

所以,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应填入12.467万元。 6.第19栏“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18.7-5-12.467=1.233(万元)。

7.而未抵扣完的余额15-12.467=2.533(万元)作为货物及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填入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中;

在进行10月申报时,填入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中,以后各月以此类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分四部分: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其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本表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得填写。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一)申报日期 (二)纳税申报流程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资料

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组成部分: 一、计税依据 二、税款计算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填报本表附列资料。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填报本表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第三讲 营改增下出口退税申报管理 一、出口退税身份认定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1.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提供各种《经营许可证》;

(3)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2.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3.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二、出口退税申报 (一)申报期的规定

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二)申报的程序性规定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

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1.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②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①、②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2.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③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⑤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三、退(免)税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抽取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

(一)对于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符合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服务收入。

(二)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设计服务是否符合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的取得的收款金额。 四、办理退税及其处罚

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零税率的免抵退税加强分析监控。 【相关阅读】

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谢谢大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0em.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