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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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 ◎ 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

B,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 普通法是将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为可操作规则,目的是促成宪法规范的落实和实现。

◎ 宪法是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的构建和运作的核心和原则。 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 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国家除外)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B,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3,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1)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章程,根本法。

2)宪法所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之所以为总章程也) A,国家的主权归属和政治统治的形态和基础。(根本制度层面) B,有关国家生活中的基本体制和原则。(国家和社会运作层面) C,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权利的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操作约束层面) 4,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 1)对法的最高效力。

A,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依据和基础,为普通立法提供立法原则。

2)对人的效力。

--第1页-- 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 5,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1)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 2)表现为:

A,制定程度与普通法律不同:

◎ 制定机关不同,由专门制宪机构指定,非普通立法机关。 ◎ 草案的通过程序不同,宪草是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普通法律是半数。 B,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 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的限制。中国: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 ◎ 宪法修改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 有的国家还规定有修宪内容的限制。 三、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 ◎ 保障人权的功能,凸现着宪法的本质属性。

◎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 保障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 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的三大任务:(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动因) — 反对封建复辟,— 防止工农革命,— 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 ◎ 在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这一点,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一致。 ◎ 民主主体的普遍化,即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确认各社会阶级的政治地位。

A,宪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其以根本法形式确 C,英国宪政的确立是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权力实现的,体现了资产阶级

和封建贵族的妥协。

D,英国没有宪法典,是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宪法的效力和普通法效力相同。 认阶级斗争成果、巩固本阶级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

B,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受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

◎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宪法也随之完全变化,宪法类型更替。

◎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在同一类型的民主政治内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只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内容和形式随之作出部分调整、修正和补充。

◎ 确认同一类型民主政治的宪法,在不同国家现实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影响,在内容和形式上也有不同的特点。

C,宪法与其他法律在表现统治阶级意志过程中的特点:宪法比起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

- 第2页-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1,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1)宪法是近代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宪法时资产阶级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继而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学说,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2,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1)英国宪法(最早宪政、柔性、不成文)

A,标志英国宪政制度逐步确立的宪法性文件: 1628《权利请愿书》;1679《人身保护法》;1689《权利法案》; 1701《王位继承法》 B,后续的宪法性文件: 1832《改革法》;1911《国会法》; 1918《国民参政法》; 1972《共同体法》

2)美国宪法。(第一部成文宪法、稳定性适应性、确立三权分立联邦制等宪法原则) A,时间:1787制定,1789生效。

B,结构:由宪法正文和宪法修正案构成: ◎ 正文:

—全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所有条文都是国家政权组织和国家机构活动的内容。(没有公民权利)

—1、2、3,规定三权行使;4,规定联邦和各州的权限与关系;5,规定修宪程序;6,规定宪法的地位和效力;7,规定宪法的批准和生效 ◎ 修正案,共27条。 C,美国宪法正文体现的原则:

◎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主权原则。 ◎权利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 ◎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原则。

D,美国宪法正文规定三权分立的内容:

◎ 立法权在国会,参议院(6年任期,各州两各名额)和众议院(2年任期,人口比例选) ◎ 行政权在总统,选举4年一次,间接选举。 ◎ 司法权,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权。 --第3页-- E,美国宪法修正案:

◎ 宪法修正案为美国民主宪政独创,已有27条。 ◎ 前10条,规定公民权利,即“权利法案”

◎ 后17条,补充宪法制度的内容或修正,包括司法管辖、总统选举、禁止蓄奴或强迫劳役、国会选举、公民选举权、总统任何与补缺、男女平等权、议员增薪等。 ◎ 28条待批者是哥伦比亚特区享有州一级法定权利、地位。 F,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G,1776《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 H,美国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3)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成文、宪法数量多、内容变化大) A,1791,第一部宪法(君主立宪制),至今已有十几部宪法。 B,法国是欧洲大陆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 C,1789,《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确立以下资产阶级法治原则:

◎ 主权在民 ◎ 权利分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法定◎ 无罪推定 D,法国宪法,成文宪法传统,数量多,内容变化大。 3,宪法的发展趋势。 1)基本权利范围扩大。

◎ 近代,只限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

◎ 《魏玛宪法》后,公民基本权利扩大到了社会权、经济和文化权利领域。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

◎ 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

◎ 现代,从消极防范政府干涉变为积极要求政府致力调和社会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福利

3)违宪审查制度强化。

◎ 违宪审查,源于英美法系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司法程度来审查和裁决法律和国家行为是否违宪的一项基本制度。

◎ 战后,大陆法系国家设立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4)宪法国际化趋势。

◎ 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家公约》

◎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区域组织的出现对成员国宪法产生重大影响。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1)1949,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1954,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基础上制定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

--第4页-- 3)1975,颁布第二部《宪法》,内容很不完善有很多错误。 4)1978,颁布第三部《宪法》,1979、1980两次修改,不能适应需要。

5)1982,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即现行1982《宪法》

2,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1)现行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修改。 2)结构上: A,序言;

B,4章: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C,共138条。

3)主要内容和特点:(DETAILED)

A,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B,明确国家在新时期的根本任务。

C,重视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国家机构设置。

◎ 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扩大人大常委会职权; ◎ 恢复国家主席建制,并调整其职权;

◎ 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对军队的领导和监督; ◎ 实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个人负责制; ◎ 规定国家领导人的任职限任制。

D,规定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内容的文化制度。(1982《宪法》首创) E,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F,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 重新确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 确认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确认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 ◎ 确认公民的取得赔偿权。 G,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 一国两制,设立特别行政区。 ◎ 健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宪法修正案。 1)1982年宪法:

A,非公有制经济仅限于个体经济,不包括私营经济,且个体经济处于补充地位。 B,土地不得出租。

2)1988年,七大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改,内容:

A,允许发展私营经济,采取“引导、监督、管理”的方针。

B,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3)1993年,八大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改,内容:

--第5页--

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F,将原有的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照法律对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予以补偿。 G,“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入宪。 A,“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B,“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C,“坚持改革开放”

D,增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E,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F,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 G,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乡级仍然为3年) 4)1999年第三次修改内容: A,“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作用初级阶段” B,“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C,“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D,“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F,“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G,“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H,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政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I,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5)2004,十届二次,第四次修改: A,“三个代表”入宪。 B,“政治文明”入宪。 C,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D,区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并规定了“补偿”

E,将原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

H,“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入宪。

I, 全国人大的组成上规定增加包括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J, 将戒严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K, 增加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 L,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入宪。

--第6页--

4,宪法修正案内容归类: 1)对非公有制经济: A,1982年宪法:

非公有制经济仅限于个体经济,不包括私营经济,且个体经济处于补充地位。 B,1988年第一修正案:

允许发展私营经济,采取“引导、监督、管理”的方针。 C,1999年第三修正案: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D,2004年第四修正案: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对家庭承包责任制: A,1982年宪法: 土地不得出租。

B,1988年第一修正案:

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C,1993年第二修正案:

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D,1999年第三修正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3)对地方人大任期:

A,1982年宪法:县、乡一级任期3年

B,1993第二修正案:县一级人大任期改为5年 C,2004第四修正案:乡一级人大任期改为5年 第三节 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A,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

B,资本主义宪法对人民主权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人民群众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

C,社会主义宪法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实质上是主权在民。 2)基本人权原则。 ◎ 社会主义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 3)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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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利制衡原则。

◎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

1)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由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二,宪法的分类。 1,形式分类。

1)英,浦莱士,以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

A,成文宪法:法、美;

B,不成文宪法:英国,包括一系列宪法文件:

◎ 1628《权利请愿书》 ◎ 1679 《人身保护法》 ◎ 1689 《权利法案》 ◎ 1701 《王位继承法》

◎ 1911《国会法》 ◎ 1918 《国民参政法》 ◎ 1928 《男女参政平等法》 ◎ 1969 《人民代表法》

2)英,浦莱士,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

A,刚性宪法,即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1)不是普通立法机关;

2)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3)程序不同于一般立法程序

B,柔性宪法:即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 英国是典型,不成文宪法国家往往是柔性宪法国家。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A,钦定宪法,由君主或由君主的名义指定的宪法,奉行主权在君原则。

◎ 1814法王路易十八宪法、1848意大利撒定尼亚王亚尔培宪法、 1889日本宪法、1908清廷《钦定宪法大纲》

B,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指定的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 C,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 1830法国宪法。

2,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2)列宁,以宪法是否与现实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真实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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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 一,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1)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概念: 1)在中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3)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2,民族自治地方。 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2)民族乡不享有自治权。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包括政府和人大。

2)双重性质:既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又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国家机关。

3)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4,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上的特点: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公民担任主人或副主任。 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的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5,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国家法律、政策,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可以报请变通或停止执行。 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A,有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B,自治条例,是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族自治

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文件。 --第17页--

C,单行条例,是在民族自治地权的范围内规定某一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D,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生效。

E,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

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自主安排使用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 4)在国家的计划指导下自助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 5)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科文卫体事业。

6)依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民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1)一国两制。 A,一国两制。

B,高度自治,依法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己的货币以及财政独立,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C,当地人管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2)特别行政区。 A,其设立以及其所实行的制度的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的规定。 B,中央人民政府的职权:

◎外交、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立法权等。 D,特殊性:

◎ 特别行政区下不再设任何政权单位。

◎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干预程度不同于其他省级行政区。 ◎ 实施的法律不同,只有基本法。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非政权性的组织。 2,居民委员会。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居委会的工作予以指导、支

持和帮助,不领导。 3,村民委员会。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

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18页-- A,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中的“人权”,实际还包括宪法中没有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而又为我

国所加入的国籍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4,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第四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概念。 1,公民与国籍。

A,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B,出生国籍: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

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 父母无国籍、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C,继有国籍:

◎ 前提: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必须处于本人的自愿。

◎ 法定条件: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本人定居在中国、有其它正当理由。 ◎ 受理机关:县、市公安机关,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 最终审判权:公安部 2,基本权利与义务。

1)权利,指公民依据宪法或者法律的规定,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法人、组织进行或者不进行某种行为的资格。

2)义务,指对人的行为的抑止或者约束,并由此形成的一种社会责任。 3)人民 VS. 公民:

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1954宪法和1982宪法有,其他没有。 2)2004年:

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5)集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第19页-- 二、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权利的享有上一切平等。

2)权利和自由平等的受到司法的保护。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A,客观上需要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B,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C,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某些宪法去那里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利和受教育权。

3)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4)权利享有附有有限条件。 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1)守法上的平等和司法上的平等。 2)1982宪法明确立法上的不平等。

3)平等是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4)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A,可信可不信;B,信仰此教或彼教;C,信仰此教派或彼教派;

D,以前信现在不信,以前不信现在信;E,参加宗教仪式或不参加仪式。 F,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G,自主、自办、自传。

4) 公民的诉愿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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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身自由 1) 人身自由 2) 人格尊严

3)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财产权。 1)04修宪,“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 确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范围扩大。 2)04修宪,“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04修宪,增加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条款。 4)04修宪,增加补偿条款。

5,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 财产权

2)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 劳动者的休息权

4)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 物质帮助权

6)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7) 文化权利和自由(不是出版自由) 6,特定主体的权利 1) 妇女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7,外国人的权利 1) 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A,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B,对等原则。 2) 庇护权

A,首见于1793法国宪法。 B,含义:

◎ 受庇护权只提供给申请要求的外国人。

◎ 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要求避难,必须处于政治原因。 ◎ 我国政府提出避难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 被给予受庇护权利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给予侨民待遇。

--第21页--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概述

1,国家的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国家的职能决定国家机构的职能,国家的任务决定国家机构的任务。

2,历史沿革: 1)1954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2)1954年宪法。

3)1975年宪法,取消国家主席、确认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地方各级政府、取消乡的建置,代之以“人民公社”,取消人民检察院。

4)1978年宪法,基本承袭75宪法,79年修宪恢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以上人大设常务委员会为常设机关。 3,国家机构体系。

1)中央国家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高院、高检

2)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 3)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4,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原则。 A,不是权利制衡。 B,主要表现:

◎ 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人大

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 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军事机关等由人大

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

C,在中央和地方的政权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

极性、主动性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D,在国家机构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行政军事机关

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E,在具体工作方面,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2)责任制原则。

A,以政治责任为主,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C,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实行个人负责制。

3)法制原则。

A,保证有法可依。B,保证有法必依,依法行政。C,违法必究。

D,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 --第22页-- 4)民族团结原则、效率原则、联系群众原则、党的领导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

2,全国人大的最高地位是宪法上的和国家机关间分工上的,我国的政治核心是中共。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1,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以及港澳代表。 2,实行地域代表制和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

3,人大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 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立法

◎ 常委会也可以修改上述法律,但不得抵触,且全国人大有权实施监督,有权改变或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修改。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1) 选举:

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 国家主席、副主席,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2)决定:

国务院总理(主席提名);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提名)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3)罢免:

全国人大主席团或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免案,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1)审查和批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3)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最高监督权 --第23页-- 6,其他职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 1,提出议案。 ◎ 主体:

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2,审议议案。 3,表决通过议案。 4,公布法律。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权利 1,出席、发表意见、参与表决。 2,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 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人身特别保护权。 1)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非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2)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被拘捕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6,言论免责权。

7,享受适当补助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六、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 1)有名: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 2)无名: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 2,调查委员会。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 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 可以解释、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抵触。 ◎ 解释基本法

◎ 可以制定、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外的其他法律。 3)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A,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计划审批权及预算审批权; B,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C,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第24页--

D,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E,决定特赦;

F,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

G,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H,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决定省级行政区内部的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 4)任免权: A,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B,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组成; C,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

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查长、检察员、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查长; E,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查长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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