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论美国的民主》谈多数人的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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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论美国的民主》谈多数人的暴政

什么是多数人的暴政?最先提出“多数人暴政”的是法国人托克维尔,他于1831年前往美国考察后,写下了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他指出,“我最挑剔于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并不像大多数的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在于它的软弱无力,而是恰恰相反,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

何为多数人的暴政?是行政集权导致的或是政府集权导致的,还是二者共同作用下的产物。在此托克维尔做出了相关论述,他认为“行政集权只能使它治下的人民萎靡不振,因为它在不断消磨人民的公民精神。”另外,他补充说到“在一定的时代和一定的地区,行政集权可能把国家的一切可以使用的力量集结起来,但这将损害这些力量的再生。它可能迎来战争的凯旋,但会缩短政权的寿命。因此,它可能对一个人的转瞬即逝的伟大颇有帮助,但确无补于一个民族的持久繁荣。”显然,托克维尔对行政集权持一种反对态度,他并不认为行政集权的适用价值具有普遍性,行政集权的产生和应用只适合于特殊的时期。而对于政府集权托克维尔又是怎样表述其观点的呢?他在第一部分第五章中讲到,“因为全国的力量从来没有集中,因为国家从来未能使全国人民服从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因为这个大机体内的几个各自为政的部分总是有权利或机会去拒绝同全国最高当局的代表合作,甚至在事关全体公民的利益时也是如此;换句话说,是因为它没有政府集权。因此,在中世纪,封建社会出现了种种苦难;不仅行政权,而且统治权都被分掌在许多人之手和被分割成许多部分。由于完全没

有政府集权,结果妨害了当时的欧洲各国生气勃勃地奔向任何一个目标。”托克维尔认为政府集权可以使整个国家集中力量有、使全国人民服从法律,事关全体公民的利益时大机体内的几个各自为政的部分同意与全国最高当局的代表合作。所以托克维尔认为,多数人暴政中行政集权是占主导地位的,其不但是诱因,也是催化剂。

再者,民主制度受到威胁也是导致暴政的又一重大要素。民主制受到哪些威胁呢?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托克维尔将其总结为“第一,立法权完全屈服于选举团的意志;第二,政府的所有其他权力都向立法权靠拢”。由于依存与被依存的本质关系,两个主体的地位逐渐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二者本来相互独立但由于这种不可避免的关系而转变为强者或多数主导。当面临问题表决的同时,我们用所谓的民主原则即多数原则来实施表决,此时,占投票总人数大比例的人们便具有了对少数群体实施暴力的力量,用所谓的民主外衣而忽视少数群体的意见,继而产生了多数人暴政的行为。下面就让我们来谈一下雅典的民主与苏格拉底之死所潜在的多数人暴政的关系。

首先来让我们分析一下古希腊雅典的三位给苏格拉底罗织罪状的检查官。拙劣的悲剧合唱歌曲的作者墨勒托斯、制革的匠人安尼托斯和一位演说家,就他们本身的素质和能力而言,他们并不具备给他人定罪的素质和能力,即他们在对苏格拉底进行审判时仅仅依据自己的喜恶而不是什么理性。卢梭认为民众会被蒙蔽,所以众意不可靠,实际上这是一个职业分工问题,就像法官不能够去当足球裁判一样,因为足球的规则法官不懂,在诉讼过程中也一样,民众不可能象法官

那样懂法,因此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认识错误,而常常是由于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的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我们再来看看他们对苏格拉底指控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指控内容:“苏格拉底违反法律表现在他不尊敬城邦所信奉的诸神,而且还引进新神;他的违法还表现在他蛊惑青年,使之误入歧途。”当时举行了第一次投票,过后苏格拉底其实是不用死的,但是他自己发表了一场辩护,指斥当时社会的一些不好的现象。第二次投票时,戏剧性地赞成他死的人多了起来,他就要被按律处死。

苏格拉底在辩护时到底说了什么才导致了第二次投票结果的转变的呢?

辩论开始不久,三位控告者便完全处于被动的位臵,苏格拉底稳健地操纵了整个辩论过程。对三位控告者的答辩就结束后,苏格拉底话锋一转,说给他定罪的人不是这三个人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众人的偏见和嫉妒,由此进入演说的核心部分。此时,苏格拉底把矛头指向众人,同时他也得罪了众人。雅典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广大公民直接参与,其形式是集体管理,奉行绝对的多数统治,因而蕴藏着走向专制和暴政的危险。其民主政治中的相关制度设计却不曾对多数权力进行丝毫制约,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城邦生活中也无处可觅,普遍的参与并没有带来充分和有效的参与,反而降低了民主的质量和效果。这一切都构成了雅典城邦直接民主制下多数人暴政的原因,也使苏格拉底悲剧的发生无法避免。怎么样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没有人完整提

出完整的预防体系,托克维尔提出了两个方法。

一是让法学家精神成为平衡民主的力量,把其作为多数人权威与个体公民或者少数人的一个缓冲地带。这个缓冲地带由法学家构成,使得多数人不可能真正有能力伤害到少数人。为什么要把法学家作为缓冲地带呢?托克维尔认为:“法学家,从利益和出身上来说,属于人民;而从习惯和爱好上来说,又属于贵族。法学家是人民和贵族之间的天然锁链,是把人民和贵族套在一起的环子。”法学家的所具有的属性决定了其可以作为一个缓冲地带。再者,“由于法学家是人民信赖的唯一知识阶级,所以大部分公职自然都被他们占去。他们既垄断了立法机构,又主持了司法机构。因此,他们对法律的制定和行使具有极大的影响。但是,他们必须服从对他们发生牵制作用的舆论。即使他们不受限制而自由行动,人民也不难及早发现其不轨的苗头。”

所以,托克维尔说:“当美国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这便导致了最终的“全国的多数,尽管其激情动人,其倡议振奋人心,也无法在全国各地以同样方法在同一时间使全体公民服从它的意旨。”“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所以说法学家精神是平衡民主的重要力量。民

主必须被限制,法学家则是多数人暴政的有效预防体系。

二是将陪审团作为政治机构,通过司法权威防止民主暴政。托克维尔说:“在讲述陪审制度时,必须把这个制度的两种作用区别开来:第一,它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的;第二,它是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托克维尔主要论述了陪审制度是如何作为政治制度而运作的?什么是陪审制度,用托克维尔的话来说——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以参加审判的权利。托克维尔认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臵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为什么陪审制度会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托克维尔进一步说明了“陪审制度既可能是贵族性质的,又可能是民主性质的,这要随陪审员所在的阶级而定。但是,只要它不把这项工作的实际领导权交给统治者,而使其掌握在被统治者或一部分被统治者手里,它始终可以保持共和性质。”这项实际领导权就可以使少数人或者是被统治人拥有权力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避免暴政。除此之外,托克维尔还讲到“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使人民学习统治的最有效手段。”

民主与多数人的暴政犹如\父子\一前一后,二者有着天然的联系。多数人的暴政并非必然,其发生是受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理论上,个人的有限理性、权威主义影响等因素是引发多数人暴政的隐患。司法的权力不能简单地以人头数来赋予,法官不是投票选出,而是通过特殊的优选程序来选出的。“表

面上看来似乎限制了司法权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却在加强司法权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法官权力的国家的法官强大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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