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坪学校初中部小卖部承包合同

更新时间:2023-06-10 18:4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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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坪学校小学部小卖部承包合同

甲方:东坪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概述:乙方自愿承包东坪学校小学部小卖部,达成以下协议,并以此合同为依据。

一、承包金:肆仟伍佰元整。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若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反悔,所交承包金不再退还给乙方。

二、押金:乙方于与甲方签订合同之日交押金1000元给甲方。如没有违反本合同和甲方其他规定,押金在合同结束之日由甲方如数退还给乙方,若有违反,则酌情扣除。

三、承包期:从2012年上学期开学之日起至2012年下学期放假之日止。

四、甲方要求:

1、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利益,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及作息时间,讲究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价格公平合理。

2、讲究卫生,保证师生身体健康,严禁出售“三无”食品,不得出售变质霉烂的食品,不向学生出售烟酒。凡因销售霉烂变质的食品而引发的事故,乙方要负全部责任。

3、甲方只提供经营场所、柜台、贷柜。

4、税收、柴火、电费、健康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与学生的经济纠纷甲方不负责任。

6、乙方不得在校内养狗、鸡、鸭等。

7、学生上课期间和就寝后,乙方不得向学生出售物品。

8、乙方不得经营与甲方食堂发生矛盾的业务。

9、乙方必须负责经营场所门前的环境卫生。

五、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存档一份,记帐一份。

2、本合同有效期为1学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止。

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价。若遇特殊情况必须终止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决定。

4、本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切实履行本合同。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学校公章):

乙方签字:

在场人签字

东坪学校

2012、元、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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