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工作的十九项卡死制度

更新时间:2024-05-01 03:3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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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工作的十九项“卡死”制度

一、有倒班作业的工地,必须有管理干部轮流值班,此期间发生事故应追究有关责任予以处理。 二、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同时要落实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对所管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现违章违纪者,要追究造成损失人员的责任。 三、对违章指挥及发现违章作业不予以抵制而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四、落实新员工的上岗“三级教育”制度: 1、劳动纪律、施工纪律和企业知识教育; 2、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 3、岗位责任教育。

新员工的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未经安全教育上岗而发生事故,要追究单位第一负责人和人事部门的责任。 五、坚持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 六、做好交接班记录和坚持每周定期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七、隧道开挖作业要设专职找顶;斜、竖井专职摘挂钩;斜井上正线不得摘挂钩;落实斜、竖井防溜和防坠制度,严格检查防溜和防坠设施的安全性能;造成事故时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严格按照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完善技术措施,防止隧道坍塌。对开挖进度、装炸药量、支撑间距与结构、扩大与落底、马口长度等,应按技术要求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九、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要做到领工员、工班长、爆破工“三到场”。瓦斯隧道要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防护距离要满足安全规定要求。

十、进洞和进入建筑工地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拴安全带;建筑物四周应按规定挂设安全网;机械作业的女工必须戴安全帽;工地禁止穿高跟鞋、拖鞋施工作业及违章搭车。

十一、严禁酒后(4小时内)上岗工作。

十二、对酒后驾驶汽车、轨道车、电瓶车及其它各类走行机械的处理:

1、驾车者无论是否造成事故,一律待岗或下岗处理;造成事故的,除按交警部门裁决外,要按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及行政处理。 2、违章派车,视具体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3、对举报者,核实举报内容后进行奖励。

4、对酒后驾车进行隐瞒和包庇的管理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十三、对危及生产安全的事件或造成事故的,应视具体情节分清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并进行经济处罚。如;爆破物品乱丢乱拿或私藏;瓦斯隧道携带火源;在油库、炸药库、木工房、易燃品库生火与吸烟;既有线施工中车辆、机具、材料侵入限界。 十四、确保喷锚支护质量和衬砌质量,严格按技术标准施工。未按设计进行施工,随意减弱或变更结构形式的,如:喷层或衬砌厚度不足、锚杆与挂网数量不足、砼强度不合格等,监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有权责令停工,进行返工加固。构成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为确保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管理和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发出的有关交底和要求必须认真执行。有不同意见的人员应先执行而后报告并分析解决,违反施工纪律的人员,要负相关安全质量责任。

十六、圬工工程砼与砂浆必须严格按施工配合比进行计量。1公里以上隧道和500米以上大断面隧道施工,必须进行自动计量,物料挂牌标识,人员责任明确。 施工前必须“三员”(领工员、试验员、技术人员)到场交底。试验人员负责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违章责任人要进行罚款处理。

十七、坚持测量复核制度,未经测量复核检查签认的测量资料不得交付使用,未经测量复核强行施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责任心不强、测量错误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技术主管、复核及测量人员的责任。视所发生事故及财产损失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十八、坚持设计、施工图纸的分级审核制度和施工资料交底制度,未经审核签认的图纸及资料不得交付使用,强行使用的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罚款处理。造成事故的,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十九、对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有关法规、制度,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公司各单位要分别按管理权限,及时进行总结、表彰、奖励。对违章违纪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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