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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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2011年8月13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七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15年1月17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八届四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全省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的活动。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执业律师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执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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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10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不满10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时,应当坚持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七条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考核对象、考核内容

第八条 凡在我省登记核准执业的律师应当按照本细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会员义务情况;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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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四)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

(五)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六)在非执业过程中,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及社会评价的情况; (七)受到行政、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履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九)办理律师业务的情况,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敏感性案件遵守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第十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尽职尽责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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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定,较好地履行了会员义务; (五)完成规定课时的教育培训;

(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七)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较好的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履行了律师工作职责;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批评、教育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受到律师协会公开谴责行业惩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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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或不履行会员义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按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结合。

具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律师进行个人总结、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市州律师协会考核确定等次、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审查、省律师协会备案审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具体集中办理时间,由省律师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在市州律师协会对本区域律师考核工作结束前,发生律师因违法违规被行业惩戒或司法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所列考核内容进行年度总结,撰写执业情况总结报告,填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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