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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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东莞市 镇(街道)

(441900 ) “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

议(样本)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删)

甲方(盖章):东莞市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址:

单位负责人(签字):

电话: 传真:

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传真: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 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意见》等政策要求,为了落实XXX镇(街道)XXX(441900XXX)“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公共设施用地移交、回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建设及交付等责任,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有序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镇(街道)(441900 )“三旧”改造项目。所属改造单元为 改造单元( 年第 批次,总第 批次)。

(二)改造方案审批情况: 年 月 日,改造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文编号: 。

(三)改造用途:改造后,地块用作 、 、 、 等用途。

(四)改造规模:改造总面积 平方米,拆除平整后可供开发建设用地的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工业用房(含工业用房、配套办公、宿舍) 平方米,科研用房 平方米,住宅 平方米,商业 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 平方米。

第二条 监管内容

(一)公共设施用地预留与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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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须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和改造方案批复等要求,预留公共设施用地,并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将预留的用地移交政府。预留的公共设施用地共 宗,面积分别为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二)公共设施代建与移交

乙方须按双方签订的公共设施代建与移交协议,按时、按质完成公共设施的代建和移交,甲方按协议价格支付乙方代建费用。代建的公共设施分别为:

1.设施类型: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2.设施类型: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

(三)公共设施配建与移交

乙方须按双方签订的公共设施配建与移交协议,按时、按质完成公共设施的配建和移交。配建的公共设施分别为:

1.设施类型: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2.设施类型: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移交

乙方须按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议,按时、按质完成保障性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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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的配建和移交。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共 套,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配套设施含 、 、 、……等。

(五)拆迁补偿安置

乙方须与项目范围内的权利人友好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协议应报甲方备案,并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协议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安置物业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乙方应当将安置物业安排项目工程首期建设,竣工和交付使用并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时间不迟于项目其他工程。属于安置物业的部分不得对外销售。

(六)保持经营稳定性

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乙方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保持股东不变。

乙方内部股权和人事重大变动的,应当在相关变动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七)批后实施工作

经批准的改造单元,应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单元规划和单元内首宗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编报。

原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项目,须在改造方案获批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供地手续。

第三条 监管措施

(一)监管内容作为补充条款,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配建、代建的公共设施、保障性住房,安置物业应在项目其它工程之前或同步完成验收,配建、代建的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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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安置物业没完成验收之前,项目其它工程不予验收。

(三)乙方办理本宗地上安置物业以外的其他房屋销售(预售)手续前,应当向甲方提交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并经原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回迁物业分配方案和房屋选择确认文件,申请甲方就补偿安置协议和本协议的履行情况出具监督意见书。

(三)在每月25日前,乙方应将该时间段内项目进展情况及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报甲方。

(四)就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监管内容,甲方有权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1.要求乙方书面报告义务履行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到项目现场实地检查;

(五)甲方实施监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情况和信息,不得隐报或者虚报。

第四条 其他约定

(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政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协议双方根据变化后的政策,协商解决本协议涉及的相关事宜。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分歧,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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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协议壹式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双方各执壹份,第叁份报市“三旧”办备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东莞市 镇(街道)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二O一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二O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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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yo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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