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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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成长发育需要,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苏民福【2009】4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孤儿供养福利制度,调整孤儿养育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建立孤儿供养福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处于生存和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建立孤儿供养福利制度,是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力举措,是逐步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各地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关注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充分认识落实好孤儿供养福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把这件惠及我市孤儿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进一步明确孤儿供养福利保障对象和最低养育标准

根据国家民政部等15个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

的意见》界定的孤儿保障范围,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社会散居孤儿;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均纳入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所有保障对象发放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儿童福利证》,凭证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孤儿安置养育类型和省民政厅通知要求,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主要为:

(一)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社会捡拾弃婴应尽可能集中安置在国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内;流浪未成年人根据具体情况集中安置在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国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全市机构养育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按照省厅通知的要求执行,确定为每人每月1000元,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时办法》的规定,被家庭寄养的福利机构孤儿享受同等标准。

(二)对非民政部门监护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实行全额享受孤儿供养福利制度,全市

最低养育标准按照省厅通知的要求执行,确定为每人每月600元。

(三)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我市最低养育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孤儿养育标准,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各地要根据孤儿人口和生活状况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凡依法被收养的自收养之日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校学生则继续给予孤儿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孤儿供养福利补贴,不再属于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城市按“三无”对象、农村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孤儿供养福利制度的保障措施 孤儿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孤儿供养福利由各县(市、区)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社会各界捐赠给福利机构的款物只能用于机构内服务对象的供养服务支出,不得冲抵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和孤儿供养补贴。

各地要加强孤儿供养福利补贴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

要认真做好孤儿供养福利补贴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到位。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孤儿供养福利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把握好孤儿供养福利制度的建立与其他专项孤儿救助的关系,做好孤儿各项救助制度与孤儿供养福利制度的衔接配套。要切实加强经费审核发放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依法办事,规范管理,亲情服务。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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