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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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02.06 【实施日期】2002.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2年2月6日)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
(一)、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 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说明〗
本条是关于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目前暂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
在高院和上海市劳动局于1996年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研讨时,考虑到如果受理国 1 / 8
(境)外劳动者在本市单位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同于鼓励非法就业,因此作
出了不予受理的规定。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这类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考虑到受理后也可以宣告无效的方式否定其合法性,因此作出上述调整,同时考虑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暂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理由〗
根据劳动法 第2条 第1款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境)外自然人的非法就业当然不能受到劳动法 的保护。但国(境)外自然人在我国非法就业发生的劳动权利业务争议,又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如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二)、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擅自招用劳动者在本市就业,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以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说明〗
本条是关于国(境)外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擅自招用劳动者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如何从程序上处理的规定。
随着个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国(境)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他们用工中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过去高院和劳动局的有关文件曾规定,未通过一定程序擅就业发生争议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这样的规定导致我国家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投诉无门,不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这类争议,凡符合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 2 / 8
条件的,决定暂时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理由〗
不管我国劳动者实际劳动是否经过规定程序得到批准,他们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是确定的,不能因为劳动者未办理有关手续就剥夺其诉讼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完全可以对我国公民在境外企业驻国内办事处就业引发的纠纷进行处理。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因返还单位或个人财物的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于非法占用或临时占有,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说明〗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返还财物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因占有财物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因而也就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期限的一些特别规定。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占有单位财物往往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例如劳动者占有单位财物是基于劳动合同,或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相关,对这种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理由〗
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占有单位财产一般是基于职务上的需要,如单位会让其占有劳动工具或其他设备,这种占有在劳动关系结束时就没有了依据,占用方应当将占有物返还给财物所有人。合同履行中也应强调诚实信用。在合同解除时,合同一方有协助、通知等附随义务。从附随义务的要求出发,占用财物的一方也应当返还占有的财物。 3 / 8
(四)、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是
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此类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说明〗
本条是关于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是否要实行仲裁前置的规定。
农村养老保险过去是由本市民政局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后,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但争议处理机制并不明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劳动法 调整的是境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农村户籍劳动者享有的养老保险也是社会保障待遇,事关其今后养老问题,因此也应作为劳动争议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不同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处理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可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我们认为应将此类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理由〗
由于劳动法 将所有的企业用工行为均纳入其调整范围,并取消了劳动者身份上的限制,而且农村养老保险的争议在本质上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无二致。这类纠纷虽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但不能因为可以通过行政解决就排斥诉讼途径解决。因此,可将此类争议纳入现行的劳动争议审裁机制内。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单位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区分情况: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因此类处分引起的争议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4 / 8
〖说明〗
本条是关于单位作出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
对于这类因单位处分发生的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有的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对职工处分就属于用工自主权范畴,行政部门和法院不应干预;也有的认为,单位处分如果完全不干预,发生争议也不受理,将导致劳动者权利受侵害时无从救济。本条区分情况:对于单位处分涉及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的,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单位处分仅涉及经济扣罚,除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理由〗
单位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一种惩戒,也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常用的手段。劳动法 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这些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人,单位应当有权作出相应处理,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但考虑到,在以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基础的情况下,这种处分不是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处分的性质,而是平等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处分,如果单位处分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或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可作为劳动合同履行中引起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发生争议的,应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劳动者对本人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发生争议的,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本人社会保险待遇减少、丧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说明〗 5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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