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附中坍塌调查报告公布(精选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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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清华附中坍塌调查报告公布
清华附中坍塌调查报告公布 2015 年 12 月 13 日 01:52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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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清华附中坍塌调查报告公布
事发工地脚手架大面积倒塌。(资料图)京华时报记者徐晓帆摄
京华时报讯(记者翟烜)昨天,市安监局公布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并建议对建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戴彬彬等 30 多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
2014 年 12 月 29 日 8 时 20 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 10 人死亡、4 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12·2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的直接原因开展技术鉴定。
报告指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事发地点位于基坑 3 标段,深约 13 米、宽约 42.2 米、长约 58.3 米。底板为平板式筏板基础,上下两层双排双向钢筋网,上层钢筋网用马凳支承。
事发前,已完成对基坑南侧 1、2 段筏板的基础浇筑,及 3 段下层钢筋的绑扎、马凳安放和上层钢筋的铺设等工作;马凳采用直径 25mm 或 28mm 的带肋钢筋焊制,安放间距为 0.9至 2.1 米;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有多处堆放钢筋物料。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为 2000 余平方米。
调查结果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未按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最终认定的责任单位分别包括,建设单位清华大学、总包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调查组建议对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刘船等 16 人追究刑事责任;对建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戴彬彬等 14 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另有 4 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该工程项目投标、合同订立期间,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员工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及其他涉嫌以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出借资质、转包一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涉嫌收受贿赂的线索,由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此外,责成市规划部门针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设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海淀区政府和市住建委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来源:京华时报)
据检方指控,去年 6 月,被告人杨泽中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后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成为该工程实际控制人。该工程由建工一建和创分公司组织施工,杨泽中系商务经理、王京立系执行经理、王英雄系生产经理、曹晓凯系技术负责人、荆鑫系施工员。
去年 6 月,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委托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理单位,郝维民系总监理工程师、张明伟系执行总监、田克军系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耿文彪系监理工程师。
同年 10 月,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换丰违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内容扩大。张焕良系施工队长、赵金海系技术员、田勇只系钢筋工长、李雷系钢筋班长、李成才系钢筋组长。
去年 12 月 28 日 17 时许至 22 时许,被告人李成才向李雷请示,并报张焕良同意后,指示塔吊信号工往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上吊装 21 捆钢筋,次日 7 时许又吊装 3 捆钢筋,上述吊装钢筋未按照施工方案规定逐根散开码放。至 8 时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作业的多名工人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导致 10人死亡、4 人受伤。
去年 12 月 30 日,被告人杨泽中等 15 人被先后传唤到案。案发后建工一建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
检方认为,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等 15 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黄晓宇
第二篇:清华附中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施工、监理等 16人面临刑事处罚
2015-12-15 09:34:39 来源:北京晨报 阅读: 7897 次
调查报告发布 事故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5年12月12日,北京市安监局发布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未按要求堆放物料等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12·2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了挂牌督办。
昨天,这起事故的调查结果“出炉”。调查组查明,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调查称,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海淀住建委提供虚假材料
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或28mm;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m~2.1m,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此外,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调查称,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行为。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还提供了虚假的监督执法材料。
部分责任人已被批捕
在责任追究方面,调查组建议对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刘船等16人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责任人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对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戴彬彬等1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给予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上一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建工一建公司董事、总会计师闫德中上一收入100%的罚款;给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给予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公司200万元罚款,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等。
调查涉嫌受贿线索
另外,针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合同订立期间,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及其他涉嫌以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出借资质、转包等违法行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涉嫌收受贿赂的线索,由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责成市规划部门针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设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海淀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具体《报告》附后。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北京市全力搜救被困人员、救治伤员,务必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同时督促主管部门尽快查明原因,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做好死难家属安抚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迅速指示要求认真贯彻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救治伤员,妥处善后,严查责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安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指示,要求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不到位不放过、全市安全生产全面整改不到位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刚,副市长张延昆和市政府秘书长李伟等领导分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部署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刚任组长,副市长张延昆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和海淀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12·2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的直接原因开展技术鉴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了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责任主体,从工程设计、招投标、承发包、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工程”)位于中关村北大街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校园内,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
2014年2月27日,教育部批复同意清华附中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2014年6月12日,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规建字0037号)。2014年7月18日,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4施建字0434号)。
(二)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清华大学,时任法定代表人陈吉宁。使用方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法定代表人王殿军。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主要负责人保其长)代表清华大学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成立了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盖世杰。
2.总包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系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总经理刘船。
2006年,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集团”)合资改制了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占股51%和49%。建工一建公司与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相同。北京建工集团将建工一建公司纳入下属二级公司管理体系实施管理。
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委派和创分公司(建工一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杨冬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商务经理杨泽中、执行经理王京立、生产经理王英雄、技术负责人曹晓凯、安全员韩宝元。经调查,在工程投标前,叶耀东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其他项目任职。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杨泽中。
3.劳务分包单位: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具有钢筋作业分包壹级资质,具体负责工程主体结构劳务施工,法定代表人张换丰。现场劳务队长张焕良,技术负责人赵金海,钢筋工工长田勇只、班长李雷、组长李成才。
4.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具有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法定代表人胡斌,总经理张永刚。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郝维民、执行总监张明伟、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田克军、土建监理工程师耿文彪。
5.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设计研究院”),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为清华大学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惟敏。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3米。底板为平板式筏板基础,上下两层双排双向钢筋网,上层钢筋网用马凳支承。事发前,已经完成基坑南侧
1、2两段筏板基础浇筑,以及3段下层钢筋的绑扎、马凳安放、上层钢筋的铺设等工作;马凳采用直径25mm或28mm的带肋钢筋焊制,安放间距为0.9至2.1米;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四)工程承揽情况
2013年,杨泽中(男,44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进入建工一建公司工作,经建工一建公司副总经理杜建华介绍,结识和创分公司副经理赵纯青。赵纯青承诺杨泽中如能引入工程项目,方可办理入职手续。2014年3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杨泽中与建工一建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10万余元用于投标。建工一建公司工程中标后,6月30日,杨泽中以其妻子王琴(非建工一建公司员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并签署了王琴名字。7月6日,杨泽中雇用非建工一建公司员工李丽华承担该项目的预算、核算工作。工程开工后,杨泽中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8月1日,建工一建公司与杨泽中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给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之前未给付其任何劳动报酬。建工一建公司扣留工程款税金和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北京瑞运海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账户,由杨泽中个人支配使用。事故发生后,建工一建公司销毁了3份署名为王琴的《内部承包合同》,与杨泽中本人重新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提交至事故调查组,严重干扰了事故调查认定工作。经查,建工一建公司及其和创分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年收取管理费用一千余万元。
根据对相关人员调查情况及上述认定的事实,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在该项目投标、合同订立期间,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钢筋施工方案》,明确马凳制作钢筋规格32mm、现场摆放间距1米,并在第7.7条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板面上层筋施工时,每捆筋要先放在架子上,再逐根散开,不得将整捆筋直接放置在支撑筋上,防止荷载过大而导致支撑筋失稳”。《钢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建工一建公司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
2014年10月,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的内容,且未按照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作业人员在未接受交底情况下,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田勇只确定使用25mm或28mm钢筋制作马凳。基坑
1、2段底板浇筑完成后,赵金海、李雷、李成才组织作业人员绑扎3段底板钢筋。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张焕良安排塔吊班组配合钢筋工向3标段上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物料,用于墙柱插筋和挂钩。经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共计吊运24捆钢筋物料,其中12月28日17时58分至22时16分,吊运21捆;12月29日7时27分至7时47分,吊运3捆。
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作业。7时许,现场钢筋工发现已绑扎的钢筋柱与轴线位置不对应。张焕良接到报告后通知赵金海和放线员去现场查看核实。8时10分,经现场确认筏板钢筋体系整体位移约10厘米。随后,赵金海让钢筋班长立即停止钢筋作业,通知信号工配合钢筋工将上层钢筋网上集中摆放的钢筋吊走,并调电焊工准备加固马凳。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施救,并拨打报警电话。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对现场人员开展施救,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据统计,事故共计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在事故应急救援的同时,海淀区委、区政府会同北京建工集团迅速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善后工作方案,切实做好伤亡家属接待、赔偿和社会面管控维稳等工作,确保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社会总体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提取了相关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开展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照《施工组织设计》和《钢筋施工方案》的要求,对现场筏板基础钢筋体系的施工情况开展了全面分析,确定该起事故的技术原因为: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或28mm;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m~2.1m,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二)间接原因
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致使作业人员未按照方案施工作业,擅自减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全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
2.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一是建工一建公司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统一调配和协调管理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无法到现场履行职责,仍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致使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清华大学发现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行为后,也未及时督促整改。二是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经营管理混乱。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
4.监理不到位。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5.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该单位未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未按照《A栋体育馆等3项(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规定的检查次数、内容实施监督检查,仅在2014年10月15日对该工程开展了一次检查,检查过程中只进行了现场施工交底,未落实执法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其他时间均未到场开展检查。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了虚假的监督执法材料。
此外,清华设计研究院绘制的施工图中,个别剖面表达有误,在向施工单位实施设计交底过程中签到记录不全、交底记录签字时间与实际交底时间不符。清华大学确定的招标工期和合同工期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算的定额工期,压缩了27.6%;在施工组织过程中,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工日期;且强调该工程在2015年10月份清华附中百年校庆期间外立面亮相,对施工单位工期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刘船,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建工一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工地实施检查,及时消除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公司允许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等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同意杨泽中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徐敬贤,建工一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安全和劳务单位管理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于检查发现的项目部安全员配备不足、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隐患未有效督促项目部整改落实;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未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和履行劳务备案手续的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杨冬先,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和创分公司经理,负责和创分公司全面工作。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和创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违反钢筋方案施工、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技术交底缺失、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培训教育不到位等事故隐患,导致项目部管理混乱;对项目承包人资格审查不严,允许杨泽中签署妻子王琴名字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同时,事故发生后,伪造了与杨泽中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王巨禄,建工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副经理,主管分公司生产、安全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存在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缺失、施工作业现场未按方案盲目施工等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负责项目材料采购、内部承包和经济分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大量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安全隐患,导致载荷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3月3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6.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质量等工作。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员配备不足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码放钢筋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7.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工作。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钢筋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8.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现场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安排项目部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码放钢筋物料、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方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9.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以参股和内部承包的形式委派劳务队长张焕良负责劳务作业管理,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未对项目实施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劳务作业人员在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实施筏板基础钢筋的施工作业行为;未组织对该项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0.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全面负责该项目现场劳务作业。违规与杨泽中签订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计取辅料和周转性材料费;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物料和绑扎作业,致使作业现场物料码放、马凳制作和安放间距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导致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1.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劳务技术工作。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交底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导筏板基础钢筋绑扎作业,导致现场马凳制作和码放间距均不符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2.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负责马凳加工、现场钢筋绑扎作业。在未接受技术交底、不清楚《钢筋施工方案》内容的情况下,盲目加工制作马凳;在事发前一日晚上放任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导致局部堆料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3.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负责组织现场钢筋吊装、绑扎作业。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事发当天仍安排钢筋吊装作业,导致局部堆料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4.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钢筋施工的技术交底和专职安全员配备等工作;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仍未按照职责签发监理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5.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负责项目现场监理工作。接受总包单位项目部和专业分包单位的吃请,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问题下发的监理指令。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6.田克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现场土建施工及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吊运钢筋物料的施工行为检查巡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对于上述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待司法机关查清其犯罪事实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戴彬彬,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对下属改制参股企业经营管理、施工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丁传波,北京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分管施工和安全工作。对建工一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管理混乱、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行职责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杨楠,北京建工集团安全监管部部长。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建工一建公司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等方面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4.高永植,北京建工集团经营部部长。对下属企业经营发展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特别是对建工一建公司与非本企业职工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经营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5.赵普彤,建工一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发展、工程招投标、项目经理调配工作。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的配备和协调方面管理不到位,明知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申报的项目经理叶耀东无法到岗履职的情况下,仍允许使用叶耀东个人资格投标;工程开工后,也未按照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经理变更手续;对公司经营、投标等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撤职处分。
6.孙京燕,建工一建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组织督促项目部对安全员数量不足、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未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违反施工方案盲目施工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7.吕金庆,建工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作为项目部备案安全员,长期未到岗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8.王妍,建工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部长,负责施工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钢筋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和现场是否按照方案施工等方面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要求加工制作并安放马凳、盲目吊运堆放钢筋物料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9.韩宝元,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对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全部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对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施工、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不到位;未通过检查发现作业人员盲目吊运并堆放大量钢筋物料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10.保其长,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处长,负责该项目施工组织协调工作。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工日期;未有效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总包单位未整改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行职责和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监理责任的行为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9项的规定,责成清华大学给予其记过处分。
11.盖世杰,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规划设计科科长兼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明知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情况,但未有效督促整改;未严格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9项的规定,责成清华大学给予其撤职处分。
12.刘俊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主任(副处级,试用期内)。对相关科室监督工作领导不力,未落实好监督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3.李程,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副主任,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和监督五科、监督六科。对监督五科没有认真组织实施监督工作计划的落实和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内容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4.樊力强,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五科科长。对该项目的开工时间、项目经理在岗等情况不掌握,未有效组织监督组相关执法人员实施监督工作计划,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相关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郭向东,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主要是听取汇报,未对事发的清华附中工程工地实施过检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和第92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闫德中,建工一建公司董事、总会计师。事故发生后,安排杨冬先伪造与杨泽中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5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收入100%的罚款。
3.叶耀东,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明知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时,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朝阳区望京综合体育馆工程担任项目执行经理,仍未拒绝使用其项目经理资格参与清华附中工程招投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给予其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4.张永刚,北京华清技科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派驻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不到位的行为。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
3、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和第92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建工一建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存在允许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允许杨泽中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就筏板基础钢筋施工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部分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即上岗作业;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反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和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排钢筋网上导致载荷过大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2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360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6.北京华清技科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情况,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00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7.安阳诚成劳务有限公司作为
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劳务分包单位,未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告知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作业;违规与总包单位签订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内容的劳务分包合同。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建议由相关部门另案处理的情形
1.针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合同订立期间,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及其他涉嫌以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出借资质、转包等违法行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2.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涉嫌收受贿赂的线索,由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此外,责成市规划部门针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设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海淀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建工一建公司、北京建工集团和海淀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清华附中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严格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建工一建公司要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落实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严禁对施工项目“以包代管”,严禁利用任何形式实施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北京建工集团要加强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对下属施工企业的指导、管理,督促各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名不符实”的现象发生。北京华清技科公司要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承包企业资质和施工方案,对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华大学要依法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合理确定工期、造价,协调、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清华设计研究院要举一反三,对设计质量、设计深度进行全面摸排,提高技术水平,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施工企业要严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组织检查、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到岗履职,确需调整时,必须履行相关程序,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落实到位。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批制度,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违章指挥作业。
(四)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深入开展建筑行业“打非治违”、“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厉打击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和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造价等行为,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进度,合理安排监督力量,制定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严格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健全完善法规标准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筑市场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不断完善相关企业市场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尽快健全超厚底板钢筋支撑结构设计、制作、验收和检查标准,明确将支撑结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标准、措施,健全设计、施工、监理三同时工作机制,督促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履行安全职责。
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
“12·2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项目商务经理 杨泽中 有期徒刑6年
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劳务公司法人代表 张换丰 有期徒刑6年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总监理工程师 郝维民 有期徒刑5年
执行总监 张明伟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郝维民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张明伟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进行监督。
施工队长 张焕良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使作业现场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
项目执行经理 王京立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
项目技术负责人 曹晓凯 有期徒刑4年
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
技术员 赵金海 有期徒刑4年
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仍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致使作业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
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 田克军 有期徒刑4年
监理工程师 耿文彪 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田克军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与耿文彪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
项目生产经理 王英雄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钢筋工长 田勇只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钢筋施工方案》中规定不符。
项目施工员 荆鑫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不力。
钢筋班长 李雷 有期徒刑3年
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钢筋组长 李成才 有期徒刑3年
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
根散开码放。
第三篇:清华附中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发布1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发布:建议追究施工、监理等 16人刑事责任
清华附中脚手架坍塌一案的法庭审判结果未公布之际,2015年12月12日北京安监局发布了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定性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间接原因是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
报告建议对施工单位(主管领导、项目部领导、班组长等)、监理单位等16人追究刑事责任。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北京市全力搜救被困人员、救治伤员,务必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同时督促主管部门尽快查明原因,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做好死难家属安抚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迅速指示要求认真贯彻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救治伤员,妥处善后,严查责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安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指示,要求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不到位不放过、全市安全生产全面整改不到位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刚,副市长张延昆和市政府秘书长李伟等领导分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部署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刚任组长,副市长张延昆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和海淀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12·2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的直接原因开展技术鉴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了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责任主体,从工程设计、招投标、承发包、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工程”)位于中关村北大街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校园内,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
2014年2月27日,教育部批复同意清华附中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2014年6月12日,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规建字0037号)。2014年7月18日,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4施建字0434号)。
(二)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清华大学,时任法定代表人陈吉宁。使用方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法定代表人王殿军。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主要负责人保其长)代表清华大学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成立了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盖世杰。
2.总包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系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总经理刘船。
2006年,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集团”)合资改制了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占股51%和49%。建工一建公司与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相同。北京建工集团将建工一建公司纳入下属二级公司管理体系实施管理。
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委派和创分公司(建工一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杨冬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商务经理杨泽中、执行经理王京立、生产经理王英雄、技术负责人曹晓凯、安全员韩宝元。经调查,在工程投标前,叶耀东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其他项目任职。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杨泽中。
3.劳务分包单位: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具有钢筋作业分包壹级资质,具体负责工程主体结构劳务施工,法定代表人张换丰。现场劳务队长张焕良,技术负责人赵金海,钢筋工工长田勇只、班长李雷、组长李成才。
4.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具有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法定代表人胡斌,总经理张永刚。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郝维民、执行总监张明伟、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田克军、土建监理工程师耿文彪。
5.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设计研究院”),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为清华大学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惟敏。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3米。底板为平板式筏板基础,上下两层双排双向钢筋网,上层钢筋网用马凳支承。事发前,已经完成基坑南侧
1、2两段筏板基础浇筑,以及3段下层钢筋的绑扎、马凳安放、上层钢筋的铺设等工作;马凳采用直径25mm或28mm的带肋钢筋焊制,安放间距为0.9至2.1米;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四)工程承揽情况
2013年,杨泽中(男,44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进入建工一建公司工作,经建工一建公司副总经理杜建华介绍,结识和创分公司副经理赵纯青。赵纯青承诺杨泽中如能引入工程项目,方可办理入职手续。2014年3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杨泽中与建工一建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10万余元用于投标。建工一建公司工程中标后,6月30日,杨泽中以其妻子王琴(非建工一建公司员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并签署了王琴名字。7月6日,杨泽中雇用非建工一建公司员工李丽华承担该项目的预算、核算工作。工程开工后,杨泽中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8月1日,建工一建公司与杨泽中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给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之前未给付其任何劳动报酬。建工一建公司扣留工程款税金和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北京瑞运海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账户,由杨泽中个人支配使用。事故发生后,建工一建公司销毁了3份署名为王琴的《内部承包合同》,与杨泽中本人重新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提交至事故调查组,严重干扰了事故调查认定工作。经查,建工一建公司及其和创分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年收取管理费用一千余万元。
根据对相关人员调查情况及上述认定的事实,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在该项目投标、合同订立期间,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钢筋施工方案》,明确马凳制作钢筋规格32mm、现场摆放间距1米,并在第7.7条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板面上层筋施工时,每捆筋要先放在架子上,再逐根散开,不得将整捆筋直接放置在支撑筋上,防止荷载过大而导致支撑筋失稳”。《钢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建工一建公司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
2014年10月,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的内容,且未按照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作业人员在未接受交底情况下,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田勇只确定使用25mm或28mm钢筋制作马凳。基坑
1、2段底板浇筑完成后,赵金海、李雷、李成才组织作业人员绑扎3段底板钢筋。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张焕良安排塔吊班组配合钢筋工向3标段上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物料,用于墙柱插筋和挂钩。经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共计吊运24捆钢筋物料,其中12月28日17时58分至22时16分,吊运21捆;12月29日7时27分至7时47分,吊运3捆。
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作业。7时许,现场钢筋工发现已绑扎的钢筋柱与轴线位置不对应。张焕良接到报告后通知赵金海和放线员去现场查看核实。8时10分,经现场确认筏板钢筋体系整体位移约10厘米。随后,赵金海让钢筋班长立即停止钢筋作业,通知信号工配合钢筋工将上层钢筋网上集中摆放的钢筋吊走,并调电焊工准备加固马凳。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施救,并拨打报警电话。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对现场人员开展施救,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据统计,事故共计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在事故应急救援的同时,海淀区委、区政府会同北京建工集团迅速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善后工作方案,切实做好伤亡家属接待、赔偿和社会面管控维稳等工作,确保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社会总体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提取了相关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开展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照《施工组织设计》和《钢筋施工方案》的要求,对现场筏板基础钢筋体系的施工情况开展了全面分析,确定该起事故的技术原因为: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或28mm;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m~2.1m,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二)间接原因
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致使作业人员未按照方案施工作业,擅自减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全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
2.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一是建工一建公司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统一调配和协调管理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无法到现场履行职责,仍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致使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清华大学发现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行为后,也未及时督促整改。二是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经营管理混乱。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
4.监理不到位。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5.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该单位未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未按照《A栋体育馆等3项(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规定的检查次数、内容实施监督检查,仅在2014年10月15日对该工程开展了一次检查,检查过程中只进行了现场施工交底,未落实执法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其他时间均未到场开展检查。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了虚假的监督执法材料。
此外,清华设计研究院绘制的施工图中,个别剖面表达有误,在向施工单位实施设计交底过程中签到记录不全、交底记录签字时间与实际交底时间不符。清华大学确定的招标工期和合同工期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算的定额工期,压缩了27.6%;在施工组织过程中,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工日期;且强调该工程在2015年10月份清华附中百年校庆期间外立面亮相,对施工单位工期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刘船,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建工一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工地实施检查,及时消除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公司允许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等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同意杨泽中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徐敬贤,建工一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安全和劳务单位管理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于检查发现的项目部安全员配备不足、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隐患未有效督促项目部整改落实;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未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和履行劳务备案手续的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杨冬先,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和创分公司经理,负责和创分公司全面工作。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和创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违反钢筋方案施工、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技术交底缺失、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培训教育不到位等事故隐患,导致项目部管理混乱;对项目承包人资格审查不严,允许杨泽中签署妻子王琴名字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同时,事故发生后,伪造了与杨泽中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王巨禄,建工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副经理,主管分公司生产、安全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存在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缺失、施工作业现场未按方案盲目施工等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负责项目材料采购、内部承包和经济分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大量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安全隐患,导致载荷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3月3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6.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质量等工作。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员配备不足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码放钢筋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7.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工作。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钢筋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8.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现场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安排项目部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码放钢筋物料、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方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9.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以参股和内部承包的形式委派劳务队长张焕良负责劳务作业管理,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未对项目实施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劳务作业人员在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实施筏板基础钢筋的施工作业行为;未组织对该项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0.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全面负责该项目现场劳务作业。违规与杨泽中签订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计取辅料和周转性材料费;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物料和绑扎作业,致使作业现场物料码放、马凳制作和安放间距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导致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1.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劳务技术工作。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交底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导筏板基础钢筋绑扎作业,导致现场马凳制作和码放间距均不符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2.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负责马凳加工、现场钢筋绑扎作业。在未接受技术交底、不清楚《钢筋施工方案》内容的情况下,盲目加工制作马凳;在事发前一日晚上放任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导致局部堆料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3.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负责组织现场钢筋吊装、绑扎作业。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事发当天仍安排钢筋吊装作业,导致局部堆料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4.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钢筋施工的技术交底和专职安全员配备等工作;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仍未按照职责签发监理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5.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负责项目现场监理工作。接受总包单位项目部和专业分包单位的吃请,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问题下发的监理指令。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6.田克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现场土建施工及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吊运钢筋物料的施工行为检查巡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对于上述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待司法机关查清其犯罪事实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戴彬彬,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对下属改制参股企业经营管理、施工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丁传波,北京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分管施工和安全工作。对建工一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管理混乱、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行职责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杨楠,北京建工集团安全监管部部长。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建工一建公司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等方面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4.高永植,北京建工集团经营部部长。对下属企业经营发展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特别是对建工一建公司与非本企业职工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经营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5.赵普彤,建工一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发展、工程招投标、项目经理调配工作。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的配备和协调方面管理不到位,明知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申报的项目经理叶耀东无法到岗履职的情况下,仍允许使用叶耀东个人资格投标;工程开工后,也未按照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经理变更手续;对公司经营、投标等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撤职处分。
6.孙京燕,建工一建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组织督促项目部对安全员数量不足、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未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违反施工方案盲目施工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7.吕金庆,建工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作为项目部备案安全员,长期未到岗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8.王妍,建工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部长,负责施工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钢筋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和现场是否按照方案施工等方面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要求加工制作并安放马凳、盲目吊运堆放钢筋物料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9.韩宝元,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对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全部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对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施工、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不到位;未通过检查发现作业人员盲目吊运并堆放大量钢筋物料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10.保其长,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处长,负责该项目施工组织协调工作。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工日期;未有效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总包单位未整改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行职责和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监理责任的行为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9项的规定,责成清华大学给予其记过处分。
11.盖世杰,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规划设计科科长兼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明知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情况,但未有效督促整改;未严格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9项的规定,责成清华大学给予其撤职处分。
12.刘俊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主任(副处级,试用期内)。对相关科室监督工作领导不力,未落实好监督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3.李程,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副主任,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和监督五科、监督六科。对监督五科没有认真组织实施监督工作计划的落实和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内容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4.樊力强,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五科科长。对该项目的开工时间、项目经理在岗等情况不掌握,未有效组织监督组相关执法人员实施监督工作计划,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相关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郭向东,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主要是听取汇报,未对事发的清华附中工程工地实施过检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和第92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闫德中,建工一建公司董事、总会计师。事故发生后,安排杨冬先伪造与杨泽中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5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收入100%的罚款。
3.叶耀东,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明知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时,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朝阳区望京综合体育馆工程担任项目执行经理,仍未拒绝使用其项目经理资格参与清华附中工程招投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给予其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4.张永刚,北京华清技科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派驻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不到位的行为。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
3、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和第92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建工一建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存在允许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允许杨泽中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就筏板基础钢筋施工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部分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即上岗作业;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反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和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排钢筋网上导致载荷过大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2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360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6.北京华清技科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情况,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00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7.安阳诚成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劳务分包单位,未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告知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作业;违规与总包单位签订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内容的劳务分包合同。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建议由相关部门另案处理的情形
1.针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合同订立期间,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及其他涉嫌以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出借资质、转包等违法行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2.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涉嫌收受贿赂的线索,由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此外,责成市规划部门针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设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海淀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建工一建公司、北京建工集团和海淀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清华附中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严格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建工一建公司要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落实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严禁对施工项目“以包代管”,严禁利用任何形式实施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北京建工集团要加强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对下属施工企业的指导、管理,督促各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名不符实”的现象发生。北京华清技科公司要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承包企业资质和施工方案,对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华大学要依法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合理确定工期、造价,协调、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清华设计研究院要举一反三,对设计质量、设计深度进行全面摸排,提高技术水平,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施工企业要严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组织检查、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到岗履职,确需调整时,必须履行相关程序,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落实到位。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批制度,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违章指挥作业。
(四)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深入开展建筑行业“打非治违”、“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厉打击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和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造价等行为,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进度,合理安排监督力量,制定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严格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健全完善法规标准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筑市场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不断完善相关企业市场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尽快健全超厚底板钢筋支撑结构设计、制作、验收和检查标准,明确将支撑结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标准、措施,健全设计、施工、监理三同时工作机制,督促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履行安全职责。
第四篇: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参建方的施工方11人、监理方4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淀法院判处3至6年的有期徒刑。
一、事故经过: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过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阳诚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10死4伤。 2014年6月,被告人杨泽中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了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之后,其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成为该工程实际控制人。
该工程由建工一建和创分公司组织施工,杨泽中是商务经理、王京立为执行经理、王英雄系生产经理、曹晓凯系技术负责人、荆鑫系施工员。
6月,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委托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理单位,郝维民系总监理工程师、张明伟系执行总监、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耿文彪系监理工程师。
同年10月,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换丰违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内容扩大。
违规码放钢筋坍塌致10死4伤
2014年12月28日17时许至22时许,钢筋组长李成才向班长李雷请示,并报施工队长张焕良同意后,指示塔吊信号工往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上吊装21捆钢筋。第二天7时许,又吊装3捆钢筋。然而,上述吊装钢筋并未按照施工方案规定逐根散开码放。
到了8时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作业的多名工人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二、事故调查报告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总建筑面积2.066万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清华大学为建设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总包单位。根据现场勘验,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3米。事发前,已完成基坑南侧
1、2两段筏板基础浇筑,及3段下层钢筋绑扎、马凳安放等工作;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调查组认为,未按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或28mm,且马凳布置间距过大,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
此外,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监理不到位等为事故间接原因。
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追究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刘船等16人刑事责任;建议给予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戴彬彬等14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给予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等多人或单位行政处罚。
根据调查报告,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未按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现场制作马凳所用钢筋的直径从要求的32毫米减小至25毫米或28毫米;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米至2.1米,与要求的1米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技术交底缺失;经营管理混乱,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导致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的局面;监理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三、审判过程:
2015年12月22日庭审,15名被告人一齐被带入法庭。宣读起诉书后,只有29岁的施工员荆某表示“有意见”。
荆某说,自己2014年接触清华附中项目部,被分配到工地做实习生,做一些打杂的活儿,以及做工程内部资料和跑腿。但根据检方证据,该项目施工的钢筋方案就是荆某编写的。荆某在归案后表示,虽然编写了方案,但却不清楚承重马凳的规格。
下午1点,庭审进行到辩论阶段,被告人王某某与辩护律师之间出现分歧,律师对认罪的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此举引起王某某的不满,他要求律师对自己进行最轻辩护。
王某某的律师则坚持,只能对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当庭被告人表示,解除委托,“炒掉”律师,辩护人收拾好文件随即离开法庭。
其他辩护人均强调被告人虽对事故确有疏漏之处,但也有该“减轻处罚”之处。
该工程实际控制人经理杨某某的辩护人称,事故的主要原因跟其没关系,即使是控制人,但是没有直接左右事故的发生。
施工队长张某某的辩护人称,本起事故为多因一果造成的。总承包人提供钢筋方案不符,监理也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而张某某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其应负次要责任。
监理工程师耿某说,“我有疏漏我认可,但导致直接原因的时间段不在我的职责范围内。”
四、法院宣判:
2015年12月22日法院一审宣判如下:
张换丰,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要求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期徒刑6年。
张焕良,施工队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要求。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赵金海,技术员。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仍安排作业人员施工。有期徒刑4年。 田勇,钢筋工长。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规定不符。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李雷,钢筋班长。盲目安排李成才吊运钢筋。有期徒刑3年。
李成才,钢筋组长。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致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有期徒刑3年。 相关责任人
郝维民,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张明伟(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方案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监督钢筋施工交底、备案项目经理不在岗等。有期徒刑5年。
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对现场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其与耿文彪(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方案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有期徒刑4年。
杨泽中,项目商务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有期徒刑6年。
王京立,项目执行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安全事故隐患。有期徒刑4年6个月。
王英雄,项目生产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违规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曹晓凯,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要求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有期徒刑4年。
荆鑫,对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制作并安放马凳监督检查不力。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五、上级主管部分处罚决定:
给予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上一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建工一建公司董事、总会计师闫德中上一收入100%的罚款;给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给予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公司200万元罚款,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共14人,其中:总包单位9人,建设单位2人,政府主管部门3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共4人,其中:总包单位3人,监理单位1人。
施工方安全员的处分:韩宝元,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对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全部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对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施工、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不到位;未通过检查发现作业人员盲目吊运并堆放大量钢筋物料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清华大学,时任法定代表人陈吉宁。使用方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法定代表人王殿军。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主要负责人保其长)代表清华大学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成立了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盖世杰。
2.总包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系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总经理刘船。
2006年,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集团”)合资改制了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占股51%和49%。建工一建公司与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相同。北京建工集团将建工一建公司纳入下属二级公司管理体系实施管理。
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委派和创分公司(建工一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杨冬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商务经理杨泽中、执行经理王京立、生产经理王英雄、技术负责人曹晓凯、安全员韩宝元。经调查,在工程投标前,叶耀东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其他项目任职。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杨泽中。
3.劳务分包单位: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具有钢筋作业分包壹级资质,具体负责工程主体结构劳务施工,法定代表人张换丰。现场劳务队长张焕良,技术负责人赵金海,钢筋工工长田勇只、班长李雷、组长李成才。 4.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具有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法定代表人胡斌,总经理张永刚。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郝维民、执行总监张明伟、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田克军、土建监理工程师耿文彪。
5.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设计研究院”),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为清华大学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惟敏。 给予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上一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建工一建公司董事、总会计师闫德中上一收入100%的罚款;给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给予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公司200万元罚款,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等。
六、专业人士案例点评:
律师:李新征(作者:李新征,法学硕士,河南天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协会立场无关)
2015年12月21日,曾致10死4伤的“清华附中工地脚手架坍塌案”一审宣判。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涉案工程实际控制人杨泽中等15名被告人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被判缓刑。笔者通过查阅《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作为外行斗胆对此事发表些不成熟的见解。
1、 微妙而又复杂的多方关系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最终认定的责任单位分别包括,建设单位清华大学、总包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劳务分包单位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诚成”)、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华清”)、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清华设计”)。
业主是清华大学,总包为北京建工,监理单位北京华清,设计单位清华设计,北京建工是北京地区施工市场上的实力派,北京华清为清华大学下属股份制企业,业主、监理、设计都是清华系一家子的,实践中,我们往往会听到大家说施工方和业主走的近,造成监理不便于管理,地位非常尴尬,但在这起事故中,监理和业主更近啊,这个问题让笔者百思不得其解,后来看到一篇报道才恍然大悟, “此外,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到案后,均揭发了清华大学基建处苏春生受贿一套价值人民币5万元红木家具的犯罪事实,目前苏春生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三人因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法院认为可以依法对三人从轻处罚。”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15人获刑:经理揭发受贿被轻判》,2015年12月25日,北京晨报)
其中杨泽中为项目商务经理,王京立为项目执行经理,王英雄为项目生产经理。可叹,北京华清的监理人员,由于和业主都是一家子的,都是内部协调的,礼肯定也没送,连个检举立功的机会也没有。
2、 着急上火赶工期献礼的业主
“清华设计研究院绘制的施工图中,个别剖面表达有误,在向施工单位实施设计交底过程中签到记录不全、交底记录签字时间与实际交底时间不符。清华大学确定的招标工期和合同工期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算的定额工期,压缩了27.6%;在施工组织过程中,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工日期;且强调该工程在2015年10月份清华附中百年校庆期间外立面亮相,对施工单位工期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业主领导一拍板,业主的下属单位设计公司压工期,赶进度,业主的下属单位监理公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加上业主基建部门找的施工方。教训是,该是技术专业决定的是,一定不能让权力介入,一定不能让权力干涉!
3、 劳苦而又不专业的项目商务经理
“2013年,杨泽中(男,44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进入建工一建公司工作,经建工一建公司副总经理杜建华介绍,结识和创分公司副经理赵纯青。赵纯青承诺杨泽中如能引入工程项目,方可办理入职手续。2014年3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杨泽中与建工一建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10万余元用于投标。建工一建公司工程中标后,6月30日,杨泽中以其妻子王琴(非建工一建公司员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并签署了王琴名字。7月6日,杨泽中雇用非建工一建公司员工李丽华承担该项目的预算、核算工作。工程开工后,杨泽中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8月1日,建工一建公司与杨泽中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给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之前未给付其任何劳动报酬。建工一建公司扣留工程款税金和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北京瑞运海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账户,由杨泽中个人支配使用。事故发生后,建工一建公司销毁了3份署名为王琴的《内部承包合同》,与杨泽中本人重新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提交至事故调查组,严重干扰了事故调查认定工作。经查,建工一建公司及其和创分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年收取管理费用一千余万元。”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老杨同志作为一名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为了在北京找一份好工作,谋一份好事业,不惜个人出资投标,中标后为了签承包合同又毅然把媳妇的房子抵押,最后落得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第一被告;收管理费,都是北京一建的,出事了,就是临时工的事?为什么不追究北京一建的直接责任人员?但最根本的原因是,老杨同志对建筑行业可能真是不太了解,专业管理技能有所欠缺。由此可以看出,事故的最根本原因还在于权力对专业的介入,让大量不专业的人进入专业的工作中去,甚至是不专业的人管理专业的人。
4、 专业而无奈又疏忽的监理
“监理不到位。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负责项目现场监理工作。接受总包单位项目部和专业分包单位的吃请,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本身就是单位内部的献礼工程,连设计单位都点明了要赶工期,你能让监理能怎么样?施工方又给单位基建处送了一套红木家具,监理人员即面临单位内部从领导层产生的政治压力,又面临单位内部各部门复杂的关系,分明是戴着紧箍咒,又跳进了蜘蛛精的蜘蛛网,就是孙猴子有通天的本领,他还是没办法!
但话说回来,尽职免责,再不好处理的关系,再复杂的关系,监理人员一定该做的做,该记录的记录,该通知的通知,这些东西都是将来能免责的书证、物证。在工作日志、监理通知书等资料上一定不能疏忽。平时不做这些东西事后再去伪造证据,事故处理小组的报告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能少得了你吗?侦查机关能饶得了你吗?
不该吃的,不该拿的,一定不要吃,不要拿,尤其是碰到不靠谱的合作伙伴,吃拿的,都是自己的命运。在事故处理中,大家都是拼命的撇清自己,不惜检举他人来立功,一旦吃请的事兜出来,事故处理小组基本上就把你捎带上了。
5、 监理人员面对事故的处理经验教训
(1)目前想改变涉及监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难度非常大,事故发生后,处理一般上都是板子全都打。监理人员目前感到不公平的是,肉没吃到,汤也喝的不多,但是责任重大,一有事板子不少挨,还挨的不轻。这个问题有深层次的原因,笔者日后再写。 (2)监理人员一定要做好尽职工作的各种证据,话说到,笔记到,通知送到,甚至在书面证据不好固定时,拿起你的手机,把该录的录下来。万一发生事故,不去伪造证据,这样去做往往会弄巧成拙,此地无银三百两,欲盖弥彰,更惹起事故处理小组的反感。 (3)应对事故必须抢先一步,这种事故基本是,事故处理小组出具事故报告,公安机关按照开列的责任名单介入,检察院批捕,法院审理,一旦批捕,那已经经过公安、检察院的充分论证了,基本无翻案的可能性。事故发生后,集中精力多方收集证据,积极向事故处理小组汇报工作,积极配合事故小组调查,因为调查事故处理小组的结论,检察院,法院是非常重视的,也是直接引用的重要论据,毕竟检察院、法院都不是建筑领域的行家。
第五篇:清华附中事故调查报告20151228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 “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由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市政府已批准结案。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工程”)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
2014年6月12日、7月18日,分别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规建字0037号)及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4施建字0434号)。
(二)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13米、宽42.2米、长58.3米。底板为平板式筏板基础,上下两层双排双向钢筋网,上层钢筋网用马凳支承。事发前,已经完成基坑南侧
1、2两
1 段筏板基础浇筑,以及3段下层钢筋的绑扎、马凳安放、上层钢筋的铺设等工作;马凳采用直径25mm或28mm的带肋钢筋焊制,安放间距为0.9至2.1米;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三)工程承揽情况
2013年,杨泽中(男,44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进入建工一建公司工作,经建工一建公司副总经理杜建华介绍,结识和创分公司副经理赵纯青。赵纯青承诺杨泽中如能引入工程项目,方可办理入职手续。2014年3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杨泽中与建工一建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10万余元用于投标。建工一建公司工程中标后,6月30日,杨泽中以其妻子王琴(非建工一建公司员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并签署了王琴名字。7月6日,杨泽中雇用非建工一建公司员工李丽华承担该项目的预算、核算工作。工程开工后,杨泽中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8月1日,建工一建公司与杨泽中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给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之前未给付其任何劳动报酬。建工一建公司扣留工程款税金和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北京瑞运海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账户,由杨泽中个人支配使用。事故发生后,建工一建公司销毁了3份署名为王琴的《内部承包合同》,与杨泽中本人重新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提交至事故调查组,严重干扰了事故调查认定工作。经查,建工一建公司及其和创分公
2 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年收取管理费用一千余万元。
二、事故经过
2014年7月,建工一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钢筋施工方案》,明确马凳制作钢筋规格32mm、现场摆放间距1米,并在第7.7条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板面上层筋施工时,每捆筋要先放在架子上,再逐根散开,不得将整捆筋直接放置在支撑筋上,防止荷载过大而导致支撑筋失稳”。《钢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建工一建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
2014年10月,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的内容,且未按照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作业人员在未接受交底情况下,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田勇只确定使用25mm或28mm钢筋制作马凳。基坑
1、2段底板浇筑完成后,赵金海、李雷、李成才组织作业人员绑扎3段底板钢筋。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张焕良安排塔吊班组配合钢筋工向3标段上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物料,共计吊运24捆。用于墙柱插筋和挂钩。
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作业。7时许,现场钢筋工发现已绑扎的钢筋柱与轴线位置不对应。张焕良接到报告后通知赵金海和放线员去现场查看核实。8时10分,经现场确认筏板钢筋体系整体位移约10厘米。随后,赵金海让钢筋班长立即停止钢筋作业,通知信号工配合钢筋工将上层钢筋网上集中摆放的钢筋吊
3 走,并调电焊工准备加固马凳。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或28mm;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m~2.1m,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致使作业人员未按照方案施工作业,擅自减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全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
4 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
2.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一是建工一建公司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统一调配和协调管理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无法到现场履行职责,仍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致使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清华大学发现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行为后,也未及时督促整改。二是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经营管理混乱。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
4.监理不到位。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5.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该单位未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未按照《A栋体育馆等3项(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规定的检查次数、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只进行了现场施工交底,未落实执法计划规定的其他
5 内容,其他时间均未到场开展检查。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了虚假的监督执法材料。
此外,清华设计研究院绘制的施工图中,个别剖面表达有误,在向施工单位实施设计交底过程中签到记录不全、交底记录签字时间与实际交底时间不符。清华大学确定的招标工期和合同工期较市住建设核算的定额工期,压缩了27.6%;在施工组织过程中,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工日期;且强调该工程在2015年10月份清华附中百年校庆期间外立面亮相,对施工单位工期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结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1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1、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负责项目材料采购、内部承包和经济分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大量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海淀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杨泽中有期徒刑6年。
2、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以参股和内部承包的形式委派劳务队长张焕良负责
6 劳务作业管理,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未对项目实施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劳务作业人员在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实施筏板基础钢筋的施工作业行为;未组织对该项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张换丰有期徒刑6年。
3、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钢筋施工的技术交底和专职安全员配备等工作;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仍未按照职责签发监理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郝为民有期徒刑5年。
4、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全面负责该项目现场劳务作业。违规与杨泽中签订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计取辅料和周转性材料费;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物料和绑扎作业,致使作业现场物料码放、马凳制作和安放间距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导致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张焕良有期徒刑4年6个月。
5、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负责项目现场监理工作。接受总包单位项目部和专业分包单位的吃请,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
7 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问题下发的监理指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张明伟有期徒刑4年6个月。
6、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质量等工作。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员配备不足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码放钢筋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王京立有期徒刑4年6个月。
7、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现场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安排项目部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码放钢筋物料、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方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曹晓凯有期徒刑4年。
8、田克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现场土建施工及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吊运钢筋物料的施工行为检查巡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田克军有期徒刑4年。
9、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劳务技术工作。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交底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导筏板基础钢筋绑扎作业,导致现场马凳制作和码放间距均不符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赵金海有期徒刑4年。
8
10、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工作。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钢筋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王英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1、田勇只,劳务公司钢筋工工长,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田勇只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2、荆鑫,施工员,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荆鑫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3、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负责马凳加工、现场钢筋绑扎作业。在未接受技术交底、不清楚《钢筋施工方案》内容的情况下,盲目加工制作马凳;在事发前一日晚上放任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导致局部堆料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雷有期徒刑3年。
14、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负责组织现场钢筋吊装、绑扎作业。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事发当天仍安排钢筋吊装作业,导致局部堆料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成才有期徒刑3年。
15、耿文彪,土建监理工程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耿文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二)14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9 1.戴彬彬,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对下属改制参股企业经营管理、施工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丁传波,北京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分管施工和安全工作。对建工一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管理混乱、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行职责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杨楠,北京建工集团安全监管部部长。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建工一建公司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等方面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4.高永植,北京建工集团经营部部长。对下属企业经营发展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特别是对建工一建公司与非本企业职工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经营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5.赵普彤,建工一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发展、工程招投标、项目经理调配工作。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的配备和协调方面管理不到位,明知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申报的项目经理叶耀东无法到岗履职的情况下,仍允许使用叶耀东个人资格投标;工程开工后,也未按照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经理变更手续;对公司经营、投标等工作管
10 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撤职处分。
6.孙京燕,建工一建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组织督促项目部对安全员数量不足、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未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违反施工方案盲目施工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7.吕金庆,建工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作为项目部备案安全员,长期未到岗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8.王妍,建工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部长,负责施工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钢筋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和现场是否按照方案施工等方面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要求加工制作并安放马凳、盲目吊运堆放钢筋物料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9.韩宝元,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对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全部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对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施
11 工、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不到位;未通过检查发现作业人员盲目吊运并堆放大量钢筋物料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10.保其长,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处长,负责该项目施工组织协调工作。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工日期;未有效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总包单位未整改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行职责和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监理责任的行为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9项规定,责成清华大学给予其记过处分。
11.盖世杰,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规划设计科科长兼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明知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情况,但未有效督促整改;未严格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9项规定,责成清华大学给予其撤职处分。 12.刘俊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主任(副处级,试用期内)。对相关科室监督工作领导不力,未落实好监督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3.李程,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副主任,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和监督五科、监督六科。对监督五科没有认真组织实施监督工作计划的落实和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
12 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内容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4.樊力强,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五科科长。对该项目的开工时间、项目经理在岗等情况不掌握,未有效组织监督组相关执法人员实施监督工作计划,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相关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三)4人、3单位受到行政处罚
1.郭向东,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主要是听取汇报,未对事发的清华附中工程工地实施过检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和第92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闫德中,建工一建公司董事、总会计师。事故发生后,安排杨冬先伪造与杨泽中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5项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收入100%的罚款。
13 3.叶耀东,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明知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时,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朝阳区望京综合体育馆工程担任项目执行经理,仍未拒绝使用其项目经理资格参与清华附中工程招投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给予其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4.张永刚,北京华清技科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派驻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不到位的行为。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
3、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和第92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建工一建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存在允许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允许杨泽中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就筏板基础钢筋施工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部分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即上岗作业;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反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和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排钢筋网上导致载荷过大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2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
14 督管理部门给予其360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6.北京华清技科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情况,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00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7.安阳诚成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劳务分包单位,未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告知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作业;违规与总包单位签订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内容的劳务分包合同。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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