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涉外法律事务培养对象选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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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经法[2015]2号

2015年涉外法律事务培养对象选拔

公 告

为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会议精神,有效推动依法治国的新进程,做好应对自由贸易区试点相关法律争端的人才储备,依据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与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签订的《定向联合培养涉外法律事务人才项目合作协议书》以及国家、省、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理事会决定开展2015年涉外法律事务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对象

选拔对象为参加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英语专业和日语专业录取的考生。

二、选拔条件及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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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18至25周岁(1990年9月1日至1997年9月1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参加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五)具有正常履行法律职业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选拔: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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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总分(文科524、理科519)以上的,身高限制可以适当放宽,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选拔人数:

普通培养对象英语专业30人、日语专业30人;重点培养对象从各专业普通培养对象中选拔,人数不得超过普通培养对象的三分之一。

三、报名办法

(一)在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志愿中填报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英语专业和日语专业。

录取批次:广东省第二批本科B线录取;其它省份按各省规定的批次录取。

院校代码为:12617。

专业代码为:英语(037)、日语(038)。

(二)被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英语专业和日语专业录取后,自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至新生入学报到第三天之日止,向广州市经济法学会法学实践教育驻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项目工作组办公室提出选拔申请(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学府路1号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A6教学楼507室,联系电话:020-86881130,QQ:736565243、1426118524,微信:15089511550,移动电话:13724146840,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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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219941@qq.com,联系人:冯艳珊秘书长)。

四、选拔方式

选拔包括面试和体能测试。

选拔对象按总分成绩进行排名,并根据培养人数限额确定普通培养对象。总成绩按面试排名和体能测试排名相加计算,面试排名占总成绩的60%,体能测试排名占总成绩40%,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

(一)面试,由广州市经济法学会法学实践教育驻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项目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官从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理事会、秘书处、各工作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中选派并组成面试工作小组,由监事会派员负责监督(投诉电话:020-86881153)。对参加选拔人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个人综合素质进行考核。

(二)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由广州市经济法学会法学实践教育驻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项目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实施,由监事会派员负责监督(投诉电话:020-86881153)。

测试项目:

男子:1000米,满分:3分17秒; 女子:800米,满分:3分17秒。 (三)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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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具体体检事项安排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合格的选拔对象确定为拟培养对象考察人选,由广州市经济法学会法学实践教育驻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项目工作组办公室对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和工作学习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察,并核实其是否符合选拔资格条件的考察,考察期限为:一学期。

重点培养对象的选拔,由广州市经济法学会法秘书处负责组织并实施,由监事会派员负责监督(投诉电话:020-86881153),从各专业普通培养对象中选拔,人数不得超过普通培养对象的三分之一。

选拔包括,日常考察和指导老师考察。

选拔对象按总分成绩进行排名,并根据培养人数限额确定重点培养对象。总成绩按日常考察成绩和指导老师考察成绩相加计算,日常考察成绩占总成绩的60%,指导老师考察成绩占总成绩40%,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考察期限为:一学期,重点培养对象与普通培养对象考察工作同时进行。

日常考察成绩评分标准由广州市经济法学会法秘书处制订,指导老师考察评分标准由各法学学科指导老师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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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w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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