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28 02: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二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前的序号填入题干的括号中):

1.中外合资旅行社的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A )。

A.受我国法律管辖和保护,是中国法人 B.受外国法律管辖和保护,是外国法人 C.受第三国法律管辖和保护,是第三国法人 D.受国际条约管辖和保护,是中国法人

2.导游人员黄某违反有关法规向旅游者一行15人索要小费2000元。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他应赔偿旅游者(C )。 A.2000元 B.3000元 C.4000元D.5000元

3.旅游者认为某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欲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甲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限为(D) A 15 天 B 30 天 C 60天 D90天

4.小吴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又与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她可持劳动合同向(B)申请领取导游证。

A国家旅游局 B 省级旅游局 C 地级旅游局 D 县级旅游局 5.2005年10月,某旅行社组团在乘坐登山缆车,因严重超载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造成10余名游客死亡,20余名人受伤,对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适用《D》

A《旅游安全管理暂行方法》 B《旅游安全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则》 C《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D《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6.《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要求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应当约定保险索赔的有效期限,一般应当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C) A 30天内为限 B 180天为限C 60天内为限D一年内为限

7.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 A 不承担赔偿责任 B 应承担赔偿责任 C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应协助旅游行政部门对境外旅行社实施处罚

8.旅行社因故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须() A 提前通知旅游者 B 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C及时报告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D承担违约责任 9.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人应为() A 组团社B 地接社C旅游者D保险公司

10.依据《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旅行社为一日游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

A不应包括导游和领队的保险费用 B应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C为每位旅游者设定的保险金额不应低于3万元人民币 D索赔有效期限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

11.根据《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规定,中外合资旅行社暂不允许经营()

A国内旅游业务B出境旅游业务C入境旅游业务D特种旅游业务

12.旅行社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该管理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A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B作出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C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D作出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管理机关

13.甲旅行社向乙旅行社借款30万元,因为甲旅行社经营不善,最终被乙旅行社兼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旅行社之间的30万元借款合同因()而终止。

A合同解除B双方债务抵消C混同D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14.国际社和国内社的注册资本分别不少于人民币() A 150万元和30万元 B 150万60万元 C 300万元和150万元 D 100万元和万元

15旅行社安排游客到某一景点游览,到达后才知道景点正在修架索道,根本无法游览,对于旅游者的损失,下列处理方法正确的是:()

A 景点应该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旅行社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B景点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C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D因为是不可抗力,损失由旅游者自负

16.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期限和索赔时效分别是() A半年、一年 B一年、一年C一年、两年D半年、两年

17.石家庄市居民郑某应聘在海口市金山电脑公司工作,他欲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游,他应当向()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A组团旅行社所在地 B公司所在地 C出境口岸所在地 D户口所在地

18.正在筹建中的甲旅行社为了赶在“十一”黄金周前营业,向乙旅行社借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后因违约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旅游者() A只能向甲旅行社要求赔偿 B只能向乙旅行社要求赔偿

C只能先向甲旅行社后向乙旅行社要求赔偿

D可以向甲旅行社或者乙旅行社要求赔偿,没有先后顺序

1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旅行社安排饭店、交通工具等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等级和档次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该差额(A)的违约金。

A10% B15% C20% D25%

20.某旅行社对李某表示,愿以200元的价格给予他“十一”期间“承德3日游“,李某因为去过承德,遂将这一消息告诉好友张某,张某向旅行社表示愿意同等条件去承德旅游,张某的行为属于(B) A承诺 B要约 C 要约邀请D反要约

21.王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山西3日游“的活动,支付旅游费300元,由于旅行社组织的这次旅游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欺诈行为而被取消,按有关规定,旅行社应向王某赔偿(B) A300元 B 600元 C 900元 D1000元 22.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是(D) A 90天 B 180天 C一年 D两年

23.中国公民夏某假释出狱后,打算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赴新、马、泰的旅游团,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D) A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批准其出境 B公安机关可批准其出境 C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准其出境

D公安机关不准其出境

24.某外国旅行社拟在北京设立常驻机构,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该机构的设立必须经(D)批准 A 北京市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北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D国家旅游局 25.关于国际旅行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均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B需缴纳1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 C注册资本分别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D直接受国家旅游局管理

26.下列各项中,属于承诺的是:(D) A 旅行社门前的告示 B刊登在旅游杂志上的广告 C旅行社工作人员提供的介绍

D旅游者在旅行社办理付款和登记手续

27.李某在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规定:若“十一“期间不下雨,则以298元的价钱随团去承德旅游。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叙述正确的是:(C)

A 合同既没成立,也没生效 B合同成立并生效 C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D当“十一“没下雨时,合同才成立并生效

28.某旅行社与某游客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中写有“意外伤害皆由游客自己负责“的条款。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叙述正确是:()

2.有的海外旅行团在我国各地参观游览时,由领队向接团社现付各种费用,这

一现象应视为不正常现象。 ()

3.旅行团的国际返程ok机票应提前36个小时确认机座。 ()

4.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期间饮用啤酒,导游员不得劝阻。 ()

5.抵达下一站的交通工具或时间如有变更,应由全陪通知下一站的地接社。 ()

6.在旅行团作长途旅行时,持有小车驾驶执照的导游员也可以代驾驶员开车,

以减轻其负担。 ()

7.国际旅行社经营范围包括出境旅游业务,也就意味着所有的国际旅行社均可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

8.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不包括旅行社的随团导游员的人身财产所遭受的

9.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

10.旅行社门市柜台工作人员在接受散客旅游者赴外地的旅游委托是,应认真检查客人的身份证件,根据客人到达的地点、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他服务要求,逐项计价,当场收取委托服务费用,并开具收据。

()

五、名词解释: 1,旅行社业务年检制度

损害。()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3.旅行社分社 4.旅行社门市 5.一类旅行 六、简答题

1旅行社的概念及法律是什么? 2 我国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3 简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概念及其内容。 4 简述旅行社公告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5 旅行社的基本职责包括哪些?、 6 旅行社的权利要求包括哪些?、 七、案例分析

1 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委派高某作为该团的导游员。高某在导游过程中,向客人兜售了8 套纪念邮票册,并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该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数客人的同意后,高某为客人增加了两个计划外景点。并向每位客人收取30元费用。由于气候炎热,加上团队里老人较多,因而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内景点参观的时间太少,太仓促,由此对高某增加计划外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他们认为导游员高某的行为纯系误导。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问题: 1 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 对导游高某进行何种处罚?

3 根据《旅游社管理条例》应给予委派高某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2 某旅行社派导游员王某带团去大溶洞旅游,事先导游员王某就告诫游客:大溶洞路滑,为了安全,应穿胶鞋。游客李小姐为了美观,执意穿高跟鞋随团旅游,结果旅游时因高跟鞋后跟折断滑倒摔伤。事帮发生后,导游员王某立即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旅行社,请求指示和派人协助。事后,李小姐认为自己是在随团旅游时发生的事故,因此,要求旅行社对其人身伤害和由此导致的各项支出费用进行赔偿。当得知旅行社已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后,李小姐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问题“

1、在此事件的全过程中,导游员王某有无责任,为什么? 2、 旅行社应该不应该对李小姐进行赔偿?为什么

3 、保险公司能否按“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对李小姐进行赔偿?为什么 3 某高校外语系德语专业学生张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于某国际旅行社联系,希望能给予其带团导旅游实习机会。2001年7月,时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不足,便聘请张某充任导游人员。张某在带团导游过程中,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未取得导游证,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给予罚款处罚。张某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委派,于是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问题:

1、 张某的看法是否成立,说出理由

2、 旅行社能否聘用张某从事导游工作 ? 有何依据

3、 如果该旅行社确实急需德语导游人员,本社又没有,欲临时聘请张某从事导游工作,旅行社应履行哪些手续?

4 、 2000年7 月18日 秦皇岛甲旅行社接待上海乙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按照合同约定,该团队在秦皇岛游览5天,甲旅行社派导游员李某担任该团地陪,7月20日 ,李某擅自20日下午“海滨浴场”的行程改为“新澳海底世界游”,将“海滨浴场“ 改至7月22日中午。不料,从22 日中午开始下雨,至下午5时仍未停止。该团队9时即将返泸,旅行社只能取消“海滨浴场”游泳项目。该团队返泸后向秦皇岛旅行社行政部门投诉。甲旅行社则辨称,造成未到海滨浴场的原因是天降大雨,属不可抗力,故不承担责任,试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分析: 1 导游员李某的行为有何不妥?

2、 何谓不可抗力?天降大雨确属不可抗力,甲旅行社能否因此而对本案不承担责任?为什么?

5、 陈某持有导游资格证书,并在北京办理了注界登记手续,且在北京某旅行社从事了多年业余导游工作,后调到广东某市从事教学工作,该市经济发达,外出旅游人数逐年增加,陈某即与北京某旅行社联系,表示愿意和该旅行社建立代理关系,在当地为该旅行社组织招徕游客,该旅行社经过考察,与陈某正式订立了委托代理协议,在该市场设立联络处,由陈某充任该旅行社的代理人,组织招徕游客去北京旅游,陈某取得旅行社代理人资格后,不仅在当地组织人去北京旅游,还和湖北,四川等许多地方的旅行社建立了协作关系,招徕组织游客去各地旅游。后因服务质量纠纷,被旅游者投诉至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旅游行政部门以陈某未经批准为由,对陈某予以罚款并责令停业处罚。陈某对此处罚不服,认为自己持有导游证书,并且是受合法旅行社委托,并以该旅行社联络处的名义从事旅游业务,并无不妥,遂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问题:

1、 陈某的看法是否合适,有何依据?

2 、旅行社在外地设立联络处委托陈某代理旅游业务,有什么依据? 6 、 1997年10月某国际旅行社接待了日本旅游团,委托谢某为全程陪同随团服务。该旅游团行到河南洛阳时,谢某为从某餐馆提取好处费,遂向客人建议将原来的餐食改为品尝洛阳水席,为了促使该团客人接受这个建议,谢某对洛阳水席作了夸张介绍。当有客人询问是否要增加费用时,谢某回答说不会。客人欣然答应了这一建议,面对水席汤水,客人发现和谢某的说法不符合,不料,翌日谢某又向该团宣布,由于水席超过了原来的标准,需要增加一些,大家高喊上当,但是已经食用了水席,只能付款。事后,游客投诉了该国际旅行社。该旅行社认为,造成投诉原因是谢某一个人造成的,不属于旅行社的过失。谢某则辨称,为了使客人品尝当地风味,作了一些夸张的宣传,但动机是好的,而且客人已经食用了水席,增加费用理所当然。问题:

1 、旅行社认为此次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什么依据?

2 、导游谢某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什么依据?

7 、 某旅行团计划2月5日乘CAXXXX航班由A市飞抵b 市。导游员小孟

按接待计划是的时间前往机场,但未接到该团,试分析小孟未接到此团的几种可能的主要原因。如果该团推迟到第二天上午抵达,小孟怎么办?

8、 KXH1015团将于 10月17 日 17:40分乘火车离A市飞抵B市,地陪小胡下午领该团游览了清净寺后,于16:00 将该团带到购物中心购物,16:40全团上车后发现少了两名客人,于是小胡让领队照顾全团在原地等候,自己和全陪分头去找那两名客人,等 找到客人,回到车上时,离火车开车时间只有20分钟了,驾驶员立即开车,可是汽车抵达火车站时,火车已驶离站台,试分析造成这次误车事故的原因,并说明小胡应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9 、某旅行团按计划于10月5 日17:30飞抵D市 ,由于时值旅游旺季,接团社未能按计划为该团买到机票,只得安排该团乘加班机,提前10月6日 13:05飞离D市。 问题:如果安排该团的导游员,应该怎样做好客人的工作,使得他们在得知计划更改时不致起哄,又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以尽量使客人在D市逗留期间过得愉快?

10、 1998年4 月, 游客李某等 三人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上车前,该旅行社导游人员与平安保险推销员赵某向各位游客推销人身保险,李某等三人各购了一份保险,在返程途中,车辆突然剧烈颠簸,致使坐在最后一排的李某被震走撞向车厢顶棚后跌坐在地致伤,经送医院后诊断为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李某为治疗用去人民币2000元,及保护费和营养费用,此后李某多次与旅行社交涉要求赔偿,旅行社则认为此属旅游意外事故,李某已购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平安保险公司于1999年1月赔偿李某人民币4060元,但李某认为保险赔偿是其购买的保险所获,与旅行社无关,故要求旅行社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1033.40元和承担有关鉴定费用,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 、游客李某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在此人身财产保险关系中,

投保人,被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各是谁?

2 、旅行社应否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为什么?依据《旅行社办理旅游意

外保险暂行规定》,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人,被 保险人,保险人各是

金未到位,而龙兴公司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龙兴公司副总经理)却利用合资公司的名义为龙兴公司经营业务,于是双方发生了纠纷。2001年5月8日,双方达成协议,终止合资经营,但该协议并没有报请主管机关批准。之后,龙兴公司反悔,与同年6月17日按照合资协议的条款,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请求海发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海发公司则辩称,由于双方都有违约行为且纠纷不断,双方已失去相互信任,且双方已达成终止合资经营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请求仲裁机关裁决终止原合资经营协议。问题: ⑴ 本案例中,双方达成的中外合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⑵ 如果双方达成的终止合资经营协议未生效,原合资合同是否要继续履行?

23. 导游员李某与另外三名导游和一名具有旅行社经理资格的人员,欲组建一个国内旅行社。他们在该市工商银行存入了30万元人民币,并与当地旅行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缴纳1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承诺书,5人共同起草了旅行社章程后,又租了办公用房,购买了必要的设施。他们认为成立旅行社的条件已经齐备,便向当地旅行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成立A国内旅行社,并同时在该市某县设立A旅行分社。时隔12日,他们接到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设立分社的书面通知。

问题:申办旅行社能否同时设立分社?为什么?

24. 199年5月,某旅行社成立3年有余,由于经营有方,经济效益连年攀升,成为其所在地方旅行社行业的龙头。此时旅行社总经理李某退休,由关某接任。但作为法定代表人,关某并未到旅游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年7月,为了

午时分,司机和导游才出现。由于时间不足,导游决定下午改游十三陵和颐和园。游完十三陵来到颐和园,颐和园已经停止售票,导致该团未按原计划完成游览。第三天,参观天安门和故宫,但是导游李某将旅游者带进故宫后,只宣布集合时间和地点,随后便解散了队伍,自行参观,使旅游质量大打折扣。第四天上午进行了王府井购物,随后返程。旅游回来后,王先生将该旅行社和导游投诉至旅行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提出赔偿的要求。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⑴ 本案中,该旅行社导游李某有哪些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其《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应对导游李某如何处罚?

⑵ 根据相关旅游法律法规,对王先生等旅游者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如何赔偿?

14. 一学校34位教师利用假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旅行社安排旅游团入住在某宾馆。旅游活动的第三天,用过晚餐后,除在外用餐的两名旅游者,其余32人有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现象,经医院确证为急性肠炎。卫生防疫部门对旅游团就餐的宾馆餐厅进行了检验,认定引起旅游者患病的原因是餐厅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细菌严重超标。为此,旅游团的形成被迫延迟。事后,该宾馆负责人承认旅游者食物中毒是由于其工作失职所致,同意并保证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费用和知了费用。但是,旅游之回来后很长时间,该宾馆一直未兑现赔偿承诺。旅游者向旅行社所在地旅游投诉管理部门投诉该旅行社,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旅行社则辩称,造成旅游者集中中毒的事故是由宾馆工作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也是受害者,并已经垫付了旅游者的医疗费用,不应再承担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请结合《合同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⑴ 本案中,应该由谁来承担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旅行社先行赔偿,可否向甲宾馆追偿?

⑵ 依据相关旅游法律法规,应赔偿旅游者哪些损失?

15. 1998年5月,某旅游宾馆、某旅游工艺品公司、某旅游运输车队和某旅行社4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了一家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以及旅游工艺品的制作和销售业务。8月15号,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化工企业签订了一份工艺品原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该化工企业向旅游有限责任人公司工艺品制作原料,总计价款24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1998年9月1日,该化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原料运至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原料仓库。9月1号,该化工企业要求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4万元。而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成立之初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经营状况不佳,已处于亏损状态。为此,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向该化工企业表示无法按期付款。该化工企业遂以4家鼓动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及其利息。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⑴ 本案例中,该化工企业以4家股东为被告是否合法?为什么? ⑵ 作为本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某旅行社应承担什么责任? 16. 2003年3月,某市一家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为“四海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童年6月,与该公司相距200多米的另一条街道上,又有一家从事旅游用品制造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为“四海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两家公司虽相距很近,但分属两个行政区,因此均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区工商机关办理了名称注册登记。为此,A公司认为自己使用“四海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在前,B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名称专用权,遂与B公司打起了名称侵犯全官司。问题:

⑴ A、B两个公司在名称上是否复合《公司法》的要求?

⑵ B公司使用“四海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名称专用权?为什么?

17. 2000年3月5日,某市春城旅游有限公司和金龙旅游有限公司拟进行合并。春城公司有三名股东,出资比例为:A股东10万元、B股东20万元、C股东30万元。3月8日,春城旅游有限公司召集股东会,但C股东表示反对。这时金龙旅游有限公司也召集股东大会,会上全体股东以2/3多数票通过了合并计划。3月中旬,春城旅游有限公司和金龙旅游有限公司做出了两公司合并的决议,并分别将该事宜通知了各自的债权人。春城旅游有限公司在本市日报上公告了3次,而金龙旅游有限公司则以电话方式进行了通知。

问题:本案中,该市亮旅游有限公司的合并决议有无法律效果?其行为是否合法?

18. 1999年6月,某市4家企业拟共同筹建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本额为1200万元,其中500万元的股份由这4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余700万元计划向社会公开募集。因为该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办公楼需要装修,该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向某装潢公司订购了一批装饰材料,货款总计为人民币60万元。双方商定:该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一经设立,立即向装潢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一个星期后,装潢公司将装饰材料运到该筹建处指定地点,筹建处将材料全部投入办公楼的装修。之后,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开始在社会上招募股份,但4个月后募集期满,仅募集到520万

元,因此该股份公司未能成立。装潢公司遂要求该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同偿还装饰材料款60万元,但这4家企业却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装潢公司遂以4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股份公司募集期满,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19. 1997年6月,A市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按照公司章程及核转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住宿、餐饮、接待及导游服务业务。次年8月,该旅游公司得知B市某建筑公司急需一批螺纹钢,于是利用自身业务联系广泛的便利条件,与本市的某钢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2吨螺纹钢、每吨2100元的合同。合同中还约定该旅游公司预付钢铁公司4万元作为定金。而后,旅游公司与钢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每吨2600元的价格向建筑公司提供52吨螺纹钢。次日,建筑公司的6万元定金以汇票形式到位。旅游公司便到钢铁公司看货,不了钢铁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现已停产,回复生产至少需要半个月,暂时无货可供。旅游公司当天就把该情况通知建筑公司,并表示要退还建筑公司6万元定金;但建筑公司不同意收回定金,并以旅游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旅游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8600元经济损失。问题:

⑴ 依据《合同法》、《公司法》,本案例中旅游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螺纹钢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⑵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公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 看到旅游业蓬勃发展的趋势,某市的甲、乙两家企业和私营企业主刘某等三方面经过协商,准备成立一家国际旅行社。甲企业投资60万元,乙企业用经营场所的土地、房屋作价出资30万元,刘某投资50万元。他们还聘请到了一个具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人为总经理,并从社会上招聘了一名兼职会计。三方将出资情况交由某律师事务所审计并取得验资报告后,委派刘某持设立申请书、聘用总经理的资格证书、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和经营设备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M国际旅行社。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审核,没有批准其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申请。问题: ⑴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本案中当事人申请设立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条件?

⑵ 本案中,当事人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程序是否合法?应该怎样做?

21. 某市一家大型旅行社,下设A、B两个分社。2000年3月,B分社经理李某持分社营业执照合同文本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B分社承担该企业350人赴海南旅游的接待、导游等活动,旅游费用总计为26万元。在组织旅游过程中,由于B分社的疏忽,造成游客在岛上滞留两日。旅游结束后,该企业旅游团队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分社赔偿其经济损失。B分社要求总社一起参加诉讼。但总社认为:第一,B分社常年在外地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社上,只上缴约定的承保金额;第二,按有限公司章程,下属分社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但B分社现任经理李某的任职却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而是由总社总经理擅自以公司名义委任的,所以总社不予支持,也不同意承担B分社的违约赔偿责任。问题: ⑴ B分社的违约赔偿责任应有谁来承担?为什么?

⑵ B分社经理李某的委任不符合有限公司章程,能否就此免除总社的责任?

22. 龙兴旅游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是香港一家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海发旅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发公司)是内地一家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公司。2001年3月两家公司经过协商,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协议,经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后成立了中外合资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经营期间,海发公司部分注册资金未到位,而龙兴公司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龙兴公司副总经理)却利用合资公司的名义为龙兴公司经营业务,于是双方发生了纠纷。2001年5月8日,双方达成协议,终止合资经营,但该协议并没有报请主管机关批准。之后,龙兴公司反悔,与同年6月17日按照合资协议的条款,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请求海发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海发公司则辩称,由于双方都有违约行为且纠纷不断,双方已失去相互信任,且双方已达成终止合资经营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请求仲裁机关裁决终止原合资经营协议。问题: ⑴ 本案例中,双方达成的中外合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⑵ 如果双方达成的终止合资经营协议未生效,原合资合同是否要继续履行?

23. 导游员李某与另外三名导游和一名具有旅行社经理资格的人员,欲组建一个国内旅行社。他们在该市工商银行存入了30万元人民币,并与当地旅行行

(3)缴纳保证金的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4)保证金退还与在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分配,保证金的所有权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抽出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4.旅行社公告制度的概念: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审批设立的旅行社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告知。旅行社公告制度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有别于工商登记部门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行业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旅行社公告制度的内容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公告(变更公告分为变更名称和变更经营范围公布),停业公告,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旅行社的基本职责包括:

(1)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2)按约定提供服务;(3)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4)按规定收取旅游费用;(5)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6)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

6.旅行社的权利包括:有权同旅游者个人或团体签订合同,有权向旅游者收取合理的费用(旅游者有义务支付接受服务后应付的费用),有权要求违反合同的旅游者承担相应责任。

七、案例分析:

1.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计划旅行,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导游项目,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商品。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游证并予以公告,该条例还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止整顿。

2.(1)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王某没有责任。因为王某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已经向旅游者作出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事故发生后,导游员王某积极进行救治,并且立即报告所属的旅行社。

(2)旅行社不对李某进行赔偿,因为李某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伤害,导游员王某在此事件中无任何责任,故其委派旅行社也无责任。 (3)保险公司也不对李某进行赔偿。虽然旅行社已投保责任险,但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旅行社在整个事件中无任何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不对李某进行赔偿。

3.(1)张某的看法不成立。因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无导游证人员不得进行导游活动。张某既无导游人员资格证,也无导游证,虽然旅行社委派,仍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

(2)旅行社不能聘用张某从事导游工作。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必须聘用合格导游人员(或:旅行社不得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未持有资格证的导游)。

(3)可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由旅行社为具有特种语言能力的张某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导游证。临时导游证有效期为3个月,不得延期,旅行社如需要继续聘请临时导游员,则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4.(1)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2)不可抗拒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游员李某及甲旅行社应对本案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因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拒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1)陈某的看法不成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导向,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谢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谢某自己承担责任,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该团推迟到第二天上午抵达,小孟应该:第一,通知膳食接待单位推掉当天的餐宿;第二,预定第二天餐宿及交通等事宜。

8.(1)误车原因有如下几条:

①不应安排该团在赴火车站前去市中心的商店购物,因市中心人多,容易迷路,万一走失,不易寻找;

②地陪、全陪不应分头找人,地陪应该把车票交给全陪,让全陪在司机的帮助下先将全团送到火车站,等找到走失的两位客人,地陪搭出租车再去火车站。

(2)小胡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①立即与车站调度室联系,看能否补票; ②向领导汇报情况,请示处理意见; ③安排好该团的食宿;

④告诉内勤通知B市接待社,该团无法按原计划抵达B市; ⑤安排好该团离开A市前的游览活动;

⑥离开A市的车次确定后,提醒内勤及时通知B市接待社;

⑦妥善处理行李。

⒐⑴首先找到全陪与领队,说明更改情况,取得他们的谅解与支持; ⑵找到团内有影响的人物,说明情况,请予谅解、支持; ⑶向全团说明更改的困难,请予谅解和支持,同时讲清补救措施; ⑷补救措施:

① 立即调整活动日程,压缩每一景点的游览时间,尽量将计划内的活动完成; ② 如果无法按计划完成全部的旅游项目,应选择本地最具特色和代表性的景点,使旅游者对本地景点能基本了解;

③ 及时通知下一站或提醒旅行社有关部门与下一站联系;

④ 可采取适当提高用餐标准、赠送本地有特色的纪念品等方法,给旅游者适当的物质补偿,使其减少遗憾和不快。

⒑⑴游客李某的索赔要求是合理的。国家旅游局1997年制定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在该案例中的人身财产保险关系中,投保人是游客李某,被保险人是游客李某,保险人是平安保险公司。

⑵旅行社应当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 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时,必须履行这一强制性义务。

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人是组团旅游的旅行社,被投保人是旅游者,保险人是承保的保险公司。

⒒⑴所谓终止导游活动,是指在导游过程中,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行为。构成终止导游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必须在导游活动之前;必须是擅自终止;必须是彻底终止。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为是导游活动的终止。该案例中导游黄某事先经过旅行社的的同意,不是擅自终止。构成终止的三个条件没有同时具备,因此黄某的行为不属于终止导游活动。

⑵《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9条规定: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行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当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⒓⑴有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⑵有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上述言行的,对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⒔⑴本案中,该旅行社导游李某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主要有:第一,没有尽到导游讲解的义务。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等,但李某未履行。第二,导游李某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履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由于导游李某违反规定,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对李某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管理实施办法》,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同时,对给导游李某擅自变更接待计划、增加购物、减少旅游项目的行为可以扣除8分,对其不讲解行为扣除6分。

⑵对王先生等旅游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应该由委派导游李某的旅行社承担。本案中,导游为了安排购物,违反合同约定,导致长城、颐和园无法游览,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行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 赔偿同额违约金”,所以,旅行社应退还王先生等旅游者八达岭长城、颐和园门票费用、交通费用,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在引导旅游者参观故宫时未尽义务

职责,该标准规定:“导游未按国家或旅行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的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⒕⑴本案应先由某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旅游者是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旅游团餐饮标准、质量要求,作为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因旅行社安排的某宾馆食品质量问题导致旅游团体集体食物中毒,进而影响了旅游者的旅游行程,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旅行社要承担直接责任,应当先向旅游者作出赔偿。 ⑵旅行社向旅游者作出赔偿,主要是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赔偿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其赔偿内容包括:承担旅游团体因集体食物中毒而延迟行程所发生的食宿;承担旅游者医疗费;承担延迟行程所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于某宾馆不注意食品卫生造成此次事故,其是主要责任人,旅行社在向旅行者作出赔偿后,可有向某宾馆追偿。

⒖⑴《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例中,包括旅行社在内的四家企业发起这家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登记依法设立,其设立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公司应以其全部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以公司全部资产对该化工企业承担24万元贷款的支付。而作为该公司的古松并非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不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所以该化工企业以四家股东为被告不合法。

⑵如果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该化工企业的24万源贷款,那么,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该旅行社也只能以其对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而不对公司的全部债务直接承担责任。本案例中,该化工企业要求四家股东承担责任,是因为它对于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所以应该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重新起诉,才符合法律要求,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⒗⑴《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一般而言,公司名称通常应由四部分组成:①地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或不选用);②字号(这是一个公司

独有的标志);③经营业务;④法律性质。本案例中,A、B两公司的名称符合《公司法》关于名称的要求,而且两公司的名称中均已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所以这两个公司的名称是合法的。

⑵《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照这条规定,侵犯名称专用权有两个条件:其一,在同一行政辖区内;其二,属于同一行业。本案例中,B公司与A公司对相隔不远,但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且A公司为旅行社行业,B公司为经营旅游用品制造业,所以B公司并不构成对A公司名称的侵权。

⒘《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本案例中,按照三位股东各自的出资额计算,A、B两股东的出资额只占公司总额的1/2。因此,春城旅游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的合并决议只有1/2的股东通过,尚未达到本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虽然其合并决议并为通过;金龙旅游有限公司股东会虽然通过了合并计划,但是由于春城旅游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实际上尚未通过合并决议,因此春城和金龙两旅游有限公司所公告的合并决议无效。本案例中,该市两旅游有限公司的行为均有不合法之处:一方面,春城旅游有限公司不应该将其尚不合法的合并决议贸然通知给债权人;另一方面,即使该两家旅游有限公司已正式合并为新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A、B两家公司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而金龙旅游有限公司却以电话方式通知债权人,这也是不符合本法规定。

⒙《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公司募集期满,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装潢公司

的60万元欠款就属于因公司设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这4家发起企业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应对该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⒚⑴修订前《公司法》第1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旅游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建筑公司订立的螺纹钢购销合同,违反了《合同法》、《公司法》的上诉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是无效的。但新《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即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在原则上无效。

⑵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旅游公司应当向建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另外,因为旅游公司的违约是由于钢铁公司的违约导致的,所以钢铁公司应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⒛⑴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本案例中当事人申请国际旅行社不具备法定条件:第一,注册资本仅有140万元,低于法定150万元的规定;第二,经营人员中缺少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 《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3名和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第三,申请设立旅行社提交的文件不齐,缺少建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旅行社章程。

⑵本案例中,当事人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程序也不完全合法,因为:第一,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部门起初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当事人才能持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21.⑴《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规

定:“旅行社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因此,本案例中,B分社在组织活动中的违约责任由其总社承担,不能因B分社有独立的经营利益就免除总社的民事责任。

⑵B分社经理的委任虽不符合公司的章程规定,但不能以此作为理由而免除总社应承担的责任。因为在本案例中,李某持有分社的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足以是旅游团队确信其身份的合法性。

22.⑴《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而《公司法》第218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对此,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停业、歇业也提出了履行报批、登记手续的要求。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终止合资协议,但未报请审查机关批准和登记,因此协议没有生效。

⑵虽然该终止协议未生效,但由于合资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相互已失去信任,原合资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需要。实际上,本案例中的仲裁结果是裁决双方履行报批和登记后,终止合资经营协议。

23.《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社。”《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㈠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㈡进入旅行社百强排名;㈢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㈣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要求。”本案例中,因为李某他们刚组建旅行社,尚不具备上述条件,所以不能在设立旅行社的同时设立分社。

24.该旅行社在其经营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问题:第一,该旅行社未经旅游和工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社;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未到原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该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已经超过3年有效期限,不但没有申请换发,反而在各“分社”悬挂。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5.⑴《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以及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旅行社经营业务规则,组团社选择地接社时,应选择经合法登记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以保证地接社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标准。本案例中,南京市甲旅行社在未与对方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便把游客递接给了九江乙旅行社,这种做法极不负责任,理应受到相应处罚。

⑵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的规定,对“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乙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例中,九江乙旅行社经庐山风景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实是冒牌的,因此应按本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26.本案中,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是旅行社未能及时办妥签证,并不是由于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所致。而且,并非所有“非典”期间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都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非典”对每个合同的影响是不完全相同的。确认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免除当事人责任时,首先要考虑“特定时段”,即是否发生在政府对局部地区或人员实行强制隔离或限制组织旅游活动的禁令时间内;其次,要充分考虑合同飞不能履行与事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18名女职工的“新马泰港澳游”未能成行,虽然有“非典”影响的因素,但并不能导致旅游合同的不能履行。因为:第一,政府并没有明令在此期间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活动﹙2003年4月10日国家旅游局要求暂停组织新马泰旅游,4月21日国家旅游局要求不得组织跨区域旅游﹚,即具有约束力的政府行为在当时并未出现;第二,在此期间该旅游目的地尚未限制大陆游客进入。从本案提供的情况判断,该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直接原因是旅行社尚未能及时办理签证。因此,不能适用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来免除旅行社的违约责

任。该旅行社不仅应该退还全部团款,还应该赔偿解约合同给对方带来的损失。

27.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旅行社是专门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经验企业,旅游目的地在旅游旺季的接待能力应该在旅行社的掌握之中。所以,旅行社对25名游客服务的标准的降低是有过错的,其违约事实清楚,因此旅行社的辩称不合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⑵孙小姐等游客的赔偿要求是合法的,但赔偿数额不会得到旅游投诉机关的支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标准》第6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游客损失,应当退还旅游合同的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经旅游质监部门查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差额每人40元,住宿标准差额每人60元。因此,旅游质监部门责令旅行社赔偿孙小姐等25名游客每人实际差额100元,并支付每人同额违约金100元,旅行社共赔偿25位游客5000元。

28.⑴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旅行社对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车,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行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旅游汽车服务质量》也规定了旅游行业使用汽车的标准,因此,对旅游车加强管理,车辆故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去往景区的道路发生塌方本身属于不可抗力的,但《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延误旅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例中,因为旅行车辆故障导致游程延迟才遇上道路塌方,所以旅行社不能免除责任。

⑵本案例中,旅行社提供的车辆不符合旅游合同约定,因车辆故障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旅游景点没能游览,属于行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6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游客损失,应当退还旅游者合同与实际花费的差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旅行社应就降低车辆标准对游客进行赔偿;依据该标准的第8条的规定,旅行社减少参观游览项目,应当退还游客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规定,因旅行社安排的宾馆、饭店、交通工具、观光景点的原因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付赔偿责任。本案例中,旅行社已经讲明“免费加点”

是为了补偿游客的损失,并经全体游客签名,相当于旅行社同游客签订了新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14条第2款、第77条的规定,游客与旅行社重新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因此,“免费加点”可视为有效赔偿,不许在另行赔付,并且郑某提供不出当时不同意的有效证据,旅游质监部门对其要求不予支持。

30.《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本案例中,该国旅行社北京代表处即为常驻机构,却打着咨询、中介的幌子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游,超越业务的经营范围,属于违约行为。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的规定,“外国旅行社昌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31.⑴本案例中,组团社和地接社对误机事件都有责任。首先,组团社有违约行为。因为组团社曾与客人约定派全,陪旅游提供全程服务,而在出发前,组团社以未买到机票为由,取消了全程陪同服务。全陪导游的主要职责是落实旅游日程安排,监督地接社履行旅游合同以及协调、处理旅途中发生的问题。而北京的组团社指派导游到机场送行,将机票交给刘某,并没有告知返程机票有变动的真实情况。如果全陪导游随团,按期职责核实机票时间,是可以避免机票误机的因此,可以认定,组团社未派全陪服务与误机有直接关系。

其次,地接社未按国家标准提供服务。1995年,国家监督局发布的《导游服务标准》规定:“旅游团﹙者﹚离站的前一天,地陪应确认交通票据及离站时间,通知旅游者移交行李和饭店结账时间。”本案例中,全部行程都是由旅行社安排的,在没有地接社全陪的情况下,地接社应负责组织落实安全旅游活动,而地陪并没有按规定查验机票,确认返程的准确时间。而地陪只是询问了游客,就轻率地认定返程时间,导致发生了误机的严重责任事故。

⑵游客刘某自身也存在过失。刘某负责保管返程机票,应具有查验核对的义务,发现问题及时向旅行社提出,避免损失的发生,特别是10月3日,当地陪向其询问时,刘某仍未查验交通票据,而仍答复未变更的返程时间。如果刘某查验一下机票,误机的事情也是可以避免的。刘某疏忽大意,也是造成误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2.本案例中,该旅行社有两项经营违法行为:其一是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4求,旅行社聘用的导游没有导游资格,更没有导游证书;其二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的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不得“以承包、挂靠或变向承包、投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对上述违法行为,前者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后者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可处以与以前相同的处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w0r.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