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练习题2

更新时间:2024-01-10 16:4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物权法试题2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沙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

B.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C.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

D.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 2.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 )

A.别除权 C.地役权

B.留置权 D.国有土地使用权

B.且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D.消除危险请求权 C.水

D.尸体

3.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

A.排除妨碍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 A.金星

B.专利权

4.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

5.1991年张某准备出卖自己的房屋。郝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1992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也听说了张某卖房的事,找到张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许诺多出1万元。张某碍于刘某是熟人,就另行与刘某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 房屋过户。郝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判决?( ) A.房屋归郝某,张某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归刘某,张某向郝某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给郝某 D.以上说法都不对

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 )所有。 A.发现人 C.国家

B.土地使用权人 D.发现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7.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于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谁?( )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8.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撮俾机,宾馆遂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了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 A.8月7日 C.8月9日

B.8月8日 D.8月15日

9.下列哪个属于无主物?( )

A.混合物 C.遗失物

B.抛弃物 D.附合物

10.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11.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12.1999年,张某和刘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两辆货车搞运输,并各负责一辆的运营。2000年,张某开车滚下山崖,货车严重毁损。张某要求刘某分担损失,刘某抗辩说虽然车是两人一起买的,但实际上各负责一辆,故该损失应当由张某一个人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张某和刘某是共有关系

B.张某和刘某各负责一辆车,该车的利润、损失等也应由一人负担 C.损失应当由两人分担

D.两人之间如果约定有各自所有的份额,那么应按份额承担损失

13.原告与被告合伙筹建一个工厂,由于双方都没有投入资金,故约定经营的盈余与亏损分别按照50%的比例分配和承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厂建成后,实质的工作一直主要由原告方来完成。一年后双方产生分歧欲解散合伙,但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原告方主张自己承担了大部分工作,应该多分。被告则主张按照约定平均分配。则( )。

A.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是双方对约定没有争议,且按约定实施了一年之久,应当认订约定有效

B.虽然原来存在约定,但是由于原告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对合伙财产应当多分虽然双方有口头伪约定,但是由于没有签

C.订书面协议,对双方并无约束力 D.以上说法均不对

14.依照民法理论,下列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C.典权

B.地役权 D.留置权

15.某村村民周某和林某为了土地耕作的方便,于2003年6月双方互换了5亩耕地,并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在发包方处进行了备案。互换1年后,周某认为林某的土地没有自己原来的土地肥沃,于是要求解除合同,换回土地。则( ).

A.村民的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保护,应当换回 B.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应当换回 C.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效,不应换回 D.以上说法均不对

16.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仅限于招标、投标方式 B.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C.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出让合同生效时设立

D.是无偿的

17.下列有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存在 B.转包期不应超过承包经营期限 C.转包期可以由转包合同自由确定

D.转包不同于转让,转包后承包人仍旧是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 18.按照我国法律,关于质押与留置权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两者都可以以动产权利为标的 B.留置权是法定的,而质押是约定的 C.留置权与质押并存时,留置权优先 D.留置权与质押并存时,效力相同

19.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窟,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20.王星为做生意,向朋友赵某借钱10万,由朋友郭某提供价值7万元的房屋一间做抵押,为了省下登记费用,王星经赵某同意没有办理房屋赵某。但因为赵某用不着电脑,所以仍旧放在王星处。一年后,王星生意亏损无力还债,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本案中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如何?( )

A.抵押权和质权都有效 B.抵押权有效,质权无效 C.抵押权和质权都无效 ’ D.抵押权无效,质权有效

21.甲将房屋一间做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22.下列财产中,不舶质押的财产包括( )。

A.笔记本电脑 C.房屋

B.船舶 D.商标专用权

23.根据《物权法),质押财产的孽息( )。

A.由所有人收取,归所有人所有 B.由质权人收取,归质权人所有 C.由所有人收取,归质权人所有 D.由质权人收取,归所有人所有 24.有关抵押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B.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C.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

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D.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 25.下列抵押无效的是( )。

A.甲以其与乙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未经乙的同意 B.甲以其与乙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乙知道但未表示反对

C.甲乙分别占有一套房屋的一半,甲以其所有的部分设定抵押,未经乙的同意 D.甲乙分别占有一套房屋的一半,甲以其所有的部分设定抵押,乙知道但未表示反对 26.甲有一套房屋,其将该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之后,甲又将房屋抵押给了丙,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 B.乙不得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C.不经乙的同意,甲可以把房屋转让给丁 D.丙不得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2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屈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主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28.下列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 A.留置权 B.典权 C.土地承包权 D.国有土地使用权

29.甲向法院主张其对乙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甲就此详细询问了律师。律师给出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甲有权对乙的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行使占有和使用权

B.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于住房附属的树木及果实等自然孳息,甲享有收取的权利 C.甲使用乙的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需要支付对价 D.甲使用乙的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需要支付必要费用

30.甲欠乙人民币20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乙死后,其继承人丁放弃继承该20万元的继承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丁可以单独保留抵押权 B.丁不能单独保留抵押权 C.丁不能放弃该债权 D.以上都是错误的

二、简答题

1、简述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2、简述物权客体的范围和特征。

3、简述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

4.简述共有的概念、特征。

5.简述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三、 案例分析

1.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请问:(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

2.甲因为要调往外地工作,欲将家里的财产变卖,甲的朋友乙知道后同甲商量,要求甲

把彩电卖给他。双方协定的价格是1 500元。6月1日,乙将钱交给甲以后,乙将电视装上车欲将电视拉走。甲想起自己还有一个月才走,就问乙能否借

用一个月?乙同意。7月1日,乙将电视拉回家,到家后,当他接通电源,电视机不显示图像,乙认为甲的电视机在卖给他之前就坏了,就把电视机又给甲送回来,要求甲把钱退给他。甲请来修理电视机的技术人员检查,认为是搬运不当显像管损坏。乙坚决不要电视机了,要求甲退钱。如果甲一定要将电视卖给他,那就退给他电视的修理费将近500元。试根据民法理论分析以下问题:

(1)甲交付电视机是采用的什么样的交付方式?

(2)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如果是,何时转移? (3)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视的修瑾费用或者收回电视? (4)结合民法理论,结合本题谈谈动产的交付问题。

3.2003年6月,陈某同仇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仇某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居住.2004年5月,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届满时,陈某提出续签一年合同的请求.仇某因自己的儿子要结婚,需要住房,拒绝了陈某的请求。但是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陈某仍然居住在该房屋中,对仇某提出腾还房屋的请求不予理睬。仇某无奈,于2004午7月12日趁陈某外出之际,扭开门锁,将陈某的物品从房中搬出。陈某闻讯后急忙赶回予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陈某起诉到法院,以仇某私闻民宅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仇某则以陈某侵犯其所有权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腾房。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张三与李四是同村相邻邻居关系,张三居西,李四居东。1986年3月,该村几户村民协商在村内一街道上建造房屋,王五首先从街道最东头开始建造5间瓦房,然后由张

三在其西边建造房屋,其他村民按顺序向西建造。按本村建房的习惯,最东头一家拥有东山墙和西山墙,其他住户均是有西山墙无东山墙.由于建造烟囱等取暖

做饭设备需要依附山墙,而张三的邻居已经要求在张三家的西山墙建烟囱,因此在建房过程中,张三与王五商量在王五的西山墙内建造一烟道由张三使用,王五表示同意,由张三出资在山墙上建了烟囱等。烟囱建成后一直由张三使用。1986年6月,王五刚建成房屋就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外打工的李四,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契约,房屋井未过户,

王五和李四均未使用该房。2003年,李四准备不再出去打工,遂修缮房屋,因为该地天气寒冷,村民每家每户都有建造烟囱的习惯,遂在西间房屋建造了一铺火炕,也要使用该烟囱。故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张三家人多势众,不仅予以拒绝,还砍坏了李四家长过双方院墙的枣树,双方因此酿成纠纷。李四无奈,又在东山墙建了新的烟囱使用,但心里一直愤愤不平,咽不下这口气。随后,李四以该烟囱归其所有为由诉到法院,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审理中,张三辩称该烟囱应归其所有,其应该拥有使用的权利,并向法庭提供了多名邻居的证言以及自己一直在使用烟囱的证据。李四则提供了房屋和东、西山墙为自己所有的房产证明,房产证明上的所有人仍标注为王五。据试根据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 (1)烟囱应归谁所有?由谁使用?

(2)设若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张三能 否要求使用西山墙的烟囱?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3)张三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物权法2答案

单选答案:

1.答案:B 2.答案:B 3.答案:B 4.答案:A 5. 答案:B 6. 答案:C 7. 答案:A 8. 答案:C 9. 答案:B 10.答案:A 11. 答案:C 12. 答案:B 13. 答案:A 14. 答案:D 15. 答案:C 16. 答案:B 17. 答案:C 18. 答案:B 19. 答案:C 20. 答案:C 21. 答案:C 22.答案:C 23. 答案:D 24. 答案:A 25. 答案:A 26. 答案:D 27. 答案:B 28. 答案:A。 29.答案:D。 30.答案:B。 简答题答案:

1、答案: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首先,物权法调整的是物权法律关系,即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2.答案: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物。即指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其特征表现为:(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一物,即在形态上能单独、个别存在的物。(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在物理上、观念上或法律上能与其他物相区别的物。(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即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为人们所感觉的物。(4)物权的客体必须为特定物,即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物权客体的这些特征也都有了新的变化。

3、答案:物权变动基本形态包括:(1)物权的发生。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也就是物权的取得。(2)物权的变更。广义的物权变更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是指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更。(3)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

4.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对某项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例如,两个人共同所有一间房屋,三人共同所有一台机器。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称为共有关系。

共有的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但是,多数人花骨所有一物,并不是说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中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意志行事。

5.答案: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

内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特殊抵押权。其法律特征表现为: (1)最高额抵押权为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

(2)最高额抵押权不从属于特定债权。其仅从属于在一定期限内不断引发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

(3)最高额抵押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

(4)最高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的从属性具有特殊性。表现为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与各个具体的债权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并不随各具体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某一具体债权的消灭,并不

意味着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全部债权的消灭,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也并不是某一特定债权。

案例分析答案:

1.(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按照《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

(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抵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是根据第180条第1款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进行抵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所设立的抵押权应认定为有效。 2.(1)占有改定。

(2)已经移转。移转时间为6月1日。 (3)甲无须承担修理费用或收回电视。

(4)本题涉及民法中动产的所有权移转问题。《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的行为。简言之,交付意味着占有的移转。由于在交付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移转所有权的协议,因而财产一经交付,便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果。应该指出,因交付而发生所有权的移转,要求交付行为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否则不能视为已交付,不导致所有权移转。接受标的物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或追究其违约责任。财产已经交付,但是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有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未成就前,财产所有权也不移转。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就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是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情况。《物权法》第25~27条分别进行了规定。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法而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本题中甲卖电视给乙,双方约定由甲借用电视一个月,属于占有改定。甲和乙根据口头协议构成了买卖电视机的法律关系,从6月1日乙付钱,双方达成协议时电视机的所有权就移转了。只不过采用的并非实际交付的方法。既然电视机的财产权已经转移,电视机毁损或灭失的风险也应当由所有权人承担。因此,乙在运输期间不慎将电视机损坏,

应由他自己负责。甲无须承担电视的修理费用,也没有义务收回电视。

3.本题考查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即权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租赁合同已经届满,双方又并未达成续签合同的协议,此时,陈某继续住在该房中,并拒不搬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权占有,侵犯了仇某的所有权,仇某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仇某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但是其方式不当,应当赔偿由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失。

4.(1)烟囱应归王五所有,由张三使用。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移转。因此本题中,虽然王五和李四订立了房屋买卖契约,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王五,而烟囱属于房屋的附属物,东、西山墙以及烟囱也属于王五。王五与张三有约定,建造烟囱让张三使用。这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而且此约定也一直没有终止,因此该烟囱应当由张三使用。

(2)能。本题涉及相邻关系的处理问题。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讲,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设立旨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的是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

本题中张三和李四是相互毗邻的邻居,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房屋和东、西山墙以及烟囱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李四。根据题意,当地天气寒冷,建造烟囱取暖是当地村民的习惯,也就是说,建造烟囱取暖使用是基本的生活需要,李四已经在东边的山墙上建了一个烟囱使用,而张三使用西山墙上的烟囱并不会给李四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符合相邻关系的要件。因此,应当允许张三使用西山墙的烟囱。 (3)张三应当赔偿砍树给李四造成的损失。

张三砍坏李四枣树的行为损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张三在使用烟囱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合理的限度,给李四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w0o.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