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经费)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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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经费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号:新政办[2001]182号

发布日期:2001-12-11

执行日期:2001-12-11

生效日期:1900-1-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8号)精神,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联合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展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为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升入高校深造并保证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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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新”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等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全面实施助学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上大学深造,完成学业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协调管理工作

(一)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协调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有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及中国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自治区分行及各高校的领导。协调小组下设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地点设在教育厅),负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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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vn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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