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法语评析和答案0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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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评析

1.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 1)出自《唐律疏议》

2)译文:道德和礼仪是政治教育的根本,刑罚是手段,两者就好像早晨和黄昏,春天和秋天一样互相需要而不可缺少。

3)评价:这是唐代的立法思想之一,也是唐代的立法指导原则。它强调了封建伦理道德在立法上的作用。在唐太宗看来,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世之用,二者关系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

2.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先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

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礼记·礼运篇》

1)选自春秋时代孔子的弟子子游所怍的《礼记·礼运篇》,里面描述了“大同社会”的社会景象。 2)译文:

在大道施行的时候,天下是人们所共有的,把有贤德、有才能的人选出来(给大家办事),(人人)讲求诚信,崇尚和睦。因此人们不单奉养自己的父母,不单抚育自己的子女,要使老年人能终其天年,中年人能为社会效力,幼童能顺利地成长,使老而无妻的人、老而无夫的人、幼年丧父的孩子、老而无子的人、残疾人都能得到供养。 3)评价:

《礼记·礼运篇》而描绘的“大同”社会景象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时代里闪烁着迷人的光芒。故自其说问世以来,“世界大同”就成为炎黄子孙孜孜以求的美好境界,大同理想在中国上空一直徘徊了二千余年。它犹如理想灯塔之光,不仅给失望中的人们不断带来希望,而且更感召着人们为之去做不懈努力。

在中国近代史上,《礼记·礼运篇》的“大同”理想更成为激励中国仁人志士反抗外来侵略和本国衰朽而又暴虐统冶,谋求民族的独立、自由和解放,探寻社会前进发展道路的精神动力之一。

3. 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

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 《尚书·伊训》 1)出自商代的《尚书。伊训》的第一段。 2)译文:

敢有经常在宫中舞蹈、在房中饮酒酣歌的,这叫做巫风。敢有贪求财货女色、经常游乐田猎的,这叫做淫风。敢有轻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谏戒、疏远年老有德、亲近顽愚童稚的,这叫做乱风。这些三风十过,卿士身上有一种,他的家一定会丧失;国君身上有一种,他的国一定会灭亡。臣下不匡正君主,要受到墨刑。这些对于下士也要详细教导。

3)评价:

这是伊尹引用《官刑》中的一句。这是商汤管理吏治而规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可以看出它对于卿士与邦君等奴隶主贵族具有严格约束的职能。这体现了商代的“依法治吏”。促进了奴隶制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同时也对奴隶制政权的稳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 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 《礼记·王制》 1)出处:《礼记·王制》中对商朝的诉讼和审判的规定 2)译文:对事实或犯罪情节存在疑问,须与众人征询讨论意见.众人都认为存在疑点,则从轻处罚,比较类似的案例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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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公六年》 2)译文:夏朝有民众作乱,所以制定禹刑。商朝有民众作乱,所以制定汤刑。周朝有民众作乱,所以制定九刑。

6.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

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祭祀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礼记·曲礼》

2)译文:道德仁义,没有就礼不能形成;教化良俗,没有礼就不能完备;诉讼纷争,没有礼不能判决;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没有礼不能确立;求学拜师,(师徒之间)没有礼不能亲近;上朝治军,做官执法,没有礼不能确立威严;祭祀神鬼,没有礼就不能做到诚心和庄严。

7. 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后嗣者也。 《礼记·隐公十一年》 2)译文:礼,是用来治理国家,安定社稷,管理人民,造福子孙后代的。

8. 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扶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 《礼记·曲礼》

2)译文:国君在途中遇到大夫,便抚式示礼,而大夫(大夫也有专车)则下车还礼。大夫在途中遇到士,同样的抚式示礼,而士(士也有专车)则下车还礼。而在途中遇到百姓,则不用那样抚式示礼,刑法也不用对待大夫,要对之刑罚的人是不在君王旁边的。

9.仲秋之日,乃劝种麦,毋或失时。其有失时者,行罪无赦。 《礼记·月令》 1)出处:P48,本句出自西周典籍《礼节·月令》中的记载。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西周统治者颇为重视农时,规定失农时者治以罪。 2)译文:

(仲秋:秋季的第二个月,即农历八月。)到了农历八月,就要劝告子民开始种麦,不要错过了播种的适当时期。如果有错过适当时期的人,一定要对其实行刑罚,没有可以赦免的。是属于刑事罪名中的失农时。

10.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

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尚书·康诰》

2)译文:封,对刑罚要谨慎严明。如果一个人犯了小罪,而不是过失,还经常干一些违法的事;这样,虽然他的罪过最小,却不能不杀。如果一个人犯了大罪,但不是一贯如此,而只是由过失造成的灾祸;这是偶然犯罪,可以按法律给予适当处罚,不应把他杀掉。“(3)本句出自先秦典籍《尚书·康诰》中的记载:周公曾指教即将统治殷商遗民的康叔时所说的话。

(敬:恭谨。 明:严明。 眚(sheng):过失;非眚,故意。 终:经常;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典:法。 式:用。 尔:如此。 有:虽然。 眚灾:由过失造成的灾祸。 适:偶然。道:指法律。 极:穷尽。 辜:罪。)

11.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

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尚书·吕刑》 P60-P61(“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书上没有) 1)出自《尚书·吕刑》中西周帝王的文告和军臣谈话记录。“吕刑”为吕侯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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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译文:原告和被告都来齐了,司法官员就审查五刑的讼辞;如果讼辞核实可信,就用五刑来处理。如果用五刑处理不能核实,就用五罚来处理;如果用五罚处理也不可从,就用五过来处理。五过的弊端是:司法官员秉承上司旨,官官相护,利用职权私报仇嫌,内亲用事,为亲徇私,贪赃受财,敲诈勒索,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是司法官员有此“五过”之一,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你们必须详细察实啊!

12.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P56 《诗经·南山》 1)出自《诗经·南山》,先秦作品

2)译文:娶妻子如何做?必须告诉给父母。娶妻子如何做?非请媒人不行。

评析:在宗法制度之下,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两性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之事,因此,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是不为礼法所容,另外,婚姻的缔结,还须经过媒介的中介。

13.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礼记·曲礼》 1)出处:《礼记·曲礼》西周 P56

2)译文:男方与女方如果不通过媒人,不知道对方的名字;没有钱币作为聘礼,男方是不能与女方交往和结婚的。??娶妻子不可以娶与自己同姓的,所以买回妾侍而不知道她姓氏的,要先在祖庙占卜她的姓氏。

3)评价:

婚姻的缔结,必须经过媒氏的中介,否则男女双方不可以来往,因为宗法制度下,婚姻绝非男女当事人的个人之事。

通姓结婚会生下不强健的下一代,整个下一代的素质会下降,从而会议各项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所以在西周时期,同姓为婚受到严格的禁止,凡同姓不问远近亲疏,均不得通婚。此外,多与异姓通婚,有利于“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地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14.墨群疑赦,其罚白鍰,阅实则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则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

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鍰,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鍰,阅实其罪。

《礼记·吕刑》 2)译文:判处墨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一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劓刑感到可疑,可

以从轻处治,罚金二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剕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五百锾,要

核实其罪行。判处宫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六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死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一千锾,要核实其罪行。

15.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 《礼记·丧服四制》 2)译文:天上不会有两个太阳,地上不会有两个王,国家不可能有两个君主,家庭不可能有两个尊

长,这就是以一个人来管理事情。

16.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周礼·秋官司寇》 1)出处:西周《周礼·秋官司寇》,贵族官僚在诉讼程序、刑罚处罚方法等方面有一系列特权。P46 2)译文:凡是大夫以上的贵族和他们的正妻,不用亲自出庭受审。凡是天子的同族,犯了罪不当众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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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

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知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矣。 《老子·第三章》

不崇尚贤人,使得人民不争夺功名;不珍视稀罕的器物,使得人民不做盗窃的事情;不显耀那些能够诱发人贪欲的东西,使得民心不乱。所以,圣人治理天下,要简化人民的头脑,填饱人民的肚子,削弱人民的意志,增强人民的体魄,永远使人民没有知识、没有欲望。(这样,)使一些自作聪明的人不敢妄为,以“无为”的态度去处理世事,就没有办不好的事情。 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体现

18.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天下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

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在,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老子·第五十七章》

以正确的方略治理国家,以奇谋奇术用兵作战,以无为治理天下。我从哪些方面知道是这样的?从这:天下的禁令越多,人民越是贫穷;人民的利器越多,国家就越陷于混乱;人们的技术手艺越多,奇妙的物品越蔓生不穷;法令制定的越详明,盗贼反而越多。因此,圣人说:“我没有运用手段去管理它们,但人民却自然归化;我喜欢清静寡欲,而人民的行为自然端正;我不向人民行使权利,人民却自然富足;我没有奢欲,人民也自然归向淳朴。”

19.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前识者,

道之华而愚之始。是以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而不居其华,故去彼取此。 《老子·第三十八章》

所以,丧失了“道”而后才有“德”,丧失了“德”而后才有“仁”,丧失了“仁”而后才有“义”,丧失了“义”而后才有“礼”。“礼”这个东西,是忠信的不足,是祸乱的开端。所谓“先知”,不过是“道”的虚华,是愚昧的开始,因此大丈夫立身敦厚,而不居于浅薄;

20.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

《商君书·禁使》

国君役使和限制臣下的东西是赏赐和刑罚。赏赐依据功劳,刑罚根据罪行。所以论定功劳,调查罪行,不能不审慎

21.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全行;壹教则下听上。

《商君书·赏刑》 1)出自《商君书.赏刑》,属春秋时代的作品

2)译文:君主治理国家,要统一赏赐,统一刑罚,统一教育。统一赏赐那么军队就会没有对手;统一刑罚那么全部百姓都会遵守法律;统一教育,那么臣民就会听从君主。

评价;该法条体现了在争霸扩张过程中,统一的国家意志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想国家发展稳定必须惟法独尊。而且它给犯罪定立了一个共同的标准,体现了平等的精神。

22.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商君书·赏刑》P67

1)战国时期,出自《商君书·赏刑》 商鞅所著 2)译文:所谓的“壹刑”是指:(适用)刑罚时不分等级亲疏,从卿、相、将军到士大夫,平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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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服从皇帝命令,违反国家禁止(法律),扰乱上级制度的人,以死罪处罚,不加饶恕。在犯罪之前有过功绩,或之后才有败绩,不能减免刑罚;在(犯罪)之前做过好事,或在之后做过错事的,(同样)不能减免他的刑罚。忠诚的臣子和孝顺的儿子,(如果犯罪)一定按照其中的原则处罚。 (老师的原文少了内容。我补了上去,实在翻译得不好。见谅。)

23.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

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先,国削。 《商君书·说民》

2)译文:所以(如果)实行刑罚(时)加重那些罪行较轻的人的刑罚,(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那么情节较重的犯罪(就)没有(原因)达到(这个地步)。(如果)实行刑罚(时),加重那些罪行较重的人的刑罚,(而)减轻那些罪行较轻的人的刑罚,(这样的话),情节较轻的犯罪(都)没有停止(发生),那么情节较重的犯罪(就更加)没有原因(使)它停止了,这就叫作治理犯罪在它泛滥的时候。所以加重情节较轻的人的刑罚,那么刑罚(的实施)避免了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国家(就会)(安定)富强;加重情节较重人的刑罚而减轻情节较轻人的刑罚,就(会导致)刑罚(虽然已经)实施(但是)严重的危害结果先出现(了),(这样的话)国家(就会)衰落。 (没有在课本中找到这一句话)

24.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 《艺文类聚》卷五十四 1)出自[唐] 欧阳询 《艺文类聚》

2)译文:百姓听从君主的政令,(君主)做事必须依照法律,这是治理国家最基本的方略。

评价:把法治与人治的治国理念溶于一体,符合我国古代一贯的儒法相治的作风 ,且提出了最初的“依法治国”的思想,是一大进步。但儒家的“民本”思想是相对于“君权”提出的,最终是为建立和巩固君主统治服务的,所以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全国意义上的依法治国。 (原创,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仅供参考)

25.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

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 《艺文类聚》卷五十四 1)作者:欧阳询

2)译文:所以说:治理国家,没有法律国家就会动乱。守着旧法一成不变会(国家)衰败,有法律规定而以自己的意思行事(不依法),叫做不法。用身体去实行法律的,是百姓;用死来维护法律的,是有司;用道(道德、道义)来变法的,是君长(皇帝)。

26.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辩,勇者弗敢事。刑过不

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洁下之斜,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厉

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候。 《韩非子·有度》

2)译文:所以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只是一种手段而已啊。法律不偏袒权贵之人,绳子不会弯曲。法

律规定的,有智慧的人不能争辩,勇猛的人不敢闹事。判决罪过不会回避大臣,奖赏善行不会遗漏百姓。因此矫正大臣上面的过失,清除底下百姓的不正之风,治理混乱祛除错误,减少嫉妒平定非议,一个人的行为,没有不是法律(规定的)。监督官吏,威慑百姓,铲除淫乱和危险,阻止诈骗和伪装,没有不靠刑罚的。刑罚重,那么就没人敢用美好的生活去换来卑贱的下场,法律审判,那么控告尊者则不受理。

27.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韩非子·六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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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处:秦朝,作者:魏国李悝

2)译文:加重奸恶之人的罪罚,以防止国内的犯罪 ,这就是用来治国的手段。

28.法着,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韩非子·难三》 1)出处:秦朝,作者:魏国李悝

2)译文:法律,是编写著作的图文,由官府设定后将它向百姓公布。

29.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

《韩非子·问辩》 2)译文:

君主的命令是最贵重的,法律是最适合治理国家的。命令没有比君主的更尊贵的,没有比法律更护士和治理国家的。所以,臣民不符合法律命令的,必须禁止

3)评价::

法令必须具有绝对权威, 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再讲“仁义”、“慈爱”。认为要明法,就要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成为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不许再有其他标准。历史证明,法家这种以国法为唯一是非标准的、否定人类社会的道德、思想、知识和文化的价值的态度是十分危险的。对于后来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暴行,法家思想实在难辞其咎。

30.夫严家无悍者,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 《韩非子·显学》 2)前一句译文:

父母之爱需理智而有分寸,才会起到正面的作用;在政治实践中,“德厚”其实是不如“威势”的。 3)评析:

这种实力至上、强权至上、刑罚至上的观念,与秦峻刑重诛、强国胜兵的经验是相一致的。 体现了韩非子的人性观:认为人的天性是趋利避害的,因此治国离不开刑、赏。

后一句

“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指出治国应该依靠法律,而不应仅凭统治者个人的德操和权威行事。君主用法用势治民。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张的那样,自己作出榜样,或是通过个人的影响来统治。

31.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2)译文:甲没有儿子,收养其弟的儿子为嗣,并以养父子名义生活在一起。甲擅杀养子,应当被判处死刑并把尸体抛弃在市集。

3)评价:秦律对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的父对子的刑事犯罪处罚要比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为重。P36

32.甲小未盈天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2)译文:甲身高未及六尺,自己有放牧一匹马,现在马的被解开绳索,且吃了别人一石的庄稼,问应不应论罪处罚?不应该处罚,也不用赔偿庄稼

3)评析:这是出自《睡梦地秦墓竹简》的语句,反映的是秦代法律制度中的定罪量刑原则,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身高不足六尺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但真正负完全刑事责任,则是在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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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出自秦代《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P72

2)译文:甲偷牛,偷牛时身高六尺,囚禁一年,再加度量,身高六尺七寸,问甲应如何论处?应完

城旦

34.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出自秦代《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P72

2)译:甲盗窃,赃值一千钱,乙知道甲盗窃,分赃不满一钱,问乙应如何论处?与甲同样论处。

35.甲盗钱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出自秦代《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P72

2)译文:甲盗钱用以买丝,把丝寄存在乙方处,乙收受了,但不了解盗窃的事,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

36.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37.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出自《睡虎地秦墓竹简》,说明了秦代已经有了教唆犯和实行犯同罪处罚的规定 2)译文:甲教唆乙去盗窃,某天,乙前去行盗,未能成功被人抓住,两人得到的处罚都是赎刑

38.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2)译文:甲某派遣乙抢劫并杀人,乙被分到了十钱,问题是乙身高未足六尺,甲应该被判什么罪? 当凌迟处死。

39.甲曰伍人乙贼杀人,即执乙,问不杀人,甲言不审,当以告不审论,且以所辞,以所辟论当也。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2)译文:甲控告伍人中的乙杀人,随即捉拿乙进行审讯,结果乙没有杀人,甲的控告不符合事实,应当以告不审罪论处.并且因为他的诬告,以诬告反坐对他进行处罚.

40.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出自《睡虎地秦墓竹简》秦代P78

2)译文:对于诬告的人,不受理他诬告的案件,并以他所诬告的罪名来给他定罪。

41.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唐律疏议》 1)出自《唐律疏议》唐朝

2)译文:所有共同犯罪的人,以其中谋划的人(主谋)为主犯,听从跟随的人减轻一等刑罚。如果家人共同犯罪,只处罚尊长者。如果有盗窃或斗殴杀伤之类,则照一般共犯的原则处理。如外人和监临主守之官共同犯罪,虽由于外人的造意,仍以监守之官吏为首犯,外人则以一般从犯论处。 3)评析:

反映了封建刑法注重查办犯意及扼杀犯罪于谋划阶段的特点。同时该原则体现了维护封建君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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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注意的要求,渗透了儒学礼教及宗法观念。

《唐律疏议》能够按照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适用不同的刑罚,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技巧;也表明唐朝立法者已经知道刑罚着重要打击地对象。

42.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唐律疏议》 1)出自《名律例》

2)译文1:类推首先是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且必须是同类案件;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款,轻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对于应当从重处罚的罪,法律列举轻款,重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P163)

译文2:各判处刑罚时遇到的行为法律上未做明文规定的,其中应减轻处罚的犯罪,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从轻处断;其中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以比照从重处断。

43.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唐律疏议》 1)出自《名律例》(P163)

2)译文:对于外国人,同国籍的侨民犯罪,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按唐律处

理。

44.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唐律疏议》 1)出自《唐律疏议·杂律》(P167)

2)译文:违反国家制造货币的法令,私制货币者,流三千里;造钱模具已经具备,即便没有制作货

币,也要判处徒刑二年;如果有私造货币的犯意,尽管模具没有完备并不能制造者,也要给予杖

一百的处罚。

45.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赦,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唐律疏议》 2)译文:在五刑之中,触犯十恶的罪行是最为严重的,。。。。。。。(不会),必须毁掉(该犯)的声誉不让他戴头冠,所以把它们放在篇首,用来表示告诫。

法言法语评析第二版第8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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