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贱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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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贱民制度

奴婢

中国古代的贱民一直包括奴婢(奴隶),早期“良贱”一词中,“良”指自由民,“贱”就是指奴婢。贱民甚至包括已被释放的奴婢。 部曲

部曲最早指“将军”辖下的部队,但到了三国时期已经称为了依附于豪强的依附民,成为了半自由人。到了南北朝成为了地位高于奴婢,低于平民的贱民阶层。部曲被当作属于其主人的财产。 娼优隶卒

“娼优隶卒” 分别指妓女,戏子,衙役,獄卒。 堕民

堕民又称“怯邻户”,明代称“丐户”,后世称为“堕民”。在绍兴亦称“丐户”或“乐户”。元明清时,浙江境内受歧视的一部分平民。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之一种,不得与一般平民削籍和通婚,与平民同列。堕民亦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杂役等事。

贱籍

贱籍就是不属士、农、工、商的“贱民”,通常為固定某些姓氏,世代相传,不得改变。他们不能读书科举,也不能做官。这种贱民主要有浙江[[惰民]]、陕西[[乐籍]]、北京[[乐户]]、[[福建]][[两广]]的[[疍民|疍(dàn)户]]等。

在绍兴的“惰民”,相传是宋、元罪人后代。他们男的从事捕蛙、卖汤等;女的做媒婆、卖珠等活计,兼带卖淫。这些人“丑秽不堪,辱贱已极”,人皆贱之。

在陕西,明燕王朱棣起兵推翻其侄建文帝政权后,将坚决拥护建文帝的官员的妻女,罚入教坊司,充当官妓,身陷火坑,陪酒卖淫,受尽凌辱。

安徽的[[伴当]]、[[世仆]],其地位比乐户、惰民更为悲惨。如果村里有两姓,此姓全都是彼姓的伴当、世仆,有如奴隶,稍有不合,人人都可加以捶楚。

广东沿海、沿江一代,有疍户,以船为家,捕鱼为业,生活漂泊不定,不得上岸居住。

江苏苏州府有[[丐户]],也为贱民。

[[雍正]]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乐户、惰民、丐户、世仆、伴当、疍户等,命令除籍,开豁为民,编入正户,廢除賤民階級,但针对福建的[[福州疍民]]的歧视禁令仍然一直存在到[[清末]],直到[[中华民国]]时期才立法予以消除。

中国古代社会的普遍观念里,“倡、优、隶、卒”四项为贱业,就是妓女、戏子、皂隶(官府里行刑的衙役)、禁卒(看管监狱的衙役)这四类人为贱民。所谓“倡优隶卒,世所不齿”。直到20世纪初的小说《官场现形记》里还是说“最贱之人,倡优隶卒”。

所谓“皂隶”实际上是泛指各级衙门里的各类勤杂人员,主要号为“三班衙役”:一是站班皂隶,有点类似于今天的法警,负责跟随长官左右护卫开道,审判时站立大堂两侧,维持秩序,押送罪犯,执行刑讯及笞杖刑。二是捕快班手,简称捕快,有点类似于今天的刑事警察,从事传唤被告、证人、侦缉罪犯,搜寻证据。三是壮班的“民壮”,负责把守城门、衙门、仓库、监狱等要害部分,巡逻城乡道路,有点类似于当代的武装警察。此外,验尸的仵作,行刑的刽子,管监狱的禁卒牢头,包括送信的铺兵,看管仓库的斗级、库子,服侍长官的门子,以及轿夫、扇夫、伞夫、更夫、伙夫、灯夫、茶夫、水夫、鸣锣夫、钟鼓夫、脚夫等等,都统称为衙役。这其中,除了“民壮”之外,

其他衙役都属于贱民。在社会观念上视衙役是比娼妓戏子更贱的职业。

为何皂隶会成为贱民?这要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来说。最简单的“孝道”,是《孝经》上说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损”。皂隶因为在衙门里工作,只要一旦有工作没有完成的,就要遭到长官的责打。动辄挨打,因此有损父母给予的身体,于孝道有亏。另外,衙役除了被打之外,他的职责也允许他打人抓人,有可能欺压良善。对于中国古代社会来说,这是“不祥之事”,是很容易“伤阴德”,将来得不到“好报”的。这也是普通百姓对此唯恐避之不及的。因此,皂隶这个职业成了受社会排斥的行当,沦落为让人侧目的贱民。 良贱区分并非等闲。一入贱籍,不但生活方式不得同于齐民,且“不能应考出仕,不能与良民通婚,与平民之间的伤害罪也不能以凡论而适用一般的条文,法律上实际承认良贱为法律地位不平等”。 贱民不能与良民通婚是个单向的问题。法律严格禁止的是贱民娶良民为妻,这样的情况,不仅事干刑律,要打板子,而且婚姻无效,官府要强行断离。《宋刑统?户令》中规定:“奴诈称良,娶良为家女为婚者,所生子孙女从良,女方知男方为奴者,从奴。”

接下来,贱民不能应考出仕,意味着失去了上升的通道,当然也不是完全没有变通。一般贱民经颁旨豁除贱籍,或为人家奴的由主人放出,且至少历经三代,且没有再从事贱业的亲友,才有考试的资格。

中国古代的社会身份流动性制度就可以看到,虽然身份等级制度是严格的,但是人们在这个严格的身份等级之中进行纵向流动却是被

允许的。平民阶层可以通过合法途径,逐渐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改换身份等级,这其中,男子入赘官宦之家就是一个晋身的合法途径。汤显祖的《邯郸梦》中所描写的卢生,正是通过入赘崔家,得到了崔氏女的金钱和各种家族裙带关系的帮助,才飞黄腾达,从一个平头百姓一跃而成高级贵族。

我们要区分两个重要概念,即“良贱制度”和“良贱之分”。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良贱之分”始终存在,而严格意义上的“良贱制度”,只存在于中国中古时期,也就是魏晋到北宋。这不仅在历代的法律规定上可以清晰的体现出来,而且从社会的实际生活及对社会大多数人影响的程度来看,严格意义上的“良贱制度”,也只存在于中国中古时期。中国中古良贱制度中的贱民阶层实际上包括多种不同等级的贱民,这些不同的贱民及其身份地位及与良人的关系等,在中古时期的法律中都有着明确、严格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及这些身份等级,在中唐以后的社会中,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至北宋,除奴婢外,其他贱民阶层已基本不存在了,或有些名称虽存,内涵却完全不同了。宋人费兖《梁溪漫志》卷九《官户杂户》所言:“律文有官户、杂户、良人之名,今固无此色。谳议者已不用此律,然人罕知其故。” 可见至北宋整个官私贱民的各个阶层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整个良贱制度已经完全动摇而不能够成立了。

南宋时期,刚性的良贱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剩下的则是人们在长期的观念中形成的良贱之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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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民释义

堕民又称“怯邻户”,明代称“丐户”,后世称为“堕民”。在绍兴亦称“丐户”或“乐户”。元明清时,浙江境内受歧视的一部分平民。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之一种,不得与一般平民削籍和通婚,与平民同列。堕民亦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杂役等事。 堕民虽与一般平民毗邻相处,然习俗殊异,地位低下,一直在悲苦和被人轻蔑的环境下度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堕民获得新生,与一般居民的界线完全消失,地位完全平等 。

 明代沈德符《敝帚轩剩语.丐户》:“今浙江有丐户者,俗名大贫,其人非丐,亦非必贫也。或云本名惰民,讹为此称。其人在里巷间,任猥下杂役,主办吉凶及牙侩之属,其妻入大家为栉工,及婚姻事执保监诸职,如吴所谓伴婆者......男不许读书,女不许缠足,自相配偶,不与良民通婚姻。即积镪巨富,禁不得纳赀为官吏。”《清稗类钞.奴婢类.喜婆》:“绍兴有堕民巷者,居方里,男为乐户,女为喜婆。齐民婚姻,则其男歌唱,其妇扶持新娘梳妆拜谒,立侍房闼如婢,新娘就寝始出,谓之喜婆,能迎合人意,各遂其欢。服役之家有常主,如田之有佃,得自相顶替,彼此买卖,皆有契券。婚嫁、祭祀外,常时则以说媒、售衣锦为业。” [编辑本段]

1.起源分布

起源

堕民起源,众说纷纭。大致有下列九说:

一、据《越言释·惰贫》所云,越王句践时,“简国中之寡妇淫泆者,则皆输山上,壮士忧愁者,令游山下,以适其意。此其所孕育皆出于野合,其势自不得与齐民齿,或者支流蔓延”,遂成堕民。

二、秦末,项羽于楚汉争霸中兵败身死,余部誓不臣汉,刘邦抚之不降,杀之不忍,将其贬为堕民。

三、唐玄宗精通音律,酷爱弹唱、歌舞,不理朝政,沉湎声色。“安史之乱”后,宫廷乐师辈以乐而忘忧罪,遣为“堕乐”,遭贬斥流落绍兴等地,以“度曲”度日,人称“度民”, 贬称“堕民”。

四、南宋初,金兵大举南侵,宋将焦光瓒率部不战而降。金兵既退,焦部为时人所不齿,被贬为堕民。明太祖朱元璋定户籍,编其为“丐”,住于里巷。 五、元灭宋后,将其罪俘遣送至江浙一带,贬为堕民。

六、据《洪武四年禁止再呼堕民铜碑》云:“元主登基,大臣张洪范出奏诏聘宋臣。有宋朝总制谢枋得隐居温州,出辞本不愿受职。本曰:?贬我牛者,牛而应之;贬我犬者,犬而应之;贬我游堕民者,堕民应之。?元主见本,龙颜大怒,准贬堕民。” 七、朱元璋灭元后,将蒙古贵族贬为堕民。

八、明初,朱元璋战胜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等后,因其部属甚众,诛不胜诛,遂下令贬为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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