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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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
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发布日期:2015/02/28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第1页官网http://www.waizi.org.cn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
第2页官网http://www.waizi.org.cn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第3页官网http://www.waizi.org.cn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
第4页官网http://www.waizi.org.cn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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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 录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 3 一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 5
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 5 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6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8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 10 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13 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14 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 15 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16 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7 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9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21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23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25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 27 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0 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1 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2 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3 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5 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 37 1.2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 38 1.2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 39 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 40 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 41 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 42 二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 43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 43 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 44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 46 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 48 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 49 2.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 51 2.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 52 2.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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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 54 2.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 55 2.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 56 2.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 57 2.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 58 2.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 59 三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 60
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 61 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 66 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 68 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 70 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 72 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 75 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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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一、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与人民币,下同)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相关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凭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相关市场主体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注销两年后可销毁),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及自身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应首先确认申请人已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以前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应要求申请人按要求向外汇局办理报送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六、直接投资项下同名同类型账户间(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除外)外汇资金划转,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开户主体因发放外币委托贷款、参与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经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业务需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的,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划出资金尚需原路划回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
七、本操作指引中直接投资相关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请人可在本直接投资相关外汇账户中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八、对于已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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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参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地区,相关银行和申请人可按照试点政策办理所涉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十、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因客观原因需要超规定额度的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以及其他规定不明确的业务需求,应及时上报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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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外国投资者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前,应先到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经登记的前期费用,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对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3.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元,如遇特殊情况或确有实际需要超过3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需至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4.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 对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如,对境内银行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批复文件,以筹备组名义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依据 办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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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法规依据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9.其他相关法规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审核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银行在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6
办理原则 3.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银行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 5.银行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外汇。 6.银行完成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结汇使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 8.中外合作开采能源项目,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具体项目分别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分属不同地区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个所属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 9.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直接投资(新设)设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7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法规依据 2006年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审核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出具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办理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应将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8
原则 立。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参照本操作指引“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原则第2条办理)。 3.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逾期未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银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 4.外国投资者并购A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的,被并购A股上市公司取得的是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字样的批准证书,银行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字样。 5.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未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银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其相关业务并将其股权结构恢复至并购前状态。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 7.并购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8.银行应区分外国投资者并购时的出资方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9.银行办理完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9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汇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一、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登记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审核材料 股份不超过总股本5%的,仅需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材料。办理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方增资变更、中国投资者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企业注册币种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变更注册币种的证明材料。 3.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以及发生股权转让需对外支付转股对价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不需提交的除外)。 二、注册地(所属外汇局)变更(迁移)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10
法规依据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或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三、除资本变动和迁移外的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 1.变更后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或相关备案文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变更证明。 四、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主管部门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合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 五、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交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4.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无须提供)。 一、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币种变更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参照本操作指引“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原则第2条办理)。如变更登记后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在境内居民或特殊目的公司权力机构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后,银行可依规定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办理原则 系统中取消其相应返程投资标识。 3.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所得金额(可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减资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调减外方出资义务的,减资所得金额应设定为零。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后,存续企业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增资登记,被吸收企业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若新产生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合并”。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减资登记,分立新设的企业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分立”,如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出资形式应选择“合并”或“分立”。 5.银行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应在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11
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 7.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 8.境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因减持股份而申请汇出减持所得的,属于跨境证券投资项下业务,申请人应向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9.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企业A)股权对境内企业(被投资企业B)出资的,应按如下顺序办理:首先,股权企业注册地银行在查验股权企业A出资到位后,为股权企业A办理变更登记,将变更登记凭证打印后交与外国投资者;然后被投资企业B方可根据自身股权结构变化情况,持变更登记凭证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增资或转股变更登记手续。 10.外国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并取得后续业务登记凭证后,应将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中方股东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 二、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银行应审核企业申请表信息与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办理登记。 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累计汇出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金。超出部分应参照利润汇出办理。 三、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3.因合并或分立,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在原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选为“再投资”。 4.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导致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上市公司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5.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原则上应先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后申请办理外方权益登记注销的,申请主体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申请材料为: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由原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东加盖公章(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法院裁定、行政吊销文件等)、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工商主管部门关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外方股东的主体证明文件、清算报告、原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保证清算组已依法对原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的文件均真实有效,全体股东将承担违反上述保证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真实性材料。 1.开户主体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2.对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银行在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后,还应在协议信息登记模块中办理FDI保证金登记操作,境内主体凭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开户等相关事宜。对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银行仅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 13
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无需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出资协议。 1.境内机构接收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再投资外汇资金或接收其他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应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2.境内机构或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应在注册地(个人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法规依据 办理原则 14
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规依据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2.业务登记凭证。 1.收款银行在收到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境内划转资本金(其他货币形式出资不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后,应督促标的企业尽快提交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并及时(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办理原则 2.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银行应在出资入账登记中注明。 3.出资入账登记所使用的资金折算率应以资金入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不同外币间套算率为准;没有相应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以资金入账日开户银行的挂牌汇价为准。 4.资金汇入时境内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视为外国投资者出资办理出资入账登记。 5.银行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申请信息与系统采集到的基本信息登记和资金流入数据进行核对和匹配。 15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法规依据 2006年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9.其他相关法规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审核材料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笔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办理原则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21
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 2.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规依据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审核材料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的材料。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的主体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账户仅可开立一个,可以异地办理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原由该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的其他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 办理原则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2.境内外汇再投资不得存在出资人和缴款人不一致情况。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23
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此类账户资金无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资金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原则办理。 3.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24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规依据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一、开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接收境外保证金控制信息表。 3. 开立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时仅需提交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和开户需求证明材料。 二、入账 审核材料 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收取接收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 三、划出 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四、汇回境外 交易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原路汇回境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 一、账户开立 1.银行应根据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接收境外保证金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此账户区分为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两类,不得混用。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境内划入保办理原则 证金专用账户。 3.账户应在开户主体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4.账户收入范围:汇(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保证类资金。 5.账户支出范围:原路汇回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25
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法规依据 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一、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更换开户银行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二、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等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相应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 3.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31
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法规依据 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审核材料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合法材料。 二、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办理原则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32
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向非同名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需返还至投资方原划出账户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办理原则 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4.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33
法规依据 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应及时完成退款的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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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法规依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一、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将资金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仅限资本金账户和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审核材料 2.证明交易成功需将保证金作为交易款项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相关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或未成功将资金划回原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交易成功或者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划回原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35
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
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法规依据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1.原结汇凭证。 2.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购买商品房的证明。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结汇后退回的,人民币购汇后应原路退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或划回原境内外汇账户(只适用于原购房款为从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支付的情况)。 2.允许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一并汇出。 3.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41
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
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法规依据 [2006]4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2.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4.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原则 1.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 2.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 3.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42
二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 规 依 据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 其他相关法规 一、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审 核 材 料 2.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房产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房合同或协议。 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1.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办 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理 4.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原 则 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3.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5.如确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43
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规 依 [2010]31号) 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其他相关法规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审 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核 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材 料 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4.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1.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投资总额,同时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对外放款。金融类境外投资根据行业主管部办 2.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理 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原 则 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投资登记业务的事后核查,对涉嫌违规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4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门的批复或无异议函等进行相应登记。 4.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境内机构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5.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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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境内机构外债-国家外汇管理局
- 3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
-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67号) - 图文
-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
-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等规章的通知《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
- 8汇发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
- 1020111111汇综发131号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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