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更新时间:2023-11-16 11:1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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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当代图书、资料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综合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能承担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专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熟悉当代图书资料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独立进行文献信息的鉴别、筛选及分析标引等加工整理工作,判断分析较准确;

3、主持较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较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在文献采编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市(厅)级以上专业规范的编制或大中型图书馆分编业务工作细则的制定(修订);

2、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选书判断较准确;

3、掌握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及方法,独立分编质量较高,解答分编疑难问题,协助总审校。

(三)在读者服务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中型以上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或

大型图书馆某方面的读者工作;

2、掌握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各类参考咨询服务和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1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或大型读书活动策划组织)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在技术开发与应用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某一大中型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在推进新技术、新系统在图书馆的应用中起骨干作用;

2、承担较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3、解决业务技术难题,制定有关业务技术规程,组织指导技术人员进行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

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明显效果;

(三)主要参与本专业开发、文献信息开发、重大服务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四)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后效果良好;

(五)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同类图书馆中处于领先水平,经所在单位主持召开的专家会认可并由省级业务部门推广应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或编辑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独著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uh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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