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同法(3):银行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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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同法(3):银行汇兑

一、立法

1.《支付结算办法》(人行1997)第4章(结算方式)第2节(汇兑): 2.《个人汇兑业务试行办法》(人行1981)(+)

3.若干人行、外汇管理局、邮政总局颁布的规章和其他法律规范 4.各商业银行的规定:性质? 5.司法解释:

二、 定义:1.汇兑: 1)立法定义:《支付结算办法》第168:汇兑169: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170: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2) 学理定义

施P582: “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2. “汇款”==“汇款结算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种结算方式。

比较:1988(一)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式。

(二)汇兑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三)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3.“(直接)贷记” 邓P61: “帐上,从而实现资金结算的一种方式。具体做法是:先由付给收款人的资金数额、上,将磁带送交其户,??把收款人资料?送自动交换所,关银行账户,再由有关银行分别收入 ==〉 付款人 4.(电子)资金划拨 刘颖:《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种类:贷方划拨( 168ff.条:?)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汇兑

” (邓世敏:《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银行结算办法》第17条:: 是通过自动交换所将资金直接贷记到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行号和帐号等资料录在磁带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将支付总额借记付款人帐由交换所通过计算机收入收款人---〉汇出银行---〉汇入银行=运用了电子传递技术的汇兑credit transfer)+

” 外地某收款人的一2001年) (汇兑)

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 付款人将应有在该行所开的账户内。” ---〉收款人 2001 debit transfer) 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由汇款人选择使用。汇兑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直接贷记借方划拨(

5.UCC4A:Funds Transfer

§ 4A-104 (1): “Funds transfer” means the series of transactions, beginning with the originator’s payment oder, made for the purpose of making payment to the beneficiary of the oder. The term includes any payment order issued by the originator’s bank or an intermediary bank intended to carry out the originator’s payment oder. A funds transfer is completed by acceptance by the beneficiary’s bank of a payment oder for the benefit of the beneficiary of the originator’s payment oder. Funds Transfer:

Originator? originator’s bank? beneficiary’s bank? beneficiary 发起人—〉发起人银行—〉受益人银行—〉受益人 payment oder:§ 4A-103(a)(1): “payment oder” means an instruction of a sender to a receiving bank, transmitted orally, electronically, or in writing, to pay, or to cause another bank to pay,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amount of money to a beneficiary if: ??

6.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示范法》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7. 《德国民法典》第676a条第1款:

大意:因汇兑合同,银行对汇兑负有贷记受益人的义务,并将汇款人身份和汇款目的通知受益人。贷记由其他银行进行的,汇兑银行有协助完成汇兑的义务。

二、汇兑人和汇入行的法律关系

思考题:整条汇兑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1. 汇兑委托书/payment oder的法律性质?指令/委托形式?

委托合同的要约?结算合同的指令?

2.银行有无“强制缔约”义务?我国有无此制度?

Fall 1: 新兴咨询公司想在工商行开基本账户,存款20万,遭婉拒,在支行最后在其他银行也遭同等待遇,你作为他的律师会建议他怎么做?告银行? 3.代理问题:

Fall 2:丈夫李小兵为父母汇钱和妻子发生口角,一怒之下偷拿妻子名下的存折和妻子身份证,取了50元汇给母亲,妻子告银行侵权错付。你作为法官怎么判?

《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

4.行为能力问题:

Fall 2a: 妻子告李小兵间歇性精神病,情况会改变吗?

Fall 3:12岁的小丽将5000元压岁钱汇给某希望小学,有效?

资料:

1)《邮政储金汇兑法》(民国91年07月10日公发布)第5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邮政储金及汇兑事

务,对中华邮政公司所为之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之行为。”

2)《北京邮政储金汇业局关于法律条文解释的函》京总字第88号 北京市人民法院:

一、邮政局为国营企业机关,在以前即有“邮政汇兑法”制定,现我人民政府组成伊始,亟应将原有法规重行订正。

二、查该原法规第 条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对邮政汇兑机关所为之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之行为”云云。

三、按上述条文原以邮政机关事务繁忙,与群众接触日以百计,势难区别所有利用邮政机关之人士有无行为能力,旨在便利公务。惟现在人民法律对上述法律名词,是否仍将沿用,或另有其他解释,抑别有代替法条将以适用。

四、拟请

贵院惠赐查核示复,以凭参考为荷。

1949年12月3日

3) 《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邮局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

人汇兑问题如何解释的请示》(法审字第4288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接邮政储金汇业局本年12月3日京总字第88号函询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邮汇行为,是否有效。

二、查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为伪民法所规定,现已废止在案。

三、对此问题,究应如何解释,我院缺乏根据,理合呈请你院指示,以便函复该局遵行。

四、附邮政储金汇业局原函一件。

1949年12月12日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局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汇兑问题的解释》(1950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法院:

1949年法审字第4288号来文及附件均悉。查所附邮政储金汇业局京总字第88号致你院原函所提问题,我们认为过去邮汇法上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都是根据伪民法而来,伪法既已废除,则邮汇业务中仅是个技术性的法律名词而已,任何名词术语,都是说明了一定事物的内容,人民的法律有其充分代表人民利益的内容,同时也就有其与内容相适应的新的法律形式,旧邮汇法上关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抽象规定,如果让其继续存在于现在的汇兑关系中,那么势必要从已被废除的伪法中去寻找解释,这是不对的。

现在的问题,是邮汇局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困难需要作适当解决。所谓汇兑人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际指的是关于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病者不具备汇兑能力,但邮汇局因业务繁忙,无法识别,因之这种人的汇兑行为,应被看做和一般人有同样的汇兑能力,如果因此产生任何错误结果,汇兑局可不负法律上的责任,这就是问题的实质,在目前旧法已经废除,新法尚未颁布之际,邮汇局在汇兑业务中如就这个实际问题仍需有所规定时,我们认为应由邮汇局根据汇兑业务中实际存在的事实,作适宜的解决。望你院研究参酌转复邮汇局。

三、参加汇兑的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1. 如果受理了“不予受理”的委托/指令,合同有效吗? 1)立法资料: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12条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13条第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第171条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第174条第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

2) 问题:12要支付,写来电子邮件,发来电报?3)Fall 4: 元,汇款单上漏写“市”司破产,的“不予受理”行只要没有执行程序就得承担后果”觉得于心不忍,求教于你,如何答复?Fall 4a: 琦的生意,损失近以前都没有写“市”刁难她。律师认为“银行违反诚实信用和保护义务”起诉?你认为呢?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1款:“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

“I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银行不予受理。”

1款: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但银行执行了指令。结果新发公张小琦律师建议告银行违反的义务,并告诉法院以前就这么判的,,所以没有执行指令,延误了张小

20000,并怀疑曾与她有过争执的银行职员

日期、收款人名银行不予受理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 III 汇兑凭证记载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XX市新发公司材料费《支付结算办法》,张小琦心存疑惑,且

。 更改经审” 10000

171II“银A:“”: II汇兑凭 IV )上述法条属于公法还是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受理了又如何?比如客户在外地发现有笔紧急汇款需个体户张小琦汇款给客户即银行发现少个“市”元。张小琦非常气愤,因为举证,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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