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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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全市创先争优活动中扎实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组〔2012〕62号)有关建立健全党内关爱帮扶困难党员长效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困难党员帮扶救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设立高新区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采取党费划拨、党员捐款、社会赞助、财政补贴等办法筹集,用于救助由于生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救助和关怀的困难党员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及募集

第三条 资金主要来源:

(1)区财政资金补贴;

(2)区代管党费划拨;

(3)基层党组织、党员自愿捐款;

(4)社会赞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区财政每年补贴不少于10万元,区代管党费每年划拨不少于5万元,实现资金筹集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 鼓励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社会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向资金捐款。对捐赠单位或个人高新区工委办均出具收据,对捐赠额超过5000元的,高新区工委办颁发“高新区关爱困难党员优秀单位”、“高新区关爱困难党员优秀个人”荣誉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予以报道和宣传。

第三章 资金的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资金救助对象为因下列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党员:

(1)因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2)因患大病、重病、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3)因配偶、子女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社区、农村党员、下岗失业党员等子女考上大学难以承担入学费用的;

(5)孤寡、年老体衰,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6)其他原因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确需帮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资金救助范围:

(1)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对所在地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

(3)近五年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

(5)不积极履行公民义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道德的;

(6)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8)近三年来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第八条 救助标准。根据资金募集和困难党员申报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公布。

第四章 资金的审批及发放

第九条 申请。需申请资金救助的党员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填写上报《高新区困难党员帮扶资金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救助申请表》)。

第十条 审核。实行党支部(党总支)初审、党委复审、区工委办审核、区工委分管领导审批的四级审核制度。拟救助对象填写《救助申请表》后,由所在党支部(党总支)核实情况后报所在党委审查;党委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深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具体救助意见、救助标准,将《救助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工委办审核;工委办报区工委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公示。对救助对象,由工委办在党员所在党支部一定范围内进行3-5天的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

第十二条 发放。高新区工委办会同有关党委,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困难党员本人。

申请困难党员帮扶资金,以下几类党员救助,除了填写《救助申请表》外,还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对因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党员家庭特别困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基层党组织的书面证明;

(2)对因患大病、重病、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党员家庭特别困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县级以上疾病诊断证明;

(3)党员的配偶、子女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党员家庭户口簿、党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身份证、县级以上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4)对子女考上大学难以承担入学费用的,需提供党员家庭户口簿、党员本人及其子女身份证和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因患病申请救助的,需在出院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子女入学的需在每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由高新区工委办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由区财务管理中心列为专项,实行专项管理。工委办会同工委督查组定期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调查失真、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高新区工委办建立资金救助台账,有关党委建立资金救助分台账,内容应包括:救助党员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年收入情况、困难情况及原因、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等。

第十六条 资金全部用于困难党员的救助。当年度筹措资金发放完毕,不再受理申请;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工委办每年公布资金接受捐助及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属党内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高新区困难党员帮扶资金2012年救助标准

附件二、高新区困难党员帮扶资金救助申请表

东安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东安县委组织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东安县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加强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关怀帮扶,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营造党组织关爱党员、党员团结互助的党内和谐氛围,以党内和谐带动社会和谐,结合东安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采取财政投入、党费划拨、党员捐款、社会资助等办法筹集而设立,用于发放1959年12月31日前入党的农村、企业老党员慰问金和扶助由于生病、受灾、失业、年老、残疾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救助和关怀的贫困党员的党内非赢利性互助基金,其基本性质是互助性和非赢利性。

第三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坚持立足党内、着眼长效,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公平合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1、财政投入:县财政每年投入100万元; 2、党费筹集:县管党费的10%;

3、党员自愿捐款:每年开展一次“党员一日工资捐赠”活动,组织发动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党员自愿捐赠一个工作日的工资作为帮扶基金;

4、社会资助:包括社会个人、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愿捐助; 5、基金的储蓄利息收入。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对党内关怀帮扶基金实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六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的帮扶对象是:党组织关系和户口关系均在东安县,1959年12月31日前入党的农村、企业老党员和由于生病、受灾、失业、年老、残疾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存在严重困难,迫切需要关怀和帮扶的贫困党员。捐赠人对捐助对象有捐助意愿的,根据捐赠人意愿确定帮扶对象。

第七条 开展党内关怀帮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不能纳入帮扶范围: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

2、不交纳党费、不服从党组织管理或不认真完成党所分配工作任务的;

3、党员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4、已获得其他渠道资助且基本解决生活困难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完结的;

6、参与赌博、色情、吸毒、迷信、邪教或非法组织等违纪违法活动的;

7、受到法律责任追究,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8、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9、煽动、组织、策划、参与或不制止集体上访、群体性纠纷械斗的;

10、在申报党内关怀帮扶基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被组织查出或有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11、经组织认定的其他不适合申请帮扶基金的。 第八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的发放方式和标准:

1、一次性临时救助:对因病、因灾、失业、年老、残疾等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贫困党员,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一般为每人500元—2000元。

2、长期性生活补贴:给予1959年12月31日前入党的农村、企业老党员每人每年300元的生活补贴。

3、 节日性走访慰问:对因各种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尤其是要把生活困难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中的党员和生活困难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党内老先进、老模范列为慰问重点,结合“七一”和元旦春节期间的党内慰问活动,采取送慰问金或慰问品等形式予以慰问。慰问标准一般为每人200元—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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